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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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

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

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防卫过当需要具备合法性、紧迫性、针对性、防卫故意四个条件,防卫过当情形发⽣后,防卫过当⼈需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依据《刑法》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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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1、认定防卫过当需要具备四个实质要件:⼀是合法性,⼆是紧迫性,三是针对性,四是防卫故意。

2、相关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适⽤的特殊原则是什么1、总的原则要有利于提倡公民同违法犯罪⾏为作⽃争,对防卫过当⾏为不能苛求,因为他是在被迫的⾏为下产⽣的。

在突如其来的侵袭下,被害者通常⽆法从容地分析判断防卫⼿段是否适当,防卫⼈处境⼀般来说较危险,思想紧张,防卫强度和⼿段往往不能由防卫⼈任意选择,再加之防卫的⽬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民利益。

2、从宽处罚原则,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从宽处罚,有着公正和公利的价值根基,从公正⾓度看,从宽处罚是由防卫过当⾏为的本质所决定的。

防卫过当的本质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且客观上造成的损害是针对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本⾝即有过错,因此对防卫过当⼈不可重罚。

认定防卫过当需要具备四个实质要件:⼀是合法性,⼆是紧迫性,三是针对性,四是防卫故意。

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防卫过当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防卫过当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人们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往往会采取防卫行为。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就是所谓的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不仅会给受害者带来伤害,也会给实施防卫行为的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围绕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防卫过当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不法侵害,就不存在防卫过当。

(2)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针对第三人。

(3)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4)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即防卫行为虽然超出了必要限度,但所造成的损害仍然是不应有的。

三、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来说,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赔偿损失。

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赔礼道歉。

防卫过当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防卫过当行为给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 行政责任防卫过当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具体包括:(1)警告、罚款。

(2)行政拘留。

(3)吊销许可证。

四、防卫过当的认定及处理1. 认定防卫过当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紧迫程度。

事后防卫_法律后果(3篇)

事后防卫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事后防卫,又称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在防卫行为中,超出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事后防卫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其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对事后防卫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概述事后防卫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1)故意伤害罪:防卫人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以下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杀人罪:防卫人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后果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防卫过当:防卫人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以下后果的,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概述事后防卫行为,如果造成他人损害,防卫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防卫行为造成损害的,防卫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1)赔偿损失:防卫人因防卫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2)精神损害赔偿:防卫人因防卫行为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四、行政处罚1. 行政处罚概述事后防卫行为,如果违反了行政法规,防卫人还应当承担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1)治安管理处罚: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其他行政处罚: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违反其他行政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法律后果的适用1. 同时适用事后防卫的法律后果可能同时适用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认定防卫过当的标准是什么

认定防卫过当的标准是什么

认定防卫过当的标准是什么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2、客观要件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

首先,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正确理解“明显”含义二字,应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1)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例如:防卫人采取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止偷窃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但如果采取了杀死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就应属于“明显”范畴。

(2)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

这主要应从防卫人所采用的防卫手段的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对比来判断。

另外,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防卫结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素,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是完全对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损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过必要的限度,致人重伤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损害。

3、主体要件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的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说,防卫过当所构成的犯罪中,有已满16周岁的和已满14周岁的犯罪主体,但防卫过当的主体一般是已满16周岁的人,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确判断防卫过当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

4、主观要件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

二、防卫过当具有的特征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

什么是防卫过当

什么是防卫过当

什么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许多国家的刑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它是指当一个人在自卫或阻止他人犯罪的行为中,使用的力度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导致了对袭击者造成严重伤害或甚至死亡的情况。

防卫过当的概念涉及到人权、法律正义和道义等各个方面的考量。

在法律层面上,它是为了保护攻击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的暴力应用,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首先,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什么是防卫过当。

通常,根据法律的规定,一个人在自卫时可以使用的力量是有限度的,并且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

防卫过当的情况出现时,攻击者受到了不必要的伤害,甚至导致其死亡,这就超过了自卫的合理范围。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定义和处理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刑法中,一般会有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正当防卫是指在合法的防卫行为中合理使用的防卫力量,不会被视为犯罪行为。

然而,一旦超过了合理的界限,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防卫过当的标准通常是根据具体情况来评估,包括被攻击者所受到的威胁程度、使用的武器类型以及造成的伤害程度等。

防卫过当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和适用标准。

比如,在美国,自卫权被视为基本权利之一,但是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法律规定。

美国法律将正当防卫分为“强行入侵式自卫”和“非强行入侵式自卫”两种情况,并对其界限和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而在其他国家,对于防卫过当的界定可能更为严格或者宽松。

除了法律的角度,我们还可以从伦理和道德的角度来思考防卫过当。

在防卫的过程中,当一个人处于生命威胁之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安全,可能会出于本能地使用任何可用的手段。

然而,当力量超过合理限度时,就会引发道德和伦理的问题。

对于防卫过当的道德评判,可以从自卫的目的和手段来考量。

自卫的目的是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一种正当的行为。

然而,如果使用了过度的暴力,导致了攻击者的严重伤害或死亡,就可能违背了伦理和道德的原则。

什么是防卫过当

什么是防卫过当

什么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总之,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根据中国《刑法》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其含义为:1.防卫目的的正当性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

实际上,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第五个条件,防卫过当应具有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

