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爆器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3篇)

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第三条非煤矿山应建立专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保管、使用、销售等工作,确保其安全可控。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包括爆炸物、起爆器材及其它相关配套设备。
第五条非煤矿山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六条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应有明确的采购计划,根据实际需求确定采购数量,并进行合理预算。
第八条采购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供应商的合理筛选,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第九条采购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有合法有效的质量保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条非煤矿山应建立明确的民用爆炸物品存档制度,对采购的物品进行详细记录,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三章保管管理第十一条非煤矿山应建立专门的仓库,用于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并明确划定爆炸物品保管区域。
第十二条仓库应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爆设施,并由专门的人员负责日常保管和巡查。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并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做好防潮、防晒、防静电等工作,防止物品变质或引发意外事故。
第十五条仓库应定期进行清理,清点存货,并按照规定对即将过期或无法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处理。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非煤矿山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工作应进行严格的安全交底和操作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使用爆炸物品的作业现场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按照作业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煤矿爆破管理制度

各煤矿爆破管理制度爆破器材使用和管理制度一、爆炸器材保管员必须懂得爆炸器材的性能,严格按照“爆炸器材管理条例”对雷管、炸药进行分库保管,并保持适应的安全距离。
二、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检查和登记制度,爆炸器材入库时,保管员要对其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出库时,保管员凭副矿长应发的领条发货,并签字登记,做到收支有据,帐物相符,如有丢失,必须立即报告。
三、坚持审批制度,凡需从库房领取雷管、炸药时,必须由爆破员检查核实数量,后亲自领取,否则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
四、坚持退库制度,凡是当班或当天未用完的雷管、炸药,必须及时退回库房登记存放,严禁存放于井下或宿舍等不安全地点。
五、严格按规程要求使用,雷管、炸药由放炮员领取,用专制的木箱分别装箱上锁后,方可运入井下,严禁在井下或地面乱扔乱放,装药放炮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进行。
严禁炸药、雷管用作它用或转借他人。
六、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训练,考核合格,并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并持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七、爆破员进行井下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八、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使用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监督操作,并记录在卷,以备查看。
九、违反上述规定者,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爆破器材发放制度一、炸药、雷管只能由保管员发放,严禁其他任何人私自发放炸药、雷管。
二、保管人发放炸药、雷管,必须由生产矿长批准后才能发放。
三、保管人对所发放的炸药、雷管,必须进行登记入档。
四、炸药、雷管只能发给专职爆破员,严禁发给任何其他人.五、违反本制度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炸药仓库值班制度一、热爱本职工作,执行有关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有关管理法规.二、坚守工作岗位,保证随到随收,随到随发,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三、维护和管理好仓库的一切保卫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加强爆破器材的验收、保管、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化操作,确保存放和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爆破器材库房的选址设物部门负责提出爆破器材建库计划,报当地县(市)公安局审核批准,配合公安部门按照既便于施工又确保安全的原则选址建库,库房应设在不受山洪、滑坡和危石威胁的地方,宜设在偏僻地带,并保持干燥、凉爽。
二、人员及证件办理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挑选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并经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担任爆破器材保管员,每个爆破器材仓库不少于3人。
设物部负责办理爆破器材的“储存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设物部、办公室负责办理爆破作业人员IC卡。
施工现场建立临时储存室或设防爆箱临时存放时,也必须报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
