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施药品挂网公开议价采购操作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

XX省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采购周期及产品增补 (3)第三章价格监控 (3)第四章采购和配送 (4)第五章监督管理 (6)第六章申诉与投诉 (8)第七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XX 省医疗卫生机构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
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在XX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药械平台”)体外诊断试剂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公开上网采购,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第五条参加全省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经营企业、XX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机构”)等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对体外诊断试剂采购方式和采购价格有特殊规定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采购周期及产品增补第七条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暂不定采购周期。
目录内的产品实行动态增补,原则上6个月增补一次。
未纳入目录的产品,由医疗卫生机构暂按现行采购方式自行采购。
第八条目录内未挂网的产品,但系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确需的,可由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授权的经营企业向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机构提出挂网申请,经专家论证后,由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机构适时对产品进行增补挂网。
由于企业原因未能成功挂网的产品,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次网下采购。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18•【文号】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价格正文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各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为促进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工作规则,提升信用评价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同意,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制定《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2020年11月18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为促进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工作规则,提升信用评价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1章总则1.1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适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
只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的医药企业和医药产品,不列入评价范围。
1.2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是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主体,接受同级医疗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3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1.3.1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在集中采购市场内,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运行,引导或要求医疗机构向诚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减少或中止向失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
应区别于以行政管理关系为基础的公共信用监管。
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文

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年6月19日,国家卫计委下发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文件--《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构建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要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
充分发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结合地方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落实部门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进度表和技术路线图,并及时上报国务院医改办,确保2015年内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做好药品采购中质量安全、价格监测、配送使用、医保支付等政策措施的有效衔接,增强和扩大药品集中采购的惠民实效。
二、合理确定药品采购范围医院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具体到通用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药品采购预算一般不高于医院业务支出的25%-30%。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及时汇总分析医院药品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合理确定药品采购范围,落实带量采购,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药品,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要,并与医保、新农合报销政策做好衔接。
充分吸收国家基本药物遴选中规范剂型、规格等有效方法,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等,遵循临床常用必需、剂型规格适宜、包装使用方便的原则,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努力提高药品采购和使用集中度。
药品和医用耗材议价采购管理规定和流程

药品和医用耗材议价采购管理规定和流程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药品、医院耗材和医疗器械(设备)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控制虚高价格、整顿购销秩序、治理商业贿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03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2015】13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许政办【2016】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1、院内议价分为邀请议价与公开招募供应商议价。