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

这些防卫没有正当防卫的主客观基础,其本身是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处刑。

2.防卫行为的不正当性防卫人虽然出于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所以说防卫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说明了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

本质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

损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护的部分利益,防卫行为也就由最初的正当防卫转化为犯罪行为,而正当防卫的本质是社会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因此,防卫过当既是具有社会有益性,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说防卫过当是轻微的犯罪行为。

编辑本段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又不同于正当防卫,它有自己的特点:第一,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第二,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这是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最高法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高法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高法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在自己人身遭受到侵害的时候,由于紧迫性,我们可以正当防卫。

可是,正当防卫是在自己人身安全得到保障的时候就应该停止的了。

往往受害者都会防卫过当,可是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之间之间的区别是怎样认定呢?那么,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有关于最高法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一、最高法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具体来说:(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2、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二、如何认定防卫过当1、客体要件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2、客观要件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

首先,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正确理解“明显”含义二字,应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1)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例如:防卫人采取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止偷窃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但如果采取了杀死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就应属于“明显”范畴。

(2)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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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概念不是独立被提出来的,而是随着正当防卫的历史发展而提出来的。

早在20世纪初,刑事社会学派取代了刑事古典学派,在刑法理论上占据了统治地位,从理性的角度对人们行使防卫权的范围、条件、合理限度等进行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就提出了防卫过当的概念及制定出对其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从而走上了有限防卫的轨道。

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

损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护的部分利益,防卫行为也就由最初的正当防卫转化为犯罪行为,而正当防卫的本质是社会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因此,防卫过当既是具有社会有益性,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说防卫过当是轻微的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而现实中,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如何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进行比较准确的界定就成了当务之急。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但使用权利不能超过一定的界限,构成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何谓不法侵害?只有对那些带有一定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所谓带有紧迫性的侵害,是指迫在眉睫的或正在进行的带有暴力性、破坏性的,形成防卫紧迫感的侵害,这类侵害往往会给客体造成严重的损害。

2、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实际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侵害。

如果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在不法侵害行为并不存在的情况下,凭主观想象或推测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而实行防卫,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正当防卫,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

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损害责任,适用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解决,即行为人有过失的,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应排除行为人故意犯罪的可能性。

第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也就是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又尚未结束。

对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不适时的防卫,不适时的防卫分为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因不适时的防卫,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只有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的人身或财产及其他权益造成一定损害,才能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

4、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观上具有正当性,这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

只有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才能保证其行为对社会的有益性和排除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5、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说明,正当防卫只能在某种限度内行使,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防卫过当行为客观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行为人主观上又有罪过,其具备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防卫过当也由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构成,具有以下特征:1、防卫过当的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通常为生命权和健康权。

防卫过当不是一种犯罪,没有自己独特的犯罪客体,防卫过当的客体既有一般犯罪客体的特征,又自己的特殊性,因为,在一般犯罪中,作为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而在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一定程度上不受法律保护。

在防卫过当中,对不法侵害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防卫人要负刑事责任。

所以,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具体内容应随防卫过当所构成的具体犯罪而定。

2、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这包括两个含义,一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也可以说防卫所采取的手段,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使用的手段。

比如,不法侵害人只是徒手攻击防卫人,而防卫人却选择了用刀或枪防卫。

二是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后果。

防卫后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素。

如对轻微的不会危及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采用激烈的防卫手段,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的。

3、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他们在生理、智力、知识方面的发展还未达到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程度,因而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刑法意义上的一切行为的能力,一般不可能正确判断防卫过当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因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大可能成为其主体。

所以防卫过当的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

4、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

就是说,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对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般情况下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自信能够避免,也可能采取放任甚至希望态度,以致发生了不应有的危害结果。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能是故意。

第二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

第三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任何种类的过失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因为,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有着密切的联系,防卫过当具备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只是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说明防卫过当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正当防卫的目的,而这种目的与明知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是矛盾的,彼此对立的。

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

而其他三种罪过形式,都具有正当防卫的目的,具有正当性,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表现为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防卫过当的定罪问题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不能定为防卫过当罪,应当根据防卫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及犯罪事实的性质,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来确定罪名。

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则分别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如防卫人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任或死亡的,则分别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2、防卫过当的量刑问题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也是因为,防卫过当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具有社会有益性,危害性较轻。

有利于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的积极性。

在确定哪种情况下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应综合考虑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和造成防卫过当的主客观原因等方面的因素,体现我国刑法罪行相适应的原则。

总之,正确把握好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有利于公民更好、更准确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尊严。

应当大力提倡正当防卫行为,对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的定罪量刑,应当从鼓励和支持正当防卫出发,而不应对正当防卫的限度过于苛求。

防卫过当案例“邓玉娇”案:2009年5月10日下午6点左右,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的政府人員邓贵大、黄德智、邓中佳等人到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其间三位官员要求普通服务员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的要求遭邓玉娇拒绝,三位官员恼羞成怒之下便试图强行强奸邓;[2]起初邓玉娇始终恳求和平妥协双方各让一步,但对方始终恶霸作风,其后邓玉娇在正當防衛的過程中慌亂抓起水果刀刺伤邓贵大、黄德智,随后邓玉娇主动将对方送医急救并且拨打110自首。

邓贵大经抢救无效死亡。

6月16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

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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