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设备的检修调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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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证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工作。

三、检修责任1.系统管理单位负责安排和组织检修工作,明确责任人员。

2.检修人员负责具体检修任务的执行,确保按要求完成检修工作。

四、检修周期1.定期检修周期为半年一次。

2.强制性检修项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

3.临时检修:出现设备故障或运行异常时,需要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复。

五、检修内容1.设备外观检查:包括设备表面是否有明显损坏、锈蚀、破裂等现象。

2.连接线路检查:检查设备的连接线路是否插孔紧固、插头接触良好等。

3.设备运行状态检查:检查设备运行状态是否正常,如传输设备传输速率、设备响应时间等。

4.设备功能检查:检查设备各项功能是否正常,如监控摄像头的清晰度、视频录制功能等。

5.系统软件检查:检查系统软件是否更新,功能是否可靠。

六、检修流程1.制定检修计划:根据设备数量和工作量,制定合理的检修计划,明确检修时间和责任人员。

2.设备备份:在检修之前,将设备中的数据进行备份,以防止意外情况造成数据丢失。

3.停机检修:在检修日,停止设备的运行,断电,确保操作安全。

4.检修过程:按照检修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和维护,记录设备运行状态。

5.故障修复:如果发现设备故障,需及时进行修复,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6.设备恢复:检修完成后,重新启动设备,检查设备运行状态是否恢复正常。

7.检修记录:对每一台设备进行检修记录,包括检修内容、检修时间、责任人员等信息。

8.整理清理:将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理干净,保持设备周围环境整洁。

七、检修考核1.检修工作的完成情况将作为考核系统管理单位和检修人员的重要依据。

2.根据检修结果,及时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评价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安全监控系统维修制度

安全监控系统维修制度

安全监控系统维修制度
是指为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流程。

以下是一个基本的安全监控系统维修制度的内容:
1. 维修责任:明确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责任,包括系统管理员、维修工程师和其它相关人员。

2. 维修流程:制定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流程,包括故障报修、维修任务派发、维修人员到达现场、维修操作流程等。

3. 维修时限:明确维修任务完成的时限和要求,确保及时修复,避免因维修延误而导致的安全风险。

4. 维修记录:建立健全的维修记录系统,对每一个维修任务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内容、维修人员等,以备查阅和分析。

5. 维修报告:每次维修任务完成后,维修人员需要提交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修复方案、后续维护建议等。

6. 维修培训:组织维修人员进行定期的维修培训,提高其维修技能和知识水平,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故障。

7. 预防维护:制定预防性维修计划,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定期巡检和保养,提前发现和处理潜在故障,减少维修工作的需求。

8. 安全保障:在维修过程中,要确保维修人员的安全,并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范和要求,防止因维修操作不当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9. 维修评估:对每次维修任务进行评估,包括维修效果、维修质量、维修成本等方面的评估,为后续的维修工作提供参考。

10. 维修反馈:建立维修反馈机制,接受用户对维修工作的反馈和建议,及时改进和优化维修工作。

以上是一个基本的安全监控系统维修制度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陈四楼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一.适用范围第1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的安全监测监控工。

第2条安全监控工应完成下列工作:1.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监测等工作。

2.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账,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账、传感器使用管理卡、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3.负责矿井监控系统图的绘制、修正。

4.负责监控报表的打印、签字、送审等工作。

二.上岗条件第3条安全监控工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4条安全监测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1.熟悉井下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有关规定。

4.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要求。

5.了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

6.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矿井气体指标的规定和超标时的处理方法。

7.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8.熟悉瓦斯检测仪的性能、参数及使用方法。

三.安全规定第5条各类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第6条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接线图。

第7条煤矿安全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话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一条线路;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第8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能够自动解锁。

第9条每天对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安全检查,对各类传感器的准确性要用光干涉瓦斯检定器进行核实、比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调校1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员操作规程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员操作规程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员操作规程1、开机前只要检查各设备连接而前是否正常,若有掉线尽快正确连接。

