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
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

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确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一、管理范围本市范围内,需进行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活动。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1.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活动的单位,向危险废物接受地环保部门申领〈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
并经其签署意见后,送移出地环保部门签署意见,最后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审批后生效。
(1)在市(县)、区级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审批。
(2)在苏州市内跨市(县)、区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分别报移出地、接受地环保部门审查后,报苏州市环保局审批。
(3)省内跨省辖市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分别报移出地、接受地各级环保部门审查后,最后报江苏省环保厅审批。
(4)跨省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省内审查程序同上款。
外省按当地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2.危险废物运输者、接受者及危险废物种类长期不变,须每年办理一次审批手续,否则须按批办理。
如再次申请的条件和初次相同,则提交《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和年度工作总结,经核查后办理审批手续。
如申请条件有变化的,则应重新办理。
三、申请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1)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2)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实施方案;(3)收集、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单位的相关环保材料,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评"批准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4)若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危险性较大,还应提交废物转移环境风险评价报告;(5)再次申请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需提交上年度的企业经营、利用危险废物的工作总结。
四、审批时限1、苏州市环保局在收到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如下处理:1、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2、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3、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的,应限期补正。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引言
一、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
《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活动。
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等。
三、主要内容
3.1 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的主体责任
产生单位负责合理储存、分类、包装和标识废物,并提供准确的转移交接信息;
运输单位负责妥善运输,并提供完整的运输记录;
接收单位负责安全接收、处理和处置废物,并提供处理处置证明。
3.2 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的程序要求
产生单位应根据废物性质、数量和特点,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与运输单位进行协商和约定;
运输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准确的废物转移和交接记录,并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散落;
接收单位应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并记录和报告相关信息。
3.3 监督执法和惩处措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部门将对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进行监督和执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四、附则
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并适时公布通知。
结束语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促进废物管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相关各方应积极配合,共同切实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共同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一、定义与指在生产、生活、科研等活动中产生或者使用的,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感染性等特性,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物。
1.2 “转移方”是指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
1.3 “接收方”是指具备相应资质,负责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5.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六、其他约定
6.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6.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转移方(盖章):__________接收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
2.5接收方在接收危险废物前,应进行审查,确认危险废物的合规性。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绝接收。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3.1转移方权利与义务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危险废物进行合规处理。
(2)向接收方提供危险废物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3)在转移过程中,对危险废物进行妥善包装、运输,确保安全、环保。
二、危险废物转移程序
2.1转移方在产生危险废物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分类、包装、标识,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卫生、环保。
2.2转移方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并取得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批准文件。
2.3转移方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接收方,并签订本合同。
2.4转移方应将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特性、包装、标识等情况如实告知接收方。
四、违约责任
4.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发生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实施意见时间:2008-12-17 [ 大中小] 浏览次数:5 [ 打印] [ 关闭] [ 收藏]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实施意见(苏环控[1998]122号)各市、县环保局:我局苏环控[1997]134号文对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申请条件和审批权限等作了原则规定,现就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审批程序l、在县(县级市)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向所在县(县级市)环保局申请审批。
2、在省辖市范围内跨县(县级市)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分别报移出地、接受地县级环保局初审后报市级环保局审批。
3、省内跨市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分别报移出地、接受地县级环保局初审,市级环保局复审,最后报省环保局审批。
4、跨省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省内审查程序同第3款。
外省按当地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外省暂无明确规定的,必须经外省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查同意。
二、初次申请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需提供的材料1、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格式见苏环控[1997]134号文)。
2、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实施方案。
包括:(l)危险废物的成份和有害特性分析报告;(2)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3)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工艺、设备和能力;(4)危险废物在装卸、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过程中防止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3、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若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较少、危险性较小、利用工艺成熟的单位,经最终审批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不提交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三、再次申请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需提供的材料l、如再次申请时的条件和初次申请时的条件相同,可只提交《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以及上次申请获准以后,危险废物转移、利用(或处置)情况的书面报告。
2、如申请条件有变化的、则应将有变化的部分逐项提交书面材料。
05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

05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规范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活动而制定的。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意在提高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效率和安全性,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总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范围内的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活动。
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活动指的是由废物产生单位、收集单位、处理单位、运输单位等参与的危险废物交付、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
本管理办法的实施主管部门为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危险废物分级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危险废物分为不同的危险等级。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和标识,并依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储存,确保不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危害。
