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监督法的法律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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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监督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简论《监督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简论《监督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简论《监督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实施已5年有余,然而今年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上海地铁的逆行,再次将监督的作用推上前沿。

本文将针对该法实施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提出强化监督职能、提高监督水平的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监督法监督水平自身认识一、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重大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简称《监督法》)于2007年1月1日依法开始施行。

该法是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本级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律,该法的制定完善了我国有关监督的法律体系,使得监督过程有法可依。

其实施是国家对人民利益的有力保障,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及程序化建设的重要步骤。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监督法所规范的,不仅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职权,还包括“一府两院”如何履行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义务。

五年来,《监督法》的颁布和实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有效推进了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固定了一些社会认可的好的做法与经验,监督程序更加规范、情况更加透明、监督重点更加突出,监督方式更加完善等。

可以说,《监督法》实施的每一步都是党和政府社会管理事务中的重点,为“发展才是硬道理”保驾护航。

二、《监督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但是法律的实施是动态发展的过程,且法律本身也需要不断完善,监督法在实施过程中,凸显出了理论和实践的差距,随着信息的传递、各种阻力的影响,其威信和作用被削弱。

笔者认为,在《监督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一)监督认识尚需提高自《监督法》颁布以来,人们对人大监督职能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无论对于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而言,真正从国家政治制度的角度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人大监督权的却很有限,普遍存在着监督意识薄弱的问题。

完善叶会计法曳会计监督与法律责任的思考

完善叶会计法曳会计监督与法律责任的思考

完善叶会计法曳会计监督与法律责任的思考作者:李维勤来源:《财政监督》 2019年第3期《会计法》旨在规范会计行为,全面真实地反映会计信息。

但是,通过《会计法》多年的运行实践发现,《会计法》对会计信息披露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会计监督执法主体权责、法律责任追究、惩戒力度、法律竞合关系处理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导致会计监督不力、执法效能低下,会计信息质量难以保障,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发展数据的真实性。

一、主要问题(一)政府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权责边界不明确《会计法》明确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出具的检查结论可以互相利用。

然而,对所列各个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权限、法律责任追究边界以及处罚依据未予以明确,各监督检查部门之间又缺乏信息沟通机制,导致多头管理却权限不清,工作相互交叉重复进点,对问题认定标准、处罚尺度不一,执法效能低下等问题。

(二)《会计法》禁止性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竞合如《会计法》对“不依法设置、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公司法》对“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又如,《会计法》对“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证券法》对企业编制披露会计信息违规行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法律责任追究及处罚竞合问题,在《会计法》中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一方面,使会计主体的同一个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不同执法部门的多项法律法规处罚,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另一方面,执法主体可凭借主观意志随意选择类似法规条款处理问题,也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

(三)《会计法》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会计法》作为会计监督的上位法,处罚力度较其他法规偏低,存在处罚弹性空间较大的问题。

经对《会计法》罚款数额统计,个人处罚在二千元到五万元之间,单位在三千元到十万元之间,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立法检讨及完善

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立法检讨及完善

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立法检讨及完善引言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民事审判监督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对司法公正要求的提高,现行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立法检讨及完善这一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二级标题1:现行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三级标题1: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现行制度下,当事人对于案件审理的信息获取存在不对称的情况。

例如,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庭审过程、主要证据等信息对当事人来说并不透明。

这种不对称导致当事人很难了解案件的进展和法官的裁判思路,从而容易产生不信任感和不满情绪。

三级标题2:审判监督机制不完善问题目前,我国的审判监督主要由上诉和再审制度来实现,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缺陷。

首先,上诉制度需要当事人承担较高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不利于当事人的司法救济。

其次,再审制度在程序上较为复杂,容易导致错误的判决被迟滞地纠正。

三级标题3:司法透明度不高问题我国的司法审判过程在某种程度上缺乏透明度。

一方面,一些民事审判的裁判文书不能很好地向社会公开,使得公众无法全面了解司法的具体实践。

另一方面,有关司法机关人员的经历、背景等信息也缺乏公开,可能导致一些不透明和不公正的现象。

二级标题2:立法检讨及完善的必要性三级标题1:司法公正的需要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安排,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立法检讨及完善对于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建立更加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确保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的权益不被侵害,实现公正的审判。

三级标题2:提高司法效率及质量的要求现行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司法效率较低和质量不高。

通过立法检讨及完善,可以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和质量,为公民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三级标题3: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追求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对司法公正要求的提高,我们应更加重视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完善。

当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

当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

当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当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党内监督是指党凭借自身力量,对党组织和党员是否遵守党规党纪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当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当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1】监督议题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载体。

