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企业科特派管理制度

企业科特派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科特派管理,提高科特派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科特派工作的所有部门和人员,科特派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科特派是企业为了开发和维护客户资源而设置的专业团队,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四条科特派管理主要包括科特派目标制定、科特派计划制定、科特派执行、科特派考核等内容。
第五条科特派管理的宗旨是通过科特派人员的努力,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和销售目标。
第六条科特派管理必须遵循科学、公平、透明、激励的原则,旨在激发科特派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第二章科特派组织架构第七条企业科特派由科特派经理(或科特派主管)领导,下设若干科特派员工。
第八条科特派经理是科特派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指导和监督科特派员工的工作。
第九条科特派员工是科特派团队的核心力量,负责科特派的具体执行工作。
第十条企业科特派的组织架构应该合理、灵活、高效,以适应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科特派目标制定第十一条科特派目标是科特派工作的基础,必须与企业的销售目标和发展战略相一致。
第十二条科特派目标的制定应该具有明确性、可衡量性、可达成性和时效性的特点。
第十三条科特派经理要结合企业的销售目标和科特派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科特派目标。
第十四条科特派目标的制定应该与科特派员工的个人目标相统一,形成有机联系。
第四章科特派计划制定第十五条科特派计划是实现科特派目标的具体行动方案,必须与科特派目标相一致。
第十六条科特派计划的制定应该具有系统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的特点。
第十七条科特派经理要根据科特派目标和市场需求,制定科特派计划,并分解到科特派员工。
第十八条科特派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应该不断总结经验、修正计划,确保科特派目标的实现。
第五章科特派执行第十九条科特派执行是科特派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按照科特派计划和科特派目标进行。
第二十条科特派员工要按照科特派计划和科特派目标,认真执行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任务的完成。
科技特派员协会制度

科技特派员协会制度一、总则科技特派员协会是为了推动科技人员深入实际生产和工作一线,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而设立的非政府组织。
本制度旨在规范科技特派员的职责、权益和管理,确保科技特派员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技能和经验,为企业和社会作出贡献。
二、组织设置1.科技特派员协会设主席团负责日常运作和决策,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
2.科技特派员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团成员组成,负责管理和指导协会工作。
3.科技特派员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组织和执行。
三、会员资格及权益1.申请成为科技特派员协会会员的条件:a.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科技研发经验;b.在科技创新领域有重要成果或贡献;c.具备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2.科技特派员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益:a.参与和组织科技交流和研讨活动;b.参与协会组织的科技项目和合作研究;c.获得协会提供的相关资源和支持;d.参与协会内部管理和决策。
四、科技特派员的职责和义务2.科技特派员应服从所派单位的管理和指挥,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科技特派员应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和项目,分享自身科技成果和经验。
五、评定与奖励1.科技特派员工作成绩由所派单位和协会共同评定,评选标准包括科技成果、业绩贡献、社会影响等多个方面。
2.表现突出的科技特派员将受到表彰和奖励,并享受协会提供的特殊支持和关怀。
3.协会将定期组织评估和考核科技特派员的工作表现,不合格者将被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
六、纪律和管理1.科技特派员应遵守所派单位的纪律和管理规定,并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制度。
2.违反纪律和管理规定的科技特派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3.科技特派员对协会的工作安排和安全保密工作要保持高度的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
七、与完善八、附则本制度自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协会会员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对于本制度未涉及的问题,可由主席团制定相关补充规定或进行适当解释。
以上就是科技特派员协会制度的基本内容,简要表述了科技特派员的组织架构、会员资格及权益、职责和义务以及评定与奖励、纪律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科技特派员政策解读

科技特派员政策解读
科技特派员政策是指国家利用科技特派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派遣他们赴国内外各类科技项目和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合作、技术咨询和技术转移等活动的政策。
首先,科技特派员政策是国家对科技人才的重视和支持的体现。
科技特派员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科技人才,他们在国内外开展科技合作活动,为国家提供了宝贵的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
其次,科技特派员政策推动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科技特派员通过与国内外科技项目和科技企业合作,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了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再次,科技特派员政策促进了国内外科技人才的交流和合作。
科技特派员在国内外开展科技合作活动,既能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科技知识和技术,也能与国外科技人才建立合作关系,促进国内外科技人才的交流和合作。
最后,科技特派员政策增强了国家在国际科技竞争中的影响力。
通过派遣科技特派员去国外进行技术合作和咨询,国家能够提升自身的科技实力和影响力,在国际科技竞争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总之,科技特派员政策是国家对科技人才的支持和重视,通过派遣科技特派员赴国内外开展科技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人才交流合作,增强国家在国际科技竞争中的影响力。
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企业创新环境,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自治区决定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科技特派员是为自治区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特派员来自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工信等行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科技类社会组织,依托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为企业提供创新服务。
第三条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是企业科技特派员的依托机构。
