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辩护如何规避风险——北大教授绝招
如何预防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与解决应对策略

如何预防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与解决应对策略在现代社会中,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给个人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损失。
因此,预防刑事法律风险并采取适当的解决应对策略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一些有效的方法和计策,以帮助人们减少或避免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
一、了解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首先,了解与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预防刑事法律风险的基础。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该对自己所从事的行业领域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并遵守相关法规。
及时关注并了解相关法律的修订和更新,以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二、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其次,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于预防刑事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企业应该制定明确的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企业内部的规定。
同时,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止风险的蔓延和恶化。
三、加强对合同和协议的管理合同和协议是预防刑事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与他人进行业务往来时,应该注重合同和协议的起草和签订。
在起草过程中,要详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此外,对于重要的合同和协议,应该进行法律审核,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对付款和财务管理的控制刑事法律风险往往与财务管理和资金流动有关。
因此,在预防刑事法律风险过程中,加强对付款和财务管理的控制至关重要。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查。
同时,对于涉及财务的重要决策和行为,应该形成相关的审批程序,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积极应对并解决纠纷即使做了充分的准备和预防工作,刑事法律风险仍然可能发生。
当面临刑事法律风险时,积极应对并解决纠纷是必不可少的。
在解决过程中,应该与法律专业人士合作,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意见。
同时,要保持积极的沟通和合作态度,以达到较好的解决方案。
六、建立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形象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形象可以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有效的保护。
通过真诚友善的待人接物和公正诚信的经营行为,个人和企业不仅可以赢得他人的尊重和信任,还可以降低与他人之间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如何避免和减少刑事辩护风险

The real happiness of life lies in being able to contribute to a cause, and I realize that it is a great caus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如何避免和减少刑事辩护风险(一)、摆正位置,目标都是为了“保护人权,公正司法”。
(二)、端正心态,刑辩律师在法庭不要以攻击对方作为追求目标,而应是以说服法官为主要任务,得理不人。
庭审结束后,刑辩律师应主动上前与公诉人握手“言和”,对公诉人行使职务的行为表示理解,从而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
我们知道律师做刑事辩护并不是百分百就能达到预期效果,很多时候刑事辩护是存在不小风险的,所以在辩护的过程中才会有风险代理这个词。
那么该如何避免和减少刑事辩护的风险,尽可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利益?将在下文中为你介绍。
任何一项事业都存在风险,但刑辩业务的风险却大不同于其他的风险。
它能使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被吊销执业证,更能让一个成名的大律师沦为阶下之囚。
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存在问题,但在没有改变之前,作为律师应当注意规避这种风险。
当然这不是说做刑事案子不要投入。
需要投入,透彻地了解案情,甚至是熟知每一个细节,不投入进去肯定是做不好的。
但是你又要保持一定的距离,要注意自我保护,如果你把自己都投进去了,你怎么保护你的当事人?所以我认为,刑辩律师在发展开拓业务的同时,应当做好刑辩业务风险的防范。
(一)、摆正位置首先我认为,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得罪公诉人、法官毫无意义。
我每年都要承办近百起刑事案件。
每年都有五、六起案件被宣告无罪或检察院撤案,并且,截止今日,尚无一人被判处死刑(被处决)。
但我从不得罪公诉人和法官,因为我明白,控、辩、审三方虽然在法庭立场各异,观点不一,甚至控辩双方针锋相对,但共同追求的目标都是为了“保护人权,公正司法”。
所以刑辩律师没有任何必要为使辩护权而得罪公诉人和法官。
刑事辩护的技巧与风险防控

