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出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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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出资置换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出资置换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出资置换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出资置换是指企业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出资参与其他企
业的合并、收购或者增资扩股等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无形资产的
出资置换会计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首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出资置换的会
计处理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无形资产出资置换后继续计量为无
形资产;二是无形资产出资置换后继续计量为投资。

在第一种情况下,无形资产出资置换后继续计量为无形资产,
企业需要按照出资时的公允价值确认无形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中
予以确认。

同时,企业需要将出资所得的股权投资列示在资产负债
表中。

在第二种情况下,无形资产出资置换后继续计量为投资,企业
需要根据出资时的公允价值确认无形资产,并将其确认为投资。

同时,企业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出资所得的股权投资。

无论是哪种情况,企业在进行无形资产出资置换的会计处理时,需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
性。

此外,还需要充分考虑税务、法律等方面的影响,以便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决策。

总的来说,无形资产出资置换的会计处理涉及到多个方面的会计准则和法规,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并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会计实务:无形资产出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会计实务:无形资产出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无形资产出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无形资产出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评估价值减去成本税费后的余额为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金额大一次缴纳有困难,可以向主管税局申请分5年缴纳。

值得注意的是:营改增后,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且还同时代扣个人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
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新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新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Putting people first and respecting employees is the key to success from beginning to e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的规定是怎么样的?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世界上的经济地位已经从原先的底层,瞬间跨越到了世界前列的位置,但是这个是经济总数,因为我国人口数量比较多,所以人均经济的总量还是非常的少,所以中国还是要有努力。

那么关于新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的规定是怎么样的?一、新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

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公司法中关于无形资产出资规定解析年10月 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公司法》,这是我国经济法律生活的一件大事。

《公司法》是规范市场主体的一部重要法律,自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来,分别在1999年和年经过了两次修改,此次是第三次修改,也是幅度最大的一次修改,共修改126条,删除78条,新增64条,涉及公司设立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社会责任、公司融资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合并、分立和清算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等诸多方面,其中也涉及有关资产评估的内容。

新修改的《公司法》的实施,不仅对我国公司管理和公司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新公司法无形资产出资规定有哪些?

新公司法无形资产出资规定有哪些?

If you are doing your best,you will not have to worry about failu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新公司法无形资产出资规定有哪些?1、出资形式。

2、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一定的限定条件。

3、确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应当经过评估这个环节。

4、对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进行了规定。

在各个股东成立公司之际,公司各个股东要根据预定履行各自应付的义务和责任,风险与收益并存,公司法对于公司的注册也是有很清晰明确的规定,并且在新公司中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调整,那么新公司法无形资产出资规定有哪些?带你一起看。

一、《新公司法》实收资本方面的修订体现在哪些方面?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

2、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3、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

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4、新《公司法》的“认缴制”也规定了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责任,尽管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由公司自愿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取消营业执照上“实收资本”项目的记载。

但是对“认缴”的公司,登记机关必须如实将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

5、对必须“实缴”的公司或者可以“认缴”的而自愿“实缴”的公司,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对“实收资本”实行备案制,强调登记机关应当将有关备案信息及验资报告对外公示。

从中表达出注册资本实行的双轨制,及向社会公众传递公示的意义与责任,所以说,“认缴”并没有淡化公司注册资本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及时性”原则,并没有弱化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并没有转化公司对第三人或对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一、背景介绍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具体物质形态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对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而言,合理配置和评估无形资产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和监管。

本文将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汇总和解读。

二、公司法根据《公司法》,公司出资可以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进行。

对于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公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公司法规定了出资比例的其他方面,如股东的出资义务和责任等。

因此,在参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公司法的规定。

三、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而言,证券法是其最关注的法律法规之一。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必须在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时进行无形资产的公允估值。

公允估值是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一种方法,其结果将影响公司的出资比例。

另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中,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也受到严格的限制。

四、会计准则在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评估中,会计准则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对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和评估的具体要求。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应以市场公允价值为基础,采取合理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和披露。