能够为企业提供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服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各类独立法人机构均可申请设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实行备案制管理,盟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第四条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行自治区、盟市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企业科技特派员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宏观指导等工作。
盟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建立、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备案后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负责企业科技特派员选聘、培训、与企业进行工作对接、对企业科技特派员进行考核管理等工作,协调企业科技特派员与申请服务企业间相关事宜。
第三章选拔条件第六条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基本条件及程序:(一)基本条件:1.在自治区境内注册,能够提供科研开发、科技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服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各类独立法人机构;2.具有稳定的技术人员队伍、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和整合资源能力;3.有为企业服务的经验,从事相关服务不少于2年。
(二)备案程序:1.符合基本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单位向盟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申请。
2.盟市科技主管部门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择优予以备案。
第七条企业科技特派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守科研诚信有关要求;(二)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三)了解掌握各类相关政策,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研发创新和成果应用推广、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责任心;(四)熟悉企业科研情况,有志于从事产学研结合工作,对服务企业创新有浓厚兴趣,能够帮助科技型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难题。
企业科技特派员实施方案

企业科技特派员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越来越需要科技人才的支持和帮助。
为了更好地推动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发展,特派员制度应运而生。
企业科技特派员是指企业委派技术人员到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学习和合作,以期获得更多的科技支持和创新成果。
二、实施目标1. 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加速技术研发和转化;2. 增强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的合作交流,促进双方共同发展;3. 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企业的科技人才队伍素质。
三、实施步骤1. 确定特派员需求: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发展需求和技术研发方向,确定特派员的专业领域和需求数量。
2. 选拔特派员人选:企业可以通过内部选拔和外部招聘等方式,选拔具有较高科技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才作为特派员。
3. 签订特派员协议:企业与特派员签订特派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特派员的工作任务、期限、待遇等事项。
4. 安排特派员工作:企业根据特派员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安排特派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地点,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
5. 监督和评估特派员工作: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特派员管理制度,对特派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6. 结束特派员工作:特派员工作期满或任务完成后,企业应及时总结经验,对特派员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特派员期限或终止特派员关系。
四、实施保障1. 落实政策支持:企业应了解并遵守相关的特派员政策法规,确保特派员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提供必要资源支持:企业应为特派员提供必要的科研设备、资金支持和技术资源,确保特派员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加强沟通协调:企业应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的沟通和协调,促进双方在科技合作方面的顺利开展。
4. 建立激励机制:企业应建立激励机制,对特派员在科技创新、技术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五、总结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对于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科技特派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在公司科技创新、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规范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工作,提高公司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科技特派员的选拔与任用1. 科技特派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工作经验;(3)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4)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2. 科技特派员的选拔:(1)由公司内部推荐或外部引进;(2)经过公司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确定最终人选。
3. 科技特派员的任用:(1)公司根据科技特派员的专业特长和实际工作需要,分配相应的工作岗位;(2)公司与科技特派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科技特派员的工作职责1. 负责公司科技创新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和验收;2. 参与公司技术攻关,提出解决方案,推动技术难题的解决;3. 负责公司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4. 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公司员工的科技创新能力;5. 积极参与公司技术标准、规范和制度的制定;6.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科技特派员的管理与考核1. 公司设立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负责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2. 公司对科技特派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1)工作完成情况;(2)科技创新成果;(3)团队合作精神;(4)职业道德表现。
3. 考核结果作为科技特派员晋升、奖惩和续签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五、科技特派员的待遇与保障1. 公司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并根据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绩效奖金。