刑事辩护的技巧与风险防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代表被告人提出辩护意见、策划辩护战略,以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法律职责。
刑事辩护的技巧与风险防控,对于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要求较高。
以下是刑事辩护的技巧与风险防控的介绍。
一、刑事辩护的技巧1.深入调查研究:律师应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案件的所有细节和背景信息。
通过搜集证据、还原事实,找出可能存在的证据不完整、程序违法等问题,为后续辩护提供依据。
2.合理把握辩护立场:律师在辩护时应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合理把握辩护立场。
通过对证据的解释和论证,提出合理的解释和辩护观点。
3.善于利用法律知识:律师应掌握扎实的法律知识,善于运用相关法律理论和案例来加强辩护观点的可信度。
通过法律逻辑的运用,使辩护观点更有说服力。
4.灵活用证辩护:律师在辩护中应善于运用各类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通过证据的引用和解读,有效地辩护。
5.善于应对问题:律师在辩护时可能面临各种问题和质疑。
律师应准备充分,通过自信、清晰的表达,应对法官、检察官或其他辩护方的质疑和批驳。
二、刑事辩护的风险防控1.法律风险:刑事辩护涉及法律规定与程序,律师应对法律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
如提前阅读并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了解可能的辩护策略和法律漏洞。
2.证据风险:律师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应谨慎,避免非法或证据不全面的证据,以免给辩护造成不利影响。
3.证人风险:刑事辩护中常常需要证人作证。
律师应对证人进行严格的筛选,准备充分的提问和反问,防范证人作伪证或受外界压力影响。
4.舆论风险:刑事案件涉及到的重大社会舆论压力较大。
律师应注意舆论动态,及时应对,避免舆论对案件的不利影响。
5.无辜推说风险:为了辩护的需要,律师可能需要采取一定的策略,包括无辜推说策略。
律师应权衡利弊,避免无辜被牵连或造成不良后果。
6.职业道德风险:刑事辩护涉及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身份尊严等重大权益。
律师执业风险及规避方法

律师执业风险及规避方法
律师执业存在一定的风险,以下是几种可能的律师执业风险及规避方法:
1. 法律责任风险: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疏忽、错误或失误,从而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为规避该风险,律师应当在承接案件前对案情进行充分了解,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与策略,严格按照法律标准和职业道德要求开展工作。
2. 客户信任风险:律师可能面临客户不信任的情况,例如客户担心律师不爱惜隐私,不保护客户利益等。
律师应当对客户信息和利益进行保密,并充分沟通和交流,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3. 职业声誉风险:律师执业中可能遭遇声誉受损的情况,例如因案件败诉、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在社会上受到负面评价等。
为规避该风险,律师应当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准则,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并与其他律师保持友好合作关系。
4. 客户付款风险: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客户可能无法或不愿意按时支付律师费用。
律师应当在受理案件前与客户明确律师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并签订书面合同以确保权益。
5. 法律变动风险:法律环境的变动可能对律师的执业产生影响,例如新法规的出台、某一领域法律风险的增加等。
律师应当及时关注法律动态,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应对风险。
总之,律师执业风险的规避方法包括:充分了解案情、保护客户利益、建立信任关系、恪守法律职业道德、明确律师费用,并及时关注法律动态。
通过这些方法,律师能够更好地规避执业风险,保证自身及客户的权益。
律师如何规避执业风险

律师如何规避执业风险第一篇:律师如何规避执业风险律师如何规避执业风险,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南京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宪成2003-12-01 14:02:29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律师在以法治为主要特征的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几乎每一个市场经济领域中都可以看到律师的工作成绩和痕迹。
由于市场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律师的工作范围也越来越广。
在律师工作中影响其结果正确性的因素也非常多。
因此,律师也因所执业务的特殊性而被要求承担责任,并且这种责任的产生受各种非律师所能控制的因素的影响,于是律师业务就存在了风险。
律师的执业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民事方面的风险。
律师从事诉讼及非诉讼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导致损害相关人的利益,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使当事人丧失胜诉的权利或机会,超越代理权限,特别是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对外投资决策时大量需要律师的工作结论和专业判断,如企业对外投资需要律师的专业调查分析和专业判断,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
律师的工作成为企业决策的前提和重要依据。
因此,如果律师的工作过程及工作结论存在错误,就可能导致产生委托人要求律师赔偿损失的风险。
2、刑事方面的风险。
