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纠纷责任划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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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医疗纠纷是指医患之间因医疗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由于医疗是一项复杂而敏感的工作,难免会出现失误或不满意的情况,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公正的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以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患良好关系的形成。

一、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医疗纠纷的处理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以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争议。

首先,当医患之间发生矛盾时,双方应当通过对话沟通的方式进行初步解决。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医院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或者相关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如果调解仍未能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由相关机关进行仲裁或审理。

二、医疗纠纷调解的方式三、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医疗纠纷处理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公平公正的结果。

首先,要坚持事实真相的原则,要确保调查取证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不偏袒任何一方。

其次,要坚持法律法规的原则,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要在纠纷处理中充分尊重医患双方的意愿和权益,不能偏袒一方。

此外,要坚持风险分担的原则,对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应由医院和医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要坚持协商解决的原则,鼓励医患双方通过对话协商解决争议,减少诉讼的发生。

四、医疗纠纷处理的建议针对医疗纠纷处理,我认为应该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首先,要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保证其公正、客观、专业的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

其次,要加强对医院和医生的责任追究,对医疗事故要进行严肃调查和追责,确保医院和医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要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加强医院的内部管理,提高医生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此外,要加强对医患关系的管理,倡导医患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加强沟通和信任,预防医患矛盾的发生。

综上所述,建立一套科学公正的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保护医疗秩序,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纠纷责任划分标准

医疗纠纷责任划分标准

医疗纠纷责任划分标准1. 引言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医疗活动产生争议,发生了医患矛盾和纠纷。

在医疗纠纷中,划分责任是关键的问题。

医疗纠纷责任的划分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以公平、合理、科学的方式确定各方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医疗纠纷责任划分的标准。

2. 医疗纠纷责任划分标准在医疗纠纷责任划分中,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2.1 医疗行为是否规范医疗行为是否规范是划分医疗纠纷责任的重要标准之一。

医疗行为应符合医学伦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和谨慎的处理,确保患者的利益和安全。

如果医生的行为违背了这些规范,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医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2 纠纷结果是否可预见纠纷结果是否可预见也是划分医疗纠纷责任的考虑因素。

对于一些医疗纠纷情况,如果医生可以预见到可能发生的不良结果,并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干预和避免,那么医生的责任应相对较小。

然而,如果患者发生了医疗纠纷,而医生没有提前预见到这一结果,并作出合理措施进行干预,那么医生可能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2.3 患者是否存在特殊情况在划分医疗纠纷责任时,患者是否存在特殊情况也需要考虑。

一些患者可能存在先天性疾病、过敏反应、不良体质等特殊情况,这些情况可能会增加医生的治疗难度和风险。

如果患者未向医生提前告知这些特殊情况,导致治疗过程中出现问题,那么患者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然而,医生在治疗过程中也应该尽到合理的关怀和了解,合理判断患者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疗。

3. 责任划分的原则在划分医疗纠纷责任时,还需要遵循一些原则,以确保划分的公正和合理:3.1 事实导向性划分医疗纠纷责任应立足于事实。

需要对医疗纠纷发生的经过进行全面、客观、细致的调查和了解,对相关证据进行充分的收集和分析。

只有基于事实的了解和分析,才能做出公正的责任划分。

3.2 综合权衡责任划分需要进行综合权衡,综合考虑医生的医疗行为、患者的特殊情况以及纠纷的结果等因素。

医疗纠纷和投诉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和投诉处理制度

医院医疗投诉处理程序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事件,明确各科室、各级人员职责,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修订我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暂行办法),请有关科室执行。

1医疗投诉、事故报告程序1、各分院、各临床、医技科室的工作人员,凡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争议、纠纷事件,发生科室的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科室负责人立即到达现场,积极、妥善地采取措施,避免事件扩大和加重损害事件的发生。

同时保护现场及相关证据(如液体、输液器等)。

对凡可能涉及三级以上医疗事故的事件,科室负责人必须立即向总院医务科、护理部及分管院领导汇报,其它医疗事件在24小时之内汇报。

2、凡由于医疗、护理工作形成的纠纷,责任科室的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科内进行处理协调。

