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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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夜间巡查报告

文物保护单位夜间巡查报告

文物保护单位夜间巡查报告
为配合我市成功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我分队严格按照市大队制定的文物单位日常巡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为更有效地保护辖区内文化遗产,我分队将文物保护单位日常巡查工作与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加强文物巡查,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一、文物单位基本情况
据最新统计数据,我街道共有备案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4处,主要以宗祠为主。

二、建立基础信息档案
我分队加强与街道文化服务中心沟通协调,在摸底排查过程中,准确摸清了文物保护单位的地址及位置、保护类别、年代、建筑面积、保存状况、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对其进行了文字、图片信息采集,形成了较为全面、详实的基础信息并建立文物保护单位档案。

三、落实执法巡查制度
根据市大队制定的文物日常巡查要求,万江分队按要求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日常巡查,并且由分队熟悉消防安全工作的执法人员带队,在巡查中着重要做到“四看”:一看文物消防安全工作是否到位,是否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等;二看文物是否有保护范围和标志说明;三看文物是否存在未经报批擅自施工改造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四看文物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情况,是否遭到自然损毁、人为损坏等各类安全隐患。

文物执法工作要点

文物执法工作要点

文物执法工作要点一、加强文物执法的法律依据和监管体系1.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文物执法的基本原则和任务;2.加强对文物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3.建立文物执法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估。

二、加强文物执法的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1.建立文物执法的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司法、文化等相关部门的合作;2.推行文物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文物执法信息的及时共享和交流;3.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文物执法的现代科技手段应用1.推广使用无人机、遥感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文物保护区域的监控和巡查;2.利用数字化技术,建立文物档案和数据库,提高文物保护的信息化水平;3.加强对文物鉴定和修复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

四、加强文物执法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1.建立文物执法的巡查制度,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巡查和监管;2.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管,打击文物走私和非法交易行为;3.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告知和督促,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文物保护工作。

五、加强文物执法的法律惩处和公众宣传工作1.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对文物犯罪行为进行严惩;2.加强对文物执法成果的宣传,展示文物执法的成效和形象;3.加强对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教育,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参与度和责任感。

六、加强文物执法的国际合作和交流1.加强与国际文物组织的合作和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的文物执法经验;2.加强对跨境文物走私的打击,加大对文物走私的国际协作和追逃力度;3.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提升我国文物执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形象。

文物执法工作是保护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和历史记忆的重要工作。

通过加强法律依据和监管体系、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现代科技手段应用、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法律惩处和公众宣传工作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等方面的努力,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国的宝贵文化遗产。

同时,也需要广大公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共同守护好我们的文化瑰宝。

浙江省文物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办法

浙江省文物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办法

浙江省文物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办法篇一: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第五条委托机关委托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权限,并将委托文件、依据等材料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文化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七条委托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和执法工作的认识和思考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和执法工作的认识和思考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和执法工作的认识和思考近年来,我国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和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和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和执法工作有利于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

我国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它们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财富,对于维护国家历史文化的连续性、丰富性和多样性起着重要作用。

加强巡查和执法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问题,确保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为后世子孙留下真实而精彩的历史记忆。

其次,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和执法工作可以有效治理文物走私和盗窃现象。

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文化产业的兴起和人们对历史文化的关注,国内外对我国文物保护单位的盗窃和走私行为呈逐年上升趋势。

加强巡查和执法工作,可以通过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管和打击文物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安全和完整。

再次,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和执法工作有助于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许多著名的文物保护单位都具有极高的历史和艺术价值,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和研究者。

然而,当前巡查和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不规范的管理、环境脏乱等,往往影响了游客的观光体验,甚至造成了一些不可逆的损失。

加强巡查和执法工作,可以改善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质量,提升游客的满意度,进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推动地方经济繁荣。

最后,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和执法工作对于推动文化建设和文化自信具有积极作用。

中国历史文化的独特性和多样性是中华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源泉。

加强巡查和执法工作,可以保护和传承我国独特的历史文化遗产,激发人们对文化传统的自豪感和认同感,促进全社会向上追求,形成良好的文化风尚,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为了更好地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和执法工作,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措施的落实:首先,要提高执法部门的专业化水平。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4.03.09•【文号】文物督发〔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物督发〔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2023年,全国文物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安全工作部署要求,强化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深入排查整治文物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协同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持续提升文物安全防范水平和应急能力,文物安全形势整体趋稳。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文物执法巡查和违法案件处理情况。

全国文物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文物执法巡查,依法查处各类文物行政违法案件338起,其中按简易程序改正处理24起,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314起;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3起,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7起,其他178起。

