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卡控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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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隧道施工防爆卡控红线

瓦斯隧道施工防爆卡控红线
6、目带班人员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状况下爆破作业。(三)爆破:必需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 连锁起爆制〃;同一作业面只能用一台防爆型起爆器作为电力起爆源。(四)爆后作业:必需在爆破15min后检查 物体(设备、洞W堵塞开挖断面不得大于35%、C。2浓度小于L5%、瓦斯浓度小于1%的状况下才能作业。十一、 动火管理:在瓦斯工区原则上不得焊接、明火等作业;否则,必需遵照动火管理制度实施特别工序管控,且满意焊 接或明火等作业半径20m范围内瓦斯浓度小于0.3。十二、特别状况:当瓦斯检测浓度超限时、开挖面消失特别状况 时,瓦检员必需马上报警,责令作业人员停止工作,切断洞内电源,撤出人员
燃型防静电风管,风机距洞口不小于20米,风管口到开挖工作面应小于
4、5米。风机必需设置两路电源并装有风电闭锁装置。(三)在易形成瓦斯聚积部位,必需实行局扇通风或封 闭处理。(四)必需保证隧道24h不间断通风;需停机时,必需按程序提前申请并报批。九、机械设备(一)高瓦 斯和瓦斯突出工区的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必需是防爆型;施工机械防爆改装,必需托付有相应资质单位实施改装,改 装后必需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防爆试验和验收。(二)临时用电及电气设备安装,必需经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 电气工程师实施验收。(三)严禁高压馈电线路单相接地,严禁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需 装有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装置。(四)高压固定电缆和开挖工作面的电
缆必需采纳铜芯;电缆与电气设
5、备必需使用齿形压线板或线鼻子连接,且接线盒内必需填充绝缘物。(五)开挖工作面必需采纳EXd型矿用 防爆照明灯,移动照明必需使用防爆矿灯。(六)全部进洞线路,包括动力电缆、照明电缆、瓦斯监控系统电缆及 通信电缆均必需在洞口安装避雷器。十、施工工艺(一)钻孔:必需采纳湿式钻孔;炮眼深度不得小于0.6m。(二 )装药:必需采纳煤矿许用炸药,瓦斯突出危急地段采纳平安等级不得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的含水炸药;必需采纳 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严禁反向装药;必需按规定使用水泡泥,严禁暴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隧道揭煤前, 必需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状况,揭煤范围爆破必需制定专项平安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项

安全质量红线及规章制度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质量红线及规章制度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质量红线及规章制度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制度,使“红线”及规章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所追究的责任人员范围是各单位、项目第一责任人。

班子成员和其他责任人由所在单位、项目部按责任情况另行处罚,相关资料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说的“红线”,是指国资委、铁道部、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针对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所制订的“禁令、红线”,具体为:一、国资委9条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24号令)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二、铁道部8条安全质量“红线”(《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铁建设函〔2011〕210号)1、安全3条红线: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开工;既有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种程序未履行不得开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标和擅自改变开挖方法的必须停工。

2、质量5条红线:结构物沉阵评估达标,桥粱收缩徐变达标,锁定轨温达标,联调联试达标,工序达标(即上一道工序未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三、股份公司8条管理“红线”(李长进书记2012年6月5日在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上的讲话)严禁任何形式的“卖牌子”工程;严禁对工程项目实行“大包”或整段分包、切块分包;严禁领导干部介绍协作队伍;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协作队伍的验工计价;严禁违法围标串标;严禁协作队伍施工的现场不设管控人员;严禁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严禁各种违章违纪作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页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与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本单位、涉煤二级本单位、矿(洗煤厂)对落实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单位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不经过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根据规定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主要承担人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存在第二种情形的,同时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根据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根据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安排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检修公司各岗位红线及预防措施