2、参加议价的供应商,根据医院邀请或议价公示的要求,依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产品介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药品)产品注册证、售后服务承诺,报名者身份证,非法人报名的需要公司授权书等;药械科核准,不合格的即时反馈以供完善,当场未能审定的在审定后电话反馈供应商以供完善。
逾期未能交清材料的,视为放弃参加议价。
3、议价前医院组织询价,了解市场相关价格信息。
4、核准参加议价的供应商,根据议价会议通知参加议价。
5、议价方式为公开议价,由议价小组视议价内容、参加议价供应商数量确定。
进行议价的供应商顺序,由现场抽签确定。
品种规格相同的多家竞标,取最低价的供应商再次议价。
6、议价结果选取质价比高的中标。
品牌型号同样的标的,价格最低者中标。
为了保障供应商支持医院发展,优先采购有厂家授权的以及长期与医院协作并且声誉良好的供应商。
7、议价结果实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由药械科通知中标供应商进入采购程序。
2016年7月。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建立规范的药品采购工作机制,加强对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活动(以下简称“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药采购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实行省、市、县(县级市、区)分级监督管理。
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全省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四条监督机构由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各市、县(县级市、区)监督机构由相应的纠风、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经贸、工商、劳动保障、中医药、财政、国税、地税、审计、检察院、信息产业、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各级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药品阳光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条监督机构根据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各方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一)纠风(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药品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协调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有关检举和控告;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督促各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医生处方结构情况,推行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和评价制度.(三)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医疗机构的药品阳光采购行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中医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督促各中医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医生处方结构情况,推行中医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和评价制度。
直接挂网采购操作办法

附件2: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直接挂网采购操作办法一、挂网范围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简称“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下同),同时不属于本市带量采购、谈判品种的药品。
二、受理机构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是受理药品生产企业申报药品具体信息、登记药品挂网采购的工作机构。
三、申报流程(一)申报主体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企业,下同)是申报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具体信息、登记直接挂网采购的主体。
(二)网上申报相关企业通过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申报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具体信息、十五省市采购价信息,登记药品直接挂网采购。
具体申报步骤如下:1、注册并登录“上海市医药采购基础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基础信息登记系统”),上报基础信息、相关证照、及十五1省市采购价信息(指同规格、同包装数量、同包装方式正在执行的十五省市采购价)。
基础信息登记系统网址:/2、注册并登录“医药信息挂网登记系统”,进入“一致性评价药品登记”子模块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本系统的账号密码需经审核后启用。
登录系统后可以下载“操作手册”,按手册内容操作。
医药信息挂网登记系统网址:/五省市采购价:指同企业同品种在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五省市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的采购价。
十省市采购价:指同企业同品种在重庆、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河北、辽宁、湖北、湖南十省市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的采购价。
上述采购价统称为“十五省市采购价”。
(三)网上受理市药事所对相关企业在“医药信息挂网登记系统”提交申报的信息进行核对,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登记系统中予以退回,企业应根据退回原因进行修改或补充后重新提交申报。
市药事所将定期在阳光平台公布企业填报的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基本信息(不含药品挂网参考采购价)。
四、议价流程挂网药品经阳光平台公布基本信息后,由医疗机构发起进入2议价流程。
各医疗机构和企业需在“阳光平台”询价议价系统(网址为/xjxt)上确认自主议价结果,经双方确认的自主议价结果即为挂网采购价,对涨幅较大或价格较高品种设置议价提醒。
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采购行为,降低中药配方颗粒采购价格,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遵循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三)统一平台、阳光操作。
(四)分步实施、动态调整。
二、总体目标将我省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通过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促进采购交易公开透明,降低采购价格,减轻百姓就医负担。
三、适用范围参加全省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的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企业及采购机构等各方当事人。
四、采购周期及采购主体(一)采购周期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暂不设定采购周期。
(二)采购主体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实施方案,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
