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关于组织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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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徐府办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徐府办发〔2015〕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华泾镇政府:近期,市政府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个别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并失效后未及时清理,继续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由此引发行政争议。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沪府办〔2015〕15号),明确对在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其有效期于2015年4月30日届满,并自动失效,请各部门、单位及时开展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

根据上述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1、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华泾镇政府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沪府发〔2014〕72号)的要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和清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协调性,进一步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对即将到期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起草部门、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12〕42)号的要求,及时做好评估,并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后重新发布或者废止等处理建议上报区政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徐府发[2011]3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徐府发[2011]3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徐府发〔2011〕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文)要求,本机关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并认定21个文件继续有效。

现将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二月十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号1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1995〕18号2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审计局、区法制办《关于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实施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1996〕37号3徐汇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协调小组关于《徐汇区外来流动人员证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府发〔1998〕6号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府发〔1998〕13号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河道综合整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1998〕16号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1998〕27号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关于降低开发成本,鼓励房地产企业加快我区危棚简屋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24号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徐汇区街道〔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39号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道〔镇〕财政分配体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40号1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我区肉类市场监督管理加大对私屠滥宰打击力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42号1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拥军优抚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府发〔1999〕4号1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和扶持科技、工业、商业“小巨人”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0〕3号1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外来流动人员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2000〕34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区属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及相关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0〕38号1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暂行办法徐府发〔2001〕7号1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旧住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1〕19号1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1〕30号1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转发区信息委、财政局《关于徐汇区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20号1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上海徐汇”门户网站信息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25号2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50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4〕28号2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举报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奖励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4〕36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号1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建筑工地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5〕23号2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绿委、区建委关于本区贯彻落实《上海门前绿化责任制管理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12号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招商工作中实行特别服务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1998〕28号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区商委、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区商业网点动拆迁的几点补偿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43号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上海交通大学科技园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6中共徐汇区委办公室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事局《关于加强徐汇区区级机关预算外资金发放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9〕43号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徐家汇科技密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建设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徐汇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0〕6号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0〕24号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和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0〕26号1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04〕24号1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06〕13号1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07〕15号1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08〕2号1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附件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号1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徐汇区行政机关实施〈教育法〉的职责规定》的通知徐府发〔1996〕6号2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档案局《徐汇区重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31号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小企业置换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徐府发〔1999〕5号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办、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府发〔2001〕15号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府发〔2001〕16号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办关于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府发〔2001〕17号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1〕24号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制度的通知徐府办发〔2001〕55号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档案局、区科委关于徐汇区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登记验收程序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2001〕56号1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商委关于做好本区废品回收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3〕11号1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的徐汇区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3〕41号1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广告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4〕41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5〕13号1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5〕15号1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徐汇区文物保护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6〕3号1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6〕32号1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8〕7号1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徐汇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府发〔2009〕13号1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若干规定》的通知徐府发〔2009〕17号2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开展全国旅游标准化企业试点工作的奖励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10〕14号2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10〕18号——结束——。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徐汇区2013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徐汇区2013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徐汇区2013年度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财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徐府办发[2014]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06.06【实施日期】2014.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徐汇区2013年度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方案》的通知(徐府办发〔2014〕9号)各区级预算单位、公益性国有企业:区财政局制订的《徐汇区2013年度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6月6日徐汇区2013年度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方案为真实反映政府资产财务状况、促进政府资源科学合理配置、增强政府综合管理能力,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29号),以及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14〕8号)精神,今年将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开展2013年度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重要意义1、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十二五”时期我国财政改革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财政改革重点。

2011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财政“十二五”规划纲要》,将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列为“十二五”时期我国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2、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和重要内容。

按照中央精神和深化公共财政改革的要求,政府会计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以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为基础,通过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以全面反映政府财务状况、运营情况和履行受托责任情况,为实现公共财政可持续发展,增强政府综合管理能力,提供坚实的会计信息基础和管理手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主要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主要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徐府办发[2016]2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8.03【实施日期】2016.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2016〕2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于2016年6月29日经徐汇区第十五届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2016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徐汇区委员会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徐汇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徐委〔2015〕9号)的规定,设置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主管财政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等职责。

