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汇总表(2016年1-12月)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览表

16、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7、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
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5、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8、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条;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9、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检察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

行政检察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6.16•【分类】其他正文行政检察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案例一:江苏省某木业公司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关键词】企业恶意注销行政非诉执行溯源治理【基本案情】2019年12月6日,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辖区内的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58800元,责令二个月内通过“三同时”验收,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因木业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某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次日,某市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月8日,某市法院依法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7600元。
后该院查明木业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日核准注销,某市法院遂裁定驳回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执行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某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木业公司可能被“恶意注销”,致使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申请被法院驳回,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经调查核实,查明木业公司在向江苏省某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时,提供的清算报告中写明公司无其他债权债务和未了结事项。
该公司关于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载明,股东签字确认公司清算如有遗留问题,由股东承担全部责任。
2021年5月26日,某市检察院向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指出:木业公司被注销时,公司股东隐瞒被行政处罚、存在债务的事实,通过提供公司无债务的虚假清算报告,办理恶意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请示>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的相关规定,木业公司虽被注销,但其存续期间受到的行政处罚仍应执行。
生态环境法律案件事例范文(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生态环境法律案件为例,分析案件审理过程、判决结果及法律适用,以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某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活动。
该公司主要生产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直接排放至周边水体和大气中,严重污染了当地生态环境。
当地居民对化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举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调查结果,当地环保部门对化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化工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件审理1. 审理过程化工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化工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和答辩状,并通知了环保部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中,化工公司辩称,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已采取了污染治理措施,对环境污染的影响较小。
同时,公司表示愿意接受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但认为罚款数额过高。
环保部门则认为,化工公司的违法行为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应依法予以严惩。
2.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化工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同时,法院认为,化工公司的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环保部门对化工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2)责令化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依法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3)责令化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模板】

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总则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综合分析的原则。
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四)量罚一致的原则。
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对处罚裁量标准有幅度范围的,运用插值法计算罚款金额,使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从严从重处罚适用原则。
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当事人存有阻挠环保执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及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从严加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最高限从严从重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阻挠环保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2、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陈述的;3、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4、当事人在12个月内实施了3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5、当事人的环保信用等级为红牌的;6、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3、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4、环境违法行为后果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2019年10月苏州市环境信访热点问题处理情况信息公开

常熟市
反映金鹤印染废气扰民,多年受害。
常熟市金鹤印染有限公司,位于常熟市董浜镇(徐市)陆市村,主要从事涤纶布的生产,产生废气的工段主要有印花、定型、烫光、蒸化等,都配套有废气处理设施。公司自建有一个1200万大卡的燃煤锅炉,配套建设有氨法脱硫+SNCR脱硝+布袋除尘烟气处理设施。
现场检查时两个车间各有2台定型机在生产,燃煤锅炉正在运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厂区周边未感觉有明显异味。委托第三方按照排污许可证上的监测项目要求对该公司的厂界无组织废气(总悬浮颗粒物、非甲烷总体、臭气浓度、氨气、硫化氢),有组织工艺废气(甲苯、二甲苯、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锅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共7个排气筒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都达标。9月底该公司淘汰燃煤锅炉,使用滨江热力的蒸汽供热,定型机、印花机等采用天然气直燃,工艺废气处理设施加装水喷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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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
常熟市梅李镇塘桥建材经营部,噪音扰民
常熟市梅李镇塘桥建材经营部,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常熟市梅李镇塘桥村,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主要生产原料是石子、黄砂、水泥。经查,该单位主要生产设备有 3 个料仓、1 个搅拌机、1 辆铲车、4 个筒仓、输送带及若干辆混凝土运输车等,生产设备是间歇使用的。石子和黄砂于场地上堆放,用防尘网覆盖,堆场上设置了水喷淋设施,水泥于筒仓内存放,输送带采取了半封闭措施,厂区南侧和北侧安装了防风网,场地和周边道路使用洒水车洒水抑尘。该单位南侧紧邻居民区,由常熟市环境监测站对厂界敏感点噪声进行监测,在铲车使用的情况下,噪声检测值为61分贝。检查发现该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无环保审批手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常熟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常熟市梅李镇人民政府处理。
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等行政文书样本5个

