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艺人才基金实施办法(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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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沪教委体[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12〕16号)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颁发的《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精神,促进本市高中阶段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保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顺利进行,现对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文艺特长生的范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的文艺特长生是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音乐、舞蹈、戏剧、书画项目的优秀团员。

全市学生艺术团初中升高中文艺特长生总人数不得超过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团员总数的10%。

二、文艺特长生的条件在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中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连续团龄2年以上,思想品德优良,在团队和就读学校艺术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经全体团员民主推荐和团(队)测试,初三阶段被评为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优秀团员,艺术团团籍档案完整的正式团(队)员,并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三、文艺特长生降分录取标准经市教委批准招收文艺特长生的高中阶段学校(名单见附件1),招收2012年可推荐文艺特长生的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队)的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可送档录取(不含“零志愿”和“名额分配”招生);招收一般团(队)的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内可送档录取(不含“零志愿”和“名额分配”招生)。

重点团(队)和一般团(队)名单见附件2。

四、对高中阶段学校和项目规定(一)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各分团(队)挂靠学校,可招收对口项目的文艺特长生。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1.18•【字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推进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市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全面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完善本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鼓励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科技创新和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能力,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是政府引导型资金,旨在通过资金的资助,选拔和培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化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环境,为本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第三条本市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申请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以下称人才发展资金)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海市人事局是人才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下设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称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资金申请、组织专家评审、资金使用监督和财务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人才发展资金纳入市人事局部门预算,并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人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各类人才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等,以及企事业单位引进优秀创新人才、解决优秀创新人才科研、工作和生活方面特殊困难。

资助额度为5—20万元。

第七条人才发展资金主要资助在沪工作和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资助对象为:(一)来沪工作和创业的国内优秀人才。

2012年度上海青年高端创意人才促进计划实施方案

2012年度上海青年高端创意人才促进计划实施方案

附件1:2012年度上海青年高端创意人才促进计划实施方案2010年2月,上海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创意城市网络——设计之都”称号。

今年也是上海文化创意产业的“深化推进年”,为挖掘、培养和造就一批青年高端创意人才,共青团上海市委、中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继续实施“2012年度上海青年高端创意人才促进计划”(以下简称“创意人才计划”)。

一、组织机构成立“创意人才计划”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中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

由团市委、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相关处室领导,上海市青年文学艺术联合会、青年报社等相关单位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市委宣传部。

设立“创意人才计划”专家委员会,由创意产业相关行业领域知名人士、高校专家和相关社会团体(机构)负责人组成。

二、创意人才计划发展对象范围和要求1、年龄在18—40周岁之间,即1972年7月1日(含)至1994年6月30日(含)出生的上海市民或在沪工作1年以上的青年。

2、从事工业设计、时尚设计、建筑与城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平面与多媒体设计、创意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青年高端创意人才的选拔(一)人选推荐初步人选产生途径为:1、组织、团体推荐。

推荐方式如下:(1)由各区、县、局(公司)、大专院校、市属单位团组织直接推荐;(2)由各区、县创意产业主管部门直接推荐;(3)由市级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直接推荐;(4)由其他从事创意产业领域的单位直接推荐。

原则上每家单位限报两人。

2、专家推荐:由创意产业相关行业领域知名人士、高校专家、历届高端创意人才和相关社会团体(机构)负责人推荐。

3、个人自荐:凡从事创意相关领域工作的,在国际、国内取得一定成绩、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也可自荐。

(二)汇总、初评,确定建议名单1、按各行业领域汇总候选人报名情况。

2、由专家委员会对各分组候选人进行投票排序,经征求相关党组织及单位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定,确定20名正式候选人建议名单。

觉群大学生创业基金

觉群大学生创业基金

附件一: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觉群大学生创业基金”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版)一、扶持对象与资助安排1.扶持对象:基金主要扶持有志于在沪开展非科技类创业的上海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优先扶持家境贫困的毕业生、吸纳家境贫困毕业生就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

毕业生范围包括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后两年内毕业生(含上海生源外地高校毕业生),不含专业学位学生、定向生和委培生等。

基金支持诚信守法、品学兼优、能够按时完成学业、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勇于挑战自我且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的毕业生。

2.资助方式:基金以银行委贷形式向审核通过的创业实体或毕业生提供贴息贷款,由受助毕业生或创业实体与相关金融机构和管委会签署协议后放贷。

已获得其它基金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参与本基金申请。

3.资助周期:基金资助项目周期为两年。

4.资助金额:基金为单个项目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创业贴息贷款,贴息比例至少为50%,直至免息,具体贴息幅度由毕业生提出申请,由管委会最终确定。

二、申请与评审5.申请实施步骤与流程申请步骤:第一步申请基金资助的毕业生首先需登陆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仔细阅读本实施办法,并下载申请表。

第二步 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信息,确定信息无误后递交至毕业生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上海生源外地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申请。

第三步 由毕业生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初审后择优递交至管委会办公室。

第四步 由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后,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并将评审结果递交管委会确定资助金额。

