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与分离

合集下载

“严打”刑事政策的历史与未来

“严打”刑事政策的历史与未来

“严打”刑事政策的历史与未来秦德良我国“严打”刑事政策经历了共和国初期的“从重、从快”“坚决无情地镇压”反革命,以及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的“依法从重从快”“严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发展过程。

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基本上被取代了,实践证明,随着我国进入法治社会步伐加快以及可以选择的社会控制手段的增加,具有中国特色的“严打”刑事政策将逐渐演变为“重重”和“迅速公正审判”的刑事政策。

“严打”是在中共党中央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中共党组织和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各级公、检、法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的一场全国性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

“严打”突出两个“严”字,一是打击重点是严重犯罪活动;一是对严重犯罪活动的打击要严厉,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

它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从重”是就实体而言,“从快”是就程序而言。

二者又分别体现为司法和立法两个层面:从司法层面看,“严打”是一种在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范围内“从重”、“从快”的执法活动,这也是一般意义上的“严打”含义。

[1] 但“严打”有时也体现在立法层面上,如1983年的“严打”,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当年9月2日颁布实施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2]当代中国“严打”政策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与西方国家“重重”的“严打”政策不同,一个最突出的特点是我国“严打”政策的典型的政治性、军事性、行政性和阶级专政性。

“严打”刑事政策在我国20世纪50年代确立,80年代得到进一步发展。

今天,“严打”刑事政策面临着向何处去的问题。

本文试图对我国“严打”刑事政策的历史与未来进行考察。

一、确立时期:共和国初期镇压反革命运动“从重、从快”的“严打”刑事政策1950年3月至1953年上半年的镇压反革命运动,是建国初期中共领导的一场成功的镇压反革命的阶级斗争、政治斗争和军事斗争,是对反革命分子的“坚决无情地镇压”, 是共和国的首次“严打”,这次“严打”所采用的政策主要是“从重、从快”[3]。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改革,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刑事诉讼制度,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提出一些思路和建议。

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首先,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作为司法机关的关键部门,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

因此,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减少外界压力的干扰。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法官的审判能力和道德水平,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判断力,使其能够独立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法官的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法官的违纪行为和不当之处及时加以惩处和纠正,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度。

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除了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还需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

证据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因素,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因此,要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加强对于证据的鉴定和审查。

其中,我们可以采用一些新的科技手段,如DNA鉴定、图像处理等,提高证据的辨别和鉴定效果。

同时,我们还可以采用专业人员对于证据进行鉴定和审查,避免人为因素对于证据的影响,确保证据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除了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我们还需要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

对于刑事案件,时间的迅速行动和诉讼的高效率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涉及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为了建立高效的诉讼程序,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诉讼模式和经验,对于现有的诉讼程序进行优化和改进,加快案件审理和审判进程。

特别是对于简单、明确、无可争议的案件,可以采取快速公正审判的方式,避免无谓的拖延和耗时地审理过程。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管理和调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或复杂的审判过程。

通过建立一个更为密切的司法监管体系,能够及时防范和处理诉讼案件的梭哈等多种风险。

浅析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制度改革

浅析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制度改革

浅析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制度改革在中国刑事司法体系中,裁判文书一直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过去裁判文书的繁琐和冗长一直是人们诟病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自2015年开始试行了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制度改革。

这一改革旨在通过合理分流和整合刑事裁判文书,提高裁判效率和透明度,同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浅析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制度改革的意义、目标和影响。

一、改革的意义1. 解决裁判文书冗长繁琐问题过去,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数量增多,导致裁判文书冗长繁琐,不仅影响了司法效率,也增加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改革旨在解决这一问题,通过简化裁判文书的方式,提高裁判效率和透明度,让公众更容易理解和接受裁判结果。

2. 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改革还注重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繁复的裁判文书可能会给被告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伤害,而简化后的裁判文书则更加直观和易懂,有利于被告人理解和接受裁判结果,保障其合法权益。

