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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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探讨

对我国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探讨

对我国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探讨作者:梁子宇来源:《青年时代》2020年第02期摘要: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逐渐深刻化,社会各界对调整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不断升高。

目前,我国现行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于1997年被制定后未有修改,考虑到我国国情出现了较大变化,该制度可能存在需要修改以符合我国社会现实的因素。

本文在介绍了我国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前提下,对修改相关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社会变化;认识与控制能力;主观恶性一、我国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评价我国现行刑法对实行危害行为并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具有以行为年龄为依据、相对明确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原则。

其中,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所实施的任何危害行为,均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行为,《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措施仅有“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一条。

上述条文自1997年《刑法》制定并颁布以来,并未做出任何实质性修改。

在信息科技尚不发达,未成年人认知、识别能力发育相对现代较为缓慢的当代社会,将相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设定为14岁符合当时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情况,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具有较强的合理性。

但是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程度相对过去已有显著升高的现代社会,以我国1997年社会状况作为参照制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否已经表现出了法律所固有的滞后性局限,则是一个为现代刑法学界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即便不能否定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因年幼而尚无完全辨认、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人權保护作用,该制度在某些典型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案件中,也有被部分生理上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最低责任年龄,却在心理上已具备相对成熟认知能力犯罪行为人作为保护伞利用之嫌。

制定更为严格的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是我国刑法立法工作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可行性调查研究报告

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可行性调查研究报告

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可行性调查研究报告一、背景介绍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起始年龄。

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定为16岁。

在现实社会中,随着社会发展和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社会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呼声也越来越高。

本报告旨在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二、现行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存在的问题1. 社会犯罪率上升: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上升趋势。

根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16-18岁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尤为明显。

2. 刑事责任年龄过低:目前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定为16岁,对一些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认定存在一些争议。

一些未成年人明知故犯,却因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而无法承担法律责任。

3. 未成年人犯罪后的教育矫正不足:对于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后,教育和矫正措施不够完善,未能使其真正认识到错误和进行改正。

三、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可行性分析1. 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特点:根据心理学研究,未成年人的认知、控制力、自制力等都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不能简单地按照成年人的标准来衡量。

2. 社会教育和矫正体系的完善:在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之前,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措施,通过教育和矫正帮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以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3. 司法实践经验的借鉴: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多方面考察和比较,从而得出更符合我国国情的结论。

五、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风险与挑战1. 法律法规不完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需要结合我国的法律法规,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等方面尚不完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

2. 社会舆论压力: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不同群体对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会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调整的进程和结果。

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可行性调查研究报告

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可行性调查研究报告

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可行性调查研究报告一、课题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未成年人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而在刑事责任年龄方面,各国对于未成年人的起刑年龄设定也有所不同。

在一些国家,刑事责任年龄较低,而在另一些国家则较高。

这些不同的制度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带来了影响。

本次研究旨在探讨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可行性,以期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有所帮助。

二、研究目的1. 调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实际情况和犯罪类型,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提供依据。

2. 探讨不同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设定对未成年人社会适应能力和心理健康的影响。

3. 分析不同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设置,比较其优劣和影响。

4. 探讨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制度、法律和社会影响,提出可行性建议。

三、调查方法1. 文献资料法:通过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调查报告和法律文书,收集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和刑事责任年龄设置的相关资料。

2. 实地调研法:走访相关部门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和法律专家,了解他们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看法和建议。

3. 问卷调查法:设计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问卷,对社会大众进行调查,了解他们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态度和看法。

四、研究内容1.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情况分析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实际情况和犯罪类型进行分析,了解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趋势,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提供数据支持。

同时还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社会背景进行分析,探索有效的预防和干预措施。

3. 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可行性分析从法律、制度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可行性。

同时考虑到不同国家的现实情况和社会文化差异,提出可行性建议。

五、结果分析1.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情况分析根据数据统计和实地调研,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呈上升趋势,且其中以盗窃和打架斗殴等轻微性质犯罪为主。

同时发现家庭教育、校园安全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有一定影响。

2. 不同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设置的影响在比较国际上的刑事责任年龄设置时发现,不同国家的设定差异较大,但普遍趋势是将刑事责任年龄上调,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一、概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反映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

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同时深入研究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措施提供有益参考。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和比例均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上升态势。

这些犯罪行为涉及暴力、盗窃、抢劫、毒品等多个领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安全感和危害。

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性和危害性不容忽视,如何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我国社会治理面临的重要课题。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过程中,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界限。

合理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能够平衡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安全之间的关系,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和矫治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标准不统与犯罪趋势不相适应等,亟待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1. 背景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及其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呈现出一种令人担忧的趋势。

司法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且犯罪类型日趋复杂。

这一现象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构成了严重威胁。

从犯罪类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涉及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网络犯罪等。

校园暴力问题尤为突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

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现象也愈发严重,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蚀问题不容忽视。

从犯罪原因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

家庭监护的缺失、学校教育的不足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等都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可行性调查研究报告

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可行性调查研究报告

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可行性调查研究报告1. 引言1.1 研究背景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未成年人达到多少岁后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标准。