第五步 再经相关程序后,由管委会委托贷款金融机构向符合要求的创业实体或毕业生提供贴息贷款,并签署相应合同与法律文件。

申请流程:6.申请表:见附件。

7.申请渠道:上海高校毕业生申请人直接向所在高校毕业就业工作部门、上海生源外地高校毕业生向管委会办公室申请(上报申请表时需附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8.评审时间:基金实行常年受理、集中评审机制。

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关于申报

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关于申报

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关于申报2011年度第一期“重大文艺创作信贷扶持项目”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发布日期】2011.03
【实施日期】20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关于申报2011年度第一期
“重大文艺创作信贷扶持项目”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等9部委《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等11家部委办局颁发的《上海市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繁荣的实施意见》(沪金融办通﹝2010﹞24号)等文件指示精神,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与上海银行签订了《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总体授信十亿元人民币,为上海重大文艺创作实施信贷支持。

根据协议双方“优势互补、独立评审评估、各自负责”的原则,基金会结合资助评审机制向银行推荐有信贷意愿需要扶持的重点项目,银行对推荐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现将2011年度第一期重点文艺作品信贷资助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资助范围:
列入国家或本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的重点项目以及本市影视和演艺业的优秀原创剧目。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版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版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200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上海文艺创作的繁荣,加大对公共文化的扶持力度,推进上海文化大都市建设,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的委托,面向全社会接受公益性文化项目的公开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评估和实施项目监管,并制定本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经上级委托部门批准实施。

第二条本会项目资助的宗旨是:促进文艺创作,资助公益文化,扶持重点项目,推动文化创新,集聚文化人才,加强文化交流,致力于上海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条项目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本会设立项目资助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审定委员会,是本会组织实施项目资助的评审和决策机构,下设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和项目资助评估、监管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资助的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

本会所属上海文艺人才基金、上海图书出版专项基金、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和上海京昆艺术发展基金等,对各自相关范围内的申报项目,承担项目受理、组织评审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资助范围第五条本会项目资助的范围包括:文学、文化研究、影视、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文博、图书、群众文化等领域的创作、研究、演出、出版、展览、交流、人才扶持和文化艺术活动等项目。

第六条本会在资助上采取向重点创作项目倾斜的办法。

对列入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选题的重点创作项目,根据《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资助扶持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会主要资助的项目是:一、列入上海重点文艺创作规划,体现国家和上海文化艺术水准的重点文艺创作(含研究等,下同项目。

二、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的优秀文艺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项目。

三、体现自主创新和探索精神,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独特艺术个性,社会效益良好的优秀文艺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项目。

四、体现优秀民族文化传统和上海历史文脉,具有群众参与性强、受众面广、公益性明显和可持续发展的优秀群众文化项目。

上海文艺人才基金资助类申报表

上海文艺人才基金资助类申报表

装订线年度2012年第二期编号 上海文艺人才基金资助类申报表项目名称:申报者(单位/个人):(盖章)申报日期:年月日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上海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装订线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的委托,面向全社会接受公益性文化艺术项目的公开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评估和实施项目监管。

文化艺术人才项目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等工作,由上海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项目申报单位/个人承诺:对本申报表及其他附件上所填写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并遵守项目资助工作的相关规定。

如获得项目资助,本申报表将作为有约束力的《人才资助协议》附件。

若提供的内容和材料信息不实,愿意承担相关责任与后果。

申报单位/个人:(盖章)2012年月日填写说明:1、填写前请先登陆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网站,认真阅读《上海文艺人才基金实施办法(2012年下半年版)》及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申报表填写内容务必真实、详细,不要漏填、错填。

2、申报表内各栏若填写不下,均可顺延或另行附纸,并基本保持原有格式;用A4纸打印本申报表,于左侧装订成册,提交时一式十二份,申报表电子版同时发往“上海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办公室”的电子邮箱(xcbrcb@)。

3、请按申报类别《上海文艺人才基金实施办法(2012年上半年版)》的规定提交相关附件。

4、请在申报受理规定期限内将申报表和其它相关附件送交上海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地址:高安路17号1号楼213室,邮编:200031,电话:24022325)。

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5、同一个项目不能同时向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基金会及宣传系统所属有关专项基金办公室进行重复申报。

装订线申报单位主办□承办□协办□其他项目责任人项目合作单位1 1(盖章)2(盖章)23 3(盖章)4(盖章)4申报单位简况单位权属国有□ 民营□股份制□社团□其他(请注明)单位地址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手机银行帐号(盖财务三联章)单位简介及近几年在该领域取得的主要成果和获奖情况本单位曾在以往申报项目时填写过此栏目,无新增内容。

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

2012年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九届市委十六次全会精神及《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支持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加快构建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推进本市文化大都市建设,根据《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申报指南”,并对2012年有关申报事项说明如下:一、申报原则(一)聚焦平台,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下简称“扶持资金”)聚焦扶持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扶持资金与已有和正在规划申请的各类与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扶持资金有明确的使用定位区分,更加注重扶持资金使用效益。

