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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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财产一切险是一种保险形式,适用于个人和企业,意味着保险人会对保险合同约定的所有财产风险进行保障。

它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形式,包括保障建筑物,设备,库存货物,商业车辆及其他相关财产的损失。

在意外事故发生后,财产一切险可以将承保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赔偿。

以下是财产一切险的主要条款与解析:1.保险的范围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包括所有财产风险的损失,也包括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

保险公司对所有货物,设备和建筑物可用于覆盖受损部分的保险事故进行理赔。

但是,以下损失不在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内:在受保财产中没有保险价值;固定资产内部损失;由于保险人违反国家或地方相关保险规定而导致的损失。

2.限制条款主要是指保险人的保险範围应该在保单中规定的范围内,如果因外部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未在保单范围内,则不予赔偿。

这是保险公司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的一种防范措施,以避免与不受约束或不相关的事故有关。

3.投保须知投保时需提供详细的信息和材料,以确保保险人了解企业的实际状况,并为其提供有效的保障。

企业需要诚实、全面地描述其潜在的风险,如防火措施、年收入、地区或城市的安全风险等信息。

此外,投保人还容易忽略“细节部分”,如保险单的有效期、保险费支付日期等细节。

4.费用财产一切险费用通常根据保险公司评估的潜在风险因素而定,费用额度根据企业的规模、风险等级、业务种类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此类保险通常需要保险费的预付或分期支付,以确保保险持续有效。

5.理赔保险理赔是企业或个人购买保险的最主要目的。

财产一切险种类保险理赔各不相同,企业或个人在理赔时需遵守相关规定,如损失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损失金额的证明,最好与相关部门或者职业人士进行联系,以免伤害赔款的同情。

总的来说,对于财产一切险,投保人应了解保险条款,保额范围,保险费用和保险理赔等方面的信息。

保险合同建立前,应仔细阅读和熟悉保险条款,以及咨询专业人士,用心了解各种保险规定的解释,最终获得最大保障。

财产一切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二、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三、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四、政府或当局中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五、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六、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七、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篷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九、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人民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十一、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14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二、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三、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在保险单除外责任范围的损失之外,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用在保险单中的“除外责任”来限制可保风险的范围。

财产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否则所有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内。

而列明风险的保险单则相反,除非被保险人证明损失属属于列明风险的责任范围。

否则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单的构成保险单由封面,引言,明细表、保险条款、特别条款等部分组成,与国际上通行的保险单的形式相一致。

“引言”简要地说明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扼要地概括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次页说明构成保险单的几个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都不可偏废,所有这些部分都应理解为一个保险合同的内容,同一词汇无论出现在保险合同的哪一部分,其释义都是相的。

“明细表”列明了保险单的所有数据。

二、保险财产【条款】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一)金或珠宝、钻石,玉器;(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三)艺术作品、邮票〔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相册、图纸;(三)动物,植物,农作物;(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解释】这里将“保险财产”的定义简化为“保险单明险表中载明的财产和费用《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有可保利益,否则不能投保。

可保利益,也称保险利益,指的是经济权益拥有人在某物上所拥有的经济利益,包括现有的或各预期可以得到的经济权利和利益,如果该物安全无损,其经济权益所有人就可从中得益,后之,他就受到损害。

财产一切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二、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三、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四、政府或当局中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五、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六、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七、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篷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九、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人民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十一、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14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二、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三、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财产一切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

财产一切险条款及定义

财产一切险条款及定义

财产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财产一切险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产品,旨在保障被保险人的财产在意外损失或风险面前得到全面的保障。

以下是财产一切险的常见条款解读和相关参考内容。

1. 保险责任范围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广泛,一般包括保险对象的财产损失或损坏,如房屋、建筑物、设备、库存、机器设备等。

在条款中通常会明确列出具体的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并了解保险责任的内容。

2. 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通常用于规定如火灾、地震、洪水、爆炸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恐怖袭击等人为事故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对于这些情况下的损失享有赔偿权利。

在购买财产一切险时,被保险人应该注意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以明确了解什么样的风险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3.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损失额度,超过这个额度保险公司才会进行赔偿。

赔偿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对于某一次事故或一系列相关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在购买财产一切险时应当了解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具体金额,以免无法得到合适的保障。

4.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

常见的责任免除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生效前存在的损失、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非保险责任等。

