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做好进城工作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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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变迁、问题与改进策略

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变迁、问题与改进策略

的变化,也体现了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以及教育 公平意识的深入人心。此外,我国子女教育政策不 断发展完善对解决我国随迁子女失学问题也具有 —定的积极意义。
1.政策初创期:从 “户籍捆绑”到“申请借读” 我国随迁子女教育政策自诞生之日起,就与我 国的户籍政策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随迁子女教 育政策的每一次变革都伴随着我国户籍政策的变 化。就法律层面而言,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 在法律层面赋予了义务教育的权威性,但在其颁布 之前,我国就已经提出过关于“普及教育”的说法。 自1978年以来,我国流动人口在数量上与地域上 逐渐扩大,户籍管理制度也逐步开始调整和改革 , 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教育政策也开始了第一次 变化。这一阶段,我国主要实行城乡“二元化”户籍 制度,同时在城市开展'暂住证”与“居住证”相结合 的制度,保证非户籍人员长期居住的合法性,随迁 子女主要在各种民办简易学校接受教育。199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提岀了“适 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可 按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的规定叫 “申请借读”这一规定虽延续了属地管理的体制基 础,但相比之前只能在民办简易学校接受教育已大 有起色,随迁子女教育政策也有了一定进步,对促 进我国随迁子女教育发展、提升我国教育教学质量 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结果三方面来进行。第一,就教育机会公平而 言,随迁子女教育政策在教育机会公平上还有待提 升。目前,我国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贯彻模式主要 有三种。“积分入学制”“材料准入模式”及“人才优 惠政策模式",这三种教育模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增 加了随迁子女的入学机会,但对部分随迁子女的教 育而言,这些政策依然存在一定的准入门槛,部分 随迁子女仍存在入学难的问题,影响教育公平的实 现。第二,部分教育政策在实践过程中 ,部分学校和 教师对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理解不到位,对随迁子女 的入学问题在执行过程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影响了 随迁子女教育公平的实现。第三,部分随迁子女教 育政策在教育结果上仍弱于城市学生,需不断提升 随迁子女教育教学质量。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调查报告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调查报告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调查报告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务工,其中许多人员将子女带入城市接受教育。

然而,这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中的义务教育情况却存在诸多问题,如教育资源不均衡、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等。

为了深入了解这一现象,我们进行了一项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调查。

二、调查方法本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进行,选取了S市五个区的多所中小学进行调研。

问卷主要针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其家长,共计发放问卷500份,有效回收480份。

我们还对20位教师和学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以更全面地了解情况。

三、调查结果1、教育资源不均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中的教育资源相对匮乏,许多学校存在班级超员、师资不足等问题。

部分学校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招生名额有限,导致部分孩子无法进入心仪的学校。

2、教育质量参差不齐:与城市户籍学生相比,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教育质量普遍较低。

部分学校存在教学内容单一、教学方法落后等问题,影响了孩子们的学习效果。

3、家庭教育缺失:进城务工人员工作繁忙,对子女的家庭教育时间较少。

部分家长对孩子的学业缺乏,导致孩子的学习成绩普遍不理想。

4、心理问题:由于生活环境的改变和家庭背景的差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容易产生心理问题。

部分孩子存在自卑、焦虑等情绪问题,影响了他们的学习和生活。

四、建议措施1、加大教育投入:政府应加大对城市教育的投入力度,增加优质教育资源的供给,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

2、完善招生政策:教育部门应制定更加公平、合理的招生政策,扩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招生名额,保障他们的入学权利。

3、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学校和社区应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家庭教育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孩子的学习和生活。

4、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应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新环境,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和抗挫能力。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的通知-湛教〔2015〕36号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的通知-湛教〔2015〕36号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属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改革,现将《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5年2月28日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基〔2008〕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0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07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06〕13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改革,现就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改革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我市中学办学水平和质量整体提高;坚持有利于高中阶段学校选拔人才,发挥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坚持有利于普通高中学校的生源平衡,引导全市普通高中学校良性竞争,促进湛江高考三年行动计划的全面落实。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一)加强报名管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意见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7日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的意见(2013年3月22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精神和省教育厅2013年2月19日视频会议要求,遵循“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周密制订”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做好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升学工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是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保障来珠海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升学的准入条件,是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粤府办〔2012〕137号文要求,深入推进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整随迁子女参加我市中考的有关政策近年来,我市认真按照省、市的工作部署,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积极稳妥推进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珠海参加升学考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新要求,结合我市资源特别是教育资源承载能力,对进城务工人员(含省内市外及省外)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的有关报考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随迁子女报考我市普通高中准入条件。