三、库房要求(一)仓库四周应以刺铁线或砖石作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米,围墙到最近库房距离不小于5米,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库区内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应保持完好和有效,其保管员均应熟悉使用方法。
(二)库房宜为平房,地面必须平整无缝,库内净高不得低于3米;库房门必须是双门双锁结构;外门必须有一层外包铁皮,窗、门应向外开启。
库内必须有温度计和湿度计。
(三)爆破器材库的照明、通讯、防盗和防雷装置1、库房内不能安装灯具,宜采用自然采光或在库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灯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
2、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应使用防爆手电筒或手提式防爆应急灯,不应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3、值班室设与安检部和设物部的直通电话。
4、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器,冲击接地电阻检测不应大于10Ω,电阻应进行定期检测。
5、库区内必须设防盗报警装置,并保持24小时正常运行。
四、爆破器材验收与存放(一)采购的爆破器材在入库前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入库。
爆破器材必须按性质分类分库存放,每个库房的贮量不得超过其设计容量,严禁超量储存。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本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旨在加强对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安全管理责任1. 单位负责人是爆破器材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组织实施并抽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2. 监管部门负责对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存在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3. 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操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
三、安全管理措施1. 爆破器材的进货、储存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器材质量安全。
2. 严格执行进出库登记制度,确保进出库记录完整准确。
3. 爆破器材的储存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远离火源、明火和易燃物品,并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4. 对于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品等特殊爆破器材,应设立专门的储存区域,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 爆破器材的使用前需进行检查,确保器材无损坏、漏气等问题,使用人员应对器材使用方法熟悉并掌握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6. 爆破器材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防止不当操作引发事故,并及时清理使用完的器材,防止积聚和堆放形成安全隐患。
7. 爆破器材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妥善处理,禁止随意丢弃或混放其他废弃物,确保环境安全。
8. 对于涉及爆破器材的施工项目,应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四、安全培训和教育1. 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爆破器材安全培训,要求其了解相关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2.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并记录培训内容和参与人员。
3. 组织开展爆破器材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安全检查和记录1. 定期进行爆破器材的安全检查,对储存场所、器材状态、使用情况等进行清查,并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2. 安全检查记录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内容、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并签字确认。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5篇)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对爆品一定要包装严密,专车运输,不得混装其他物品。
出库时要严格清点验证,入库时也要当面核实,发现短缺,变质等问题,要当即追查。
2、装卸爆品要轻装轻放,火药雷管要分车装运。
车辆必须由专人押送,严禁烟火,防止意外爆炸。
3、爆品的储存仓库要设在安全地点,库区设置围栏、排水沟和消防装置、避雷装置、报警装置、防爆装置、防盗、防洪、防爆。
4、库内要保持通风干燥,温度适应,不得存放其他易爆物品。
5、库存量以适当时间为适,不得超贮,爆品要摆放整齐,不得乱扔乱放,经常验库,入库出库按产品时间依次定期轮库,防止变质。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禁止在库区使用烟火,禁止库内外附近爆炸使用火药。
7、井下使用的雷管、火药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爆破证和出库单领取,保管员随时登记入帐,否则保管员拒付。
8、火药雷管必须直接带到工作场地,分别装入火药箱,雷管箱内,放在避开电器设备,顶板稳定的安全地点,不得随意乱放。
9、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体的工作地点进行,严禁坐在导电物体上。
10、装炮药时,无关人员退出现场,专由放炮员操作,必须严守操作规程,放炮时要把剩余爆品按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所有人员隐蔽好后,由放炮员按规程起爆。
11、卷线放炮,放炮器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12、每班放炮后,由放炮员、安全员、班长负责清点,雷管、炸药当即登记入帐,有余办退库。
13、安检科每月检查一次火药库,警报器、消防器材和出入库退库情况,帐目手续等。
14、仓库保管员负责火药支领。