如何根据实际选准、定好监督议题,是开展工作必须认真思考和面对的现实问题。

笔者认为,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选择、确定监督议题,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1.内容安排偏多。

由于顾及平衡、难以取舍,议题内容的安排往往偏多,造成重点不够集中、准备不够充分、监督不够深入。

同时,由于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的次数和时间安排有限,相当一部分议题无法纳入会议内容进行审议,只能采取召开主任会议听取汇报、组织专题视察等形式进行监督,虽也能起到发现问题、推动工作的目的,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监督力度,也影响了实际监督效果。

2.理念存在偏差。

在选定议题时存在两个偏重:一是偏重于工作监督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两种主要形式。

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法律监督程序相对复杂,且人大机关法律专业人才欠缺,在监督形式的选择上较多采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工作视察,执法检查明显偏少,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也刚步入正轨。

二是偏重于政府工作。

对本级“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但在实践中,由于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理解不够全面、准确,对人大在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重视不够,在选择议题时往往过多关注政府工作,针对“两院”工作的监督议题安排较少。

3.行权不够到位。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实践中,对于常规性的监督内容,比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决算、上年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等议题,常委会每年都依法安排审议,但对于一些事关区域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较大的规划变动和重大建设事项,较少或未能及时列入监督的计划,导致监督“盲区”、“缺位”现象的存在,影响了人大法定职权的有效行使。

法律责任的监管与执法

法律责任的监管与执法

法律责任的监管与执法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责任的监管与执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管和执法机构,可以推动社会进步,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讨论法律责任的监管与执法的重要性,以及其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一、法律责任的监管法律责任的监管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的过程。

监管机构负责确保个人、组织或企业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责任,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监管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法律责任的监管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 严格性:监管机构要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惩罚,确保法律责任的执行力度。

2. 公正性:监管机构要公正、公平地对所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不偏袒任何一方。

3. 透明性:监管机构要公开、透明地行使监督和评估权力,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二、法律责任的执法法律责任的执法是指通过相关法律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的过程。

执法机构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律责任的执法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 公正性:执法机构要依法行事,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以人身情况、财产地位等因素做出偏颇的执法决定。

2. 严谨性: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和判决等工作,确保执法的严密性和科学性。

3. 效率性:执法机构应高效快速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法律责任的监管与执法的意义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责任的监管与执法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纠正和处罚,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 保护公民权益:监管与执法机构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 提升法律权威:法律责任的监管与执法能够营造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提升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依赖,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4. 促进经济发展:监管与执法机构的存在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诚信行为,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法治环境和良好的商业氛围。

关于实施监督法的思考

关于实施监督法的思考
在实施过程中,应注重与被监督对象的沟通与协调,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督法的实施效果
监督法的实施效果应从多个方面进行评价,包括公民的参与度、监督工作的透明 度、被监督对象的整改情况等。
实施效果评价结果应定期公布,以便总结经验教训,持续改进和完善监督工作。
03
监督法实施的挑战与对策
监督法实施中的问题
保监督行为有法可依。
强化监督手段
为监督主体提供有效的监督手段 和工具,使其能够更好地行使监 督权利。
完善监督程序
建立健全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行 为,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04
监督法实施案例分析
案例一:人大监督的成功案例
监督目的明确
人大监督的目的是确保政府工 作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维护
人民的合法权益。
媒体监督的透明度
媒体监督能够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公众 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参与。
案例三:公众监督的实际案例
公众监督的积极性
01
公众对政府工作具有很高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能够积极行使监
督权利。
公众监督的多样性
02
公众监督的范围涵盖了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
公众监督的有效性
03
公众监督能够促进政府工作的改进和提高,提高公众对政府工
监督范围广泛
人大监督的范围包括政府工作 的各个方面,如政策制定、执
行和效果等。
监督手段有力
人大监督的手段包括听取工作 报告、质询、审查和提出建议
等,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案例二:媒体监督的典型案例
媒体监督的独立性
媒体作为独立的力量,对政府工作进行客观、公 正的报道和评论。
媒体监督的广泛性
媒体监督的范围涵盖了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能 够及时发现和揭露问题。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相关问题初探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相关问题初探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是促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法治新期待的重要手段。

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对促进依法治国、实现依法行政、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内涵及理论基础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依法履行其检察和督促职能而进行的法律监督。

目的是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一)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范围从行为类型来看,监督范围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二是涉及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政处罚。

从违法情形来看,一是行政不作为;二是行政行为权限违法,包括行政主体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三是违反法定程序;四是行为内容违法;五是行为依据违法。

(二)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原则1.依法监督的原则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必须准确把握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范围、方式等,在法律框架和授权范围内,积极稳妥地履行职责,同时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应当实行案件化办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和办案流程。