广东省湛江市中考招生政策公布

广东省湛江市中考招生政策公布

广东省湛江市中考招生政策公布2017年广东省湛江市中考招生政策公布每年的中考招生政策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根据考生的真实情况去变动的,下面是店铺整理的2017年中考招生最新政策,希望能帮到你。

2017年广东省湛江市中考招生政策公布各县(市、区)教育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南三岛滨海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属有关学校:为推进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7号)、《关于印发〈湛江市教育局关于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改革方案(修订)〉的通知》(湛教〔2016〕108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17〕27)、《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高中阶段公办学校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湛府〔2017〕2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7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考试工作管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程度,考试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

我市实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两考合一”(以下简称“中考”),全市统一报名、统一考试。

(一)报名。

报名办法按照《关于2018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地理生物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湛教〔2017〕21号)和《关于2017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湛教〔2017〕22号)执行。

(二)考试。

考试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各县(市、区)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

1.考试科目及分值。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含听力)、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生物、地理、体育,其中:生物和地理两科安排在八年级考试。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为切实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科学公平安排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关于贯彻落实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实施方案》和《市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积分入学的实施范围符合区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以下简称入学),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积分入学的适用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龄少年儿童,可以申请适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的有效居住证积分排序入学。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入学年龄。

(二)当年4月30日前法定监护人双方在区范围内持有有效的《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三、适用积分的申请和核定(一)积分申请和核定均按《市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二)适用积分入学的适龄少年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应提前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交积分申请,申请时间截至当年4月30日(如4月30日为休息日,则为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同)。

(S)区教育局在招生录取工作之前,向居住证积分管理部门提取居住证积分信息,内容包括积分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证总积分和关键项目积分、积分申请日期,以及申请入学少年儿童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

四、入学报名法定监护人双方在区范围内持有效居住证,其子女需申请在区入学的,不论是否进行积分申请,均应在规定时间(具体时间以区教育局公告为准,下同)完成网上入学报名。

五、录取办法(一)录取原则1申请积分入学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按照积分高低,依次统筹安排录取学校,申请人对录取安排如有异议,可向区教育局提请复核。

异议经核实,由区教育局调整入学安排。

2.未申请积分入学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根据本地教育资源和招生实际,最后一批统筹安排入学。

3.不接受积分入学安排者,视作放弃在区申请入学,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入学。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

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暂行办法作者(来源):基础教育科发布时间:2011-06-03珠教〔2011〕4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保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结合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居住一年以上、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外来务工人员,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年满6至15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非我市户籍随迁子女,可以通过积分方式,申请入读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服务所在行政区(功能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第三条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助审核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四条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采取统一管理、统筹兼顾、集中受理的模式。

第五条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总分值为160分,凡积分满100分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其政策内生育的随迁子女可获得申请入读珠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资格。

第六条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加减得分。

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以下简称为《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第七条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达到条件申请入读公办小学一年级的,由其父或母(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入学申请表,连同各项积分指标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其居住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入学申请。

第八条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达到条件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初一年级,在我市小学就读的,在其原毕业小学统一登记后报教育行政部门;不在我市小学就读的,向各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试行办法

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试行办法

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保适龄随迁子女在我镇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促进我镇社会规范管理,促进教育公平,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和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肇人社发〔2013〕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城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怀城镇适龄随迁子女是指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流入怀城镇城区内(以下简称“流入居住地”)共同居住的适龄少年儿童,包含进入怀城镇城区务工人员的适龄少年儿童。

第三条本办法只适用于适龄随迁子女入读我镇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即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

第二章入学条件第四条适龄随迁子女符合我镇流入居住地公办学校入学条件包括户籍条件、居住条件和职业条件等。

凡在我镇同一流入居住地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职业(或在我镇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稳定居住住所的随迁人员年满6至14周岁(条件不具备、学位不足的公办小学可推迟到6.5周岁以上),有正常学习能力的子女具有积分入学资格,可以通过积分方式,申请入读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流入居住地就近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第五条申请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在我镇流入居住地就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学的法定监护人,报名申请时需提交如下证明材料的原件(证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申请人)及一式一份复印件(复印件需法定监护人签名)。

一、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1、户籍证明材料。

适龄随迁子女及法定监护人的《户口薄》或适龄随迁子女原出生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或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出具并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加具意见的户籍证明;如是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还需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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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做好进城工作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工作(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以积分制入学(以下简称“积分入学”)方式分配学位,制定本意见。