五、并购重组规定无形资产在并购和重组中起到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并购重组管理条例》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时,应充分考虑无形资产的价值和出资比例,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合理性。

六、知识产权法无形资产的主要形式之一是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出资比例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企业在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时,应根据公允价值评估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并采取合理的协议和措施进行保护。

七、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需要遵守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

研究传递丨有关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资问题的简要讨论

研究传递丨有关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资问题的简要讨论

研究传递⼁有关⽆形资产使⽤权出资问题的简要讨论有关⽆形资产使⽤权出资问题的简要讨论作者:北京德和衡郭瑞律师公司资本,是⼀个公司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公司资本形成的原始基础,则是股东出资。

股东出资之于公司,就好⽐地基之于⼤厦,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股东的出资⽅式、出资⽐例、出资时间等问题,⼀直以来都受到⼴泛关注。

2013年的《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取消了对于出资形式和⽐例的诸多限制,同时也留下了⼀些空⽩,为⽇新⽉异的市场经济发展留下了很⼤的解释空间,这其中就包括实践中不断增多的⽆形资产使⽤权出资的问题。

有关出资形式,《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如下:股东或者发起⼈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不得以劳务、信⽤、⾃然⼈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从中我们看出,不论《公司法》还是《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形资产使⽤权出资的问题都是被刻意回避了的,并没有明确的⽀持或否定。

那么⽆形资产使⽤权出资的合法性,是否能有⼀个确定的答案呢?⼀、从法理和实践上来看,⽆形资产使⽤权应当可以⽤于出资按照法律解释中最基本的⽂义解释的⽅法来分析,⽆形资产使⽤权出资,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款虽然未直接规定知识产权使⽤权能否出资,但是在列举后⾯加了⼀个“等”,所以此处应当开放式列举。

结合整句话,应当理解为出资财产的硬性要求只有两点: ①可以⽤货币估价;②可以依法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上⽂列举的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形式;只要不是第⼆款明令禁⽌的劳务、信⽤、⾃然⼈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即可。

按照法⽆禁⽌即可为的原则,⽆形资产使⽤权出资系合法。

从操作层⾯上,也完全切实可⾏。

理由如下:(⼀)⽆形资产使⽤权可依法评估2001年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形资产》(已失效)中规定,⽆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产经营长期发挥作⽤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2019年-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法律规定

2019年-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法律规定

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法律规定一、无形资产出资的有比例限制的法律规定1、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1)【已撤销】第六条(非货币出资比例)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该版本已被修改】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失效]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公司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指公司所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产,包括:公司名称权、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商誉、商标权、商业秘密、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权。

第三条公司无形资产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应以出资协议、许可文件(协议)或转让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使用或受让公司相关无形资产,或公司无形资产的出资以及新产生的无形资产权利分享等内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无形资产管理行为。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及职责分工第六条XX部为公司无形资产管理的归口主管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拟订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办法;(二)登记公司无形资产明细台帐;(三)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四)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审批手续;(五)主持公司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六)协调、监督、指导公司相关专业无形资产管理单位及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履行职责;(七)履行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管理职能;(八)其他无形资产管理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相关专业无形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包括:(一)科技发展部为公司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管理的职能部门;(二)公司办公室是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管理无形资产权管理的职能部门;(三)市场开发部是商誉、商业秘密、特许经营权管理的职能部门;(四)财务部为无形资产计价与帐务处理;(五)法律事务部为公司商标管理和无形资产法律纠纷处理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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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出资企业能否成功挂牌新三板
新三板挂牌企业中以专利、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情形大量存在,相当部分企业存在无形资产出资方面的问题。

1新《公司法》
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转中心对企业无形资产出资的要求
1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应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限制
如果属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应考虑知识产权的剩余保护年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则分别是10年;著作权是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如果作为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在出资时剩余保护年限过短,企业设立后不能继续使用,必然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

如果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属于非专利技术, 则不存在保护年限的问题,但是无论出资技术是否为专利,均应关注职务发明问题,确保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即股东必须对其出资的无形资产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如果作为出资的无形资产其性质是职务作品、合作作品、专利技术,或是其他非独占的知识产权时,出资股东必须获得相应的授权或许可。