检修公司各岗位红线及预防措施

天润检修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红线”及预防措施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电集生(2014)31号》(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大讨论通知)的要求,天润检修公司认真结合本部门检修人员所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讨论学习,并根据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危险点和安全隐患,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出每个专业、每个岗位、每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遵守、不可逾越的红线及防范措施如下:一、锅炉专业各岗位安全生产“红线”及预防措施锅炉队队长安全生产“红线”及防范措施二、锅炉队检修主管安全生产“红线”及防范措施三、锅炉队安全培训主管“红线”及防范措施四、锅炉辅机班班长安全生产“红线”及防范措施五、锅炉本体班班长安全生产“红线”及防范措施六、锅炉队辅机班副班长“红线”及防范措施七、锅炉队本体班副班长“红线”及防范措施八、锅炉队一级检修工“红线”及防范措施九、锅炉队二级检修工安全生产“红线”及防护措施一、天润检修公司主任“红线”及防范措施二、天润检修公司副主任“红线”及防范措施三、天润检修公司安全培训主管“红线”及防范措施电气队各岗位安全生产“红线”及预防措施一、电气队队长“红线”及防范措施二、电气队主管“红线”及防范措施三、电气队安全员“红线”及防范措施四、电气队电机班班长“红线”及防范措施五、电气队配电班班长“红线”及防范措施六、电气队继电保护班班长“红线”及防范措施七、电气队检修人员“红线”及防范措施热工队各岗位安全生产“红线”及预防措施一、热工队队长“红线”及防范措施二、热工队主管“红线”及防范措施三、热工队安全员“红线”及防范措施四、热工队仪表班班长“红线”及防范措施五、热工队程控班班长“红线”及防范措施六、热工队一级检修工“红线”及防范措施七、热工队二级检修工“红线”及防范措施汽机各岗位安全生产“红线”及预防措施一、汽机队长“红线”及防范措施二、汽机主管“红线”及防范措施三、汽机安全员“红线”及防范措施四、汽机本体班长“红线”及防范措施五、汽机泵阀班班长“红线”及防范措施六、汽机辅机班班长“红线”及防范措施七、汽机队一级检修工“红线”及防范措施。

《隧道施工事故九条规定》条文释义

《隧道施工事故九条规定》条文释义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条文释义《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适用于在建铁路、公路隧道,主要针对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段,防止隧道掌子面以及掌子面后方发生的“关门”塌方、有毒有害气体爆炸、火工品爆炸等事故或险情,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

具体解释如下: 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条文释义:1.从事隧道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建筑法》(第十二、十三条)要求,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隧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2.从事隧道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建筑法》(第十四条)要求,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从事隧道施工的“安管人员”,必须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 3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要求,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施工活动。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证照,才可进场施工。

3.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规定: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隧道施工单位严禁将工程进行转包和非法分包.隧道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合规劳务队伍,严禁以任何形式对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分包.4.隧道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煤矿安全操作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操作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操作红线,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底线,任何违反者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生产、施工、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辅助人员。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内容第四条严禁以下行为:1. 违反矿井通风规定,擅自改变通风系统,造成通风不畅或风流紊乱。

2. 违反瓦斯检查规定,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浓度,或者故意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3. 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私存、私运、私用火工品,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火工品。

4. 违反矿车使用规定,擅自改装矿车,超载运输,或者乘坐非载人矿车。

5. 违反爆破作业规定,擅自改变爆破设计,或者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6. 违反采掘作业规定,擅自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改变采掘工艺。

7. 违反设备维护保养规定,不按规定进行设备检查、维修,或者使用不合格设备。

8. 违反电气设备操作规定,带电作业,或者违反电气设备操作规程。

9. 违反安全通道规定,擅自占用、堵塞安全通道。

10. 违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11. 违反应急预案规定,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发现险情不按规定报告。

12. 违反下井带班制度,未按规定下井带班,或者带班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五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1. 对违反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 对严重违反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3.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违反安全操作红线造成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六条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及火工品卡控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及火工品卡控

五、申领卡控:
(申请要求)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必须由现场开挖班长或其他专门 人员申请;(审批要求)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必须经在公安机关备案的 项目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现场技术主管、副队长等2人以上审批签字; (领取要求)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和审批数量。
六、发放卡控:
保管员和领用人员必须互相确认领用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编 号等;必须确认申领爆破器材在批准的指定场所内使用才可发放;押运 人员必须由持证人员担任,并在发放单上签字;严禁一人多机多卡发放 爆破器材。
主要卡控红线文件宣贯
第五条 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实施细则:瓦斯隧道项目须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设置消防设施,隧
道通风方案必须做出专项设计,洞内供风量应与设计相符。
第六条 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实施细则:隧道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方案中明确劳动力配置计划,确定工程用工量并编制专业工种劳动
三、人员卡控:
爆破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等爆破作业人员必须 持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证件上岗,其中保管员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
主要卡控红线文件宣贯 四、库房卡控:
民用爆炸物品的库房(库区)设施必须经过当地公安机关审批; 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炸药、雷管必须 分库储存,账、卡、物必须相符一致,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第三条 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实施细则:(铁路)隧道洞口,严格执行“早进晚出”原则,加强洞口段超前支护和边仰坡设计;先做好 洞顶截、排水工程,洞口边仰坡工程应自上而下逐级开挖支护;洞口按设计完成超前支护后,方可开 始正洞施工,洞口段及时形成封闭结构,严禁采用长台阶施工。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精品文档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精品文档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一、“三违" 十八条红线1.有瓦斯突出预兆、透水预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2.斜巷运输蹬勾头的。

