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法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适用
论刑事责任年龄_刑法论文(1)

论刑事责任年龄_刑法论文(1)论文摘要一、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
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人提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如果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条途径,则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一种短期行为,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打击范围,将会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被列入刑法追究的视线,受到刑法的调整。
因此,仅靠修改刑法的犯罪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则是扩大了刑法特殊预防的功能,这不仅对整个社会不利,而且对于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长也极为不利,可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只是一种消极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未查清的分情况处理三、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1)新刑法规定中的问题(2)解决途径四、关于我国新刑法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性的建议(一)该款规定的罪名与相关罪名的包容问题(1)强奸罪是否包括奸淫幼女罪(2)抢劫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3)贩卖毒品罪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二)非该款法定罪名的犯罪的加重情节包含上述法定犯罪行为的处理(1)强奸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2)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三)解决途径论文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认定责任范围存在问题及建议一、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据报道:“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
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由于他们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
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人提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
从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线之设置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线之设置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线的设置问题逐渐成为法学界、社会学界乃至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
它既是国家对未成年人进行刑事追责的起始点,也是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政策的重要指标。
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历经多次调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深刻认识和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政策的不断变化。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未成年人犯罪形式的多样化,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设置是否仍然合理,是否能够有效地平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社会公共安全,成为了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简述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重要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不仅是一项法律问题,更是一项关乎社会伦理、青少年发展和国家未来的重大议题。
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体现了社会对未成年人认知和判断能力的认识。
根据心理学和神经科学的研究,未成年人的大脑发育尚未成熟,特别是在负责判断和冲动控制的区域。
设定一个合理的刑事责任年龄,能够反映出社会对未成年人认知局限的理解和宽容。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脆弱群体,更容易受到外部环境和不良因素的影响。
设定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未成年人因一时冲动或受他人影响而做出违法行为,给予他们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再者,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对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教育和矫治,而非严厉的刑事处罚,可以帮助未成年犯罪者认识到错误,改正行为,避免其成为惯犯。
这种做法更符合刑罚的教育和矫正功能,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也是国际人权标准的要求。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明确指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应当以教育和康复为目的,而非简单的惩罚。
我国作为这些国际公约的签署国,设定合理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履行国际义务、展现大国责任的表现。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刑罚根据分析及其司法适用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刑罚根据分析 及其司法适用
总第 344 期
专题研究 Zhuan Ti Yan Jiu
专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司法适用问题
主持人语: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为应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生效)将 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至十二周岁,确立了三个实体法上的要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程序。 为了准确地理解和适用上述要件和程序,策划了本专题。第一篇文章分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刑罚根 据,从报应论、一般预防论和特殊预防论阐释追诉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司法适用问题。第二篇文 章探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中“情节恶劣”要件,参考司法实践和借鉴国外的经验,阐释对情 节恶劣要件进行把握时必须赋予充分的裁量权,并遵循未成年人司法的基本要求。
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的情况下,“恶意补足年龄 规则”对于限制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具 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依照现行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 十四周岁的人,即便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 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也应当在经最高人民 检 察 院 核 准 追 诉 后 , 方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 犯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 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前提,具备报请 核准的前提并非均应予以核准。最高人民检察 院核准追诉不仅是程序性规定,而且蕴含了实 体性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从实体上把 握是否具有核准追诉的必要性。刑法没有明文 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实体标准,本 文认为核准追诉标准可以参酌“恶意补足年 龄”规则来把握,即只有在现有证据已经充分 证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明确知 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并对此具有控制能力的情况 下,方可核准予以追诉。换言之,已满12周岁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并非绝对推定有责任能 力,而是根据个案予以判断。即使行为人犯故 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 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如现有证据 表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缺乏明确的辨认 控制能力,则应以“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为 由不予核准追诉,以此限制低龄未成年人犯 罪的追诉范围,实现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的 平衡。
论文-浅析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大学毕业论文姓名教育层次学号分校专业法学教学点指导教师日期【论文摘要】:一、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二、中外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三、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现状概述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四、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未查清的分情况处理五、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1)新刑法规定中的问题(2)解决途径六、关于我国新刑法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性的建议(一)该款规定的罪名与相关罪名的包容问题(1)强奸罪是否包括奸淫幼女罪(2)抢劫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3)贩卖毒品罪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二)非该款法定罪名的犯罪的加重情节包含上述法定犯罪行为的处理(1)强奸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2)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三)解决途径七、参考文献【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认定、责任范围、存在问题及建议【目录】:一、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3页二、中外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3-4页三、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现状概述…………………………4-5页四、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5-6页五、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6-7页六、关于我国新刑法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性的建议…………7-10页七、参考文献………………………………………………………………10页浅析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1】是中国刑法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新的社会问题随之出现,与此同时中国刑法理论界对这一问题进行广泛而较为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新的理论观点。