2用以出资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存在高估
或者对公司无价值等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知名度、自然人姓名、商誉、思想等作价出资。

而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应能对公司经营起到重要作用并能产生一定收益,该无形资产必须经评估后对公司具有价值且评估价值公允,一旦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出资后公司从未使用或者估值过高,则可能构成出资不实。

3无形资产出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无形资产出资一般需经过评估、所有权转移以及验资等程序。

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应由依法设立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并且评估一般首选采用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等指标的“收益法”。

而所有权转移即无形资产出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属由股东变更为公司,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如果无形资产出资缺乏上述程序要求中的任何一项,或者评估/ 验资的中介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均属于出资瑕疵,将对公司在新三板挂牌造成障碍。

4无形资产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有过不同的规定,因此必须结合出资当时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由无形资产出资导致的常见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1产权归属问题
1. 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 超出期限的情况下,由公司无偿使用,需要补办产权转移手续并出具补充验资报告。

3. 产权转移存在重大障碍的,应以等额货币补足出资。

如遇增值,应按拟出资资产的现市值代替原始出资,应出资资产的增值部分归属公司。

反之,如遇拟出资资产贬值,应按原定出资额出资,有关损失由有过错的股东承担。

4. 职务发明问题。

职务发明是比较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

一般的解决思路是,如果是公司用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项无形资产属于职务发明;如果是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无形资产不属于职务发明。

如果涉及职务发明,只能依会计差错以减资方式进行,减资公告后,注销无形资产(按照目前会计准则职务发明不是确认价值的),为弥补减资后对公司的影响,通常会采用等值货币再行增资至原来水平。

2无形资产价值问题
如果不存在产权问题,且价值评估手续完备的,则可能需要结合当时情况做具
体分析,有时并不一定被认为出资不实。

一般来说,在处理价值高估问题时,应在相关的董事会、股东会或交易文本中按以下口径说明比较好:发现技术未能发挥原来估计的作用,作价偏高,经重新评估,股东协商调低作价或者原股东补足作价偏高的部分,这样比较容易解释为价值评估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方面的问题而非出资不实。

一般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没有价值或不适用于公司经营,
由出资股东将账面余额用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回购,对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

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经营非常必要,先将无形资产全部做减值处理,再由原出自股东将减值补足,计入资本公积。

将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

对于无形资产价值问题的弥补措施,主要包括置换和补足,如果是无形资产的
评估值远超过资产的真实值,或者专利被覆盖,也可以采取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方式,使净资产保持持续真实。

3无形资产出资程序问题
1. 没有评估报告
由保荐人核查,并就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出具意见。

在不存在恶意行为、不造成出资不实,或是通过评估复核等手段予以验证,或是价值已摊销完毕并转化为经营成果、对未来没有影响、不存在潜在风险的情况下,不会构成上市障碍。

2. 验资报告存在瑕疵
由发行人的会计师进行复核,说明出资真实足额、有效、完整;由保荐人和律师出具专业意见,说明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实性。

3. 中介机构没有相应资质
执行上市业务的验资机构和评估机构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如果验资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需要对其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

复核时掌握的标准如下:
(1)申报期内的验资/评估需要复核,申报期外的可不复核;
(2)资本项下的增资/出资行为需要复核,经营项下的可不复核;
(3)涉及金额重大的需要复核,申报期外金额巨大的也需复核;
(4)子公司非常重要的需要复核,一般子公司可不复核。

4无形资产占比过高
新《公司法》实施后成立的公司一般不存在这种问题,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新《公司法》实施以前,系历史遗留问题。

出现这种情况,需要如实披露,承认有不规范且瑕疵的地方;说明无形资产是高新技术成果,并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高度相关,必要时需寻找相关的文件支持。

说明不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不会对企业的后续经
营及股东利益构成实质性影响。

无形资产每年需要摊销,如果申报期无形资产余额比例已经低于20%,则属于历史问题一般不会成为障碍;如果历史遗留问题对发行构成持续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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