3. 提高司法透明度和效率改革后的裁判文书更加简洁明了,有助于公众更快速地了解和接受司法结果,提高司法透明度。

由于裁判文书的整合和分流,可以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

二、改革的目标1. 简化裁判文书改革的首要目标是简化裁判文书。

过去的裁判文书往往内容冗长,表述绕弯,增加了读者的阅读难度和理解成本。

改革后的裁判文书更加简洁明了,内容结构更为合理,表述更加直观,使读者更容易理解和接受裁判结果。

2. 分流处理涉案量大、涉及重大疑点的案件改革还要求法院对涉案量大、涉及重大疑点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处理。

对于这类案件,法院需要更加严谨地审理和判决,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和合法性,同时需要更加详尽地阐述裁判理由和判决依据。

三、改革的影响1. 促进司法公正改革后的裁判文书更加简洁明了,有利于公众更快速地了解和接受司法结果,增加了司法公正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2. 提高司法效率通过简化和分流裁判文书,可以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高效利用。

我国刑事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刑事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中图 分类 号 : 2 . D901
现 行 刑 事 申诉 制 度 是 我 国刑 事 诉 讼 制 度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的
来看, 这项 诉讼制度建立以来, 司法机关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 , 依 法纠正和监督 了大量案件 。这对于保障人 民群众 的申诉权和司法人
权 , 于 加 强 对 审 判 工 作 的法 律 监 督 、 对 促进 司法 公 正 , 发挥 了历 史 性 都
定申诉的具体理 由, 因此, 只要不服法院的判决和裁 定, 申诉人都可以
提 出申诉 , 要求重新审判, 这就给无理 申诉的人开 了方便之 门。 第三 , 刑事 申诉审理期限形同虚设。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人 民法 院接 受 申诉
后 审 查 处 理 的 期 限 没有 作 出 明 确 的规 定 , 响 了当 事 人 及 时 、 效 地 影 有 得到救济。
再审 , 申诉 的效 果甚微 。另一 方面, 对于法院来 说, 重复申诉 多, 无理 缠讼多, 过多过滥 的申诉 , 给法院带来 了沉重的工作 负担, 处理起来力 不从心 。 这样 , 即在 ~定程度 上浪费了司法 资源 , 害了司法权威 , 损 又 损害 了当事人 的诉权 , 使得一些正 当的申诉投诉无 门, 一些不正 当的 申诉又无法抑止。 总的来看 , 国现行刑事 申诉制度 , 我 与世界各 国的刑事司法实践 和联合 国刑事司法准则存在差距 , 同时 , 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刑事 申 诉制度 既是诉讼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 更是 司法实务和实现社会公正
关键词
刑事
申诉
申请再审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 (0 90 .5 . 10 .5 220 )40 30 2
1我 国刑事 申诉制度与 国际标准存在 差距 。我国刑事 申诉制度 . 的立法理念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刑事 申诉相关制度和联合 国刑事司法 准则存在较大差距, 主要表现为 , 片面追求实体真实 , 中诉泛化和无 使

刑事司法政策释解

刑事司法政策释解

刑事司法政策释解中央定位如此之高,把刑事犯罪上升到了阶级斗争的高度,也足见当时社会治安已经严峻到了何等严重的“非正常状况”。

因此在当时历史背景下除了采取严打方针,动用非常手段,已经别无选择。

二是实施严打方针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

有些地方刑事犯罪猖獗,已经达到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步,社会秩序处于混乱状态,阻碍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影响经济基础的巩固。

有的地方刑事犯罪活动猖獗,出现好人怕坏人现象,女工不敢单独上班或夜间行走,人民群众普遍缺乏安全感。

严打行动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安全感的需要。

只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扭转社会风气,才能促进社会安定,使人民群众有安全感,一心一意搞建设、谋发展。