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1.负责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和报告、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的管理,以及还本付息支出的预算管理。

2.负责国库现金管理。

3.负责编制每年度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4.负责推进本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5.负责牵头滚动编制本区三年财政中期规划工作。

6.负责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资金统筹。

7.负责本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审核、上报以及土地出让后土地前期成本的结算管理。

8.负责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等财政信息公开工作。

9.负责本区国有资本经营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收益收缴和日常收支管理。

10.负责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三)划转的职责1.将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评审、债务规模管理等牵头协调管理职责,划转至区发展改革委。

2.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等职责,划给区税务分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关于加强 徐汇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关于加强 徐汇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关于加强徐汇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9•【字号】徐府办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关于加强徐汇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府办发〔2018〕8号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民政局制订的《关于加强徐汇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9日关于加强徐汇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32号)精神,构建徐汇区困境儿童保障体系,确保本区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现制订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徐汇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推动困境儿童工作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具体对象徐汇区户籍,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辖区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及无法查找生父母但长期事实生活在徐汇区的儿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二)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三)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三、基本原则在“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把握以下工作原则:(一)坚守安全底线。

以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为核心,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安全保护机制,落实监护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危急状况下的监护兜底作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1.02.11•【字号】徐府办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11〕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金融办《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本区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9号文,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市金融办《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修订版)》(沪金融办通〔2010〕26号文,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试点要求(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严格准入,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监管有力、防范风险,切实为本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徐汇区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鼓励在小额信贷领域有经验、有影响的境内外机构在本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二)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加强监管与风险防控的原则,注重把握安全性、流动性,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与服务力度,为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5.08.25•【字号】徐府办发[2005]28号•【施行日期】200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徐府办发〔2005〕28号)各有关企业、单位: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徐汇区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徐汇区区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审计方案2.徐汇区推进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培训方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徐汇区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为了在2005年末区属国有企业全面实行《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文,含《小企业会计制度》),摸清本区国有企业“家底”,核实企业资产存量,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2003年第1号令)、《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文)、《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文)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制度》接轨的工作程序,结合本区实际,区政府决定从2005年8月起组织本区国有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工作目标(一)全面摸清本区国有企业“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规范本区国有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经营实力。

(二)全面清查核实本区国有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和区属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损失处理意见,为全面实行《企业会计制度》提供决策信息,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工作范围按规定本区归口管理的(集团)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所属各类国有独资、控股公司,行使国有资产权益的参股企业,各委、办、局等代行投资主体进行管理的国有企业以及本区国资办指定的企业。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商务委等四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商务委等四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节能减排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徐府办发[2012]2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政府【发布日期】2012.10.09【实施日期】2012.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商务委等四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节能减排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12〕2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商务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联合制定的《徐汇区加强节能减排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9日徐汇区加强节能减排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徐汇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1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四部门修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8号)和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四部门《关于明确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调整项目和重点专项调整区域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标准的通知》(沪经信调〔2012〕236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职责)在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的组织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开展工作:区商务委:提出年度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对重点调整项目、重点专项调整区域提出具体补助意见,汇总形成年度分批推进计划,报区联席会议批准后转送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按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03.17•【字号】徐府办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徐府办发〔2004〕1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国有企业改革精神,进一步调整区国有经济的布局和战略,规范国有企业的改制和运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区国资办制定的《关于规范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规范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徐汇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全面贯彻区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改制形式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

第三条改制条件企业改制要符合徐汇区区域战略和徐汇区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符合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发展战略。

第四条改制程序(一)信息公开。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必须将拟改制企业的相关信息在企业中予以公告,或向社会公开,充分利用市场促进改制,利用社会监督改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徐府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12〕1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现将《徐汇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徐汇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区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区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本区区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徐汇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徐汇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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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徐汇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
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府办发[2016]1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31
【实施日期】2016.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徐汇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府办发〔2016〕1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区财政局制定的《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徐汇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3月31日
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徐汇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行〔2016〕5号)文件精神及要求,为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充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

根据资产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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