由责任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出面与患者及家属进行专题沟通、解释、并做好记录。

患方不接受科室协调结果的,科室负责人应立即以书面的形式向总院医务科、护理部及分管院领导汇报,同时将科室相关人员与事件有关的书面材料、科室讨论处理意见24小时内报总院医务科或护理部。

总院医务科或护理部立即组织院内有关专家对此事件分析、讨论、拿出讨论处理意见,经分管院长同意后,决定是否上报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医调委)。

3、凡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如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者;或由于医疗行为导致1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科室负责人在确认事件后2小时之内必须向总院医务科、护理部主任汇报,总院医务科、护理部主任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制定应急处理措施,经分管院长同意后12小时内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公司卫生处汇报。

4、各分院所属的临床、医技科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凡发生纠纷、医疗事件应及时向分院医务科、分院领导进行汇报,分院领导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扩大或加重损害事件发生,并组织分院相关人员进行讨论,与患方进行沟通,同时向总院医务科、护理部及分管院领导进行汇报,并决定是否上报省医调委。

医院医疗纠纷惩罚规定

医院医疗纠纷惩罚规定

医疗纠纷人员处罚规定为了提高医疗质量,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兄弟医院的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医院医疗纠纷赔偿惩罚规定》,具体内容如下:一、本院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

科主任对本科室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承担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对本职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承担直接责任。

二、因科室管理或诊疗过失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给医院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责任科室、科室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年终评选劳动模范、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及其他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医疗纠纷发生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科室承担赔偿总额10%。

责任个人是否承担由科室决定。

四、经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医疗纠纷,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医务人员确实存在过错的,科室承担赔偿责任的10%。

责任个人是否承担由科室决定。

五、经医学会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推迟2到3年晋升职称;鉴定为其他等级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推迟1年晋升职称。

经过司法鉴定,鉴定为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推迟2到3年晋升职称;鉴定为次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推迟1年晋升职称。

六、医务人员承担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纠纷,对医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经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讨论后报院办公会讨论通过,视具体情节对责任人给予:(1)全院通报批评;(2)暂停手术1-3个月,严重者停6个月手术;(3)降级聘用(同时降低工资、福利、补贴等待遇)。

七、责任涉及多科室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按照各自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费用;不能划分责任的,平均分担赔偿费用。

八、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服务语言、服务行为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给医院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当事人直接承担赔偿费用的10%。

医疗纠纷责任评定及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纠纷责任评定及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纠纷责任评定及记分管理办法在医疗行业中,纠纷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并给予相关责任人适当的评定,医疗纠纷责任评定及记分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医疗纠纷责任评定及记分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和应用。

一、背景医疗纠纷责任评定及记分管理办法是基于对医疗纠纷的分析和总结而制定的。

医疗纠纷责任评定及记分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归属,并为医疗机构管理者和医疗从业人员提供参考,以避免类似的医疗纠纷再次发生。

二、责任评定原则1. 事实依据原则:对医疗纠纷进行责任评定时,应以具体的事实为依据,避免主观推测和论断。

2. 权责平衡原则:责任评定既要考虑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益,也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3. 举证责任原则:在纠纷责任评定中,患者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则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

4. 客观公正原则:责任评定应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进行,避免主观偏见和不公平对待。

三、责任评定程序1. 受理投诉:患者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医疗机构投诉,医疗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开展调查。

2. 调查取证:医疗机构应与患者进行面谈,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病历、检查报告、专家意见等。

3. 多方评估:医疗机构可邀请其他相关专家参与评估,以确保评定结果准确。

4. 责任评定:根据调查结果和评估意见,医疗机构应对医务人员和自身的责任进行评定,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5. 处理结果通知:医疗机构应将责任评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患者,并告知相关的申诉渠道。

四、记分管理1. 记分标准: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制定相应的记分标准。

例如,轻微失误记2分,严重失误记5分。

2. 记分周期:医疗机构可设定记分周期,例如每年度、每季度或每月度,以统计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得分情况。

3. 评定结果影响: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得分情况将直接影响其奖惩情况和评优评先等。

五、监督机制1. 内部监督:医疗机构应设立相应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医疗纠纷责任评定及记分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一、医疗纠纷责任追究的原则1、坚持“公平公正、责任明确”的原则。