2、按照正确的顺序开机:电源→UPS→调制解调器→交换机→显示屏→服务器→工作站。

3、正确操作安全监测软件,正确打印机各种报表。

4、操作人员不得随意肆意改变参数及线路。

5、严禁将杂物堆放在工作台上,严禁机器没人运行。

6、按照正确的顺序停机:工作站→服务器→显示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UPS→电源。

7、正确填写各项安全监测记录。

第一条:监测监控工应顺利完成下列工作:1、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监测等工作。

2、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帐,并帐认真填写电子系统及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行政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3、负责矿井监测系统环境监测图的绘制、修改。

4、并负责监测报表的打印、签字、送审等工作。

第二条:安全规定1、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2、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煤巷、半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

3、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4、必须对类别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控制器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绘制监控布置图和接线图。

5、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通信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一条线路;回传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6、布季夫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安型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牵制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能够自动解锁。

7、每天对监控设备仪器及电缆进行安全检查,对各类传感器的准确性要用便携仪进行核实、比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元件催化载体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添加天必须使用对齐气样和空气气样调校1次。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定期调试校正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定期调试校正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定期调试校正制度是指根据设备的特性和使用要求,对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和校正的一套制度。

它的目的是确保设备的精度和可靠性,提高设备的工作效率,保障监测监控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定期调试校正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调试标准:制定统一的调试标准,包括调试方法、调试工具和设备参数等。

确保调试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

2. 调试周期:根据设备的特性和使用要求,制定合理的调试周期。

一般来说,设备越精密,调试周期越短。

3. 调试人员:指定专门的调试人员进行设备的调试和校正工作。

调试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准确地判断设备的工作状态和问题。

4. 调试记录:对每次调试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调试时间、调试内容、调试结果等。

调试记录的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便追溯和查证。

5. 校正措施:如果在调试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问题或偏差,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校正措施。

校正措施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进行记录。

6. 周期评估:定期对调试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包括调试周期的合理性和调试人员的工作质量。

根据评估结果,对调试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通过建立定期调试校正制度,可以有效地保证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设备的工作效率,确保监测监控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定期调试校正制度还可以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为后续的设备维护和技术改进提供参考依据。

安全监控系统维修制度(2篇)

安全监控系统维修制度(2篇)

安全监控系统维修制度一、背景与目的安全监控系统在企事业单位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监控和记录各种安全事件,为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提供有效的手段。

然而,由于长时间的使用和自然磨损,安全监控系统可能会出现故障或损坏,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为了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制定安全监控系统维修制度势在必行。

二、适用范围本维修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安装和使用的各类安全监控系统。

三、维修流程1. 损坏或出现故障的安全监控系统由相关人员发现后,立即向维修部门进行报修。

2. 维修部门接到报修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故障或损坏的检查与维修。

3. 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应尽快定位问题并进行修复。

对无法现场修复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上级,报备维修进展情况。

4. 维修完成后,维修人员应及时通知报修人员,核实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并进行测试确保系统工作正常。

5. 维修人员应填写维修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内容、使用的材料和配件等,并及时报备维修情况和所需的维修资源,供上级决策参考。

四、维修责任与要求1. 维修部门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工作,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维修设备和工具。

2. 维修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尊重用户的安全监控系统和相关设备,严守保密法律法规,不得泄露用户信息和操作数据。

3. 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应保证操作规范,确保维修作业的安全性和质量,不得损坏其他设备和设施。

4. 维修部门应建立维修人员的工作档案,记录其维修经验和技术资质,对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不定期组织技术交流与分享,提高维修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效率。

5. 维修部门应配备必要的维修设备和工具,保证维修人员正常工作所需。

6. 维修部门应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巡检和预防性维修,做好预防性维护,降低故障发生的概率,并及时更新维修记录。

五、附则1. 本维修制度的修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修改。

2. 本维修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维修部门制定,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定期调试校验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定期调试校验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定期调试校验制度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定期调试校验制度为了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在安全生产中确实发挥应有的作用,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定期调试校正和相关台账、记录制度。