三是实施严打方针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

严打《决定》表明,法律本身就包含了宽与严的内容,体现了宽严结合。

根据治安形势特点,在刑事犯罪高发的特定历史时期,审时度势,强调坚决惩治犯罪分子正是依法办事的体现。

法律要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政法机关同犯罪分子斗争的武器,使人民感到法律是保护自己的,让犯罪分子害怕触犯国家法律。

只有这样才能伸张正义,压倒邪气,显示出法治的威力。

但民主与法治又是不可分的,只有绝大多数人民享有高度民主,才能健全和完善法治。

也只有健全完善的法治,才能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

实施严打,既是法治的体现,更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需要。

第三,严打方针及其作法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在当时社会历史条件下,采取严打方针具有战略高度,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一是法制本身不健全,为严打方针的制定实施提供了法律空间。

从立法角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来看,由于受此前司法实践的限制,当时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规范本身并不完善,很多条款规定过于原则,程序规范也不够严密,法律规定有很多漏洞和空白,相关法律规范彼此之间衔接也不够密切。

尽管当时提出的是“依法从重从快”,但实际上很多方面都无法可依,这就给严打方针的实施在法律方面留下了灵活运用空间和任意解释的空白,使其获得了在法律上的生存空间。

刑事诉讼法第二讲: 总论: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二讲: 总论: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体系
一、两分法: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控审分离原 则;审判中立原则;控辨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辩护原则;参与原则;及时性原则;相应性原则;一 事不再理原则 我国的政策性原则:配合制约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
(一)含义: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有罪 之前,在法律上均被视为无罪之人。 如何确定一个人有罪? 如何对待有犯罪嫌疑的人? (二)历史渊源: 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 1764,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先提出;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正式将这一原则写入法典;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公约》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三)具体要求: 1、证明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 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被告人没有配合侦查机关收 集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的义务,既不能强迫被告人陈 述自己有罪的事实,也不能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或拒 绝陈述就认定其有罪或得出对其不利的结论。 2、疑罪从无:控诉方不能证明指控事实的真实性,事实 真相真伪不明时,法官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3、相关权利保障:反对强迫自证自罪的权利、权利告知 规则和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
七、迅速及时原则
(一)内涵: 尽可能迅速地推进诉讼程序,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二)目的: 1、有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 2、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三)具体要求: 1、明确诉讼期间或办案期限; 2、简化诉讼程序; 3、加快诉讼节奏。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八、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一)内涵: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起诉、 审判和科刑。 英美法系:禁止双重危险(范围更广、保护更严格) 大陆法系:一事不再理

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精)

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精)

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内容提要】政策在我国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占有着重要的地位,具体到打击刑事犯罪方面,因我国在很长一段时期都没有制定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基于“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的指导思想,刑事政策曾被广泛地予以应用。

即使到了法律已经相对完善的今天,刑事政策在惩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探讨了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以期能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研究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必要性早在建国之前,毛泽东就指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

”建国后的30年时间里,我国立法严重缺乏,刑事政策在这段历史时期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时至今日,我国已经确立了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内的相对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并且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要求追诉犯罪、惩治犯罪必须严格地以法律为直接依据。

在这种条件下,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工作中是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应予废弃呢?对这个问题展开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从理论上说,研究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有助于完善刑事法学理论。

如今,“刑事政策”一词经常出现于学术文章及各种新闻媒体中,但何谓刑事政策,国内外的学者却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认识。

我国有学者认为“刑事政策是指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运用刑罚及其有关制度,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以期实现抑制和预防犯罪之目的的策略、方针、措施和原则”(注:杨春洗、高铭暄等主编:《刑事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78页。

)。

另外其他学者还有一些不同的理解,在此不一一列举。

(注:我国学界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其他几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可分别参见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杨春洗主编《刑事政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肖扬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但不论表述有何不同,这些观点大都认为刑事政策的目的是惩治犯罪、预防和抑制犯罪,内容包含刑罚以及与其相似和相关制度、措施的运用等。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执行现状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执行现状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执行现状摘要: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它是犯罪和犯罪人的多样性、复杂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对犯罪人的处罚目的等为依据提出的。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