五、公告方式吉林省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采购工作所有公告、信息等均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
六、采购方式及采购目录(一)采购方式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阳光采购。
医疗机构和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企业需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自行议定采购价格,并将议定的采购价格录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进行采购。
(二)目录范围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在阳光挂网采购前由生产企业报吉林省药监局生产备案或跨省销售备案。
未经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不得阳光挂网采购销售。
《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采购目录,另行发布)依据吉林省药监局提供的吉林省生产上市备案和跨省销售备案中药配方颗粒品种信息制定,采购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七、网上阳光采购申报要求及流程(一)申报总体要求1.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直接申报。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议价细则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议价细则随着医疗行业的发展,药品采购成本也逐渐成为医疗机构经营管理的重要因素。
如何在不影响用药质量的前提下降低采购成本,已经成为医疗机构管理者亟需解决的问题。
为此,国家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进行了规范,提出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议价细则”。
一、适用范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议价适用于国家或地方政府举办的各级医疗机构、公立二级或以上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
同时,对于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地区的长期护理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计生委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也适用。
二、采购方式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议价推荐采用网上竞价的方式进行,同时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询价比价、单一来源、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
其中,网上竞价的方式能够让供需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价格竞争,瞬间达成成交,避免了投标的互动过程,大大缩短了开标时间和交易周期,有较好的促进竞争和提高效率的效果。
三、采购流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议价,其采购流程主要包括需求审批、制订采购计划、公告招标、报价竞标、评审定标、合同签署、货款支付和质量检验等步骤。
在采购过程中,医疗机构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合理配置采购资金和使用采购工具,并与供应商签订严密的合同,制定保证用药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四、采购条件医疗机构进行集中采购议价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已经注册登记的医疗机构或其分支机构。
二是必须具备采购资金、采购人员、采购设备、采购工具和采购管理制度等采购条件。
三是必须能够进行标准化采购和管理,确保采购质量和效果。
五、议价标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议价,其议价标准主要包括“品种、数量、价格、保质期和售后服务”等内容。
具体来说,针对品种方面,需采购单位明确所需要的药品种类,确定采购数量,对于价格方面,则需要在预算内确保最低采购价,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采购费用。
同时,为了保证药品使用效果和使用周期,采购单位还需要进行药品保质期的严格要求,并与供应商协商签署售后服务协议,及时处理采购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疑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全面实施药品挂网公开议价采购操作办法一、挂网公开议价范围1.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版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不包括:实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及其仿制药、带量采购中标药品、纳入医保支付并实行个人定额自负的药品。
2.列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及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仍按原办法进行申报。
二、受理机构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是受理生产企业申报药品基础信息、登记药品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的工作机构。
三、新申请挂网公开议价药品(一)申报条件新申请进入本市挂网公开议价的药品按照“拾遗补缺、鼓励创新、实际需求”的原则,进行申报:1.流标药品:医保目录顺序号下无企业中标或挂网的品种,经申报公布后直接进入议价流程;2.已纳入临床紧缺药品目录的药品:经申报公布后直接进入议价流程;3.其他药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报。
①新申请挂网公开议价药品须在15省市中有10个(含)以上省市采购价,方可进入议价流程;②由本市3家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或5家二级(含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10家一级(含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实际用药需求提出采购申请(《新申请药品采购申请表》见附件2)。
所有提出采购申请的公立医疗机构议价确认并完成首次采购后,该药品方可对其他医疗机构开放议价。
(二)网上申报药品生产企业需通过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申报新申请药品基础信息及十五省市采购价格信息。
具体申报步骤如下:1.注册并登录“上海市医药采购基础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基础信息登记系统”,网址:),上报基础信息、相关证照及十五省市采购价信息。
“十五省市采购价”指同企业同品种在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重庆、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河北、辽宁、湖北、湖南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正在执行的采购价。
十五省市采购价格信息证明图片上传至药品明细信息“其他情况”一栏(按PDF格式上传至第六栏)。
2.注册并登录“医药信息挂网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挂网登记系统”,网址:),进入相应子模块(低价药,儿童用药,毒麻精放品种与疫苗类,临床紧缺药品仍按原模块进行申报;其余“2017版医保目录”范围内药品按“全面议价新申请”模块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全面挂网公开议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4。
