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苏州市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苏环字监察[2006]36号【发布部门】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06.08.15【实施日期】2006.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苏环字监察[2006]36号)各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排污收费工作程序,强化对排污收费过程的监督,保障我市环保部门正确行使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的权力,根据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特制定《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要求进一步规范征收程序,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排污费,根据《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征收排污费的原则和依据:(一)排污费征收原则:1.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2.根据排污费的有关规定,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3.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
(二)排污收费征收依据:1.《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2.《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
第三条排污费征收对象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排污者应当主动缴纳排污费。
向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者,不再缴纳排污费。
建成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排污者,自建成或改造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苏环字固管[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字固管〔2013〕21号)各市、区环保局: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环办〔2013〕50号)和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的通知》(苏环办〔2013〕24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环评和相关污染控制标准、监测规范要求制定环境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按照省厅苏环办〔2013〕242号文件的要求制定,监测方案须在9月30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各地环保局收集汇总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测方案后,于10月18日前报我局。
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监测方案实施具体监测工作,原则上特征污染物监测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
已具备与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经依法检定合格的监测、检验等专业设备、设施的,可自承担相关检测工作;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也可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不包括二噁英监测)。
各市、区环保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二噁英监督性监测;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二噁英的委托监测,并将检测结果于5日内报我局备案。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的7日前将上季度自行监测结果报当地环保部门,并在当地环保部门网站上公布。
各地环保部门应将企业上报的检测结果收集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报我局。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应于9月30日前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公布特征污染物指标数据;焚烧设施在线自动监控信息应于2013年9月底前接入省环保厅生态环境监控系统。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苏环管[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管〔2006〕98号)各省辖市环保局:自去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进一步强化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力度,相继出台了《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一系列文件。
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上,总局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出了更新、更严格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指示,结合江苏实际,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履行七项承诺。
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入学习、严格遵守总局代表全国环保系统作出的庄严承诺(附件1)。
要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努力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要依据《环评法》大力推进规划环评,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不欠污染新帐的重要关口、落实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载体。
二、严格环保准入标准。
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的“四不准”和“十不批”原则(附件2),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环评文件一律不得批准;严格执行我厅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5〕50号)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不得审批太湖流域和苏北地区禁止审批的项目。
为防止隐患,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化工、电镀、印染、酿造等项目以及涉及到居民拆迁、饮用水源保护等敏感问题项目时,一定要十分慎重。
对于审批前提条件多且实施难度大的项目,不予审批。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苏政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7日《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一、深入开展污染减排,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一)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
1.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项目环评、规划环评审批联动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实施5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回顾性评价)。
推行工程环境监理试点。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海洋与渔业局会同有关部门。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进一步提高化工、涉重金属等重点防控行业和涉及大气污染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
严格执行区域限批制度。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3.实施电力、钢铁、建材、造纸、纺织印染、化工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电煤消耗总量控制。
到2015年,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比例不低于10%,新增电煤消费量控制在4000万吨以下。
(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省电监办)4.开展化工、纺织印染、造纸、火电、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两高一资”企业专项整治,淘汰20万千瓦以下常规火电小机组,对苏南等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实施热电综合整治。
2010年度苏州市环境状况公报1

2010年度苏州市环境状况公报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2010年度苏州市环境状况公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目录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1水环境状况 2 空气环境状况 4 声环境状况 6 生态环境状况 8 污染物排放控制状况 9 环境综合整治 10 生态市建设 12 循环经济建设 13 环境监督管理 14经济社会发展概况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苏州加快转型升级的关键一年,更是经济发展逐步走出金融危机影响的恢复之年。