2. 公司为科技特派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平台,支持其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培训。
3. 公司关心科技特派员的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福利保障。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科技特派员管理制度

科技特派员管理制度科技特派员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调动和发挥科技特派员的创新能力和实践经验,规范科技特派员的工作行为,提高科技特派员的工作效率和贡献,制定的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管理规定。
一、科技特派员的基本要求。
1.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实践能力,熟悉科技政策和发展动态;2.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创新型项目任务;3.具有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够与同事和合作单位良好沟通协调;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二、科技特派员的工作范围和任务。
1.科技特派员的工作范围包括科技创新、技术转移、国际合作、科技服务、科技咨询等;2.科技特派员的任务包括开展科技创新研究、推进技术转移应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提供科技服务和咨询等;3.科技特派员应当根据所在企业或单位的发展需求和科技战略,开展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工作。
三、科技特派员的工作制度。
1.科技特派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要求,认真执行各项工作任务;2.科技特派员应当按照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合理安排时间和资源,认真履行职责;3.科技特派员应当保护所在单位的商业机密和技术信息,严禁泄露相关信息;4.科技特派员应当积极与合作单位和同行交流合作,完善服务和创新体系。
四、科技特派员的考核与评价。
1.科技特派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考核制度和评价标准,提交工作报告和评价材料;2.科技特派员的工作成果和贡献应当得到公正评价和认可,并纳入综合评价;3.科技特派员的工作表现应当及时反馈和总结,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
五、科技特派员的激励和奖励。
1.科技特派员应当根据工作贡献和表现给予相应的激励和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等;2.科技特派员的奖励应当与他人区分,体现公正和公平原则;3.科技特派员应当尊重知识产权,遵循社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工作行为。
制定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

制定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为了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增强企业的创新竞争力,公司决定设立科技特派员制度,选派一些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员工,赴外国参加科研、技术交流和合作开发等工作。
为此,公司制定了相关的工作制度。
一、选拔条件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经历、英语水平,以及在公司中的知名度、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选拔。
选拔出的员工需要有出国经历并保持护照有效期,同时需要得到公司的支持和认可。
二、任务分配科技特派员工作将由公司的技术中心负责统筹,根据公司的科技发展战略、国际科技热点等因素,结合具体情况进行任务分配,并制定详细的任务书。
科技特派员需要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工作,并及时向技术中心汇报工作进展。
三、工作期限科技特派员的工作期限按任务书要求进行,期限一般为3-6个月,如果工作任务较为复杂,可以再次协商确定工作期限。
完成任务后,技术中心负责确认工作结果,根据成果情况作出相应的考核和奖励。
四、待遇公司将根据科技特派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成果,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补贴和额外的奖励。
公司将为员工购买相应的商务保险和医疗保险,确保员工在海外期间的生活和工作安全。
五、工作流程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流程包括:选拔评定、任务分配、出国前培训、安排行程、报到服务、接待安排、工作执行、考核评价、结项总结等各个环节。
公司将会全程跟踪协助员工完成工作。
通过制定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公司能够充分发挥员工的专业技术和国际视野,促进公司的科技创新和市场拓展。
同时,公司也能够为员工提供发展机会和挑战,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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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服务基层长效机制,吸引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秀科技人才服务AA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协等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131号)和AA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技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08〕50号)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指立足AA产业发展需求,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选拔,派驻到AA省内的相关企业、专业镇、高新区、民营科技园区、产业转移园区等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
第三条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是深化省部、省院产学研合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通过引导国内外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深入生产一线,架起高校、科研院所优势创新资源与AA企业、产业、区域合作的桥梁,切实解决企业各类技术问题,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通过把高校、科研院所的创新工作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创新学科建设思路,更新人才培养理念,结合企业科技特派员助理(以下简称“特派员助理”)工作,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
第四条重点任务
(一)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协助制定企业技术发展战略。
根据技术和行业发展的趋势,特派员要在充分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基础上,收集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信息以及国内外市场动态信息,掌握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态势和资源布局,分析和研究需要攻克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协助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
(二)协助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充分发挥特派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和技术发展战略,面向国内外寻找优势科技资源,努力促成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有效对接和结合,建立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