3.按其他药品②申报的药品需提交《新申请药品采购申请表》,经市药事所审核通过后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进行网上申报。
(三)网上公布市药事所将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公布符合申报条件的新申请药品基础信息及十五省市采购价格信息。
(四)询价议价各定点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需登录询价议价系统自行议价(网址为/xjxt),待议价结果双方确认后,方可采购。
该议价价格仅对本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若要采购,仍需议价。
四、价格提示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平台”)将以“推送信息,绿线参考,黄线提醒,红线拦截”方式实施询价议价。
按照“品种分类挂网,价格议定成交”方法,设置不同的红黄绿线价格提示。
(一)信息推送:“阳光平台”向医疗机构推送以下信息供医疗机构议价参考:1.该药品十五省市采购价;2.该药品本市医疗机构议价结果(包括最低价、平均价、最高价);3.同品种药品本市医疗机构议价结果(包括最低价、平均价、最高价)。
(二)议价参考(绿线):绿线包括:该药品本市医疗机构议价结果最低价与该药品十五省市最低采购价两者取低的价格。
(三)议价提醒(黄线):议价结果高于黄线的,系统自动提醒。
黄线包括:1.原中标价或挂网价;2.人社部药品编码标准库内同一编码品种的药品在本市医疗机构议价结果最高价。
(四)议价锁定(红线):议价结果高于红线的,系统议价锁定,议价结果无法校验通过,具体如下:1.已纳入临床紧缺药品目录的药品不设置红线;2.列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及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红线对应原研药品议价结果最高价;3.其他全面挂网公开议价范围内的药品,红线对应十五省市平均价(十五省市平均价是指十五省市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
五、已中标或已挂网药品过渡期(一)各生产企业应尽快完善药品基础信息及十五省市采购价格信息。
截至2018年11月30日,未按《关于填报药品基础信息及十五省市采购价格信息的通知》要求完成填报并完善药品基础信息及十五省市采购价格信息的药品,将取消中标或挂网资格。
(二)自2018年12月1日起,市药事所将中标药品、低价药品、临床紧缺药品的原采购价及十五省市采购价按步骤分批次推送至询价议价系统,视作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完成首次议价。
对部分触及红线的药品,医疗机构应在45天内与生产企业重新议价,未完成议价的药品将无法在阳光平台继续采购。
医疗机构如需在首次议价的基础上继续议价,可与生产企业重新议价。
(三)自2018年12月1日起,市药事所将儿童用药及毒麻精放类药品十五省市采购价按步骤分批次推送至询价议价系统,医疗机构应在90天内与生产企业完成议价,未完成议价的药品将无法在阳光平台继续采购。
六、全面挂网公开议价药品的管理(一)定期关闭无采购量药品市药事所将定期对一年内没有采购量的药品予以关闭采购状态,并择期做失效处理。
如医疗机构确有采购需求的,生产企业可按新申请药品规则重新申报。
(二)定期质询约谈市药事所将按季度汇总信息梳理情况,必要时向频繁收到黄线提示但仍执行议价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质询,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医保监督管理部门启动约谈机制。
(三)挂网议价更新生产企业应在新的十五省市采购价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在基础信息上报系统更新十五省市采购价,市药事所定期将更新的十五省市采购价格信息推送至“阳光平台”。
对因提示线调整等原因需重新议价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尽快与定点医疗机构完成议价,在45天内未完成议价的药品将无法在阳光平台继续采购。
(四)挂网议价监督生产企业应如实向市药事所申报药品基础信息及十五省市采购价格信息。
如采购价格信息存在错报、漏报的,经核实将暂停该药品采购资格一年;同企业一年内累计发生3次(含)以上的,将暂停该生产企业所有全面挂网公开议价范围内药品采购资格一年。
全面挂网公开议价范围内的药品,议价结果出现异常倒挂现象的,经核实后,取消挂网议价资格。
七、关于医保定点药店药品自2018年10月1日起,限药店药品挂网申报窗口关闭,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面挂网公开议价方案稳定施行后,市药事所将适时启动医保定点药店药品全面挂网公开议价采购工作。
(一)医保定点药店挂网公开议价品种在医保定点药店(医保柜台)销售的药品需由医保定点药店与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议价成交。
议价价格需参考同品种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的议价价格;对于企业确认只在医保定点药店销售的部分药品,需由市药事所审核通过后方可开放议价。
1.同企业已有同品种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议价销售的,经审核通过后推送至阳光平台开放议价。
2.同品规已有其他生产企业在定点医疗机构议价销售的,经审核通过后推送至阳光平台开放议价。
3.确认只在医保定点药店销售的药品(同品种无生产企业在医院议价销售的药品),需由一家连锁医保定点药店或三家单体医保定点药店提出采购申请(《新申请限药店药品采购申请表》见附件3),经市药事所审核通过后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进行网上申报。
提出采购申请的医保定点药店完成议价并首次采购后(以医保结算数据为准),方可对其他医保定点药店开放议价。
(二)限药店药品网上申报生产企业应通过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申报限药店药品基础信息及十五省市采购价信息,市药事所审核通过后在阳光平台开放议价。
1.注册并登录“上海市医药采购基础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基础信息登记系统”,网址:),上报基础信息、相关证照及十五省市采购价信息。
“十五省市采购价”指同企业同品种在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重庆、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河北、辽宁、湖北、湖南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正在执行的采购价。
十五省市采购价格信息证明图片上传至药品明细信息“其他情况”一栏(按PDF格式上传至第六栏)。
2.注册并登录“医药信息挂网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挂网登记系统”,网址:),进入“限药店药品”子模块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4。
3.确认只在医保定点药店销售的药品需提交《新申请限药店药品采购申请表》,经市药事所审核通过后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进行网上申报。
(三)限药店药品询价议价1.议价流程:医保定点药店以xf开头的账号登录“阳光平台”询价议价系统,由医保定点药店与生产企业自行议定零售价并通过阳光平台上传,零售价在阳光平台公开。
议价结果双方确认后方可采购。
该议价价格仅对该医保定点药店有效,其他医保定点药店若要采购,仍需议价。
2.议价提醒(黄线):议价结果高于黄线的,系统议价提醒。
黄线包括:人社部药品编码标准库内同一编码品种的药品在医保定点药店议价结果最高价。
3.议价锁定(红线):议价结果高于红线的,系统议价锁定,议价结果无法校验通过。
红线包括:①该药品十五省市平均零售价。
(十五省市零售价指十五省市采购价按差价率折算后的零售价;十五省市平均零售价指十五省市最高零售价与最低零售价的平均值。
)②该企业同品种药品本市医疗机构议价结果最高价按差比价规则折算后的零售价格。
(四)已挂网限药店药品过渡期生产企业应尽快完善限药店药品的基础信息及十五省市采购价格信息,市药事所将按步骤分批次将十五省市采购价格信息推送至询价议价系统。
医保定点药店应在90天内与生产企业完成议价并上传零售价,未完成议价的限药店药品,将择期做失效处理。
(五)限药店药品的管理市药事所将按季度汇总信息梳理情况,必要时将频繁收到黄线提示仍执行议价的医保定点药店名单进行公示,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医保监督管理部门启动约谈机制。
八、其他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