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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点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
1.系统的设计原则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应能保证系统具有实时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扩展性。
2.系统的设计要求
主要功能
1.能接收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传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
2.能接收联网用户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2.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监控中心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大于10s
3.监控中心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转发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大于3s
4.监控中心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之间通信巡检周期不大于2h,并能够动态设置巡检方式和时间
5.监控中心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记录应备份,其保存周期不少于1年
6.按年度进行统计处理后,保存至光盘、磁带等存储介质上
7.录音文件的保存周期不少于6个月
8.远程监控系统具有统一的时钟管理,累计误差不大于5s
信息传输要求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是指将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传送到监控中心,并能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相关信息的单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一般列为系统的主要联网用户;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也可以作为系统的联网用户
系统的安全性要求
1.网络安全要求。各类系统接入远程监控系统时,能保证网络连接安全。对远程监控系统资源的访问要有身份认证和授权。建立网管系统,设置防火墙,对计算机病毒进行实时监控和报警
2.应用安全要求。数据库服务器有备份功能。监控中心有火灾报警信息的备份应急接收功能。有防止修改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原始数据的功能。有系统运行记录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征求意见稿)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征求意见稿)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保障其设计和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实现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实时监测,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1.0.3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其他消防信息化业务系统及智慧城市、公用通信网络等系统建设相适应,并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监控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缩略语2.1 术语2.1.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remote-monitoring system of urban fire protection利用物联网技术对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采集、传输、交换、汇聚和处理,为联网单位、维保单位、消防救援机构、设备制造商、保险机构等提供数据服务和应用的信息系统,又称为消防设施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简称远程监控系统。

2.1.2 应用支撑平台application support platform通过有线/无线网络接入联网单位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实现消防信息集中处理、存储、传输、交换和管理,并能为远程监控系统各应用平台提供数据服务的信息系统。

2.1.3 应用平台application platform利用应用支撑平台汇聚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为远程监控系统不同用户提供应用服务的信息系统,包括:联网单位应用平台、维保单位应用平台、综合管理平台、设备制造商应用平台、保险机构应用平台和社会公众应用平台。

2.1.4 综合管理平台integrated management platform汇聚不同应用支撑平台和其他应用平台提供的辖区内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处理、存储、传输、交换、管理和分析的信息系统。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728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40-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7.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六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件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我国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方面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及五个附录,主要包括:总则,术语,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系统设计,系统配置和功能要求,系统施工,系统验收,系统的运行及维护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所、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武警学院、海湾消防网络有限公司、万盛(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盛安城市安全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利达集团利达安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网迅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华同方119城市网络公司。

主要起草人:郭铁男、朱力平、吕欣驰、潘刚、马恒、沈纹、王军、马青波、严志明、贾根莲、沈友弟、陈韵、张春华、丁宏军、黄军团、顾全元、李宏文、吕一鸣、卜素俊、魏玲、王同欣、陈南、高宏1 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和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保障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充分发挥建筑消防设施防控火灾的作用,实现火灾的早期报警,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1 总则1.1 为了合理设计和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保障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实现火灾的早期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的集中监控,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1.3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公用通信网络系统等相适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remote-monitoring system for urban fire protection对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和管理,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查询,并为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

2.2 监控中心 monitoring centre对远程监控系统的信息进行集中管理的节点。

2.3联网用户 network users将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传送到监控中心,并能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相关信息的单位。

2.4 报警传输网络 alarm transmission network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传输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网络。

2.5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user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device设置在联网用户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与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的装置。

2.6 报警受理系统 alarm receiving and handling system设置在监控中心,接收、处理联网用户按规定协议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能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火灾报警信息的系统。

消防远程监控

消防远程监控

消防远程监控消防远程监控是一种通过网络技术实现对消防设备和火灾情况进行远程监控的系统。

该系统可以实时监测消防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通过网络传输数据,使消防人员能够及时了解火灾发生的位置和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标准格式文本如下:1. 引言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是为了提高火灾应急响应能力和减少火灾损失而设计的一种技术手段。