目前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即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价值观的变化,有人呼吁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至更高的年龄。

这一问题已经引起广泛讨论和争议,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犯罪预防等多个方面。

在人们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是否适时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研究拟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可行性进行深入探讨,通过对相关立法现状分析、调查方法的采用、调查结果的呈现、风险分析的评估和政策建议的提出,旨在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并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支持。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探讨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可行性及其对社会和个体的影响。

具体来说,我们旨在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当前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立法现状,分析社会对此问题的态度和看法,探讨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可能带来的影响和风险,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通过研究目的的明确,我们将能够全面地了解这一问题的现状和趋势,为相关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建议。

希望通过本研究可以促进社会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问题的关注和讨论,推动相关政策的完善和调整,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1.3 研究意义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方式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通过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可行性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当前问题的现状,并为未来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依据。

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

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制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犯罪行为做出合理的惩罚和教育。

试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

试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

试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凸显,引起了广泛关注。

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判定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标准,其设置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共安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问题,分析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利弊,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体系,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基础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

它是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高度关注。

对于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其理论基础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从生物学和心理学角度来看,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和信息获取的便捷,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速度普遍加快。

他们更早地接触和理解社会,更早地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和世界观。

从科学角度讲,适当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其合理性。

从法律公平性和正义性的角度出发,每个人都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虽然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殊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完全逃避法律责任。

特别是在一些严重犯罪中,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他们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从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角度考虑,通过设定合适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对那些严重违法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惩罚,以防止他们继续犯罪,同时也可以对其他未成年人产生警示作用。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我国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也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趋势。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不断调整其刑事责任年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

它既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必然结果,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重要举措。

刑法中的犯罪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问题

刑法中的犯罪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问题

刑法中的犯罪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问题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与制裁的法律框架。

其中,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是指在法律上规定的年龄界限,即达到该年龄以下的人不享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价值观的不断变化,犯罪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犯罪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问题所带来的挑战,并介绍不同国家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方式。

1. 犯罪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法律依据在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都对犯罪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并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中国刑法中,根据《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时,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

同时,许多国际法律文件也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2. 犯罪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挑战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变化,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在实际应用中遇到了一些挑战。

首先,一些儿童和青少年长期接触犯罪环境,容易受到不良影响,导致年龄较小的个体也参与犯罪活动。

其次,一些犯罪行为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杀人、强奸等严重罪行,这使得人们质疑是否应该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提高。

最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处理也面临着改判成人的争议,即对于某些严重罪行,是否应该将未成年人裁定成人犯罪而给予相应的刑罚。

3. 不同国家的处理方式不同国家对犯罪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问题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

例如,在美国,根据不同州的具体法律规定,年龄界限为18岁或者16岁。

对于严重罪行,如杀人等,一些州将未成年人裁定为成人犯罪,并给予相应的刑罚。

而在德国,法律规定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设定为14岁,但对于未满21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可以降低刑罚。

此外,一些国家也采取了教育和预防犯罪的手段,以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

4. 应对犯罪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问题的建议针对犯罪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犯罪环境、犯罪类型等多方面的因素。

关于对中国最低刑事年龄的调查与研究

关于对中国最低刑事年龄的调查与研究

科教平台1142015年6期关于对中国最低刑事年龄的调查与研究朱佳星陈薇黄文琳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浙江金华321004摘要: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提高,我国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成熟期较改革开放前普遍提早。

刑事责任年龄确定所依据的心理和生理的实际状态因此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中图分类号:D920.5: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780(2015)5-0114-01前言近年来,我国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且此类犯罪呈现暴力化、团伙化、智能化的趋势。

这足以说明相较于新中国成立那段时期,现在的未成年人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年龄有所提前,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已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本文将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界定的依据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两方面对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问题进行探讨。

1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最低限度规定的历史沿革及其立法现状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以上法条内容中可以得知,我国自古就较为注重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主张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教育引导,而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是处于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其所实施的刑法禁止性规定的任何行为都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然而,事实上这样的硬性规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但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社会治安恶化的今天,这样的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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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比较研究
摘要: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与未成年人的保护密切相关。

本文对两大法系该制度的法律法律规定进行比较,进而发现这一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一些规律。

关键词: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比较研究少年司法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指犯罪行为人对其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即一定的年龄是评价行为人是否需要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之一。

1. 两大法系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世界各国采用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参差不齐,主要介于7至16岁,也有个别国家的规定高于16岁,如比利时、卢森堡等将18岁规定为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1.1 大陆法系国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成文法是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之一,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一般具有统一、明确的特点,其法律制度由法典作出统一、明确、具体的规定。

法国自1945年通过《关于少年犯罪的法令》以来,其少年司法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

未成年人一旦能够分辨是非,即被视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司法责任。

法国的判例将这个年龄大致确定为8-10岁,未成年人从这个年龄开始就可能被判处刑罚,这些刑罚根据犯罪者的年龄有适度的不同。

在法国,13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才是真正的刑事犯罪的主体;13
岁以下惩罚教育不具有刑事处罚性,相当于我国行政性的处罚、劳动教养。