本文仅就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之现状结合社会现实问题对这一论题予以探讨。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一、概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反映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
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同时深入研究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措施提供有益参考。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和比例均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上升态势。
这些犯罪行为涉及暴力、盗窃、抢劫、毒品等多个领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安全感和危害。
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性和危害性不容忽视,如何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我国社会治理面临的重要课题。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过程中,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界限。
合理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能够平衡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安全之间的关系,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和矫治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标准不统与犯罪趋势不相适应等,亟待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1. 背景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及其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呈现出一种令人担忧的趋势。
司法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且犯罪类型日趋复杂。
这一现象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构成了严重威胁。
从犯罪类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涉及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网络犯罪等。
校园暴力问题尤为突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
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现象也愈发严重,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蚀问题不容忽视。
从犯罪原因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
家庭监护的缺失、学校教育的不足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等都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对刑法修正案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商榷

对刑法修正案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商榷刘宪权*石雄M【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与严重的故意伤害 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关于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争议焦点始终停留在 问题表面,很难形成统一定论。
设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本质上是一个立法问题,应当回归立法机理,从刑事 政策、刑法解释学与立法技巧三个方面反思其调整的合理性。
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违对未成年人特殊 保护的刑事政策,且不能实现刑法解释学的体系自洽。
“一刀切”的立法形式更具有现实可行性。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刑事政策刑法解释学立法技巧引言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事件屡见报端。
2020年4月,安徽省郎溪县13岁的杨某某杀 害堂妹杨某婷后抛尸;2019年7月,宁夏永宁县12岁的苏某用木板击打6岁的亲戚李某某致其死亡;2019年3月,江苏省建湖县13岁的邵某因不服管教,将其母杨某杀害;2019年1月,湖南省涟源市13岁的严某灵持刀捅伤同班同学贺某涛,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这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低龄未成 年人因不满14周岁而无法得到刑事制裁的事件,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
由此,业内有关降低最 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为回应民众关切,《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关于最低刑事责任 年龄的规定,即在特定情形下,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毋庸置疑,立法对社会 关切迅速作出反应,体现了我国刑法“以人民为中心的温度”。
®然而,刑事立法绝不仅仅只要回应“民意”,还需要科学而严谨的理论分析论证。
对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否降低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一 直颇有争议,各种观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鉴于此,本文拟在深人分析学界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将目光 拉回到设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机理,以探讨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修法是否具有合理性。
一、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之争理论界关于调整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大体存在“降低说”“维持说”和“补足说”三种观 点。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盗传必究案例分析1.案情:徐某某,男,20XX年4月21日出生,某校初三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因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
20XX年3月17日晚上,徐某某在街上闲逛时发现赵某(女,13岁)一人在家学习,便从赵某家窗口跳了进去,对赵某说要跟她玩玩(指发生性关系),赵某骂他流氓,要他滚出去。
徐某某打了赵某两耳光,随即脱下赵某的裤子与赵某发生了性关系。
临走,徐某某要赵某拿点钱给他。
赵某说没钱。
徐某某又打了赵某一巴掌,并说“你老老实实待着,不许喊不许跑!”随后便在赵某家中翻箱倒柜,结果只搜到160元钱。
这时,徐某某听见外面有说话声,便立即从窗口跳出逃跑。
赵某即大喊起来。
经过此地的王某夫妇听见喊声追赶过去,将徐某某抓住并送至派出所。
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对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答:(1)徐某1/ 9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分)(判断正确者得分。
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分)(3)本案中,徐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劫取其家中财物,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构成犯罪,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分)(4)徐某某出于两个犯罪的故意,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因而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2分)(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试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

试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凸显,引起了广泛关注。
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判定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标准,其设置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共安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问题,分析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利弊,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体系,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基础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
它是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高度关注。
对于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其理论基础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从生物学和心理学角度来看,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和信息获取的便捷,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速度普遍加快。
他们更早地接触和理解社会,更早地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和世界观。
从科学角度讲,适当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其合理性。
从法律公平性和正义性的角度出发,每个人都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虽然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殊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完全逃避法律责任。
特别是在一些严重犯罪中,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他们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从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角度考虑,通过设定合适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对那些严重违法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惩罚,以防止他们继续犯罪,同时也可以对其他未成年人产生警示作用。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我国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也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趋势。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不断调整其刑事责任年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
它既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必然结果,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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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法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适用「内容提要」19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条件从原来明文规定的5种犯罪修改规定为8种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犯罪。