(三)参与企业研发,解决企业生产和新产品研发中的技术问题,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
充分利用派出单位的科研、教育、人才等优势条件,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研发工作。
充分分析企业的技术需求,研究产业重大共性技术问题,整合产业和科技优势资源,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开展联合攻关。
(四)促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平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帮助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促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测服务中心、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等研发平台和产业化基地,争取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分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中心或联合建设国家级或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断提升企业的技术研发水平以及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能力。
(五)优化企业研发团队,联合培养人才。
通过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联合研发平台、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学生实习实训基地,以及推动企业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奖教金等形式,共建人才培养基地,为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同时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培养有生产一线工作经验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
(六)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典型示范效应。
推动企业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知识、技术管理制度,把企业培育成引领产业技术创新的高科技企业。
发挥特派员所驻企业的典型示范效应,加快提升产学研结合的层次和水平,带动一大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AA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全年接受申报,分批审核认定。
第六条派出单位应为高校或科研院所,并根据AA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技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08〕50号)的精神制订相应的鼓励扶持政策。
第七条申报特派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高校或科研院所拟重点培养的中青年教师、科技人员;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三)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四)对AA相关企业、产业创新有浓厚兴趣,有志于参与AA产
学研合作。
第八条申报驻点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粤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自主创新意识强,为特派员安排合适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实施科技计划项目信用良好。
第九条派驻单位、派出单位、特派员应签订《AA省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协议书》(以下简称《派驻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派驻各方可根据需要签订知识产权、利益归属以及其它协议作为《派驻协议》的补充法律文件。
第十条特派员派驻企业的时间应不少于1年,派驻时间和派驻形式由派驻单位、派出单位、特派员三方协定。
派驻期满后经三方协商同意,可向AA省教育部科技部产学研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部产学研办”)、AA省中国科学院全面战略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院合作办”)申请办理延期。
延期的特派员纳入当年度特派员管理。
第十一条特派员申报和对接。
科技人员和企业通过网上申报和对接,企业与特派员签署《派驻协议》,经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派出高校或科研院所科技主管部门、省部产学研办和省院合作办网上审核通过,在线打印书面材料盖章后提交。
第十二条特派员认定。
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根据《派驻协议》,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给予审核,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特派员给予认定,并颁发“AA企业科技特派员证书”。
第十三条特派员退出机制。
特派员进驻企业3个月内,如果特派员与企业双方确认无法履行《派驻协议》,可协商解除协议,并形成书面材料,经所在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备案。
特派员和驻点企业可重新选择建立派驻关系。
已联合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支持的,按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特派员助理
第十四条特派员助理是特派员的助手,在驻点企业协助特派员开展产品研发、技术攻关、生产经营等工作,并在工作中提高实践能力。
第十五条特派员助理的派驻应以各方自愿为原则,特派员助理既可以是特派员研发团队里的其他科技人员,也可以是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派驻数量和时间由派出单位、特派员与驻点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特派员负责特派员助理的选拔和管理,确保企业科技特派员助理派驻期间的安全,发挥团队作用,培养复合型人才,拓宽应届毕业生就业渠道。
鼓励特派员助理在驻点企业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驻点企业要把引进企业特派员助理作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发挥好企业科技特派员助理的作用。
第五章特派员工作站
第十八条选择已积聚一定数量企业科技特派员和有较好省部、省院合作工作基础的大中型企业、高校与地方合作建立的研究开发院、省级专业镇、省级以上高新区、产业转移园区等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凝聚一支稳定、高层次、高水平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创新团队,形成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粤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的科研、生产或经营规模,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
(三)制定明确的研发目标,任务分工合理,鼓励跨学科、跨领域、跨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
(四)为进站特派员提供良好的科研、生活条件及薪酬待遇。
第二十条各地市、高校和科研院所应积极支持工作站建设工作,把工作站作为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的重要平台,作为面向区域产业发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基地。
鼓励和支持工作站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
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择优对工作站给予支持。
第六章组织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