1、矿井每月对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进行一次调试校正。

2、矿井每七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

3、矿井每七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试验一次。

4、矿井地面监测监控中心应建立以下台账和记录:①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台账;②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故障记录;③安全监测监控检测记录;④传感器调校记录;⑤安全监测监控运行日志;⑥安全监测监控日报(日报必须有矿长、总工签字);⑦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⑧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

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6、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和瓦斯传感器必须定期送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盘县柏果镇小河头煤矿2017年1月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定期调试校正制度2017-04-01 06:02 | #2楼1、监测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

2、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3、井下装置要定期进行调试(每7天进行一次调试和试断电),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使用标准气样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校记录。

4、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

5、如果监测装置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的正负0.1%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

6、如人工监测平均值与装置监测值误差超过0.1%时,监测人员应立即下井进行校正,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监测装置。

7、瓦检员、安检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公司矿文件矿发〔2016〕133号印发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通知矿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监控有效,根据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现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六年十月三十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上级有关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要求,确保监控有效,防范“一通三防”事故,特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二条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等.第三条通风区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监控有效.第四条通风区监测队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立专门的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所需的工程技术人员、监测工及地面中心站值班人员.第六条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第七条加强监测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测工、中心站值班人员等培训工作,监测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第八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必须保证“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确保监控有效.严禁任何人员关闭主机,特殊情况确需关闭主机,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第二节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第九条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配齐瓦斯、一氧化碳、抽采监测、开停、开关、风速、温度、馈电等传感器,并定期进行检定、校正.第十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第十一条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者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当主机或者系统线缆发生故障时,必须保证实现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系统必须具有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功能.第十二条井下安全监控设备必须采用专供电源供电或局部通风机电源,使用专用阻燃电缆,严禁与通讯电缆、动力电缆等共用,确保其正常运行.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第十三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一断电范围内;二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四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内;五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六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等.第十四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毫米.第十五条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案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第十六条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第十七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第十八条甲烷传感器的设置:一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道侧壁两帮不得小于200毫米,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且不得影响行人和行车.二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T1、回风巷设置T2、上隅角设置T0甲烷传感器;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T3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T3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米时,必须在回风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三掘进工作面传感器的设置:必须在工作面设置T1、回风巷设置T2及距全风压第一交汇点10-15米设置T3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T3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米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当两个掘进工作面共用一条回风系统时,除在每个工作面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外,必须在这两个工作面的回风流交汇点往外10-15米设置T3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内布置掘进工作面时,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除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外,必须在掘进工作面开口往里10-15米增设1台甲烷传感器,该传感器按照采煤工作面T2进行管理;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四除采、掘工作面外,下列地点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1.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2.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3.装煤点的下风侧;4.装有带式输送机的回风巷道内;5.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米处;6.角联巷道或瓦斯涌出异常的巷道;7.井上、下煤仓及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8.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等.五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六总回风巷应安装高低瓦斯浓度甲烷传感器.七瓦斯抽采泵站的传感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面瓦斯抽采泵站内必须在室内设置甲烷传感器;2.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3.瓦斯抽采泵站的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宜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宜设置压差传感器等.八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必须符合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表1的规定.表1: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第十九条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一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壁不得小于200毫米,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且不得影响行人和行车;二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甲烷传感器T2位置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三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T2位置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四掘进工作面迎头施工前探钻孔、瓦斯抽采钻孔等钻孔时,打钻地点的回风侧5-10米位置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或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五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六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七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八一氧化碳传感器的报警浓度均为大于或等于24ppm.第二十条风速、风向传感器的设置一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米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二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必须设置风向传感器.当发生风流逆转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三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当风速低于或者超过本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当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第二十一条风压传感器的设置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第二十二条烟雾传感器的设置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第二十三条温度传感器的设置:一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壁不得小于200毫米,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且不得影响行人和行车;二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0℃;三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第二十四条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一主要通风机、瓦斯抽放泵、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三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开关传感器;四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第二十五条下列地点设置的传感器必须是全量程或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一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二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三采区回风巷.四总回风巷.第二十六条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第三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七条检修机构一通风区应设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矿井的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维修等工作.