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赔偿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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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赔偿计算表

广东省深圳市工伤赔偿计算表

备注:1、单位支付全部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按公差70%报销,转院治疗的交通食宿全报。治疗期间工资福利不变,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日止(最长24个月)。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医疗补助以职工本人的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护理费、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非法用工的赔偿基数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前段时间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4、此表的数据是以2004年深圳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分别为:31928元/年,2661元/月。如果政府数据有更新,按新标准。

5、本人月工资不足平均月工资的60%时,按60%计算(1596.6元),超过其300%的。按300%计算(7983.0元)。

6、深圳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关内:690元/月,3.97元/小时;关外:580元/月,3.33/小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9-7-9 11:26:00 阅读次数:728次作者:我要评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37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规标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4-12-28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

(2004年11月1日辽政法[2004]16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大连市在审理有关工伤认定的复议案件过程中,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认识不一致。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不需要考虑职工是否违章。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认定工伤的七种行为,但同时受到第十六条规定的限制。虽然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但因其违反交通规则,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以上哪种意见为妥,请予明示。

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

为了保证正确、统一执法,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即治安案件案由)规范如下: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1、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1款第1项)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1款第2项)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1款第3项)

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1款第4项)

5、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1款第5项)

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2款)

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2款)

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2款)

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2款)

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2款)

11、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第24条第1款第1项)

12、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第24条第1款第2项)

1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第24条第1款第3项)

1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第24条第1款第4项)

15、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第24条第1款第5项)

16、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第24条第1款第6项)

17、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1项)

1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2项)

1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3项)

20、寻衅滋事(第26条)

2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第27条第1项)

2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第27条第1项)

2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第27条第2项)

24、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第28条)

25、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第28条)

26、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第29条第1项)

27、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第29条第2项)

28、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第29条第3项)

29、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第29条第4项)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30、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第30条)

31、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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