2.合法性审查原则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问题,检察机关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应当重点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即审查行为主体是否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行为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行为依据是否违法,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和适当等等,对于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检察机关要依法予以支持。

3.不代行行政权原则坚持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定位,保持客观中立,遵循监督规律。

检察机关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也不能代替当事人主张权利。

4.双赢多赢共赢原则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过程中,要追求双赢多赢共赢。

一是工作中要与行政机关多沟通,要讲求监督的方法与技巧,和行政机关建立积极、良性的工作联系,共同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二是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以“事要解决”为目标,实质性修复受到损害的行政法律关系,积极促进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有效、妥善化解,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法律实施监督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实施监督作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机制,日益受到重视。

本案例选取一起涉及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例,分析法律实施监督在其中的作用。

二、案例基本情况(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对辖区内某食品经营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过期现象。

据此,该局依法对该食品经营户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食品经营户不服,认为市场监管局执法程序违法,遂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程序是否合法?2. 区人民法院对市场监管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监督权?三、案例分析(一)市场监管局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本案中,市场监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并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未进行充分调查核实,执法程序存在明显瑕疵。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本案中,市场监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也未进行复核,执法程序存在违法。

综上所述,市场监管局在执法程序上存在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区人民法院对市场监管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食品经营户认为市场监管局执法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区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法律实施监督的重要机构,有权对市场监管局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监督法的法律责任探析


法律 责任 问题 作一 探讨 。

பைடு நூலகம்
责任 的外延 界定 上 , 一般 以法律部 门作 为划分 标准 , 分 为 实体 法 责 任 ( 宪 、 违 行政 、 民事 、 刑事 、 国家 赔偿

违 反监 督 法是 否 需要承 担 法律责 任
法 理学 一 般认 为 , 是 “ 法 以权 利义务 为调 整 机制 责任 等 ) 程 序法 责任 ( 和 选举 、 法 、 立 行政 、 济 程序 救 并 通 过 国家 强 制 力 保 证 的 调 整 行 为关 系 的规 范 ” 责任等 ) 。 。根据 这一 界定 和分类方法 , 者认 为违反 笔
任 , 么作 为 监 督 方 的人 大常 委 会 如果 违 反有 关 程 造 成 国家 权 力行 使 的混乱 和权 力 失衡 。也 就是 说 , 那
序性 规定 , 则应 该 如何 处 置 , 由谁进 行 制裁 ?如果 人 如果 行使 这 些公共 权 力 的机 关或个 人超越 宪法 厘定
大 常委 会 违反 监 督 实 体 规定 , 对 于“ 府 两 院 ” 如 一 重 的权 力疆 界 , 将 承 担 宪法 上 的不利 后果 即宪 法责 就 大 违法 行 为 采取 不 作 为 的态度 , 该如 何 处 置 ?对 任 。因此 , 反监 督 法实 体 内容 的规 定 必须 承 担宪 又 违
也没 有对 违反 监督 法 作 出承 担责 任 的规定 。 “ 府 能践 行 人 民群 众对 国家 权力 机关 的委托 和授 权 , 如 一 而 两 院” 违反 程序 性 规定 , 由人 大常 委会追 究其 相关 责 且 还 必将 破 坏人 大 制 度 和 民主集 中制 的宪 政秩 序 ,
于这 些 问题都 是监 督 法应 该作 出的规定 , 而 目前 , 法 等相关 法 律 的责任 。 然 监 督法 在 这 方 面还 是 一 片 空 白。 为此 , 者提 倡 违 笔