然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实施还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影响着其功能的发挥。

关键词:现实意义;不起诉权;民意;司法观念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在审判实践中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运用,对于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应当清楚认识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得好,将会产生积极的作用,为我们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如果运用的不好,则可能产生相反的作用,甚至产生严重的后果。

因此,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处理具体案件,解决社会矛盾,必须严肃认真对待,正确把握好其所要求的”度”,做到宽严得当,宽严适度,才能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执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是刑事司法观念与司法形势变化之间还存在不相适应的矛盾。

二十几年来以”从重从快”为主题的严打整治斗争,对执法者的执法价值取向产生了深刻影响,认为严厉打击犯罪仍是办案的首要任务,这种理念根深蒂固,甚至在执行中形成了重打击,轻保护的惯性。

长期以来我国过于强调刑法打击犯罪的一面,而忽略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功能,重刑主义无论是在立法者还是在一般社会民众中都有很深的社会根基,认为对犯罪行为不严惩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不足以给予人民群众安全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与分离【内容提要】刑事政策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国家社会以人道主义为宗旨对已然犯罪人战略的、宏观的和战术的、微观的被动处置措施。

刑事政策在客观上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对刑事司法裁判权进行了弱化与分离,这是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框架内的国家权力的正常分流。

【关键词】刑事政策/刑事司法裁判权/刑事政策的权力机关刑事政策的发端与发达引发了刑事法及刑事法学的一系列变革,传统的观念及方法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因此,应当对刑事政策的概念重新进行界定,而且这种界定要突破既有研究的藩篱,使刑事政策在具体应用到司法领域时与刑事司法裁判权形成独立与受制的关系,尤其是要进一步明确与张扬现代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与分离作用。

一、重新定义的刑事政策有学者对各种刑事政策的定义进行归纳,并述评如下[1]:第一,多数学者在事实的层次上界定刑事政策;第二,少数学者在学问的意义上界定刑事政策;第三,有些学者将理念的刑事政策与事实的刑事政策熔于一炉;第四,还有些学者则区分作为学问的刑事政策与作为事实的刑事政策,对二者分别进行界定,作为学问的刑事政策是指以现实的刑事政策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也被称为“学问上的刑事政策”、“作为一门学问的刑事政策”或“刑事政策学”[2],事实上的刑事政策是指实践层次上,被社会公共权威用作治理犯罪工具的刑事政策,也被称为“作为事实的刑事政策”[3]。

之后该学者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所谓刑事政策,就是指社会公共权威综合运用刑罚、非刑罚方法与社会各种手段预防、控制犯罪的策略。

”[4]在笔者看来,刑事政策就是国家、社会以人道主义为宗旨,对已然犯罪人战略的、宏观的和战术的、微观的被动处置措施。

它只包括宏观的刑事政策和微观的刑事政策。

宏观的刑事政策是指对犯罪反应的战略方式,如“宽严相济”“少杀、慎杀”“严打”等;微观的刑事政策是指对犯罪反应的战术方式,如“刑事和解制度”、“刑事转处制度”、对不同犯罪人的处遇,等等。

刑事政策背后的观念、对刑事政策提出的根据及其各种利弊评判观点、观念、思想、理论等等是刑事政策学所要完成的任务,它是关于刑事政策的学问,就像刑法与刑法学的关系一样,两者是不能混淆的。

笔者与上述学者在界定刑事政策概念方面的不同之处表现在以下几点:(一)关于刑事政策所针对的对象。

刑事政策所要解决的是犯罪问题,针对的是所有犯罪,这一犯罪是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它包括:1.绝大多数法定犯罪;2.准犯罪;3.待犯罪化的犯罪。

从刑事一体化角度而言,犯罪概念不再局限于刑法范畴之内,因为法定犯罪只是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中被法律规定的一部分,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法定但同样具有严重危害社会性的行为,将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引入到刑事政策学中来,是刑事政策学研究的起点。