0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按日计罚适用)X环(X)责改〔〕号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
(X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地址XX县XX镇XX村XX路。
)我厅(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陈述违法事实,如调查机构名称、调查时间、案件来源、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危害后果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的身份;2. XXXX年X月X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的情况;3. XXXX年X月X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的情况;4.XXXX年X月X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的情况;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的情况;……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采样资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序号)的规定,我厅(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厅(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厅(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序号)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年月日0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违反“三同时”适用)X环(X)责改〔〕号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5年12月31日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0月27日第2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二○○六年二月二十日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的;(二)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三)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五)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凤)环责改字〔2023〕2号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凤)环责改字〔2023〕2号河(凤)环责改字〔2023〕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对你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请你局严格遵守上级监管部门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动整改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以维护公众的利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你局所在河池市xxxx县xxxx镇的某某企业违法行为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环境保护手续,擅自开展污染物排放活动;(2)未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导致企业产生的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周边河流,严重污染水环境;(3)未履行环境监测报告的提交和公示义务,违反了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经查证,上述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了公众利益和企业的形象。
二、责令改正要求:1. 你局应立即责令某某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关闭生产设备,暂停生产活动,并进行彻底整改。
2. 你局要督促某某企业尽快申请环境保护手续,并按照规定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排放达标。
3. 你局要督促某某企业履行环境监测报告的提交和公示义务,确保环境监测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公众知情权的保障。
4. 你局要加强对某某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检查,确保企业持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三、处罚措施: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7条和第45条的规定,对某某企业处以罚款xx万元。
2. 对某某企业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总额xx万元。
四、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池市环境资源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告方式:本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公告于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提醒公众有关情况。
此决定书正本一份,自备副份给激某某企业执行,保留检查记录,并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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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苏环责改字〔2016〕1号 苏环责改字〔2016〕2号 苏环责改字〔2016〕3号 苏环责改字〔2016〕4号 苏环责改字〔2016〕5号 苏环责改字〔2016〕6号 苏环责改字〔2016〕7号 苏环责改字〔2016〕8号 苏环责改字〔2016〕9号 苏环责改字〔2016〕10号 苏环责改字〔2016〕11号 苏环责改字〔2016〕12号
当事人名称
昆山市巴城镇石牌污水处理厂 昆山市巴城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污水集中处理厂 苏州市望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 常熟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常熟市沪联印染有限公司 张家港华福日新染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污水处理厂 太仓市碧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岳王污水 处理厂) 新华电子零件(昆山)有限公司 昆山同心表面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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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0日 2016年11月14日 2016年11月14日 2016年11月14日 2016年11月18日 2016年11月25日 2016年12月20日 2016年12月21日 2016年12月23日 2016年12月23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7日 2016年6月6日 2016年6月17日 2016年6月22日 2016年6月29日 2016年6月29日 2016年6月30日 2016年6月30日 2016年7月18日 2016年9月23日 2016年7月18日 2016年8月9日 2016年10月13日 2016年10月13日 2016年10月14日 2016年11月2日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 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 设施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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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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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环责改字〔2016〕31号 苏环责改字〔2016〕32号 苏环责改字〔2016〕33号 苏环责改字〔2016〕34号 苏环责改字〔2016〕35号 苏环责改字〔2016〕36号 苏环责改字〔2016〕37号 苏环责改字〔2016〕38号 苏环责改字〔2016〕39号 苏环责改字〔201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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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日期
2016年3月3日 2016年3月10日 2016年3月11日 2016年3月24日 2016年3月28日 2016年4月6日 2016年4月6日 2016年4月6日 2016年4月11日 2016年4月15日 2016年5月5日 2016年5月5日 2016年5月11日 2016年5月27日
苏环责改字〔2016〕13号 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处理厂
苏环责改字〔2016〕15号 苏环责改字〔2016〕16号 苏环责改字〔2016〕17号 苏环责改字〔2016〕18号 苏环责改字〔2016〕19号 苏环责改字〔2016〕20号 苏环责改字〔2016〕21号 苏环责改字〔2016〕22号 苏环责改字〔2016〕23号 苏环责改字〔2016〕24号 苏环责改字〔2016〕25号 苏环责改字〔2016〕26号 苏环责改字〔2016〕27号 苏环责改字〔2016〕28号 苏环责改字〔2016〕29号 苏环责改字〔2016〕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