三、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许可进行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活动的单位必须先取得相应的许可。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详细的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计划,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质证明。
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可以发放许可证。
四、危险废物交付和收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交付给经许可的收集单位进行收集和运输。
收集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收集计划,并将计划报送给管理部门备案。
收集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应的运输标准和安全措施进行操作,确保危险废物不发生泄漏和污染环境。
五、危险废物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和设备,并严格遵守危险废物处理标准。
处理单位必须确保处理过程不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二次污染,并对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和报告。
六、危险废物运输危险废物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运输标准和规定。
运输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输方案,并将方案报送给管理部门备案。
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包装和运输方式进行操作,确保危险废物不发生泄漏和事故。
七、监督检查与处罚管理部门将对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活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将依法予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流程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申请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制申请者声明我代表申请单位郑重承诺:本实施方案所填资料是完整的和真实的。
转移的危险废物名称、类别、代码、数量与实际相符。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具备相应的处置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措施。
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运输并按照制定的运输路线运输,保证转移的废物均到达接收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处理,对转移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提出合理的控制措施,实行跨省(市)转移网上报告,承担转移全过程监控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2017年6月14日第一部分:拟转移废物基本情况表2 与申请转移废物相关的生产工艺文字描述及工艺流程图生产工艺描述:企业生产废水经过隔油池沉淀后,进行中和反应,在此过程中会产生絮凝沉淀,形成污泥,污泥池中沉淀的污泥经污泥泵输送至板框压滤机压干脱水,产生污泥然处置单位处置。
工艺流程图:污水隔油池调节中和池污泥池混凝,沉淀中间水池压滤污泥锰砂过滤活性炭过滤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表3 废物组分、特性(详见附件)废物名称主要组分相应比例(%)危害特性形态电镀污泥(含锌,镍)锌 3.41 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固态■半固态□粉末态□颗粒态□液态□镍 1.2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固态□半固态□粉末态□第二部分:废物包装、运输情况表3 转移的污染防治、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2、废物卸料设施应有隔离设施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识固体废物储存场》的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3、废物装卸必须废物装卸工具处理设施,尽可能采取机械作业,减少人工对其直接操作,如果采用人工搬运,应避免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4、在装卸过程中采取小心轻放方式,杜绝野蛮装卸,若发生包装物泄漏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收集散落废物重新包装。
5、废物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必须具备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经营的相关要求,并执有相关运输营业执照。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号:部令第23号颁布⽇期:2021-11-30执⾏⽇期:2021-12-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相关⽅责任第三章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和管理第四章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第五章 ? 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 ?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污染环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 ? 本办法适⽤于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本办法。
第三条 ? 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 ? ⽣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为。
第五条 ? ⽣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六条 ?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态环境部另⾏制定。
第七条 ?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危险废物电⼦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态环境部负责建设、运⾏和维护信息系统。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管理的通知-苏环[2005]121号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管理的通知-苏环[2005]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f978d4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e3.png)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管理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管理的通知(苏环〔2005〕121号)各市、区环保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环保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的有效监督,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处理处置单位的行为,切实防止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改)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400号)中的有关要求,现就危险废物转移及处置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危险废物转移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各市、区环保部门可领取联单,并负责对联单制度的执行进行具体监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接受地、移出地及苏州市环境保护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申请。
经批准后,产生单位方可转移危险废物,同时向苏州市环境保护部门(或移出地环保部门)申领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在各地辖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各地环保部门审批。
每月5日前,应将审批的情况进行汇总后报我局备案。
二、执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就近处置原则,降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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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确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一、管理范围
本市范围内,需进行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活动。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
1.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活动的单位,向危险废物接受地环保部门申领〈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
并经其签署意见后,送移出地环保部门签署意见,最后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审批后生效。
(1)在市(县)、区级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审批。
(2)在苏州市内跨市(县)、区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分别报移出地、接受地环保部门审查后,报苏州市环保局审批。
(3)省内跨省辖市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分别报移出地、接受地各级环保部门审查后,最后报江苏省环保厅审批。
(4)跨省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省内审查程序同上款。
外省按当地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2.危险废物运输者、接受者及危险废物种类长期不变,须每年办理一次审批手续,否则须按批办理。
如再次申请的条件和初次相同,则提交《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和年度工作总结,经核查后办理审批手续。
如申请条件有变化的,则应重新办理。
三、申请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
(2)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实施方案;
(3)收集、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单位的相关环保材料,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评"批准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
(4)若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危险性较大,还应提交废物转移环境风险评价报告;(5)再次申请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需提交上年度的企业经营、利用危险废物的工作总结。
四、审批时限
1、苏州市环保局在收到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如下处理:
1、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
3、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的,应限期补正。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2、苏州市环保局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