律师执业过程中因操作程序不合法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如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涉嫌伪证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包庇罪,特别是《律师法》、《刑诉法》、《新刑法》相继的颁布施行,因此受到法律惩罚而使律师执业风险遇到前所未有的巨大风险。
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因素:通常情形下,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的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双方并无利害关系冲突,但这并不排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某些客户由于种种原因,为了自身利益,未能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会使律师对事实的了解产生偏差。
比如,对某个关键问题的陈述前后不一导致律师工作中的判断错误,事后又将责任推给律师。
2、律师执业水平的局限性。
律师工作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进行逻辑推理后作出判断和结论,因此,除客观事实外,律师个人的法律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判断能力成为产生律师执业风险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刑事辩护律师职业风险的防范

刑事辩护律师职业风险的防范发布日期:2011-01-02 作者:郭存贞律师刑事辩护律师职业风险的防范一、律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不得调查取证。
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只有经过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才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三、如果律师需调查取证,为避免风险,应尽可能申请检察院或法院收集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四、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必须由两人进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邀请与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
五、律师调查取证时,所有调查材料中均应有律师对被调查人要求如实提供证言和被调查人同意接受调查的记载,证人应当在其认可的证言上逐页签名,涂改的地方应有证人补正的笔迹。
如有证据须在开庭时质证,应提前向人民法院确认提交证据的期限。
六、律师不得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七、律师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也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八、律师在一审审判阶段复印的案卷材料,在开庭前不得以复印或其他方式向被告人亲属提供。
九、未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出示或者提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材料和证据,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十、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遵守有关规定。
不得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或者非律师一同会见;未经看守机关同意,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传递任何物品;不得将通信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未经允许,不得拍照、摄像。
十一、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威胁、引诱、欺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陈述;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提供方便。
十二、律师不得以诱导、暗示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在了解案情和提供咨询时正面了解,正面回答,不应采用暗示的方法。
十三、律师不得泄露案件秘密。
如何预防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与解决

如何预防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与解决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可能面临的与刑事犯罪相关的法律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人身安全、财产利益和声誉受到损害,因此预防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介绍如何预防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并提供解决这些风险的方法。
1. 加强法律意识首先,要预防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个人和组织都应该加强法律意识。
这包括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和尊重他人的权利,以及遵守道德和职业操守。
在面临复杂的法律环境中,理解和熟悉法律是至关重要的,可以帮助我们避免违法行为并及时发现潜在的法律风险。
2.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其次,个人和组织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来预防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