一、申请积分入学对象
本意见中所称“进城工作(务工)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居住、经商、就业的非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户籍人员(“建成区户籍”指户籍在乐华、泉庄或梧阔派出所)。

申请积分入学的对象是指上述人员的随迁子女截止当年8月 31日(含 8月 31日)年满 6周岁、尚未入学、申请入读建成区小学一年级,或当年小学毕业申请入读建成区初中一年级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

已入读小学(或初中)的,不属于本意见规定对象。

申请入读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适用本意见。

符合湛江市义务教育阶段优待政策的随迁子女入学,按照湛江市优待政策执行,不包括在本意见内。

二、申请积分入学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积分制入学:
1.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购有合法居住性房产。

2.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辖区内办理合法租用房居住满2年(在市房管部门办理了备案)。

3.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经营,并持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办理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满2年。

4.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劳动就业,并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指单位职工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即“五险”)满2年。

三、入学积分采用办法
按照《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进城工作(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体系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积分入学的人员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并
赋予一定的分值,计算出申请人所得的总分。

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当年的招生计划,按照申请人积分由高到低排序,给予就近或相对就近安排学位。

超出招生计划在本区不能安排学位的,子女回户籍地就读。

积分指标体系中各项目得分采取累计的方法计分。

随迁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有两人或以上均符合积分条件的,只能选择一个监护人进行积分入学申请,不能采取多人累加积分。

多项目累计计分时,需每个项目都要达到最低条件才能计分,即租房、经营和社保时间要达到2年或以上才能计分,购房要有合同或房产证才能计分。

积分相同而学位不足时,按下列顺序安排学位:有配套学校的小区房产类——其他购房类(租房)——经营类——缴纳社保类;同一类积分相同而学位不足时,抽签安排学位。

积分指标体系中各项目积分时间截止当年公布“登记初审”的当月。

四、积分入学申请流程
符合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条件的,按照如下流程办理。

(一)登记初审。

申请人持本人户口本(含随迁申请入学子女户口)、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房产证(或备案的租赁合同)、社保缴费清单、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表)到所在学区学校进行初审报名登记,经学校初审资料合格者,给予发放报名号及密码。

申请积分入学登记初审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的4月份。

具体时间由区教育局通过网络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网上填报。

申请人凭报名号及密码登陆“XXX”(网址:www.XXX)网站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进城工作(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栏目,填写申请入学相关信息资料。

(三)积分审核。

区各部门按照《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进城工作(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体系表》对申请人积分情况予以审核,并统计积分结果。

(四)积分公布。

经区各部门核准积分后,在网上公布申请人所得的入学积分。

申请人对积分审核如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积分入学网络平台向相应的职能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经审核无异议后,区教育局按当年招生工作时间节点,对申请人最终积分排名情况在网络平台公布。

若积分相同,则按积分指标体系中的“指标编号”顺序依次进行比较排名。

(五)学位安排。

区教育局根据当年的招生计划,公布进入学位安排人员名单,并按照申请人积分由高到低排序,给予就近安排学位。

如就近学校学位不足,在区内调整安排。

积分未能进入当年学位安排的,应回户籍地入学。

(六)报到注册。

取得积分学位安排的适龄儿童,应按照入学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到入读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学位,且该入学申请人本年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

五、办理积分部门职责
1.区教育局负责统筹组织进城工作(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进城工作(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意见;负责处理学位安排中的诉求;审核适龄儿童学前教育入读幼儿园学籍情况;根据申请人的积分情况,统筹安排好学位,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权利。

2.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户籍情况(含东海岛户籍人员)情况。

3.区不动产管理登记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的购买居住性房产的房产证情况。

4.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的购买居住性房产的合同网签情况。

5.区市场监督局负责审核申请人的经商营业情况。

6.区税务局负责审核申请人的纳税申报或缴税情况。

7.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8.区征地办公室负责审核东海片区征地搬迁人员情况。

六、积分入学责任要求
申请人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学位,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必须保证其随迁子女未曾就读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学校,一经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的学位,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七、其他。

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若上一级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台进城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新政策,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另行调整。

区教育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积分入学工作。

附件: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进城工作(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体系表
附件: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进城工作(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表体系
说明:1.随迁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有两人或以上均符合积分条件的,只能选择一人进行积分入学申请,不能采取多人累加积分;
2.本积分体系所指“必备项目”积分时间截止当年公布“登记初审”的当月。

3. 多项目累计计分时,需每个项目都要达到最低条件才能计分,即租房、经营和社保时间要达到2年或以上才能计分,购房要有合同或房产证才能计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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