二安全监控设备检修中心站宜配置甲烷传感器和测定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流量计、甲烷标准气样、空气标准气体等仪器和装备.第二十八条调校一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二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检修后,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小时,且无异常后方可入井使用.三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应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和控制逻辑等.四便携式瓦检器每半年检定一次,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每15天至少1次.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调校时,应首先在新鲜空气中或空气样调样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然后再通入1%-2%的甲烷标准气样,使仪器显示值与标准气样一致.五分站、传感器等安全监测仪器在井下连续使用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六除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它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说明书定期进行调校.七高压气瓶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做到不误显、不误报.出现误显或误报,必须及时分析处理;二安全监测电钳工必须24小时值班,并检查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三管理人员及班队长、瓦检员、放炮员、安检员、电钳工、采掘机组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入井时必须配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并正常使用.入井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立即通知通风区进行处理,并将情况汇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四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等设备及电缆应明确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五炮采或炮掘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到安全位置,爆破后须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六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经常检查、清扫.七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八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必须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九安全监测监控的仪器仪表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十使用安全监测监控仪器的人员在领取时必须对仪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第四节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第三十条地面中心站一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实行双机或多机备份,24 小时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且数据库不丢失;二中心站必须实行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三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四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五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六安全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第三十一条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一地面中心站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显示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审阅签字.二监测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并按相关程序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及人员,同时作好详细的处置记录.三矿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作好详细的处置记录.四总工程师组织每月应对瓦斯超限、误报警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措施.第五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急处置第三十二条牢固树立“监测故障就是事故”的理念.当井下作业范围监控系统发生故障,监控设备、装置不能正常监测时,所监控范围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一个采区监控信号不能正常监控的该采区全部停止作业,一个矿井监控信号不能正常监控的该矿井全部停止作业,只有当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三十三条监测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监控系统故障或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向矿调度、通风区调度和通风区区长汇报.矿调度向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矿长汇报;监测中心站向通风区调度汇报,通风区调度向精煤公司通风部调度汇报;矿调度向总工程师及相关矿领导和精煤公司相关部门汇报.第三十四条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矿、区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第三十五条矿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矿、区值班人员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上级反馈.第三十六条瓦斯、一氧化碳、温度等传感器不能正常工作时,总工程师必须组织分析,查找原因、落实责任、制定措施,并在24小时内将分析报告传精煤公司通风部备案.第六节资料管理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一安全监控设备台帐;二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三检修记录;四巡检记录;五传感器调校记录;六中心站运行日志;七安全监控日报;八报警断电记录月报;九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十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第三十八条应建立健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第三十九条监测系统动态图布局合理,界面清晰,内容准确,图页及参数随采掘工作面变化及时修改,并上传精煤公司.图页必须符合精煤公司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动态图绘制相关技术要求.第四十条每天打印监测监控日报,报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核签字.监测监控日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表头;二打印日期和时间;三传感器设置地点;四所测物理量名称;五平均值;六最大值及时刻;七报警次数;八累计报警时间;九断电次数;十累计断电时间;十一馈电异常次数及时刻;十二馈电异常累计时间等.第四十一条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表头;二打印日期和时间;三传感器设置地点;四所测物理量名称;五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六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七馈电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八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九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十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第四十二条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表头;二打印日期和时间;三传感器设置地点;四断电测试起止时间;五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六校准气体浓度;七断电测试结果等.第四十三条必须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修改.安全监控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每3个月必须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第四十五条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第七节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安全监控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制度1.日常维护的主要工作:一开机前检查机器运行的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要求;二电源电压是否正常;三机器设备的开关、插头、插座、接线、端子等是否正常,有无错位、松动;四开机后检查设备的各指示和运行状况是否正常;五做好设备清洁工作.2.周维护的主要工作:一清除设备表面灰尘,保持机内卫生;二检查设备主要性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通知维修部门解决;三清理磁盘空间,清理删除过期文件.3.月维护的主要工作:一运行诊断程序或用仪表对设备进行全面、认真检查,调整设备有关参数和指标;二用吸尘器清理机内灰尘;三对电源、空调系统,接地系统等运行环境系统进行检查.4.年维护的主要工作:一清理工作间地板下部和走槽的灰尘,检查电缆的完好性和隔离性,更换老化、变质和绝缘不好的电缆;二检查机房的防火、防水、防盗等设备和安全报警装置;三全面检查电源、空调、接地等系统并进行全面检修;四对设备的软、硬件进行全面测试,调整设备有关参数,并按上级要求进行系统参数的调整;五校正各种设备仪表等.第四十七条安全监控系统巡回检查制度1.为保障安全监控系统及井下通讯的正常运行,执行安全监控系统巡回检查制度,巡检人员应由培训合格后的人员担任.2.巡检人员应保证每天对各种传感器、线路及设备巡检一遍,覆盖达100%,每天巡检结果应及时填写在日巡检记录表中.3.每位巡检人员应根据指定的各自巡检范围,认真对线路及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处理的立即处理,现场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安排有关人员处理.4.巡检人员应保证巡检后的监测设备完好率达100%,线路及设备卫生清洁,吊挂符合规定.5.巡检过程中如发现使用单位人为损坏装置和线缆的现象,应立即向领导汇报,说明损坏程度和维修所需材料,以便维修处理.6.巡检过程中必须以“三不伤害”为基本要求,加强自主保安意识,行走及检查时严禁违章.第四十八条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安装、回收管理制度1.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法等有关规定.2.根据矿井生产接续情况及时安装或回收安全监测设备及监测线缆.矿井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测系统做出设计,内容应包括: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和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3.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安全监控设备的井下电源及断电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4.安全监控设备安装完毕后,施工人员必须对监测设备进行认真调校,符合规定并经现场负责人验收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井下安装的监控系统设备、电缆等实行分区负责制,由所辖区或的生产单位负责管理,出现系统设备被盗、损坏均生产单位负责.5.施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填写有关记录,并将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6.井下设备及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设置,严禁将监测设备及传感器安装在有淋水或有腐蚀性的气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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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设备的检修调校程序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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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设备的检修调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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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设备的检修调校程序
一、安全监控设备检修调校
(一)安全监控设备入井前, 监测监控中心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调校, 并在地面连续稳定运行24h-48h, 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 监测监控中心必须向使用单位出具入井前测试记录。