这包括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力范围,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和审计机制等。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可以减少潜在的漏洞和机会,防止员工滥用职权和从事违法活动,从而降低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概率。
3.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另外,通过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可以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从而有效预防刑事法律风险。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刑事犯罪的类型和预防措施、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等。
通过定期组织培训和教育活动,使员工了解法律的底线和红线,并教育他们如何正确处理与法律相关的问题,从而有效降低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
4. 寻求专业法律咨询和合作最后,当面临刑事法律风险时,个人和组织应该主动寻求专业法律咨询和合作。
在法律问题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往往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来解决。
与具有专业法律背景的律师或法律顾问合作,可以帮助个人和组织及时识别和应对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和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预防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和解决是每个人和组织都应当重视的问题。
加强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员工培训和寻求专业法律咨询和合作是预防和解决刑事法律风险的关键。
如何防范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

均有可能遭到追究。
对此,翟建表示,虽然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豁免权,但“我认为这不够,我认为律师为执业而为的行为均应豁免。
”否则,草木皆兵的辩护律师何敢开拓、发展其辩护业务?翟建呼吁社会理解法律上设置辩护制度的原因、理解辩护律师是干什么的,“希望社会的法治理念都得以提高,希望社会明白,设立律师辩护制度的初衷是避免冤枉好人、避免公民财产自由甚至生命被公权力随意剥夺。
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其犯了滔天罪行,都有权得到辩护。
律师为的不只是每一个具体的被告人,其工作的整体意义是保护每一位潜在的被告人、每一位公民。
”钱列阳立法漏洞带来执业风险“被告人是否有权在开庭前阅卷?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并未作出规定。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钱列阳表示,这导致实践中发生诸多不一致,并直接给律师执业带来风险。
比如,辩护律师常希望将自己复印到的案卷交被告人看,使之了解自己被指控的证据,进而同被告人交流、以达到更好辩护的目的,而检察机关则认为,只有到了法庭上才能让被告人知道其被指控的证据。
“律师可能因此被控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等罪名。
”钱列阳指出,立法漏洞之二来源于刑法第306条。
“第306条规定伪造证据的律师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何以界定伪证?若被告人由于各种原因翻供,同其接触过的辩护律师是否要承担责任?”在钱列阳看来,辩护律师在法律范围内教当事人作对其有利的供述并非违法,“我建议律师们依法执业,不可故意教被告人作虚假口供。
我同时希望立法者看到,被告人的口供一大特点就是有较大的可变性,实践中,被告人可能此时认罪,彼时又不认罪,可能此时交待、彼时翻供。
原因或许是被告人自己想法发生改变,也可能是受人教唆,难道辩护律师均要为此承担责任?”国外有句老话,“律师最大的敌人是当事人”。
多年辩护律师的执业生涯让钱列阳深深感受到,来自被告人、委托人的各种压力常令人无法承受,有些被告人为了打赢官司,不惜制造并向律师提供虚假证据,之后将法律责任推到律师身上,“有时,被告人会以高额的律师费用,强求律师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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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辩护如何规避风险——北大教授谈近年来,频繁见诸于新闻媒体的律师被判刑的报道,使刑事辩护成为律师最危险的职业活动之一。
近日,贵州省律师协会制订出台《贵州省死刑案件辩护规范指导意见(试行)》,将死刑案件辩护中律师应注意的要点集中收入,以此规范和指导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辩护行为,提高律师对死刑案件辩护的质量。
这个《意见》是我国西部地区首个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指导规范。
律师刑事辩护如何规避风险-----北大教授陈瑞华结合《贵州律协死刑辩护指导意见》谈律师执业规范律师刑辩要注意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重庆打黑中倒下的律师李庄,由于其在执业活动中不规范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尽管李庄案已尘埃落定,可对李庄的行为是违规还是犯罪,社会上的观点还存在分歧,但不可否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哪些行为该做、哪些行为不该做,该做的如何去做?这确实需要为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制定一个指导规范。