本文将详细介绍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功能、原理以及应用场景。

2. 功能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具有以下功能:- 实时监测消防设备的运行状态,如消防水泵、喷淋系统等;- 监测火灾报警设备的工作状态,如烟感、温感等;- 监控火灾发生的位置和范围,以便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远程控制消防设备的开关状态,如关闭燃气阀门、启动喷淋系统等;- 通过网络传输数据,使消防人员能够在远程位置进行实时监控和指挥。

3. 原理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消防设备的传感器感知火灾情况,并将数据传输给控制中心;- 控制中心对接收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判断是否发生火灾;- 如果发生火灾,控制中心将发出警报并通知消防人员;- 控制中心可以通过网络远程控制消防设备的开关状态。

4. 应用场景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适用于以下场景:- 大型商业综合体:如购物中心、写字楼等,可以实现对消防设备的集中监控和远程控制;- 工业厂房:如化工厂、电力厂等,可以实时监测火灾风险,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公共场所:如学校、医院等,可以及时发现火灾情况,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优势和挑战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优势包括:- 实时性:能够及时监测和响应火灾情况,减少火灾损失;- 远程控制:可以通过网络远程控制消防设备,提高救援效率;- 数据传输:通过网络传输数据,方便消防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和指挥。

然而,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也面临一些挑战:- 技术要求高:需要具备网络通信、传感器技术等多项技术的支持;- 安全性问题:网络传输可能存在数据泄露和攻击的风险,需要加强安全保护措施;- 维护成本高:系统的安装、维护和更新需要一定的经费和人力支持。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
近年来,城市火灾频繁发生,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应对火灾事故,城市消防部门需要建立起现代化的远程监控系统,对城市各个区域的火灾隐患进行及时监测,提前预警,快速响应。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涉及到多个技术领域,包括传感器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图像处理技术等。

要想实现火灾隐患的远程监测,需要采用先进的传感器技术,对城市各个区域的环境数据进行采集和传输。

同时,通过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将采集到的数据传输到消防监控中心进行集中管理和分析处理。

在消防监控中心,需要使用图像处理技术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进行预警和快速响应。

此外,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还需要考虑到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的保密性。

基于以上技术要求,我们提出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包括传感器技术标准、通信技术标准、网络技术标准、图像处理技术标准等。

这些标准将为城市消防部门提供技术规范和指导,提高城市消防隐患的监测和预防能力,为城市的安全和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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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消防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

为了提高城市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探讨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相关问题。

一、系统组成及功能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通常由消防报警控制器、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等组成。

其功能主要包括:1、实时监控:系统能够实时监控火灾报警信号,及时发现火情,并进行处理。

2、报警处理:当探测器检测到火灾时,系统能够自动或手动触发报警,并通过、网络等方式通知相关人员。

3、联动控制:系统能够实现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如启动消防泵、打开排烟风机等。

4、数据存储:系统能够存储火灾报警信息、设备运行状态等数据,方便事后查询和分析。

二、技术规范要点1、稳定性: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高度的稳定性,能够保证长时间的正常运行。

为此,应选择高质量的设备,并进行严格的测试和检验。

2、可靠性:由于火灾事故的特殊性,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必须具备极高的可靠性。

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避免因系统故障或误报而造成不良后果。

3、实时性:系统应能够实时反映火灾情况,以便相关人员能够及时做出反应。

因此,系统的响应时间必须短,且应具备快速处理能力。

4、可扩展性: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系统应具备可扩展性,能够方便地进行升级和扩展。

5、易用性: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应具备简单易用的特点,方便相关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

应提供清晰明了的界面和简洁的操作流程。

6、安全性:由于涉及到火灾报警等重要信息,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必须具备极高的安全性。

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如数据加密、权限管理等,确保系统免受攻击和泄露重要信息。