2、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划分医疗纠纷。

由于技术和客观条件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属于无责医疗纠纷;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医疗核心制度和医院相关管理规定等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属于有责医疗纠纷。

二者问责方式与处罚力度不同。

3、既严肃强化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责任,又掌握个人适度的经济处罚承受能力。

4、责任追究包括经济责任追究和行政责任追究两种。

二、医疗纠纷责任追究的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疗、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分别追究责任科室、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2.1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鉴定为一、二、三、四级医疗事故的;2.2 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经医患双方共同认定或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一、二、三、四级医疗事故,并以此作为补偿、赔偿依据的;2.3 未定性或未被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工作中存在不足而使医院蒙受经济损失,给医院声誉和形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三、医疗纠纷责任追究的程序1、凡医疗事故的认定均以市或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在医疗争议处理过程中,医患双方争议较大时可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可通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还可由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3、凡发生医疗纠纷后,院内责任认定程序为:先由发生科室对照《医疗安全管理办法》中医疗纠纷等级划分标准进行初步认定,科主任报职能科室备案;对医疗争议较大、涉及科室较多或影响较大的重大纠纷,由医疗安全办组织相关人员共同讨论或提交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定(性质、等级、责任人及责任程度)。

四、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追究的办法1、经济责任追究1.1 凡因发生减免赔欠的医疗纠纷,按本制度给予经济责任追究,但不再将其减免赔欠总金额纳入责任科室的运行成本。

1.2 发生医疗事故后,院内协议赔偿时,给予患方的医疗事故赔偿费,应根据鉴定报告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五条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六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七条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个人补偿(赔偿)费用额按本制度规定比例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按本制度规定比例下浮20%执行。

第八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A段、0—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10%B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7% C段、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6%D段、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3%E段、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2%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万元以内(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为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依据《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其中关于医疗事故的认定,由最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判定结果,或者比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指医疗纠纷为:医、护、技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引起患者或者家属投诉,导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和(或者)对医院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医务部为医疗纠纷处理主管部门。

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护理规范。

各级医务人员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质量,增强法制观念与安全意识,提高医患沟通技巧。

科室应有计划地组织全科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等,增强医疗安全意识。

各级医务人员应衣冠整洁规范,遵守纪律,挂牌上岗,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各科室应严格执行各项查对制度,严把消毒、检查、化验、治疗、手术、麻醉等诊疗技术关。

实习生、进修生以及未获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必须在本院有带教资格的老师指导下开展医疗活动。

在治疗现场人员不讲与治疗无关的话,无关人员不得介入。

定期做好急诊抢救室,手术室药品、物品、器械、敷料的检查、补充,保证抢救器材处于可以正常使用。

严格执行医疗知情允许管理制度。

知情告知过程,应严谨、客观、科学、完整,与患者或者家属谈话签字时,要认真耐心,不简单化,不敷衍了事,不冷淡厌烦,不夸大疗效。

并发症及不良后果的应对方案一并知情告知。

无处方权医生、进修实习医生不得与患者或者家属谈知情允许。

病情复杂或者特殊治疗应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知情告知。

重大、高危手术,或者应用新治疗方法及实验治疗知情告知时,应有医务部人员介入。

严格执行会诊和转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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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纠纷责任划分的暂行规定
为了明确责任,现对因医疗纠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结果进行责任划分。

1.无主观过失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金
额的15%,科室承担15%,医院承担70%。

5000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金额的10%,科室承担15%,医院承担75%。

2.不遵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或医院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以及
因个人技术水平原因,造成的损失金额超过5000元的,直接责任人承担20%,科室承担30%,医院承担50%。

低于5000元的,直接责任人承担25%,科室承担35%,医院承担40%。

3.故意或恶意违规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额的100%,并给与院内行
政处分。

4.医疗纠纷涉及二个或二个以上科室的,按责任大小进行划分。

5.科室内出现经济损失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损失金额500元以
上的,扣除科室负责人当月职务补贴;超过5000元以上的,扣除监管人员当月职务补贴;超过10000元以上的,扣除分管院长及院长的职务补贴。

6.无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直接责任人损失金额由科室承担。

本规定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xxxx医院
201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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