不单是李庄案,近年来频繁见诸于新闻媒体的律师被判刑的报道,使刑事辩护成为律师最危险的执业活动之一,它的危险在于有时候甚至会触碰法律的高压线,如果律师不注意小节,不注意自我保护,会在危险来临时仍浑然不觉。
而来自贵州律师协会的数字表明,去年贵州有数位律师受到刑事追诉。
为了帮助律师规避执业风险,8月7日,贵州省律师协会制订出台《贵州省死刑案件辩护规范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死刑辩护指导意见),将死刑案件辩护中律师应注意的要点全部收入其中,以此规范和指导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辩护行为,提高律师死刑案件辩护的质量。
这个《意见》是我国西部首个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指导规范,是作为中国西部律师死刑案件辩护的示范版本。
2000年,全国律师协会亦曾颁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至今已有十年之久,而针对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规范在全国尚未有指导意见出台,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近年来,随着司法审判工作的推进,一系列死刑案件的误判对司法实践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这一问题的重要性甚至被提到政治的高度,提升到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层面,直接涉及到我国在世界上的形象问题。
由于在死刑案件中,律师的辩护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对案件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产生干扰。
针对此,贵州省律师协会通过长期调研,历经一年的时间与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课题组合作起草制订了《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死刑案件辩护规范指导意见(试行)》。
死刑辩护指导意见共10章102条,从死刑案件的辩护思路、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律师执业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辩护注意要点予以详细说明,为律师提供了死刑辩护的规范性示范模板。
贵州省律师协会会长王心海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机关联合发布了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律师的辩护作用进一步得到加强,但同时也加大了律师的责任。
贵州律师协会出台这个指导意见吸收了两个规则中关于律师辩护的内容,具有非常强的指导作用。
在贵州省律协副会长、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陈世和看来,死刑案件律师辩护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实际是律师在辩护中的无序状态造成的,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律师职业环境的恶化。
因而,此次贵州省律协制定的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专门列出一章??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来着重强调律师规范执业行为,以避免执业风险。
死刑辩护指导意见制定的参与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个意见总结了以往律师执业中的经验教训,尤其强调在辩护中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陈瑞华本人是全国律师维权委员会主任,近年来曾参加了数十件全国有影响的律师违法案件的调查,从中发现了一些规律性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法律上的意见,反映到有关部门后,有些律师的权利得到维护。
但是他也发现,由于个别律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甚至有些资深律师在案件的辩护中仍然出现了不应该出现的“失误”。
因而,在制定死刑辩护指导意见时,特别强调了律师许多容易忽略的“细节”。
拒绝家属无理要求拒签风险代理合同前不久,河南焦作律师愈平因违反规定将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的侦查笔录提供给家属,家属看后进行了复印,然后找到所有证人并使这些证人推翻了原来的证言。
事情败露后,当地检察机关以该律师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罪将其起诉到法院。
而据王心海会长介绍,近年贵州也有类似的案件发生。
个别委托人的近亲属拿到案件材料以后直接找证人、被害人,让他们改变证言,这在以往的案件中并非个别现象。
虽然是属于嫌疑人的近亲属违法,但是倒查的结果往往是律师泄露的资料。
特别是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律师也急于让当事人活命,他们往往应家属的不当要求做出超越法律规定的事情,不仅将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同时也会招致被告人家属的投诉。
陈瑞华说,解决律师和委托人家属纠纷的最好办法是委托事项要书面约定,强调要把律师不能做的写入合同,尤其是法律不容许律师做的一律不做,比如说法律有规定,禁止把笔录给嫌疑人近亲属,律师就不能给。
律师的自我保护意识非常重要,否则委托人投诉律师的情况就会大量出现。
陈瑞华认为,这与律师代理案件之初没有明确约定有关。
书面约定律师不能为当事人做违法之事,这对律师是很好的自我保护手段。
陈瑞华指出,风险代理在目前的死刑案件辩护中比例很高,人活了,律师会有一大笔收入。
许多律师在高额的金钱诱惑下往往铤而走险。
死刑辩护意见则明确规定律师不能与委托人签订风险合同。
陈瑞华认为,律师签订高额风险代理容易导致“辩护律师当事人化”,因为这个钱进来容易。
如果当事人给律师打了100万,律师就可能拿出20万来做非法活动,因为这样才能保住那80万,这在刑事辩护中已不是个别现象。
律师这样做不仅对自己非常危险,同时还会为法官提供腐败的机会。
“风险代理加大律师的执业风险,葬送了许多律师的前程。