但是仅仅将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作为刑事政策的研究起点还远远不够,还要对这样的犯罪进行划分,将它们划分为未然犯罪和已然犯罪:前者是指尚未实施的犯罪,后者是指已经实施的犯罪。

对于未经实施的犯罪,刑事政策解决不了,它是犯罪学所研究的范畴,刑事政策只能是针对已然的犯罪。

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后,应该对其进行怎样的处置,这就是刑事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

(二)刑事政策本身承载的内容。

它包括对已然犯罪反应的战略手段和对已然犯罪反应的战术手段两个方面。

对已然犯罪反应的战略手段是指具有重大的带有全局性或决定全局的宏观措施。

“宽严相济”和“严打”刑事政策的出台及其多年的适用,都可以说明我国的宏观刑事政策涵盖的内容。

对已然犯罪反应的战术手段是指以人道为宗旨具体适用的微观措施。

其实我国在处理犯罪的实践中已有众多具体的刑事政策,无论是在程序方面还是在实体方面都有所体现。

如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烟台市检察机关平和司法程序实施纲要》等等。

这些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对犯罪的处理措施不再是唯一的刑事处罚,而是通过介入民事和解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三)刑事政策的被动防御性。

刑事政策是对已然犯罪的被动反应,即其是在犯罪出现后所发动的被动防御,并不具备事前的对未然犯罪的预防性。

就其功能而言,它可能对再犯有预防的功能,但这并不是它的初衷。

犯罪预防及犯罪控制是主动的,它们是犯罪对策的内容而不是刑事政策之所在。

二、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本文的研究主旨是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影响。

刑事司法裁判权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其法定职责与法定程序适用刑事法律、法规,审理并裁决刑事案件所行使的权能[5]。

笔者认为,现代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弱化与分离两个方面。

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作用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事政策所针对的犯罪范围大大超过刑事司法裁判所针对的犯罪范围。

刑事政策所针对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学上的功能性犯罪定义的范围是相重合的,具体包括三类,即绝大多数法定犯罪、准犯罪和待犯罪化的犯罪。

可以看出,刑事政策所研究的犯罪概念在外延上远远大于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概念,其内容除了绝大多数的法定犯罪之外,还包括大量的准犯罪和待犯罪化的犯罪,而刑事司法裁判权所能发挥作用的犯罪范围仅仅限定在法定犯罪之内。

在实践中,由于社会的不断变化和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之间的天然矛盾,造成法律不可避免地有一种滞后性;另外由于立法技术的落后,社会上也存在着大量的待犯罪化犯罪。

准犯罪和待犯罪化犯罪在每个社会都客观存在,而这些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一定小于法定犯罪,在有些情况下还有可能大于法定犯罪。

由于其尚未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无法进入刑事司法裁判权领域,刑事司法裁判权发挥效用的范围也就相应大大减小。

这是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表现之一。

第二,刑事政策的出现使得刑事司法裁判的唯一性转化成了可选择性。

刑事司法裁判权的适用范围是行为人实施的规范意义上的法定犯罪。

由于刑事政策的出现,即使对于此法定犯罪,适用刑事司法裁判权也从唯一性转化成了可选择性。

在刑事司法裁判领域,刑事责任是对犯罪的反应,包括对犯罪人实施刑罚、非刑罚制裁措施或是仅对其做出有罪宣告。

而在刑事政策领域,刑事责任并不是犯罪的唯一法律后果,刑事司法裁判也不是对犯罪进行处理的唯一方式方法。

犯罪不仅可以通过刑事司法裁判方式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方法解决。

典型形式如国外的恢复性司法。

刑事司法裁判权的适用由唯一性转化为可选择性是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作用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第三,刑事政策的目标要求使得刑事政策虽然不能突破刑事司法裁判权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赋予法官以更大的法律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以便对犯罪人的处理更加个别化和人道化。