被保险人在购买财产一切险时应当关注责任免除的情况,确保自身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5. 理赔流程财产一切险的理赔流程是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关键。

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报案证明、被保险财产的鉴定和评估报告等。

被保险人在购买财产一切险前应当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和要求,以便在需要时能够顺利地进行理赔。

以上是财产一切险的常见条款解读和相关参考内容。

购买财产一切险前,被保险人应当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了解保险责任、不可抗力条款、免赔额和赔偿限额、责任免除以及理赔流程等内容,确保自身的财产得到全面的保障。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财产一切险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商业保险产品,主要用于保障被保险人或企业的财产损失。

下面将对财产一切险条款进行解读,并提供相关参考内容,以帮助理解该产品。

1. 保险标的:财产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设备、原材料、库存、货物等财产。

参考内容:财产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应该是属于被保险人合法拥有并使用的财产,保险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

2. 保险责任: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

基本险主要保障因火灾、爆炸、风暴、暴雨、盗窃等意外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附加险则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提供额外的保障。

参考内容:在具体的保险合同中,应该明确列出所包括的基本险和附加险,在选择保险产品时要仔细阅读,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用的保险责任。

3. 免赔额与赔偿比例:财产一切险中通常设有免赔额,即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时需要自行承担的金额。

赔偿比例指的是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的赔偿金额占实际损失的比例。

参考内容:具体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并根据不同的财产种类和保险金额来确定。

在选择保险公司和产品时,需要对不同公司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进行比较,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4. 续保和终止:财产一切险通常具有续保功能,即可以在合同到期后继续投保;同时,合同中也规定了终止合同的条款。

参考内容:被保险人应及时进行续保操作,并按时支付保费,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同时,注意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以免发生纠纷。

5. 损失认定和理赔流程:当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需要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进行损失认定,确定赔偿金额,并按照约定的赔付程序进行理赔。

参考内容:在报案和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需要提供损失情况、原因和发生地点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合同中要求的其他文件。

理赔流程一般包括定损、赔款支付和理赔结果通知等环节,被保险人需要及时配合保险公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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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在保险单除外责任范围的损失之外,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用在保险单中的“除外责任”来限制可保风险的范围。

财产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否则所有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内。

而列明风险的保险单则相反,除非被保险人证明损失属属于列明风险的责任范围。

否则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单的构成保险单由封面,引言,明细表、保险条款、特别条款等部分组成,与国际上通行的保险单的形式相一致。

“引言”简要地说明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扼要地概括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次页说明构成保险单的几个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都不可偏废,所有这些部分都应理解为一个保险合同的内容,同一词汇无论出现在保险合同的哪一部分,其释义都是相的。

“明细表”列明了保险单的所有数据。

二、保险财产【条款】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一)金或珠宝、钻石,玉器;(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三)艺术作品、邮票〔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相册、图纸;(三)动物,植物,农作物;(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解释】这里将“保险财产”的定义简化为“保险单明险表中载明的财产和费用《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有可保利益,否则不能投保。

可保利益,也称保险利益,指的是经济权益拥有人在某物上所拥有的经济利益,包括现有的或各预期可以得到的经济权利和利益,如果该物安全无损,其经济权益所有人就可从中得益,后之,他就受到损害。

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不同。

在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所有利益,共有利益,或经营管理人对他人财产所负有的责任以及债权人享有的利益等。

可保利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2)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客观存在的;(3)可保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

财产保险系不定值保险,但对某些贵重物品或难以确定市价的财产,可通过双方特约商定价值列为保险财产“定值保险条款”承保,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上列明,保险单将特约保险财产与不可保险财产分别列出。

不可保险的对财产由被保险人自保或投保其他险种。

保险财产以及相关的费用必须在保险单明细表或财产清单上列明,以作为发生损失后保险人赔偿的依据。

以上所列物品不得作为保险财产的主要原因是:l.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或利益,如文件、档案、图表、技术资料等;2.不是实际的物资,如现钞,有价证券、票据等;3.国家管制物品,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4.由其他保险承保,如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动物、植物、农作物等;5.体积小,价值大,风险难以控制的物品,如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影器材等。

三、责任范围【条款】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损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解释】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分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另一类是意外事故。

除了保险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均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现行条款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规定了明确的定义。

自然灾害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极度大的自然现象,本条款对常见的自然灾害加以列明。