但在对刑法条文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可以发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并非只对该8种罪名负刑事责任。
其中,第一,关于故意杀人罪,应当包括:(1 )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2 )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使故意杀人成为特定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第二,关于强奸罪,应当包括奸淫幼女罪。
第三,关于抢劫罪,应当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但关于贩毒罪,则不能包括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
「英文摘要」The new criminal code,passed by the NPC in; 14; March; 1997,changed the extents of offences for which minors between; theage; of; 14-16(called; the; person; of; assuming; relativelycriminal liability age)are criminally responsible for; from; 5offences stipulated in the old code 8 offences in the new code,that is,the offences of intentional killing,causing; others'severe injury or death in the course; of; intentional; injury,rape,robbery,trafficking drugs,arson,explosion,putting; inpoison.After comparative studies on the; clauses; of; the; newcode,it can be found that the persons of; assuming; relativelycriminal liability; age;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certainoffences other than those 8 specified ones.First,the; offenceof intentional killing should; include:(a)the; offences; ofconverting other types of offences; into; intentional; killing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the; code;(b)theoffences in which intentionally causing someone's death; leadsto; aggravation; resul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pecificprovisions of the code.Secondly,The offence; of having; sexualintercourse with a young girl under the age of; 14; should; beincluded in; the; offence; of; rape. Thirdly,the; offence; ofrobbery should cover the offence; of seizing; guns,ammunitionand explosives.The reason; for; the; widening; explanation; isthat those; offences; are; commited; with; the; same; stly,; the; offence; of; trafficking; drugs; should,nevertheless,not; involve the offence; of; smuggling,transporting and manufacturing drugs; because; the; differentcriminal; measures are used in commiting these offences.「关键词」刑法/刑事责任/年龄criminal code/criminal liability/age「正; 文」1997年3月14 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法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条件即犯罪种类作了较原刑法相当大的修改。
新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依照新刑法第3 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应对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法律未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是否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限于对上述8 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呢?在对新刑法其他条文进行比较研究之后,便可以发现问题并不那么简单。
笔者对此略抒管见,希望求教于刑法学界同仁。
一、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理解与适用故意杀人罪,一般应当理解为新刑法第232 条所规定的故意实施的杀人行为。
但是,由于刑法条文的特殊立法处理,在其他条文所规定的犯罪中,也有若干罪名涉及到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值得特别予以研究。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应当注意:(一)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
例如,新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一般情况下已满14岁不满16 岁的人是不能构成本罪的。
但是,如果非法拘禁行为人在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同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依照新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
[1]又如,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的,根据新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依照新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
[2]因此,对处于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因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并且以暴力致被害人死亡的,或者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的,其行为依法已经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于刑法条文的特别规定而使故意杀人成为特定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例如,新刑法第239条所规定的绑架罪,其基本犯罪构成包括两种犯罪行为,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其加重犯罪构成也包括两种加重犯罪结果,即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所谓“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在这里,立法者并没有将故意杀人的结果作为转化犯来加以规定,而是将绑架犯罪中的故意杀人结果作为结果加重犯来加以规定,即仍定本罪,而不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注:我国刑法学界学者对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罪过形式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结果加重犯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另一种观点认为,结果加重犯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而不能是出于故意(参见杨春洗等主编:《刑事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12月版,第260页)。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并且在本文中按此观点将新刑法第239 条中所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归入结果加重犯的范围。
)虽然依照该法条的特别规定,对绑架过程中的故意杀人行为仍然定为该罪,而不定故意杀人罪,但是,不能否认,作为绑架罪加重犯罪构成的故意杀人行为与结果,已经完全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即该种行为同时也触犯了故意杀人罪的罪名。
因此,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行为的,虽然对其绑架行为依照新刑法的规定不能单独定罪,但是,其所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却触犯了新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尽管这样定罪,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对各共犯分别定为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不同罪名的现象,但是,由于在该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中,确实具备故意杀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因此,这样定罪并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二、关于强奸罪的理解与适用根据新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条并未明定在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因此,实践中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奸淫幼女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值得研究。
应当承认,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奸淫幼女罪与强奸罪一直是两个不同的罪名。
如果仅从不同的罪名上理解,就只能认为相对刑事年龄阶段的人只应对强奸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不对奸淫幼女行为负刑事责任。
不过,笔者认为,不应把法条的这一规定仅仅理解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对强奸罪负刑事责任,而不对奸淫幼女罪负刑事责任,而应当理解为既包括强奸罪,也包括奸淫幼女罪。
其主要理由是:首先,这样理解不符合司法实践惯例。
在原刑法第14条第2款中,对于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都没有明确规定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负刑事责任范围的犯罪种类。
但是,原法条却在明确列举了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等5种犯罪之后,又以“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这样的概括性词语留了个余地,由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根据行为的危害程度来具体划定犯罪的种类范围。
从审判实践看,各地司法机关对于相对刑事年龄阶段的人犯了强奸、奸淫幼女、重大盗窃、爆炸、投毒等犯罪的,即危害程度相当于杀人、伤害、抢劫、放火等犯罪的,均一直按照“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追究了刑事责任。
其次,这样理解也不符合新刑法分则具体法条规定的逻辑涵义。
修改后的新刑法虽然只把强奸罪列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负刑事责任的犯罪种类,而没有把奸淫幼女罪同时予以明列。
但是在原刑法和新刑法分则的具体法条上,奸淫幼女罪都是作为强奸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加以规定的。
新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这一规定是与原刑法第139条第2款基本一致的。
按照我国刑法学理论对于刑法术语的研究,在语词上把“以……论”或“以……论处”认为是一种立法类推或推定,即是一种“准”行为、“准”主体、“准”对象的立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