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艺人才基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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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02]4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02]4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02]4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02年3月12日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上海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的设立)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在“十五”期间,为了贯彻落实《浦东新区文化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支持和促进新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基金。

基金帐户设在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新区财政局”)。

第三条(基金的来源)基金的主要来源为:(一)新区财政安排的精神文明专项经费。

(二)“九五”期末新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结余部分(包括东方明珠归还借款金额)。

(三)上海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专项拨款。

(四)新区宣传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对文化企事业单位扶持额后的余额部分。

(五)基金存款利息。

(六)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捐赠和资助等。

第四条(使用范围)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为:(一)新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专项经费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二)宣传、文化方面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更新专项)的拨款和借款,重点为区级文化馆、社区文化中心、电影院、图书发行网点、图书馆。

2023年上海市文促会资金扶持公告

2023年上海市文促会资金扶持公告

2023年上海市文促会资金扶持公告第一部分:2023年上海市文促会资金扶持公告的内容概述在2023年,上海市文化促进会发布了一项重要的资金扶持公告,旨在支持和鼓励艺术家和文化工作者在艺术创作、文化交流和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努力。

该公告提供了一系列资金扶持项目,涵盖了文学、音乐、舞蹈、戏剧、美术等多个艺术形式,同时也包括了文化活动策划、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

这项资金扶持计划为广大文化工作者提供了丰富的机会和资源,有助于推动上海市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二部分:资金扶持项目及申请条件1. 文学创作类项目在文学创作类项目中,资金扶持主要用于支持优秀文学作品的创作、出版、推广等环节。

申请者需要提交具有创新性和艺术价值的作品,并符合一定的出版条件和社会影响力。

2. 音乐演出与创作类项目该项目的资金扶持主要用于支持音乐作品的创作、演出和录制。

申请者需要具备一定的音乐创作和演出经验,作品需要具有一定的艺术水平和表现力。

3. 舞蹈表演与创作类项目在舞蹈表演与创作类项目中,资金扶持主要用于支持优秀舞蹈作品的创作、排演、演出等环节。

申请者需要具备专业的舞蹈技能和创作能力,作品需要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和表现形式。

4. 戏剧表演与创作类项目该项目的资金扶持主要用于支持优秀戏剧作品的创作、排演、演出等环节。

申请者需要在戏剧表演和创作领域有一定的经验和成就,作品需要具有一定的表现力和观赏性。

5. 美术创作与展览类项目在美术创作与展览类项目中,资金扶持主要用于支持优秀美术作品的创作、展览、推广等环节。

申请者需要具备一定的美术创作和展览经验,作品需要具有一定的艺术水平和表现力。

6. 文化活动策划与组织类项目该项目的资金扶持主要用于支持文化活动的策划、组织和执行等环节。

申请者需要具备一定的文化活动策划和组织经验,活动需要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参与度。

7. 公共文化服务类项目在公共文化服务类项目中,资金扶持主要用于支持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开展和推广。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民规〔2019〕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民规〔2019〕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民规〔2019〕1号各区民政局,各基金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15日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范专项基金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基金会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捐赠的财产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某一项事业的专项基金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应当合法合规,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专款专用,信息公开透明;不盲目追求专项基金的增速和规模,不违背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不背离捐赠人和受助人的意愿,不为个人和企业谋求私利。

第四条(主体责任)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设立要求)专项基金由基金会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做到理事会民主决策,程序规范。

基金会应当严格入口把关,并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合理有序发展专项基金,细化制订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

基金会应当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不得以协议方式推卸管理责任。

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关于申报

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关于申报

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关于申报2011年度第一期“重大文艺创作信贷扶持项目”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发布日期】2011.03
【实施日期】20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关于申报2011年度第一期
“重大文艺创作信贷扶持项目”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等9部委《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等11家部委办局颁发的《上海市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繁荣的实施意见》(沪金融办通﹝2010﹞24号)等文件指示精神,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与上海银行签订了《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总体授信十亿元人民币,为上海重大文艺创作实施信贷支持。

根据协议双方“优势互补、独立评审评估、各自负责”的原则,基金会结合资助评审机制向银行推荐有信贷意愿需要扶持的重点项目,银行对推荐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现将2011年度第一期重点文艺作品信贷资助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资助范围:
列入国家或本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的重点项目以及本市影视和演艺业的优秀原创剧目。