但是无论对10岁至13岁的未成年人的惩罚还是对13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科处刑罚,都必须经过审判程序。

对未成年人审判一般有少年法庭进行,但是对16岁以上犯重罪的未成年人亦可在普通法庭审判。

德国于1923年颁布的《少年法院法》规定:”(1)少年或未成年青年实施的违法行为,根据普通法律规定应判处刑罚的,适用本法。

(2)少年是指行为时已满14岁不满18岁者;未成年青年是指行为时已满18岁不满21岁者。

”德国刑法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

《少年法院法》规定”少年的违法行为属于重罪或轻罪,……依普通刑法之规定。

”即少年只对重罪和轻罪负刑事责任,而不对违警罪负刑事责任。

[1]
1922年制定的《少年法》基本构建了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框架。

日本现行少年法是一部实体法与程序法合一的刑事特别法,以”处理从宽、保护优先”为立法精神。

《少年法》适用于14岁以上不满20岁的未成年人即犯罪少年、未满14岁但触犯刑罚法令的少年即违法少年以及暂时还没有犯罪(或触犯刑罚法令行为),但犯罪倾向较强,需要国家进行保护的少年即虞犯少年。

[2]少年案件由家庭裁判所专属管辖,并要求在法务省设置少年鉴别所,在家庭裁判所设置家庭裁判所调查官。

少年犯罪案件须经少年法院审理,且对违法少年不得判处刑罚,而只能给予保护处分。

1.2英美法系国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从刑法发展的最初阶段开始,普通法一直都承认儿童不应为其行为负完全刑事责任。

普通法国家将儿童犯罪的年龄分为三类:不满7岁,7岁以上不满14岁,14岁以上。

[3]
美国《模范少年法院法》规定,o至7岁为无责任能力,举证责任在于检控官;7至14岁假设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由陪审团决定是否有责任能力;14至18岁,举证责任在被告方,由被告证明自己无刑事责任能力。

美国的少年法庭对少年违法、犯罪案件都享有管辖权,任何限制剥夺少年自由权利的决定都须经少年法庭的判决。

英国刑法一般把刑事责任年龄作如下三类划分:10岁以下儿童在任何情况下都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已满10岁不满14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

14岁以上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的人。

在英国,不满14岁的人为儿童,已满14岁不满17岁的人称为未成年人,由少年法庭进行审判。

但是无论是对儿童还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要经过司法审判。

在认定10岁至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检察机关须证明该未成年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极其错误的仍然实施该行为。

而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亦得以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为抗辩理由,但需要自行承担证明责任。

2. 两大法系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比较
两大法系在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定方面既有差别,也有相同之处。

这是因为作为一项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法律制度,有其自身具有的不会因不同法律制度而改变的本质特征。

差别之处则是由不同法系国家不同的法律传统、理念所决定的。

首先,保护青少年是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确立的根本目的。

现今国家大多都建立了专门的少年法庭甚至完整的少年司法体系,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其次,作为技术规范层面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也需要相应的科学技术的支撑。

各国在规定该年龄界限时都充分考虑了人类心智发展的生物学依据。

7岁以下的孩童均通过法律明文规定或司法实践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

18岁以上的人犯罪,大多数国家都要求其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介于7至18岁之间的青少年因各国规定不同而没有统一的标准,但都被分阶段归入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三种情形。

两大法系国家在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第一,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通过法典的形式明文规定其刑事责任年龄;而英美国家则通过国判例制度来确立。

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在于两大法系不同的法律传统。

大陆法系国家向来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而英美国家则以判例法为其主要渊源。

现在两大法系在不断发展过程中相互影响、相互借鉴,大陆法系国家也在一定范围内采用了判例制度。

第二,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一般高于英美国家。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代表的法国,将13岁作为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德国、日本、意大利均为14岁。

而作为英美法系代表的英国与美国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均是7岁。

这是因为大陆法系国家有明确划分公私法的传统,公法内部又明确区分刑事法与行政
法,所以违法犯罪行为是有严格区分的,分别由行政法律与刑事法律调整。

由于刑事处罚的严厉性,所以只适用于年龄较大的人,对于年龄较小的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由行政法予以调整。

而英美国家由于没有明确划分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所以由相同的法院、法律调整,只是在惩罚措施上对不同年龄的少年进行差别对待。

[4]
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是为了使惩罚公平、合理,更有实际意义,因此,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对刚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能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

3.结语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发展经过了漫长的过程,各国的发展水平、历史传统都不尽相同,但基本的理念、思想却是相通的。

通过两大法系之间该制度的比较,除不同历史传统造成的差异外,其他形式上、内容上的差异都是可以彼此协调、彼此吸收和借鉴的。

目前,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缺点也显而易见,笔者通过对两大法系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比较发现一些基本规律,进而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一些思路。

参考文献:
[1]韩玉凤.从比较法学角度浅谈主要国家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的异同--兼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坚冰”当破.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增刊
[2]尹琳.日本少年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2005.110--113
[3]钟俊、林晓梅.论犯罪低龄化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改革.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
[4] 林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2
作者简介:张晓燕,(1985.3- ),女,山西忻州人,天津商业大学2009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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