全市上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建设“三区三城”的总目标,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着力点,以集聚科技人才资源为支撑点,以增强体制机制活力为突破点,以发展和改善民生为落脚点,积极推进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创新型经济,全市在建立以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向创新驱动转变,加快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转变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
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9168.91亿元,比上年增长13.2%,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55.53 亿元,增长4.0%;第二产业增加值5294.07亿元,增长13.3%;第三产业增加值3719.31亿元,增长13.4%,一二三次产业之比为1.7:57.7:40.6。
人均GDP(常住人口)按当年汇率折算超过1.4万美元。
全市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900.6亿元,比上年增长20.9%,收入占GDP的比重达到9.82%,宏观效益基本恢复到金融危机发生前的水平,抗风险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全市在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的发展理念,积极推进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圆满完成总量减排任务,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深入开展“蓝天工程”,有效解决一批环境热点难点问题,有序推进生态市建设,不断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0•【字号】苏府[2004]144号•【施行日期】2004.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4]14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环境保护局修订的《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的实际情况,对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作如下规定: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一)沧浪区:双塔街道办事处辖区。
(二)苏州工业园区:1.自苏嘉杭高速、转苏慕路、转槟榔路、转华池街、转沈浒路、转南施街、转白塘公园北、转星塘街、转沈浒路、转钟南街、转现代大道、转锦溪街、转方洲路、转星华街、转苏胜路、转凤里街、转吴淞江、转金鸡湖东岸、转星湖街、转旺敦路、转津梁街、转现代大道、转星湖街、转翠园路、转华池街、转现代大道、转星港街、转苏绣路、转星明街、转中新路、转苏嘉杭高速的以内区域。
2.自苏嘉杭高速、转苏茜路、转星海街、转金鸡湖路、转星港街、转机场路、转金鸡湖西岸、转星洲街、转金鸡湖西岸、转苏惠路、转星明街、转中新路、转苏嘉杭高速的以内区域。
(三)苏州高新区:自塔园路、转狮山路、转长江路、转金山路、转珠江路、转渔洋街、转金枫路、转竹园路、沿高新区与木渎交界线向南、东至珠江路、转竹园路、转汾湖路、转向阳路、转长江路、转竹园路的以内区域。
(四)风景名胜区:1.虎丘山:环山河以外500米范围内。
2.上方山、横山、七子山。
苏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苏州环保局

苏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务关强环护见发根据《国院于加境保重点工作的意》(国[2011]35务关发现险务业号)、《国院于加快展代保服的若干见发意》(国[2014]29关环污责险号)、《于境染任保工作的导见环发指意》(〔2007〕189关进环污责号)、《于推境染任险试见苏环办保点工作的意》(〔2010〕4关发号)、《于印推进环污责险试实苏环办境染任保点工作施方案的通知》(〔2010〕301关开环污强责险试导号)、《于展境染制任保的点工作的指见环发意》([2013]10号)和关发发现《市政府于印加快展代险务业实见苏保服施意的通知》(府[2015]60号)等文件精神,结实际实见合本市,制定如下施意。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范围环污责险业发污对境染任保是以企生染事故第三方造成的损应赔偿责为标险业强害依法承担的任的的保,有利于促使企加环风险污发应对污境管理,减少染事故生;有利于迅速染事故,时补偿护污权险及、有效保染受害者益;有利于借助保“大数法则业对污赔压”,分散企染事故的付力。
业录列入以下行名的单位环污责险需投保境染任保:监污业(一)国家、省、市重点控染源企。
涉污业(二)及重金属染物排放的企。
(产储经营设仓储输险三)生、存、(未置的除外)和运危化学品数量大的企。
较业(四)生、收集、存、运、利用和置危物的企产贮输处险废业。
(五)用水源地二保区范内的所有的工企、太饮级护围业业湖流域一、二保区、阳澄湖准保区、江沿存在境级护护长线环污染的所有工企。
风险业业(六)地医院、学校、大型居民住宅区等境敏感区300处环米范内,存在境染的企。
围环污风险业(七)水理厂、垃圾填埋厂()、垃圾焚、石油、污处场烧化工、冶金、、焦化、、制、皮革、造、制、印钢铁电镀药纸浆染、造、造、檬酸、塑料制造、水泥制造、机械制造、橡酿铸柠胶制造(加工)、火力、池生、路板制造等企。
发电电产线业(八)生、售、使用Ⅰ、Ⅱ、Ⅲ放射源和Ⅰ、产销类类类类Ⅱ射装置的企事业。
关于印发《苏州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监管办法,有效促进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的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绿色、高端发展,根据《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程序1.认定申请。
企业根据《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规定的认定条件,向属地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提出化工重点监测点的认定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应包括《承诺书》、《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表》、《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报告书》。
2.属地审核。
各地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化治办”)应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经属地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化治办。
市化治办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受理一次集中申报。
3.市级审核。
市化治办牵头开展专家论证,并组织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人社局、资源规划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应急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综合审核意见。
4.审核公示。
市化治办将审核意见通过市工信局网站统一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报批及公告。
市化治办将公示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布并报省化治办备案。
二、监督管理6.加强日常管理。
各地化治办应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完成整改。
7.强化年度评价。
各地化治办组织主要成员单位对已认定为重点监测点的企业按年度进行发展现状与潜力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后报市化治办。
市化治办组织对各地上报的年度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8.规范撤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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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苏州市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环字监察[2014]1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4.03.08
【实施日期】2014.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苏州市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环字监察〔2014〕11号)
各市、区环保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的要求,按照江苏省环保厅《层转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监察的紧急通知》(苏环办[2014]35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保障饮水用环境安全,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检查。
现将《苏州市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予以下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四年三月八日
苏州市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我市倡导的“生态优先,环保至上”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围绕国家、省、市近期环保专项检查生产的总体要求,严格执法,消除环境隐患,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美丽苏州。
二、工作目标
围绕筑牢环境安全,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为重点,整治造成灰霾的大气污染企业,突出燃煤企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工业企业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严肃查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