上海市文化人才开发专项目录

上海市文化人才开发专项目录
担任主流新闻媒体经营管理领导工作;负责经营的媒体广告、发行成绩显著,国有资产连年增殖;有对国内外媒体的经营管理研究的专门论文或论著。
首席主持人”(暂定)称号;
3、建立记者、编辑和主持人工作室和制片人等团队合作机制,可给予资金和设备支持,并举行作品研讨会、出版新闻作品集等;
4、获全国和上海新闻奖或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给予奖励。
市场营销人才
熟悉书刊编辑出版工作和市场营销理论,并且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和公关能力;熟悉国内外图书市场和读者的需求,了解同行业的业务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有效地组织开展书刊营销活动,对营销中的重大问题能准确分析判断和及时作出科学决策;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英语流利。
具有出版社书刊发行工作或书店工作实践,策划一批书刊的营销并取得成功;对市场经济和营销理论有一定研究并且有一定的著译或论文;具有中级出版职业资格。
古籍整理人才
热爱中国传统文化,熟悉中国古籍的基本情况,有较强的古籍整理专业功底;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文字、音韵、训诂等知识和使用古籍专用工具书,有较强的古籍阅读、鉴别和写作能力;能及时掌握国内古籍整理领域发展动态,并据此规划实施自己的古籍整理工作。
具有古籍编辑出版工作或文史教学实践,参与或组织古籍图书的策划、编辑、校点或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掌握国学基本知识,在古籍研究方面有较高的造诣和成果;具有中级出版职业资格。
网络新闻管理人才
政治立场坚定,熟练掌握互联网技术,具有良好的管理、沟通、文字能力,及良好的外语水平。
具有5年以上互联网新闻宣传从业经历,主持网络管理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
1、在重点新闻网站中发现、培养一批网宣骨干力量;
2、建立传统媒体宣传与互联网宣传互动机制,从传统媒体采编、经营队伍中发现人才,通过专业培训与轮岗制度,培育复合型人才;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沪财教[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73号)市级文化单位、各区县宣传部、财政局、文化(文广)局:《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按照上海市第九次党代会“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文化要素集聚、文化事业繁荣、文化产业发达、文化创新活跃的文化大都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强城市软实力”,根据中央及本市有关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文件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宣传文化经济政策,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宣传文化专项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以及上海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和规定等文件精神编制预算。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版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版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200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上海文艺创作的繁荣,加大对公共文化的扶持力度,推进上海文化大都市建设,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的委托,面向全社会接受公益性文化项目的公开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评估和实施项目监管,并制定本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经上级委托部门批准实施。

第二条本会项目资助的宗旨是:促进文艺创作,资助公益文化,扶持重点项目,推动文化创新,集聚文化人才,加强文化交流,致力于上海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条项目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本会设立项目资助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审定委员会,是本会组织实施项目资助的评审和决策机构,下设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和项目资助评估、监管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资助的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

本会所属上海文艺人才基金、上海图书出版专项基金、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和上海京昆艺术发展基金等,对各自相关范围内的申报项目,承担项目受理、组织评审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资助范围第五条本会项目资助的范围包括:文学、文化研究、影视、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文博、图书、群众文化等领域的创作、研究、演出、出版、展览、交流、人才扶持和文化艺术活动等项目。

第六条本会在资助上采取向重点创作项目倾斜的办法。

对列入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选题的重点创作项目,根据《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资助扶持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会主要资助的项目是:一、列入上海重点文艺创作规划,体现国家和上海文化艺术水准的重点文艺创作(含研究等,下同项目。

二、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的优秀文艺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项目。

三、体现自主创新和探索精神,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独特艺术个性,社会效益良好的优秀文艺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项目。

四、体现优秀民族文化传统和上海历史文脉,具有群众参与性强、受众面广、公益性明显和可持续发展的优秀群众文化项目。

上海文艺人才基金资助类申报表

上海文艺人才基金资助类申报表

装订线年度2012年第二期编号 上海文艺人才基金资助类申报表项目名称:申报者(单位/个人):(盖章)申报日期:年月日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上海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装订线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的委托,面向全社会接受公益性文化艺术项目的公开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评估和实施项目监管。

文化艺术人才项目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等工作,由上海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项目申报单位/个人承诺:对本申报表及其他附件上所填写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并遵守项目资助工作的相关规定。

如获得项目资助,本申报表将作为有约束力的《人才资助协议》附件。

若提供的内容和材料信息不实,愿意承担相关责任与后果。

申报单位/个人:(盖章)2012年月日填写说明:1、填写前请先登陆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网站,认真阅读《上海文艺人才基金实施办法(2012年下半年版)》及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申报表填写内容务必真实、详细,不要漏填、错填。

2、申报表内各栏若填写不下,均可顺延或另行附纸,并基本保持原有格式;用A4纸打印本申报表,于左侧装订成册,提交时一式十二份,申报表电子版同时发往“上海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办公室”的电子邮箱(xcbrcb@)。

3、请按申报类别《上海文艺人才基金实施办法(2012年上半年版)》的规定提交相关附件。

4、请在申报受理规定期限内将申报表和其它相关附件送交上海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地址:高安路17号1号楼213室,邮编:200031,电话:24022325)。

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5、同一个项目不能同时向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基金会及宣传系统所属有关专项基金办公室进行重复申报。

