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规定以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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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新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Putting people first and respecting employees is the key to success from beginning to e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的规定是怎么样的?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世界上的经济地位已经从原先的底层,瞬间跨越到了世界前列的位置,但是这个是经济总数,因为我国人口数量比较多,所以人均经济的总量还是非常的少,所以中国还是要有努力。

那么关于新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的规定是怎么样的?一、新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

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公司法中关于无形资产出资规定解析年10月 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公司法》,这是我国经济法律生活的一件大事。

《公司法》是规范市场主体的一部重要法律,自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来,分别在1999年和年经过了两次修改,此次是第三次修改,也是幅度最大的一次修改,共修改126条,删除78条,新增64条,涉及公司设立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社会责任、公司融资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合并、分立和清算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等诸多方面,其中也涉及有关资产评估的内容。

新修改的《公司法》的实施,不仅对我国公司管理和公司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所得税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所得税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以⽆形资产投资⼊股所得税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碰到有好的项⽬或者有好的公司时,我们都会想到投资⼊股来赚取收益。

可能会存在这么⼀种情况,可能我们⼿头并没有资⾦,这个时候,可能我们会想到不⽤资⾦⼊股,转⽽转⽽⽤另⼀家公司的股权或者是其他⽆形资产进⾏投资。

那么你知道我国以⽆形资产投资⼊股所得税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下⾯律图的⼩编将为您仔细分析上述问题。

以⽆形资产投资⼊股所得税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关于⾮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货币性资产进⾏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效并办理⼿续时,确认⾮货币性资产转让收⼊的实现。

三、企业以⾮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执⾏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执⾏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银⾏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无形资产出资规定

无形资产出资规定

无形资产出资企业能否成功挂牌新三板新三板挂牌企业中以专利、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情形大量存在,相当部分企业存在无形资产出资方面的问题。

1新《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转中心对企业无形资产出资的要求1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应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限制如果属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应考虑知识产权的剩余保护年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则分别是10年;著作权是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如果作为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在出资时剩余保护年限过短,企业设立后不能继续使用,必然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

如果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属于非专利技术, 则不存在保护年限的问题,但是无论出资技术是否为专利,均应关注职务发明问题,确保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即股东必须对其出资的无形资产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如果作为出资的无形资产其性质是职务作品、合作作品、专利技术,或是其他非独占的知识产权时,出资股东必须获得相应的授权或许可。

2用以出资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存在高估或者对公司无价值等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知名度、自然人姓名、商誉、思想等作价出资。

而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应能对公司经营起到重要作用并能产生一定收益,该无形资产必须经评估后对公司具有价值且评估价值公允,一旦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出资后公司从未使用或者估值过高,则可能构成出资不实。

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规定

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规定

1.《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3)出资及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5)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无形资产出资占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即无形资产出资占比最高可以到70%。

)旧的《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 0 %,但不得超过3 5 %。

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 0 %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未对无形资产占比做出明确规定。

4.其他上市时无形资产出资应注意的问题1)无形资产是否属于投资人投入(主要是关注是否有无产权证明,以及资产转移等)2)投资人是否属于职务发明(证明投资人不是利用公司资源进行研发)3)投入无形资产是否经过评估,价值是否公允(主要是根据公司日后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收入测算,证明不高估)4)投入无形资产是否与公司的主业相关(部分企业将乱七八糟的无形资产作为出资)5)无形资产减值问题,减值是否是出资不实等。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一、背景介绍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具体物质形态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对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而言,合理配置和评估无形资产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和监管。

本文将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汇总和解读。

二、公司法根据《公司法》,公司出资可以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进行。

对于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公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公司法规定了出资比例的其他方面,如股东的出资义务和责任等。

因此,在参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公司法的规定。

三、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而言,证券法是其最关注的法律法规之一。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必须在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时进行无形资产的公允估值。

公允估值是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一种方法,其结果将影响公司的出资比例。

另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中,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也受到严格的限制。

四、会计准则在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评估中,会计准则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对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和评估的具体要求。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应以市场公允价值为基础,采取合理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和披露。

五、并购重组规定无形资产在并购和重组中起到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并购重组管理条例》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时,应充分考虑无形资产的价值和出资比例,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合理性。

六、知识产权法无形资产的主要形式之一是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出资比例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企业在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时,应根据公允价值评估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并采取合理的协议和措施进行保护。

七、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需要遵守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

2019年-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法律规定

2019年-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法律规定

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法律规定一、无形资产出资的有比例限制的法律规定1、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1)【已撤销】第六条(非货币出资比例)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该版本已被修改】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失效]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
市公司)
无形资产是指不能以物理形态存在的、无明显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誉等。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1. 公司法:根据中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无形资产进行出资比例的确定。

公司法强调了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公正性和合规性的要求。

2. 证券法:根据中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并确定出资比例。

证券法要求无形资产评估应当由独立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并披露评估报告。

3. 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若干规定》等规
定了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和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一些具体要求。

4. 交易所规定:中国的证券交易所,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对无形资产的审查程序、出资比例的限制和公告要求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一些常见的法律法规汇总,并不能涵盖所有情况。

具体的法律法规适用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机构的规定来确定。

为了确保合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在确定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时,可咨询专业法律顾问或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的意见,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有关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

有关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过高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颁布实施,2004年8月被修改)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199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7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5月被废止,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公司股东持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5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2006年5月被废止)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科技开发型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

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查认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在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5、1999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对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出了新的规定。

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继续执行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及其《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规定的审查认定程序;但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科技部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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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规定及流程
一、涉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法规
1、新《公司法》相关规定
新《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受比例的限制约束,亦即股东可以全部用无形资产出资成立新公司,而且是作为注册资本的实缴而不是认缴。

新《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新《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3、《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46号)
为了加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规范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二)在验资或申请工商登记时,验资机构或投资人发现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与评估基准日时的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或者由于评估假设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B、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投资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C、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对所提供的非货币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D、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的资产评估准则和规范,并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业务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协助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不得以给予“回扣”、恶性压价等
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业务。

F、投资人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业务和评估结果,相关专业的专家在协助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时,应当只对评估对象的技术状况发表专业意见,不得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是否合理发表意见。

G、财政、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投资人和从事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H、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专业指导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专家库,建立并完善相关的诚信信息档案和数据库,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创建必要的平台,以提高资产评估的执业质量、行业公信力和影响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5、《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100%,另有约
定的除外。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33条发行人应符合的条件规定: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7、此外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还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
二、无形资产出资的程序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需是对公司经营起到重要作用,能产生一定收益的无形资产。

一般来说,无形资产出资需经过评估、所有权转移、验资几个程序。

1、无形资产评估
无形资产出资时应需要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评估一般首选“收益法”。

收益法常用指标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

收益额是指由无形资产直接带来的未来的超额收益。

收益期限是指无形资产具有的实现超额收益能力的时间。

关于价值类型:根据中评协《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总体来说,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只是一种预测,难免带有主观偏差。

因此,如涉及无形资产出资的,保荐人在尽调时会对无形资产所涉及的收入部分进行调查,确保无形资产
在评估的收益期限内实现了评估的收益价值。

如需要,还会聘请具有证券及期货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复核当时的评估结果。

2、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根据公司法,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即需将无形资产所有权属由股东变更为公司。

3、验资
无形资产出资和货币出资、实物出资一样,须在出资完成后,由会计师验资后计入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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