因此,为了保护律师,把不要签风险代理合同最终写入《贵州省死刑辩护规范指导意见(试行)》。
同时,意见第93条还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不得就案件结果向委托人、被告人做出不适当的承诺。
”陈瑞华说。
被告人遭遇刑讯逼供应由其自行书写材料据重庆法院一审判决显示,2009年11月24日、26日及12月4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在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教唆其在法庭审理时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以推翻龚刚模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
12月3日,李庄在某酒店内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其编造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
沸沸扬扬的李庄案引起广泛关注,而李庄本人最大的失误是教唆龚刚模称自己遭遇刑讯逼供,并亲自出马为其搜集证据。
不管李庄如何辩解,但他无法出示龚刚模自己书写的遭遇刑讯逼供的材料。
陈瑞华指出,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最怕嫌疑人翻供和提出刑讯逼供指控,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是被告人主动翻供的,还是律师教唆的,这一点很难说清楚。
李庄案的教训就在这里。
因此,有关刑讯逼供尽可能让被告人提供书面资料,不可进行教唆。
为此,《贵州省律协死刑辩护规范指导意见(试行)》第97条规定,会见时,被告人提出遭受刑讯逼供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辩护律师应让其书写相关材料。
被告人没有书写能力的,辩护律师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交被告人签字确认。
同时规定,律师不得教唆、引诱、指使、帮助被告人翻供或者做出被刑讯逼供的虚假陈述。
陈瑞华指出,李庄的教训是律师不要越俎代庖,一切包办。
律师与当事人应该保持一定的距离。
总结自己多年研究刑事辩护问题的经验,陈瑞华说,律师要给当事人画路线图,由当事人自己选择道路,在刑事辩护中,律师不要唱“独角戏”,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
律师不得为被告人获得虚假立功提供意见2009年,福建莆田某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吴某的丈夫因涉嫌受贿被关押,吴某利用关系,获得一个逃犯的信息后,花钱将信息传递给被羁押的丈夫,为其创造“假立功”的减罚机会,后引起驻看守所检察官警觉。
经检察机关追查,这起“假立功”丑剧被揭穿。
该虚假立功案件曾轰动一时。
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是死刑案件,辩护人和被告人家属往往把立功作为救命稻草。
在一项统计中,60%的刑事案件有立功证据。
许多律师在死刑案件辩护当中,都在积极帮助被告人寻找立功的情节。
陈瑞华说,目前我国的看守所是侦查的第二战线,可以挖掘到许多案件线索。
为了获取这些线索,当事人会不遗余力找公安机关和看守所人员,因为要想救当事人一命,是否有立功表现对量刑关系重大。
因而,用金钱交易获取立功线索便成为公开的秘密。
陈瑞华指出:“这样做危险极大。
立功的问题极为复杂,往往真假难辨,就算出现暗箱操作,律师也不要参与,家属做是家属的问题,律师绝对不能做。
”因而死刑辩护意见第99条规定,辩护律师不得为被告人获得虚假立功证据提供帮助。
谨慎对待公诉方的证人和被害人在刑事辩护中,接触控方证人是一个最为危险的雷区。
一旦证人改变证言,等待律师的往往是牢狱之灾。
促使陈瑞华研究律师执业活动规范工作的最大动因是:“死刑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太大,律师一旦在刑事辩护中操作不恰当,甚至有违规之嫌,就会面临执业风险,甚至受到刑事追究。
”在陈瑞华看来,律师的执业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有的律师缺乏经验。
另一种情况则有个别律师职业道德、操守有问题,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注重维护社会正义,法律服务意识薄弱。
”陈瑞华认为律师工作有两个维度。
“一是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这带有些经营、服务与中介性质。
二是维护司法正义,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律师必须在两者之间选择一个恰当的界限,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个界限并不容易把握。
”“公检法机关首先行使职能、维护社会治安,但他们也想破案,想立功,想取得公诉成功。
而一旦律师出现违规事实,亦会被立即处理,这非常危险。
”陈瑞华认为,在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想要做有效辩护,就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相关的规定,同时必须做艰苦而有效的庭前准备,而不能单靠庭上辩护。
“能够有为被告人辩护的勇气,把握辩护技巧、辩护规律,才是称职的律师。
”“死刑辩护指导意见吸收了几十个律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的教训,我们特别强调对控方证人的调查核实,最好不要一个律师调查,两个律师调查最好。
”陈瑞华说。
陈瑞华特别强调对控方证人的调查核实,尽量避免一名律师独自调查,你有助理或者其他所的律师朋友也好帮助一起调查,这是增强自我保护的经验。
另外一个就是强调在征得被害人、证人的同意可以进行录音录像。
应当尽量要求证人亲笔书写,经验表明,对律师风险最大的是笔录,笔录就是你问他答,尽量让他本人写,不掺杂律师的意思。
死刑辩护意见第59条对此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对公诉方证人、被害人的调查核实,应尽量避免由一名律师进行。
辩护人在征得证人、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对公诉方证人进行调查核实时,辩护律师应当首先要求证人亲笔书写证词;然后查看证词原件,对证人的亲笔证词进行复核,并制作复核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