食品抽样检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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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现场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现场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现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确保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证监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确保食品安全风险得到及时发现和控制。

第二章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组织与实施第四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导下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各级监管部门之间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分为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省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市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和县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四个层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抽检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对象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

抽检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添加剂等。

第七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应当采用科学的抽样方法和检测方法,确保样本的代表性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章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程序与要求第八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抽检监测计划;(二)确定抽检监测对象和内容;(三)组织实施抽检监测;(四)对抽检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价;(五)及时公布抽检监测结果;(六)对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九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抽检监测工作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二)抽检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抽检监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四)抽检监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五)抽检监测工作应当遵循保密原则,防止信息泄露。

第四章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的处理第十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对合格的食品,予以公示;对不合格的食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理。

学校食品抽查管理制度及流程

学校食品抽查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为确保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食品抽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监督和执行食品抽查管理制度。

2. 设立食品抽查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食品抽查工作。

三、抽查内容1. 食品原料采购:检查食品原料的来源、采购渠道、索证索票、质量检验等。

2. 食品加工操作:检查食品加工场所的环境卫生、设备设施、加工操作流程等。

3. 餐饮具清洗消毒:检查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存放等。

4. 食品留样:检查食品留样的品种、数量、时间、记录等。

5.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个人卫生等。

6.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执行、落实等情况。

四、抽查流程1. 制定食品抽查计划:食品抽查工作小组根据学校食堂实际情况,制定食品抽查计划,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2. 开展食品抽查:食品抽查工作小组按照抽查计划,对学校食堂进行实地抽查。

3. 整改落实: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抽查工作小组应及时向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并督促食堂进行整改。

4. 跟踪复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5. 总结报告:食品抽查工作小组每月向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交食品抽查总结报告,对抽查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

五、职责与要求1.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食品抽查工作的开展。

2. 食品抽查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食品抽查工作,确保抽查工作顺利进行。

3. 学校食堂应积极配合食品抽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4. 对食品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学校食堂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5.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食品抽查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持续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食堂专项抽样检查制度范本

食堂专项抽样检查制度范本

食堂专项抽样检查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饮食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食堂食品的抽样检查工作,旨在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堂食品安全水平。

二、组织机构1.成立食堂专项抽样检查小组,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营养师、师生代表等组成。

2.检查小组负责制定食堂抽样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抽样检查,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定期评估。

三、抽样检查范围与频次1.抽样检查范围:食堂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食品、餐饮具、加工工具等。

2.抽样检查频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抽样检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可适当调整抽样检查频次。

四、抽样检查程序1.制定抽样检查计划:根据食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抽样检查的范围、对象、频次等。

2.组织实施抽样检查:检查小组按照抽样检查计划进行现场检查,对抽取的样品进行编号、封存,并填写抽样检查记录。

3.实验室检测:将抽样的食品送检,检测项目包括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指标。

4.结果分析与处理:根据检测结果,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5.反馈与公示:将抽样检查结果反馈给食堂,并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五、抽样检查要求1.抽样检查应遵循随机、公正、真实、完整的原则,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可靠。

2.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3.食堂应积极配合抽样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或阻挠检查。

4.抽样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不受污染。

5.实验室检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检测结果准确。

六、整改与追责1.食堂对抽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2.对抽样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抽样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依法进行查处。

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工作。

三、抽样责任1. 食品监管部门有权对生产、加工、流通环节中的食品进行检测抽样。

2. 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应当配合食品监管部门的检测抽样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四、抽样计划1. 食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制定食品检测抽样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计划内容。

2. 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应当根据抽样计划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主动接受检测抽样。

五、抽样方法1. 抽样前应当对食品样品的来源、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选择合适的抽样方法。

2. 抽样过程中应当确保抽样工具、容器等物品的洁净,避免交叉污染。

六、抽样程序1. 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向被抽样单位出示工作证明,说明抽样目的,得到被抽样单位的配合后进行抽样工作。

2. 抽样人员应当依据抽样计划和方法,准确选择样品,填写相关信息,并通知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

3. 抽样完毕后,应当及时对样品进行标记、封存,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

七、抽样监督1. 食品检测抽样工作应当有专门的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确保抽样程序的合法、规范、公正。

2. 被抽样单位和相关方在抽样过程中有权对抽样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抽样结果处理1. 实验室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样品进行检测分析,并将检测结果报告及时上报至食品监管部门。

2. 食品监管部门根据检测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较大的样品进行进一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3. 被抽样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复检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证据,由食品监管部门予以审查和处理。

九、抽样记录1. 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对所有抽样工作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文件资料。