(二)井下使用在岩巷、煤巷、半岩煤巷(炮掘)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 每月要升井检修1次;使用在采煤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 每季度要升井检修1次;使用在其他地点瓦斯传感器每半年升井检修1次。

(三)安全监控设备(除甲烷传感器)在井下连续使用6-12 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使用单位在接到监控中心书面通知后, 在通知时间内到监测监控中心领取完好设备, 并将待检修设备升井交付监控中心进行检修。

(四)井下使用瓦斯传感器必须每7天由监测监控中心调校1次并进行瓦斯电闭锁测试实验, 调校方法必须按照《低浓度甲烷传感器调校方法》(AQ1029-2007附录1)进行调校, 其他传感器按照产品说明书由监测监控中心进行调校。

(五)甲烷传感器黏贴《甲烷传感器校验合格证》, 合格证在试验前一天必须填写好日期等内容, 由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逐一审核签字, 合格证黏贴后严禁涂改, 否则对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

两次校验期间出现合格证脱落、损坏使用单位必须及时更换, 否则, 对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次。

二、瓦斯电闭锁功能测试制度
(一)监测监控中心每7天必须对井下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功能进行一次测试。

(二)测试前1天由监测监控中心通知各个单位。

(三)相关单位必须安排好电工进行配合, 试验结束后双方在试验原始记录上共同签字。

(四)试验期间, 区队必须安排电工进行全程配合, 监测工方可进行试验, 否则, 因区队不配合或没有人员陪同产生的后果由区队承担, 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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