7、兼容性: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兼容性,能够与其他消防系统和城市应急管理系统无缝对接,实现信息的共享和协同工作。

8、标准化:为了方便系统的维护和升级,以及与其他系统的集成,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应遵循国际通用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开发。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综合)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综合)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综合)第一节系统构成城市消防远程控系统由户信息传输装置、报警传输网络、监控中心及火警信息终端等几部分组成。

第三节系统安装与调试四、系统调试城市消防远程隘控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对系统及系统组件进行调试。

系统在各项功能试后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系统的设计文件和调试记录等文件要形成技术文档,存储备查。

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调试将用户信息传装置与建筑消防设施以及报警传输网络相连,并接通电源。

(2)手动报警功能,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能在10s内將手动报警信息传送至监控中心。

传输期词,应发出手动报警状态光信号,该光信号应在信息传输成功后至少保持5min。

检査监控中心接收火灾报警信息的完整性(3)(4)模拟火灾报警(摸拟建筑消防设施的各种状态),检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收火灾报警信息的完整性,该传输装置应在10s内将信息传输至监控中心。

在传输火灾报警信息期间,应发出指示火灾报警信息传输的光信号或信息提示。

该说信号应在火灾极警信息传输成功或火文自动报警系统复位后至少保持5min。

(5)同时模拟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检査监控中心接收信息的顺序是否体项火警优先则。

第四节系统检测与维一、系统检测(二)系统主要性能指标測试(1)连接3个联网用户,测试监控中心同时接收火灾报警信息的情况。

(2)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获取火灾警信息到监控中心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10s。

(3)监控中心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转发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词不于3s。

(4)监控中心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之间能够动动态设置巡检方式和时间,要求通信巡检周期不应于2h。

5)测试系统各设备的统一时钟管理情况,要求时钟累计误差不超过5s。

二、系统运行管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行及维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该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火灾报警、消防设备、计算机软件、网络通信等专业5年以上(含5年)经历的人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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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高清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

GB50440-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728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40- ,自 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7.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六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 ]77号)文件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中国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方面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及五个附录,主要包括:总则,术语,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系统设计,系统配置和功能要求,系统施工,系统验收,系统的运行及维护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所、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武警学院、海湾消防网络有限公司、万盛(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盛安城市安全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利达集团利达安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网迅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华同方119城市网络公司。

主要起草人:郭铁男、朱力平、吕欣驰、潘刚、马恒、沈纹、王军、马青波、严志明、贾根莲、沈友弟、陈韵、张春华、丁宏军、黄军团、顾全元、李宏文、吕一鸣、卜素俊、魏玲、王同欣、陈南、高宏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和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保障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充分发挥建筑消防设施防控火灾的作用,实现火灾的早期报警,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1.0.3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公用通信网络系统等相适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Remote monitoring system for urban fire protection )
对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和查询,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它接处警中心发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对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进行管理,并为公安消防部门和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

2.0.2 监控中心(Monitoring centre)
对远程监控系统的信息进行集中管理的节点。

2.0.3 联网用户(Network users)
将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传送到监控中心,并能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相关信息的单位。

2.0.4 报警传输网络(Alarm transmission network)
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传输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网络。

2.0.5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User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device)
设置在联网用户端,经过报警传输网络与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的装置。

2.0.6 报警受理系统(Alarm receiving and handling system)
设置在监控中心,接收、处理联网用户按规定协议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能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它接处警中心发送火灾报警信息的系统。

2.0.7 信息查询系统(Information inquiry system)
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信息查询的系统。

2.0.8 用户服务系统(User service system )
为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

3 基本规定
3.0.1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级及以上城市应设置一个或多个远程监控系统,而且单个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数量不宜大于5000个;
2 县级城市宜设置远程监控系统,或与地级及以上城市远程监控系统合用;
3.0.2 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为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它接处警中心的火警信息终端提供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
2 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查询;
3 为联网用户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查询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服务。

3.0.3 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列为系统的联网用户;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宜列为系统的联网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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