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相关法律法规
计量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计量法律、法规

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法律、法规一、引言计量是指通过对物理量的测量来表达数量关系的一种活动。
在各个领域中,计量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计量活动并确保其科学、准确和可靠,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计量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二、国际计量法律、法规1. 国际计量条约国际计量条约是国际上对计量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书,目的是促进国际计量交流与合作。
当前最重要的国际计量条约包括《国际度量衡公约》、《国际原子能机构协定》等。
2. 国际计量组织标准国际计量组织(BIPM)是负责全球计量活动协调和推进的组织,其发布的标准对各国计量法规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其中一些重要的标准包括《国际单位制(SI)》、《国际量纲运算规则》等。
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1. 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即规定了各类物理量的计量单位和其换算关系。
这些规定通常会参考国际单位制,并根据国内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质量管理体系规定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还要求各类实验室和测试机构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其计量结果具备科学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这些规定通常会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相关标准,如ISO/IEC17025等。
3. 计量器具管理规定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对计量器具的管理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包括计量器具的检定、核准、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4. 计量标准体系建设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还要求建立健全的计量标准体系,以保证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5. 计量监督和执法机构及程序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还设立了计量监督和执法机构,负责对计量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也规定了相关的监督和执法程序。
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国际度量衡公约》全文2. 《国际原子能机构协定》全文3. 《国际单位制(SI)》全文4. 《国际量纲运算规则》全文5. 国家计量单位表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计量:通过对物理量的测量来表达数量关系的一种活动。
计量法律法规清单

计量法律法规清单一、计量基本法律法规1. 计量法:国家关于计量活动的基本法律,确保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计量法实施条例:针对计量法的实施细则,明确计量活动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3. 计量单位法:规定计量活动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统一计量标准。
二、计量管理法律法规1. 计量器具管理条例:对计量器具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检定等方面进行管理,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2. 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管理规定:对计量器具的型式审查和认证规定,确保计量器具的型式符合国家标准。
3. 计量器具检定规定:对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和检定方法进行规定,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4. 计量器具使用管理规定:对计量器具的使用要求和管理制度进行规定,确保计量器具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三、计量认证法律法规1. 计量认证管理规定:对计量认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进行规定,确保计量认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 计量认证机构管理规定:对计量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培训和管理要求进行规定,确保计量认证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 计量认证实施细则:对计量认证的具体实施程序和要求进行规定,确保计量认证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四、计量检测法律法规1. 计量检测法:规定计量检测活动的基本要求和规范,确保计量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计量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对计量检测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培训和管理要求进行规定,确保计量检测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 计量检测结果报告规定:对计量检测结果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规定,确保计量检测结果的易读性和可理解性。
五、计量标准法律法规1. 计量标准法:规定计量标准的制定、管理和使用要求,确保计量标准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2. 计量标准管理规定:对计量标准的管理制度和维护要求进行规定,确保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计量标准器管理规定:对计量标准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定,确保计量标准器的准确度和稳定性。
六、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机构1. 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负责计量法律法规的制定、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确保计量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一)2024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一)引言概述: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为国家立法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实施和监督计量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规定了计量的基本原则、计量制度的组织与管理、计量技术、计量器具的使用与检定等方面内容,旨在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国家计量秩序。
本文将围绕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展开讨论,分为五个大点,分别是计量的基本原则、计量制度的组织与管理、计量技术、计量器具的使用与检定以及法规的实施与监督。
正文内容:1. 计量的基本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计量活动应依法进行并保证计量结果的公平公正。
- 一次准确原则:计量结果应具备一次准确性,确保计量结果可信。
- 国际接轨原则:我国计量活动应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比对和标定。
2. 计量制度的组织与管理- 计量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计量管理机构,加强对计量活动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 计量标准体系:建立完善的计量标准体系,确保计量单位和规范的统一性。
- 计量法制建设:加强计量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确保计量活动的依法进行。
3. 计量技术- 计量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加强计量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对计量工作的支撑作用。
- 计量技术手段的应用:推广应用先进的计量技术手段,提高计量活动的效率和准确性。
- 计量人才培养:加强计量人才培养,提高计量技术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4. 计量器具的使用与检定- 计量器具的选用与使用:规范计量器具的选用和使用,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 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建立健全的计量器具检定制度,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计量器具的维修与维护:加强计量器具的维修与维护工作,延长器具的使用寿命。
5. 法规的实施与监督- 法规的执行机构:明确计量法规的执行机构,划定各级计量监督管理职责。
- 法规的执行与监督:加强对计量法规的执行与监督,确保法规有效实施。
- 违法行为的处理:规范对违法计量行为的处罚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总结: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对于保障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国家计量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计量相关法律法规