对犯罪人实现人道主义的处遇是刑事政策的目标。

马克·安塞尔强调,真正的现代社会防卫运动的基石在于:相信人类的命运,保护人类,反对盲目镇压,希望使刑法制度人道化,并使误入犯罪歧途的人重新回归社会。

社会防卫运动这一现代刑事政策运动的产生以人权、人格尊严及其在社会中的有效保护为基础[6]。

基于对犯罪人的人道处遇,刑事法理论领域现在普遍要求实现轻刑化。

有学者论证了刑事法领域中的轻刑化包括轻刑化的立法选择和轻刑化的司法选择两个方面[7]。

轻刑化的立法选择有以下几点:第一,减少死刑。

第二,减轻法定最低刑。

第三,限制加重处罚的适用范围。

轻刑化的司法选择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减少刑罚的适用,即尽量非刑罚化。

第二,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

适用非监禁刑的好处在于:惩罚性较轻,花费的社会资源少,能够有效地降低刑罚成本;具有开放性,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与驱逐出境、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理方法、非刑罚制裁措施相结合,能更好地达到行刑效果。

刑事政策的内容不仅仅有刑法的规定,还有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其他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法规对犯罪的处理,它具有因时、因地、因人灵活地处理犯罪与犯罪人以期达到最佳效果的特征。

刑事政策针对的是已然犯罪,对已然犯罪的一切处理方式,不仅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还包括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甚至是国际法上一切对已然犯罪的处理方式。

从这个角度讲,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成为必然。

第四,刑事政策理论上的另一极端主张就是彻底地反对刑法,程序上自然是否认刑事司法裁判权的适用。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格拉马蒂卡,他在其代表作《社会防卫原理》中主张用“社会防卫法”取代“刑法”,认为社会防卫的目的不应该只是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更本质的目的是改善那些反社会的人,使之复归社会。

换言之,社会防卫的终极目的,是使反社会的人适应社会秩序,而不是对他的行为加以制裁。

他要求废除犯罪、责任、刑罚等刑法基本概念,而以“反社会性”、“反社会性的指标及其程度”、“社会防卫处分”等概念来代替。

他认为反社会性是“对不遵守法律规范者在法律上的一种称呼”[9]。

这种观点的前瞻性不容置疑,虽然其在现代条件下并不能做到,也不被广泛接受,刑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也不会被取代,但它要求废除犯罪、责任、刑罚等刑法基本概念的观点,实质上是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一种挑战和质疑,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作用。

综上所述,随着刑事政策的发端与发达,对犯罪人的处遇手段已经突破了刑法学者狭窄的研究范围。

不管传统的刑法学者是否承认,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作用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弱化遵循着如下作用途径:社会上大量存在的犯罪现象只有部分能进入刑事司法裁判权领域,其他的由刑事政策处理。

即使是能够进入刑事司法裁判领域的法定犯罪,也有相当一部分不由刑事司法裁判权处理,而是由类似于恢复性司法的其他一些手段处理。

即使是那些已经由刑事司法裁判处理的犯罪,刑事政策又带给了刑事司法裁判权更多的处遇手段,而不仅仅拘泥于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对犯罪人的处遇更加人道。

极端的刑事政策理论则反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适用。

三、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分离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分离作用,主要表现在刑事政策的权力支撑上。

现代刑事政策的支撑依然是公共权力,只不过现代国家已将权力分割出了一部分,由国家一统的刑事司法裁判权分散一部分给市民社会及其个人,其比例的大小由国家的政治体制所决定。

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作用和分离作用是一个不可分割整体的两个方面。

弱化作用是从刑事政策对犯罪人的处遇方式角度分析它对传统刑事司法裁判权大一统犯罪处遇方式的突破;而分离作用则是从刑事政策的权力支撑角度分析对犯罪人进行处理的机关从国家法定的裁判机关分散给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甚至是个人。

正是由于权力的分散才使得大量的具体的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成为可能,也使得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分离作用得以表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