这些自然灾害包括:1.雷电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内生的放电现象。

雷电造成的损失主要是通过雷击实现的。

雷电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于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发生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毁损,属感应雷击责任。

2. 飓风飓风是强台风的别称,即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

对于这种热带气旋在东南亚地区称之为台风。

而在西印度群岛和大西洋一带叫做飓风。

3.台风台风是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是否构成台风以当地气象部门的认定为准。

4.龙卷风龙卷风是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

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部门的认定为准。

5.风暴风暴是大气中的猛烈扰动和剧烈天气变化过程的统称.如强烈的大风、雷暴、雪暴和台风、低气压等。

6.暴雨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24续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7.洪水大面积持续暴雨致使山洪暴发、江河泛滥、堤围溃决致潮水上中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都属于洪水责任、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洪水责任,应属于本保险的除外责任。

8.水灾水灾是指因暴雨、山洪爆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等造成的灾害。

9.冻灾冻灾是指由于冰冻造成的灾害。

10.冰雹冰雹是指由于强冷空气的作用,空气水滴凝结成各种形体不规则的冰块从升降气流特别强烈的积雨云中降落的现象。

11.地崩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山体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透湿而崩塌。

12.山崩山崩是指由于多裂隙的山岩体经强烈的物理变化,雨水渗入造成规模巨大的陡坡上巨大的岩体在重力的作用下自然崩落的物理地质现象。

13.雪崩雪崩是指山地大量积雪并由于本身重量、大风、新旧积雪面摩擦力减少、积雪底部溶解、气温骤升等原因引起积雪顺坡下滑。

大块陷落和巨团滚下等突然崩落现象。

14.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体、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到。

15.火山爆发火山爆发是指一种极为强烈的火山活动现象。

地球内部深处呈熔融状态的岩浆在高温高压作用下,从地表喷溢出火山角砾岩火山弹岩等各种碎屑物质以及熔岩岩浆,气体等,具有强大的破坏力。

16.地面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

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

此外,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空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对于因地基不固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应当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地面下陷下沉”是地面“突发性”的下陷下沉,而不是一些渐变性的下陷下沉。

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的以及无法控制并造成损失的突发事件,构成意外事故有三个因素:一是被保险人不可预料且无法控制;二是必须存在直接的物质损失;三是事故的突发性,而不是渐变性。

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1.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损坏,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是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火灾责任还包括以火灾为近因导致财产的直接损失。

如由于火灾引起的烟熏损失,由于救火造成的水渍损失,消防队因防止火灾蔓延拆毁建筑物造成的损失,消队员救火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以及为防止损失扩大将财产从火灾现场运至安全地点时该财产被盗窃的损失。

2.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前者是指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

后者指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发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问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料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锅炉爆炸属于锅炉保险的范围,是一种特殊保险,本保险予以除外。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四、除外责任除外责任,亦称责任免除、财产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绝对除外责任,这类风险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承保的;第二类是通过扩展责任方可承保的风险,这类风险在财一切险中列入除外责任,但可以通过增加保险费或提高承保条件加以扩展承保;第三类是通过其他险种予以承保的风险,这类风险在财产一切险中被列入除外责任,但可以由其他险种,如机器损坏险、锅炉爆炸险来承保。

财产一切险不能扩展承保机器损坏和锅炉爆炸风险。

下面按条款顺序逐条解释。

【条款】(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解释】这里所说的风险是指保险财产在其建设或制造时就已存在的或其固有的设计上的错误和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

分别属于设计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及制造商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所承保的范畴本保险列为除外【条款】(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然,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解释】本条所列内容都是自然原因及保险财产本身内在的各种缺陷或其本身的物理性或者化学性变化,不具有偶然性或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均属于人为的而非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条款】(三)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解释】本条所列的损坏属于机器损坏险保障范畴。

【条款】(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解释】本条所列的损失属于锅炉、压力容器损坏保险保障范畴,但因爆炸而造成其他财产损失应予负责。

【条款】(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解释】本条所列的损失属于机器损坏险保障范畴。

【条款】(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解释】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不构成意外事故,它是企业帐目的错误或实物管理上的过失所致。

【条款】(七)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解释】本条所列的损失属于一种市场风险造成的损失,一般是指产品在生产与销售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及各种经济贸易、市场价格变动等原因,或者经营者经营、决策错误,导致其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而不属于自然危险所致的直接的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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