我矿安检科监督检查,发现情况向公安部门报告。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2)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爆破器材的购买和核准:确定购买爆破器材的程序和权限,明确购买爆破器材需要经过哪些核准和审批流程。
2. 爆破器材的存储和保管:确立爆破器材的存储地点和保管责任人,要求将爆破器材存放在专门的仓库或保险柜中,并定期对存储地点进行检查和维护。
起爆器安全操作规程模版

起爆器安全操作规程模版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起爆器的正常使用,提高起爆作业的安全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起爆器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证书方可从事起爆器操作作业。
第三条起爆器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并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确保工作安全。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起爆器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章起爆器的安全操作第五条在使用起爆器之前,使用人员应仔细查看起爆器的外观是否正常,包括有无破损、变形、渗漏等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第六条各种起爆器应保管在干燥、通风、无污染的仓库内,不能与易燃物、可燃物等存放在一起,以免引起安全事故。
第七条起爆器使用前,使用人员应使用防火靴、防尘面具、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第八条在进行起爆器操作作业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禁止违反规程进行操作。
第九条在起爆器操作时,应使用专业工具,禁止用力过猛或使用不当的工具操作起爆器。
第十条起爆器的连接操作应稳固可靠,严禁松动或断开,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在起爆器操作完成后,使用人员应及时清理操作现场,彻底清除引起起爆器操作的杂物,确保现场整洁。
第十二条起爆器使用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学习起爆器的新知识和新技术,提高自身的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起爆器的保养与维护第十三条起爆器在操作前应进行必要的保养与维护,包括清洁起爆器外壳、检查引线连接情况、更换电池等。
第十四条起爆器存放时,应放置在干燥、通风、温度适宜的场所,严禁在高温、潮湿、阳光直射等条件下存放。
第十五条起爆器在长时间不使用时,应进行定期的保养与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起爆器保养与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禁止操作人员私自进行拆卸、修理。
第四章起爆器的事故处理第十七条在起爆器操作过程中如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处理事故。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5篇)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国家已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从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发放清退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这就要求我们对每环节更加认真地、具体地进行管理,确保爆炸物品不外流、被盗,在使用中确保爆破安全。
一、强化管理、健全制度建立完整的机构,成立管理小组。
领导带头,各部门配合,分工明确,哪些部门负责采购、运输、仓储;哪些部门负责发放、清退工作;哪些部门负责场使用管理,责任到人,增强意识。
要求我们强化安全管理,不得怀有侥幸心里,应通过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每月召开至少一次爆破器材管理的专题会议,进一步落实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通过对原有制度的修改、补充,使管理制度的内容更完整、更具体、更有指导性。
二、如何加强发放清退管理发放清退是最繁琐、最重要的一项管理工作。
在发放过程中,放炮员、监炮员必须到库房领料实行双签名,由仓管员把关,凭放炮证逐一发放,雷管号码跟踪到个人,做好一人一号的记录。
正确使用合格的炸药箱、雷管箱并上锁,否则不予发放。
为了杜绝库房至井口这段距离的外流,全面实行火工品领用跟踪卡,由仓管员填写出库数,到井口由检身员开箱查对人井数是否与出库数相符;下班退库时出井数由检身员验收签章,仓管员核实退库数是否相符,放、监炮员同时签字,可有效地杜绝外流现象。
必须由安监员定时或不定时地巡查,加以监督,发现不退库的给予经济处罚,有时采取给放炮员、监炮员经济补贴,使他们能做到百分之百当班领用、当班退库。
三、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工人的素质由于工人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人员流动性大,必须经常进行培训教育,通过观看有关录相,听一些案例分析,对新工人安全培训,老工人进行复训,让他们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真正常握火工品的应知应会知识和现场安全爆破技术。
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互相监督、互相约束,让每位职工家属充分认识爆炸物品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四、加强库房管理,严格警卫值班制度必须加强库房管理,严格警卫制度。
库房必须保持二十四小时有人在岗,交接班人员必须在库房进行,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在人防的基础上,加以犬防、器防,通过养犬、安装报警器来加强警卫,彻底杜绝被盗事故的发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起爆器管理制度
针对昨天下午18时15分,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宁夏大峰露天煤矿羊齿采区基建剥离过程中,发生爆炸伤亡事故,特制订以下管理规定。
1.起爆器领用、现场保管由爆破现场火工品与安全管理员负责。
2.在炮区警戒完毕,炮区负责人下达起爆命令后,爆破现场火工品与
安全管理员才可以将起爆器交给起爆人员,起爆结束后,起爆人员及时将起爆器交还给爆破现场火工品与安全管理员。
3.遇有高温炮孔,炮区负责人要及时向上级管理人员汇报,并停止作
业,将人员撤离炮区。
哈矿穿爆队
200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