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同名27313)
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1、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满后,可以延长三年按10%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其中,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开发区内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在开发区内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6、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7、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8、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9、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或高于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西安经开区人才优惠政策

各局(室、中心)、直属事业单位,垂直管理机构,区内各企事业单位:经2010年8月19日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对西经开发【2009】155号文件的《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端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第二章认定条件进行修订,现全文印各局(室、中心)、直属事业单位,垂直管理机构,区内各企事业单位:经2010年8月19日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对西经开发【2009】155号文件的《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端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第二章认定条件进行修订,现全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2009年4月23日发布施行的《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高端人才扶持政策》(西经开发【2009】155号)文件废止。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九日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高端人才扶持政策(2010年8月19日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吸引高端人才入区创业发展,完善经开区人才保障体系,提高区域科技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所指的高端人才及其所享受政策,均依照《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端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认定和实施。
第二条给予个人薪资所得税奖励。
经开区高端人才按其缴纳的个人薪资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条扶持高端人才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由高端人才投资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经评审优先给予30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四条给予投资项目生产用房租补贴。
经开区高端人才在区内投资创业项目,给予生产用房租总额的50%、最长不超过2年的补贴,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给予投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经开区高端人才投资创业项目流动资金不足的,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的贴息,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支持技术成果转化。
经开区高端人才在区内进行技术成果转化,且该成果被评为国家科技成果三等奖或省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的,在项目年收入达到2000万元或年税收达到200万元的当年,一次性给予成果转化补贴20万元。
促进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招商引资的税收政策取向

维普资讯
不 断 提 高 , 开 发 区初 步形 成 了有 别 于 区外 的 在
行。
改革 开 放 以来 , 国制定 了一 系列鼓 励 投 我
向东 部 经济 特 区 、 济技 术 开发 区和沿 海开 发 经
安经 济技 术 开 发 区 “ 次创业 ” 二 发 展 阶 段 招 商 引 资 的作 用 进 行 初 步 探讨 , 以得 出一 些对 西 安经 济 发展 的有 利 的建 议 。
一
部 件 为 代 表 的机 电 一 体 化 产 业 ;
以 利君 制 药 、嘉 惠 制 药 、绿 亚 制 药 、万 杰 生 物 制 品 为 代表 的生 物 制 药 产业 ;以海德 、 镁合 金 、 鲁 奥 威 钛 合金 、西飞 P C为代 表 的新 V 材 料 产 业 以 及 以海 星 现 代 饮 品 、 顶 益 食 品 为 代 表 的轻 工 业 食 品 产
改革开放 2 0多 年 的发 展 使 西安 具 备 了吸 部 “ 、 、 、 ” 区转 移 , 老 少 边 穷 地 以致 出现 了不 但
引外 资进 一 步 开发 建设 的基 本条 件 , 并形 成 了
自己 的 比较 优 势 。西 安 的 基础 设 施 初具 规 模 , 的教 育 培 训 能 力 ,具 有 较好 的装 备 工业 基 础 ,
支持 条 件 ,立 足 中 国北 方 中西 部 地 区 ,与其 它 斜 的局 面 ,集 中部 分政 府 财 力 ,加 强财 税政 策 增 中西部 的 经济 开 发 区相 比较 , 有 良好 的 区位 与金 融 政 策 的协 调配 合 , 加开 发 区基 础设 施 具
优 势和 发 展 条件 。但 是 , 从这 几 年 的招 商 引资 投入 和骨 干产 业 的发 展 投入 , 加 快西 安经 济 是 实 践 中看 ,还 存 在 一 些 不 利 于 招 商 引 资 的 障 技术 开 发 区发 展所 必 须 的 。 现 行 的分 税 制体 但
西安市开发区条例(2021年修正)-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西安市开发区条例(2021年修正)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95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18日西安市开发区条例(2002年11月27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2月2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服务第三章投资与经营第四章促进与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开发区的建设,促进开发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经开区专项税收筹划方案

一、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政策,提高经开区企业竞争力,降低企业税负,经开区税务局特制定以下专项税收筹划方案。
二、目标1. 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2.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增强经开区吸引力;3. 提升税收征管效率,实现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
三、具体措施1. 优化税收优惠政策落实(1)针对经开区企业,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确保企业应享尽享;(2)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流程,提高政策落实效率;(3)加强政策跟踪问效,确保政策红利直达企业。
2.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1)推行“一窗通办”,实现办税缴费便利化;(2)优化税收征管流程,提高办税效率;(3)加强税收大数据应用,提升税收征管精准度。
3. 加强税收风险防控(1)建立健全税收风险防控体系,强化风险预警;(2)加大税收违法查处力度,维护税收秩序;(3)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作,共同防范税收风险。
4. 优化税收服务(1)设立税收服务热线,及时解答企业涉税问题;(2)开展税收政策培训,提升企业税收意识;(3)推广电子税务局,实现办税缴费无纸化。
5. 推进税收与产业协同发展(1)结合经开区产业发展特点,制定税收优惠政策;(2)引导企业合理利用税收政策,优化产业结构;(3)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实施步骤1. 制定专项税收筹划方案,明确目标任务;2. 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培训,提高企业税收意识;3. 优化税收征管流程,提高办税缴费效率;4. 加强税收风险防控,维护税收秩序;5. 推进税收与产业协同发展,提升经开区竞争力。
五、预期效果通过实施本专项税收筹划方案,预计将实现以下效果:1. 企业税负降低,经济效益提高;2. 税收营商环境优化,吸引更多优质企业落户经开区;3. 税收征管效率提升,实现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2.11•【字号】陕财税〔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省管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优惠力度。
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5000万元。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范围。
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人、5000万元、5000万元。
四、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西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地处中国西部地区的西安市,除享受国家颁布的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颁布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同时也享受陕西省鼓励外商投资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西部大开发特殊优惠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年6月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符合一定条件的西部企业和项目可享受一定的特殊优惠政策。
一、税收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3.推进资源税改革,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等的资源税又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其他资源适当提高税率,增加资源产地地方财政收入。
4.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免征关税。
二、投融资1.加大中央财政性投资投入力度,向西部地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
2.积极支持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支持西部地区上市公司再融资。
3.实行有差别的产业政策,支持民间资本以合作、参股等形式进入油气勘探、开发、储存等领域;扩大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范围;鼓励外资参与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
三、土地使用1.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
2.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西部地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四、资源补偿1.支持资源地群众便捷使用质优价廉的煤气电。
2.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逐步在森林、草原、湿地、流域和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部分国家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1.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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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是指在、、、、、、、、、、、、、等14个港口城市的市郊划出一定面积,作为经济技术开发区,并对该地区实行特殊的政策。
与经济特区相比,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
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所得税
1.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10)经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行业。
2.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税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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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1.在开发区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起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从第三年起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5.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和研究开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免征营业税。
6.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入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再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在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再投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8.外商投资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在经营期开始60%的期限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9.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先进技术企业及农林牧业、能源、交通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10.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11.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12.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对进入开发区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凡达到一定规模并具有较高效益,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解缴增值税10%的财政补贴。
14.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和包装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免进口许可证,由海关监管。
1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和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6.外商在本市投资举办的生产性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进口的料件及其出口产品,国内运输费用高于沿海地区的部分,在中方利润分配中给外方投资者以一定的补贴。
补贴数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政策
1.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进出口关税减免政策
1.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内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数量合理的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4.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按6%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赋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所退税款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