国家文物局直接督办文物行政违法案件144起,督促地方拆除违法建设39起,行政处罚32起,责令改正73起,行政追责137人;重点督办河北邯郸文物违法建设、山西忻州明长城罗圈堡违法建设、贵州遵义回山乡革命委员会旧址遭擅自拆除、甘肃张掖文物建筑遭擅自拆除等文物违法案件。

(二)文物安全检查和案件事故处理情况。

全国文物行政部门检查文物博物馆单位63万余处,督促整改安全隐患7万余项。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督办文物安全案件和事故72起,其中盗掘案件50起,盗窃案件8起,火灾事故5起,其他事故9起。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推动各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与能力,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是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日常性检查工作。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各地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六条各设区市的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重点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产权单位(人)应当配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不得拒绝、阻碍。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产权单位(人)应当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状况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报告。

第九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的内容包括:(一)该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的总体情况;(二)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抽查、督察的情况;(三)在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和有关抽查、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景区文物古迹保护日常巡查监管制度

景区文物古迹保护日常巡查监管制度

景区文物古迹保护日常巡查监管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景区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文物古迹的安全、完整和环境风貌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景区文物古迹,是指位于景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巡查监管职责1. 景区文物古迹保护巡查监管工作由景区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巡查监管制度,确保文物古迹安全。

2. 景区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巡查监管队伍,配备相应的文物保护专业人员,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3. 景区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制定巡查监管工作计划,明确巡查监管的内容、频率、方式和要求,确保文物古迹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4. 景区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巡查监管记录制度,对巡查监管情况予以记录,并定期汇总、分析、报告。

三、巡查监管内容1. 文物本体保护状况:检查文物本体是否完好,有无受损、病害等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危害文物本体安全的违法行为。

2. 环境保护状况:检查文物古迹周边环境是否整洁、卫生,有无污染、破坏等情况,确保文物古迹周边环境的和谐。

3. 安全隐患排查:检查文物古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火灾、水患、自然灾害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 保护设施设备状况:检查文物古迹保护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如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监测设备等,确保保护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5. 游客参观管理:检查游客参观是否按照规定线路、时间和人数进行,有无讲解员讲解,确保游客参观秩序井然。

6. 文物古迹保护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文物古迹保护法规和政策在景区的执行情况,确保相关法规和政策得到落实。

四、巡查监管措施1. 日常巡查:文物保护巡查监管队伍应按照工作计划,对文物古迹进行日常巡查,确保文物古迹安全。

2. 专项检查:针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专项检查,确保文物古迹得到全面保护。

2024文物保护监管工作方案

2024文物保护监管工作方案

2024文物保护监管工作方案
2024年文物保护监管工作方案内容如下:
一、加强文物保护监管力度,落实法律法规,强化监督执法,确保文物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文物修复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提升文物保护和修复水平,保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加大对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古村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力度,推动文物保护工作向基层延伸。

四、加强对私人文物的监管和保护,加强线下巡查,规范私人文物收藏和交易行为。

五、加强对文物市场和文物拍卖行为的监管,遏制文物走私和非法流通行为,维护文物市场秩序。

六、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档案和信息系统,加强文物安全防范工作。

七、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良好的文物保护氛围。

八、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合作,共同推动文物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九、加强对文物损毁、丢失等事件的查处和处理,严惩文物犯罪行为,维护国家文物利益和公共利益。

十、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评估,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绩效考核机制,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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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文物督发〔2011〕21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推动各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与能力,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是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日常性检查工作。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各地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六条各设区市的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重点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
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产权单位(人)应当配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不得拒绝、阻碍。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产权单位(人)应当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状况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报告。

第九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该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抽查、督察的情况;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和有关抽查、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督察的工作计划;
(二)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相关文件和措施;
(三)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的电子与纸质档案;
(四)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抽查、督察的材料;
(五)实地检查。

第十一条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文物保护单位是否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否作出标志说明,是否建立记录档案,是否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二)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行为;
(三)是否发生擅自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行为;
(四)是否发生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违法行为;
(五)是否发生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违法行为;
(六)是否发生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转让或者抵押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七)是否发生将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八)是否发生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考古发掘的违法行为;
(九)是否发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
(十)其他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时,巡查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如实记录被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类别、级别、地址、管理机构、使用或者所有权人、所有权属,以及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发现的情况和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二)对被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外观全景、主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构件、标志说明、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状况及发现的违法行为现场等进行摄影、摄像;
(三)查阅被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监测措施、维护保养记录、记录档案、依法开展有关工作的审批文件及其他书面材料,必要时应当复制存档。

第十三条巡查、督察工作结束后,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应当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违反的相关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查处巡查、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人员要将基本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和有关建议书面报告所属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文物执法机构。

第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巡查记录、文字和影像资料等整理归档,建立电子与纸质档案。

巡查档案示范文本,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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