(二)围绕规划,扶持重点产业门类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将涉及《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媒体业、艺术业、网络信息业、软件业、时尚业、建筑设计业、工业设计业、咨询服务业、广告及会展业、休闲娱乐业等重点产业门类。

(三)市区联动,发挥资金杠杆作用通过扶持资金与区县资金配套,充分发挥区县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发挥扶持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撬动各类资金和社会资源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二、支持范围扶持资金的支持项目必须体现公共性和社会性,对地区或行业有推动作用;要注重特色和针对性;避免类似或相近功能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具体支持范围包括:(一)支持文化创意产业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主要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申报指南》中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和重点环节的专业信息服务平台,国际文化大都市、设计之都国际合作交流信息服务系统,文创办工作信息系统,园区综合信息咨询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应用推广。

(二)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对外贸易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主要支持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对外贸易外贸市场拓展、贸易保税、对外贸易人才培训、对外产业合作和对外合作交流活动等服务功能的平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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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艺人才基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吸引、培养和用好文艺人才,有效激发文艺人才不断创新,充分实现人才价值,营造大师辈出、新秀脱颖而出、精品力作不断涌现的良好环境,大力发展“海派文化”,提升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特设立资助、奖励优秀文艺人才的上海文艺人才基金。

第一章总则
本基金为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隶属的专项基金,用于扶持、培养和资助、奖励符合本市文艺事业发展战略的优秀文艺人才。

第一条为搞好上海文艺人才资助、奖励工作,根据本基金章程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2012年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的资助宗旨是:通过基金资助和奖励,吸引、集聚与国际化大都市——上海发展相适应的高层次文艺人才,培养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优化上海艺术人才队伍结构;通过基金资助和奖励,引导、激励优秀文艺人才,大胆探索,不断创新,为人民奉献无愧于时代的优秀精神产品。

努力造就一批紧跟时代步伐、热爱祖国和人民、艺术水平精湛的作家、艺术家。

第三条本基金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范围
第四条本基金资助的范围包括学习、培训及出版图书、音像制品、举办展览等成果展示项目。

1、出版图书、音像制品等成果展示类
(1)重点资助优秀文艺人才,出版具有文化积累价值的作品(包括出版文艺领域代表性人物的传记、名人的作品集等);
(2)可以作为市场运作的,一般不予资助。

2、学习培训类
重点资助优秀的、有发展潜力的年轻文艺人才(包括学历类培训、短期业务类培训、赴国外进修交流等)。

第五条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上海籍户口的公民;
二、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公民;
四、在上海工作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

受政府委托或列入市级重点文化艺术项目的申报者,在特殊情况下,可按特例突破以上条件的限制申报本基金资助。

第六条本基金理事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项目资助的申报,本基金将根据上海文艺人才发展的需要,制定年度资助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申报资助的申请应是计划在申报年度策划启动或组织实施、当年度完成或跨年度完成的项目,并符合本基金年度资助实施计划。

一般情况下,申报时已进入项目后期或基本完成的项目,本基金不再受理申报。

第八条申报者需向本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提交《资助类申报表》和相关项目指定提交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申报表中列名的相关奖项和荣誉的证书复印件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者需填报实质性的申请事由,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所需资金用途明细、申请资助的金额、是否已获得过本基金或其它资助(如获资助,须填报资助来源和金额)等,资助金额由上海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评审确定。

第九条申报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按照《上海文艺人才基金评审办法》实行。

由理事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资助项目进行
资格认定。

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最后由基金理事会进行审定,并决定资助金额。

第十条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有权根据政府委托和上海文艺人才发展的需要,直接决定对一些项目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参与评审的理事会成员遇到与本人相关的申报资助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资助一经审定批准,即由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者。

凡获得资助的项目均由基金理事会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签约和资助
第十三条获资助的单位法人和个人,凭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的资助通知书,与本基金签订《人才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填写相关表格,办理资助手续。

第十四条获资助者须对资助项目单独立账,指定专人负责资助款项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人才资助协议》中的约定使用资助经费,向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提交相关成果材料。

第十五条本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权在拨款前对资助项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依照国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接受上级
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接受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评估监管办公室的跟踪。

第十六条获资助者在项目完成后,须接受理事会及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评估监管办公室监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向本基金无偿提供该项目的录音、录像、出版物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获资助项目的成果在使用时,须声明该项目是本基金资助项目。

基金理事会对获资助项目的成果按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条款,享有一定的使用权。

第五章评估和审计
第十八条本基金委托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评估监管办公室对已完成的资助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和财务决算,并视情况组织审计。

对未达到协议规定要求的资助项目,本基金有权责成获资助者进一步修改完善,其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本基金对获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

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因不可抗力,获资助者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通知本基金。

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一条经本基金决定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获资助者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填写《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和《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提交本基金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的项目资助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和领导,由本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承担相关的日常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相关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上海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上海市财政局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31日起实施。

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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