2. 被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也应当对抽样过程进行记录,并保留相关证据。

小餐馆食品安全抽样管理制度

小餐馆食品安全抽样管理制度

小餐馆食品安全抽样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小餐馆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抽样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小餐馆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抽样管理。

第三条抽样管理原则(一)合法、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二)随机抽样、科学判定、严格保密原则。

(三)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抽样管理组织(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二)小餐馆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五条抽样方式(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随机抽取、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小餐馆食品进行抽样。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方法,确保抽样检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抽样检测(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抽样的食品应当进行现场检测或者送检。

(二)抽样检测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

(三)小餐馆应当提供抽样检测所需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第七条抽样检测结果(一)抽样检测结果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小餐馆。

(二)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小餐馆,并依法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销售、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

第八条小餐馆的权利和义务(一)小餐馆有权了解抽样检测的过程和结果,对抽样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合格检测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二)小餐馆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小餐馆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法律责任(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制度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小餐馆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食品抽样检查管理制度

食品抽样检查管理制度

食品抽样检查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廉政建设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卷烟办法》,制定本制度。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新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应履行法定职责。

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组织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投资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复验。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中所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申诉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三)流通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应当环节食品需要进行抽样检验。

取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企业的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抽样的判定依据。

(四)之时对流通环节奶制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申请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复检,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二、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督促经营者建立食品抽样检查体系,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六)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经销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定期的抽检。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管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对象、范围、频次等。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制定抽样检验方案,包括抽样地点、抽样数量、抽样方法等;(二)抽取样品,并按照规定进行封存、运输和保存;(三)将样品送交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四)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八条承检机构在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检验结果;(二)不得泄露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三)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检验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进行数量抽样,并进行相关的检验、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抽样检验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抽样检验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法律诉讼、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证据。

第七条抽样检验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执行,涉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保密工作制度,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机密性。

第二章抽样检验的程序第九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抽样检验计划,并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定抽样检验的重点对象和频次。

第十一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抽样检验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报信息、食品流通环节的监控信息等。

第十二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抽样检验的样品进行标识、封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估和分析,并及时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抽样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抽样检验的具体工作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食品抽样检验所需的信息和样品。

第十七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定向抽样、随机抽样、专项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当代表性,并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食品检测样品留样管理制度

食品检测样品留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食品检测样品留样管理工作,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抽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留样管理工作。

三、留样的原则1. 完整性原则:样品留样应保持原样的完整性,严禁擅自更改、替换样品。

2. 样品数量原则:留样数量应符合要求,确保留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3. 留样记录原则:对留样进行详细记录并建立留样档案。

4. 安全保存原则:样品留样应在规定的条件下安全保管,确保留样的质量和安全。

四、留样的责任1. 抽样单位责任:负责对留样过程的合规性、规范性进行监督和管理。

2. 抽样人员责任:负责对留样过程的操作进行记录和监督,确保留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留样管理人员责任:负责留样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包括留样条件的落实和留样记录的建立。

五、留样的程序1. 样品接收:接收检测样品,并对样品进行初步检查。

2. 样品分类:根据样品的特点进行分类和编号。

3. 样品包装:对样品进行专门的包装,确保留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留样登记:登记样品信息,包括样品名称、数量、来源、留样时间等。

5. 留样存放:将留样的样品按规定条件存放。

6. 留样检查:定期对留样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留样的质量和安全。

七、留样记录1. 留样登记记录:每个样品均要有详细的留样登记记录。

2. 留样存放记录:对样品的存放情况进行记录,包括温度、湿度等环境信息。

3. 留样检查记录:对样品进行检查和核对的记录。

4. 留样档案:建立留样的档案,并按要求进行保存。

八、留样责任制度1. 留样责任人:明确留样责任人的职责,要求其对留样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2. 留样检查人:指定专门的人员对留样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3. 留样管理人:负责留样制度的组织和完善,包括留样的规范化操作和监督。

九、留样的用途1. 监管用途:对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的复核和监督。

2. 司法用途:作为司法鉴定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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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样检查管理制度
食品抽样检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三)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的判定依据。

(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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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二、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自检体系,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
(六)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七)督促食品经营企业以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或销售量大的食品品种为重点,加大自行抽检或送检的力度,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三、强化对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依法报告和发布抽样检验信息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

同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告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抄告的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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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

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直接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十)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和综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及时发现辖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消费引导;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由其他环节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通报相关部门,促进源头治理;根据工作需要,向行业协会通报抽样检验信息,促进行业自律。

四、认真开展快速检测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对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的食品,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

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十二)实施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将食品样本送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结果之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切实保障抽样检验经费的落实
(十三)对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执法人员要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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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工作,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不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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