3.电机车(电瓶车、皮带)运行中,爬电机车(电瓶车、皮带)的责任者。

4。

因个人违章造成他人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5。

破坏、盗窃、盗用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材料者。

6.瓦斯超限作业或隐瞒瓦斯超限的责任者.7。

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责任者.8。

严重违章放炮(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9。

临时停风的高瓦斯掘进工作面停风后,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的责任者。

10。

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者.11.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者;人为挪移、破坏瓦斯传感器、风门等通风安全设施者。

12.瓦检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者。

13。

不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的责任者.14。

井下随意拆卸矿灯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15。

造成井下电器失爆的责任者,或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的责任者。

16。

斜巷超挂车或不带电松车的责任者。

17.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或煤巷锚杆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者。

18.带班区(队、班)长、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班中睡觉者。

二、严重“三违”行为(一)共性部分1.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上岗的.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7。

特殊工种未取得上岗资格证安排上岗的。

8。

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10.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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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卡控红线〔参考〕
一、资质卡控
爆破作业单位、项目必须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有关行政许可及资质等级规定。

二、技术卡控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门爆破设计,并履行审批程序;必须由爆破技术人员在作业前向爆破作业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和说明,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进行作业。

三、人员卡控
爆破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等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公安机关核发的证件上岗,其中保管员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

爆破作业专业分包时,除民爆公司上述人员必须满足要求外,项目经理部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监督管理。

四、库房卡控
民用爆炸物品的库房(库区)设施必须经过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并符合《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2009)和企业安全条件要求;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储存,账、卡、物必须相符一致,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五、申领卡控
(申请要求)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必须由现场开挖班长或
其他专门人员申请,申请单样式应由爆破作业项目上级单位统一制订;(审批要求)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必须经在公安机关备案的项目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现场技术主管(工程部长)、现场副队长(副经理)2人以上审批签字;(领取要求)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和审批数量。

六、发放卡控
保管员和领用人员必须互相确认领用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编号等;必须确认申领爆破器材在批准的指定场所内使用才可发放;押运人员必须由持证人员担任,并在发放单上签字;严禁一人多机多卡发放爆破器材。

七、运输卡控
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必须是经公安机关核准备案的专用车辆和人员;保管员在运输车辆出发后必须立即向现场副队长(副经理、副主任等职务人员)报告;运输爆破器材必须由专人押运,炸药、雷管必须用专用车辆分开运输,严禁和其它物品混装;无关人员严禁搭乘运送车辆;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途中因故障停留必须立即报告,设警示标志,由专人看守。

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雷管、炸药必须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搬运人员之间必须保证足够安全距离,不得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

遇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天气必须停止运输和装卸作业。

八、临时加工卡控
爆破器材运至现场后必须清点复核品种、数量、规格,
设置临时加工地点,设置防爆箱,设置警戒区,且严禁无关人员靠近;临时加工存放的雷管、炸药必须保证足够安全距离,有专人看管,临时存放不得过夜。

九、装药卡控
打眼工序没有完成,严禁炸药、雷管上台架,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装药照明必须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装药必须使用专用炮棍或木棍;炮眼堵塞质量必须符合安全规程和设计要求。

剩余爆破器材必须立即核对、清理、退库。

十、起爆卡控
装药完成由专门人员发出预警信号后,除2名爆破员外其他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撤出警戒区,开挖班长必须自爆破工作面向外清场,并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警戒,确认全部人员撤离后方可通知爆破员连接电雷管实施起爆,起爆站与爆破位置的距离应满足设计要求并不得小于300m。

十一、爆后卡控
爆破后必须通风15分钟以上,方准许2名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检查;发现盲炮或怀疑盲炮、其他残留爆破器材,应向爆破负责人报告后再组织检查、评估和处理;必须确认安全后且经当班开挖班长同意,其他人员才可进入爆区作业。

十二、退库卡控
作业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当班清退回库,由爆破员、押运人员、保管员三方签字确认品种、数量、规格。

十三、销毁卡控
严禁项目在任何场所销毁任何民用爆炸物品;不再使用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公安机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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