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计量相关法律法规本是关于计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介绍和解释。
计量是指对物质的物理量进行测量、计算和表达的过程,其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于保障产品质量、促进贸易发展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各国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计量事务。
本将对主要的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包括以下章节:1. 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在本章节中,我们将介绍计量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包括法律和法规的区别以及其具体作用和目的。
同时,我们还将讨论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如准确性、公正性、可追溯性和一致性等。
2. 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本章节将介绍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的概念和分类。
我们将讨论国际计量单位制和其它各国的计量单位制度,并详细解释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的重要性以及其在贸易中的应用。
3. 计量法律法规的体系和层级在本章节中,我们将介绍计量法律法规的体系和层级,包括国际、国家和地方的计量法律法规。
我们将解释各个层级法律法规的关系和相互影响,并举例说明各个层级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4. 计量检测和检定本章节将介绍计量检测和检定的概念和方法。
我们将讨论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和标准,以及检定结果的认定和使用。
此外,我们还将解释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机构的职责和要求。
5. 计量认证和监督管理在本章节中,我们将介绍计量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概念和流程。
我们将解释计量认证的程序和标准,以及认证结果的使用和评估。
此外,我们还将讨论计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和职责,以及监督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6. 计量误差和不确定度本章节将介绍计量误差和不确定度的概念和计算方法。
我们将解释误差和不确定度的原因和影响因素,并详细讨论误差和不确定度的控制和评估方法。
7. 计量合同和争议解决在本章节中,我们将介绍计量合同的要素和主要内容,包括计量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事项。
我们还将讨论计量合同争议解决的方法和途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合用。
以上是本的主要章节,每一个章节内容都有进一步的细化和解释。
计量主要法律法规

计量主要法律法规计量主要法律法规1. 计量法计量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目的是确保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计量法于1985年通过,1993年经修订,至今仍然有效。
计量法的执行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根据计量法,计量是指通过比较、检定、检验、校准、量值传递和计量认证等活动,以确定物质和能量等量值的过程。
计量工作的目标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2. 计量器具管理条例计量器具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规,涉及计量器具的购置、使用、维修和报废等方面的具体管理细则。
根据计量器具管理条例,计量器具是指用于进行计量的设备、工具和系统。
计量器具管理条例规定了计量器具的型式审查和定型检验,以及计量器具的购置、使用、检定和检验等管理步骤,旨在保障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计量认证管理办法计量认证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规。
根据计量认证管理办法,计量认证是指国家对实施计量活动的组织、机构、人员和计量器具等相关事项进行核准和认定的行为。
计量认证管理办法规定了计量认证的申请条件、程序和评价标准,以及认证机构的管理要求。
通过计量认证,可以增加计量活动的可信度和公信力,促进计量领域的质量改进和技术创新。
4. 《计量检定法》《计量检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于2019年通过。
《计量检定法》的实施目的是规范计量检定工作,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根据《计量检定法》,计量检定是指对计量器具、刻度和计量生产过程等进行检验、检定和测试的活动。
计量检定的结果可以作为法定计量值,为法律规定的计量活动提供基础。
《计量检定法》规定了计量检定的组织机构、检定程序和结果评定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计量检定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5. 计量单位条例计量单位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法规,用于规定和统一计量单位的使用。
根据计量单位条例,计量单位是指供计量使用的度量单位,用于表示物理量和测量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管理,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正当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计量活动的组织、实施、监管和管理。
第三条计量具有准确度、可靠性、一致性和国际通用性,计量结果作为法律、法规、规章和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依据。
本条所述的计量结果为计量实验室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采用计量方法得出的数值结果,并经计量标准认证或检定合格。
计量结果应当具有区间估计、最不利测量不确定度等指标,以确保结果的可靠性。
第四条国家实行计量单位统一制度,计量单位不得随意设定。
计量单位的设定和变更,由国家有关机关根据国际计量单位系统规定和计量技术、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批准决定实施。
第五条国家建立和健全计量管理体制,推进计量领域与科学技术、质量检验、统计、工商、标准化等有关领域的深入协调和一体化发展。
第二章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第六条计量标准是用于计量的基准,是确保计量结果准确一致的标准。
计量标准的建立、改进和废止,由国家有关机关负责进行,并依法组织实施计量标准核查和计量标准认证。
第七条计量器具是用于定量测量的仪器、装置、器材的统称。
计量器具的生产、引进、销售、使用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国家对计量器具实行许可制度,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计量器具予以型式批准或注册。
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和注册,应当符合计量技术规范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计量器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符合计量技术规范,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满足法定计量精度要求;全部型式具有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必须符合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条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对计量器具的使用负责,并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第十一条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是为了验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并及时发现和消除计量器具的超过法定计量误差的情况。
计量器具定期检定的时间间隔和检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计量技术规范规定进行。
计量法律法规

计量法律法规
(一)计量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二)计量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
(三)计量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才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七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计量监督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
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阈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1986提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计量检定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施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十三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第四章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
第十五条对社会开展经营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可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
第十六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