装订线申报单位主办□承办□协办□其他项目责任人项目合作单位1 1(盖章)2(盖章)23 3(盖章)4(盖章)4申报单位简况单位权属国有□ 民营□股份制□社团□其他(请注明)单位地址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手机银行帐号(盖财务三联章)单位简介及近几年在该领域取得的主要成果和获奖情况本单位曾在以往申报项目时填写过此栏目,无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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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艺人才基金实施办法
(2013年上半年版)
为进一步吸引、培养和用好文艺人才,有效激发文艺人才不断创新,充分实现人才价值,营造大师辈出、新秀脱颖而出、精品力作不断涌现的良好环境,大力发展“海派文化”,提升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特设立资助、奖励优秀文艺人才的上海文艺人才基金。

第一章总则
本基金为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隶属的专项基金,用于扶持、培养和资助、奖励符合本市文艺事业发展战略的优秀文艺人才。

第一条为搞好上海文艺人才资助、奖励工作,根据本基金章程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2013年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的资助宗旨是:通过基金资助和奖励,吸引、集聚与国际化大都市——上海发展相适应的高层次文艺人才,培养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优化上海艺术人才队伍结构;通过基金资助和奖励,引导、激励优秀文艺人才,大胆探索,不断创新,为人民奉献无愧于时代的优秀精神产品。

努力造就一批紧跟时代步伐、热爱祖国和人民、艺术水平精湛的作家、艺术家。

第三条本基金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奖励范围
第四条本基金资助的范围包括学习培训及出版图书、音像制品,举办展览等成果展示项目。

1、出版图书、音像制品等成果展示类
(1)重点资助优秀文艺人才,出版具有文化积累价值的作品(包括出版文艺领域代表性人物的传记、名人的作品集等);
(2)可以作为市场运作的,一般不予资助。

2、学习培训类
重点资助优秀的、有发展潜力的年轻文艺人才(包括学历类培训、短期业务类培训、赴国外进修交流等)。

第五条本基金奖励类项目有优秀文艺人才奖、奖教金和奖学金:
1、优秀文艺人才奖
重点奖励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

申请者无需填报金额,由上海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评审确定奖励金额。

奖励分为:优秀文艺人才特别奖、优秀文艺人才奖、文艺人才奖等。

2、奖教金
奖励对象为在上海艺术院校和其他高校艺术专业、中高等艺术职业学校等从事艺术专业教学,热爱所从事的艺术专业,具有良好师德,在艺术人才培养中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

设优秀教师特等奖、优秀教师奖和教师奖。

3、奖学金
奖励对象为上海艺术院校和其他高校艺术专业、中高等艺术职业学校等的全日制艺术专业,入学考试艺术成绩特别优异的或在艺术专业学习、演出和比赛中有突出表现的在校生。

设优秀学生特等奖、优秀学生奖(含优秀新生奖)和学生奖。

第五条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上海籍户口的公民;
二、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公民;
四、在上海工作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

受政府委托或列入市级重点文化艺术项目的申报者,在特殊情况下,可按特例突破以上条件的限制申报本基金资助。

第六条本基金理事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项目资助的申报,本基金将根据上海文艺人才发展的需要,制定年度资助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申报资助的申请应是计划在申报年度策划启动或组织实施、当年度完成或跨年度完成的项目,并符合本基金年度资助实施计划。

一般情况下,申报时已进入项目后期或基本完成的项目,本基金不再受理申报。

第八条申报资助的申请需向本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提交《资助类申报表》和相关项目指定提交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申报表中列名的相关奖项和荣誉的证书复印件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者需填报实质性的申请事由,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所需资金用途明细、申请资
助的金额、是否已获得过本基金或其它资助(如获资助,须填报资助来源和金额)等,资助金额由上海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评审确定。

第九条申报资助、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按照《上海文艺人才基金评审办法》实行。

由理事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资助项目进行资格认定。

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最后由基金理事会进行审定,并决定资助金额、奖励等次。

第十条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有权根据政府委托和上海文艺人才发展的需要,直接决定对一些项目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参与评审的理事会成员遇到与本人相关的申报资助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资助一经审定批准,即由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者。

凡获得资助的项目均由基金理事会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签约和资助
第十三条获资助的单位法人和个人,凭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的资助通知书,与本基金签订《上海文艺人才基金项目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填写相关表格,办理资助手续。

第十四条获资助者须对资助项目单独立账,指定专人负责资助款项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上海文艺人才基金项目资助协议》和《承诺书》中的约定使用资助经费,向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提交相关成果材料。

第十五条本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权在拨款前对资助项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依照国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接受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评估监管办公室的跟踪。

第十六条获资助者在项目完成后,须接受理事会及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评估监管办公室监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向本基金无偿提供该项目的录音、录像、出版物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获资助项目的成果在使用时,须声明该项目是本基金资助项目。

基金理事会对获资助项目的成果按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条款,享有一定的使用权。

第五章评估和审计
第十八条本基金委托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评估监管办公室对已完成的资助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和财务决算,并视情况组织审计。

对未达到协议规定要求的资助项目,本基金有权责成获资助者进一步修改完善,其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本基金对获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

情节
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因不可抗力,获资助者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通知本基金。

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一条经本基金决定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获资助者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填写《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和《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提交本基金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的项目资助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和领导,由本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承担相关的日常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相关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上海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上海市财政局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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