刑法上的监督过失责任及其立法探讨


监督过失责任的 主体包括国家机 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具有 监督职责的组织
和个人。
监督过失责任的 客体是被监督者 的行为,包括行 政行为、民事行 为、刑事行为等。
监督过失责任的 认定需要考虑监 督者的主观过错、 客观行为以及被 监督者的行为后
果等因素。
监督过失责任的特征
主观方面:存在过失,即疏 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监督过失责任可以促使行为人 更加注重社会责任,减少犯罪
行为的发生。
对预防犯罪的作用
监督过失责任可以促使人们更加谨慎行事,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监督过失责任可以增强人们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提高法律意识。 监督过失责任可以促使人们更加注重道德修养,提高道德水平。 监督过失责任可以促使人们更加注重社会责任,提高社会责任感。
监督过失责任的 立法问题和挑战
立法问题
立法空白:部分领域存在监 督过失责任的立法空白
立法冲突:不同法律对监督 过失责任的规定存在冲突
立法滞后:现行法律对监督 过失责任的规定不够完善
立法执行:监督过失责任的 立法执行存在困难
立法完善建议
明确监督过失责任的定义和范围 完善监督过失责任的法律条文和规定 加强监督过失责任的执法力度和监督机制 提高公众对监督过失责任的认识和意识
监督过失的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的定义:监督过失责任中的损害结果是指由于监督过失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损害结果的类型: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
损害结果的程度:根据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轻微损害、中等损害、严重损害 等。
损害结果的认定:在监督过失责任中,损害结果的认定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 行。
监督过失的因果关系
监督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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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实体性法律规定主要表现 为 : (1)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于 “ 一 府 两 院 ” 重大违法行为不作为, 没有及时有 效行使监督职权, 导致发生重大后 果 ; (2) 人 大 常 委 会 违 法 行 使 监 督 职 权,包括使用非法定的监督方式及侵 犯属于行政和司法权限;(3)“一府两 院”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 会决议、决定的;(4)“一府两院”拒绝 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或对于监督行 为采取懈怠、 不配合的态度;(5)“一 府两院”对于监督意见提出的问题, 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法律责任的必然性, 是实现法 律责任功能价值最大化的基本要 求。 要威慑和制裁违法行为,推动监 督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就必须建立 起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对此, 应该着力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 建议全国人大在修改监督法时,研 究设置“法律责任”专章,对有关问 题作出明确规定, 省级人大常委会 在出台监督法实施办法时, 应探索 增设“法律责任”专章或相应条款,明 确追究责任的情形、责任追究方式、 监督异议、责任追究、责成监督等内 容,进一步完善健全法律法规,不断 硬化保障措施, 确保监督法的贯彻 落实。
二、违反监督法承担 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关于法律责任, 法学界一般采 取“后果说”,即认为“法律责任是指 一切违法者,因其违法行为,必须对 国家和其他受到危害者承担相应的 后果”。 在法律责任的外延界定上, 一般以法律部门作为划分标准,分 为实体法责任(违宪、行政、民事、刑 事、国家赔偿责任等)和程序法责任 (选举、立法、行政、救济程序责任 等)。 根据这一界定和分类方法,笔 者认为违反监督法应承担实体上的 宪法责任和程序法责任。
(二)程序法法律责任。 监督权力 只有在程序中才能得到有效行使,如 果不建立一套有效的程序保障机制, 监督权力则很有可能会落空。 因此, 对于违反实处。
违反程序性法律规定主要表现 为 :(1)规 定 该 做 的 程 序 没 做 , 如 人 大常委会没有按照六个途径确定议 题、 听取相关报告后不依法提出审 议意见的,“一府两院” 有关报告没 有征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 见 等 ; (2) 没 有 按 照 规 定 的 要 求 完 成 有关程序,主要是时间方面的要求, 如人大常委会不及时公布监督结果 的 ,“一 府 两 院 ”没 有 按 照 “20 天 、10 天、7 天时间” 规定提交有关专项工 作报告的, 没有按照审议意见规定 的时间反馈研究处理情况的等; (3) 没 有 规 定 的 却 去 做 , 如 司 法 个 案 监督取消后, 人大常委会要求调阅
一、违反监督法是否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理学一般认为,法是“以权利 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 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法的 国家强制性是法的必要特征, 同时 也是法区别于道德、 纪律等社会规 范的重要标志。 从法的贯彻实施看, 只有对合法行为进行保护, 对违法 行为进行惩治和教育, 让违法者承 担不利或否定性后果, 法律规范的 要求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 法才能得到实现。 宪法第五条第四 款规定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 为,必须予以追究”。 因此,任何违反 监督法规定的行为, 原则上都应受 到法律责任的约束和制裁。 从监督 法的实施来看, 违反监督法承担法 律责任也十分必要。
(一)违反监督法承担法律责任 是落实法制要求的需要。 社会主义 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 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违法必 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 它指的 是任何公民只要违反法律必须受到
追究。 不管什么人无论其地位多高、 功劳多大, 只要触犯法律必须受到 法律追究, 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 质要求。 违反监督法规定的主体虽 然从表面上看,可能是人大常委会、 “一府两院”,但深层次看,还是人为 地在违反监督法的规定。 因此,按照 违法必究的要求, 不管是单位还是 个人,只要违反了监督法的规定,就 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无 可非议的。
有关司法卷宗的等。
三、如何追究违反监 督法的法律责任
目前, 在监督法没有专章规定 法律责任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也不 是就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完全可 以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
(一)对违反监督法实体法的法 律责任的追究。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 法及监督法相关法律规定, 结合人 大制度实际, 在我国追究违反监督 法的实体法律责任, 应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一是罢免。 地方组织法第十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 罢免政府组成人员、 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二是撤职。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 第十二项、监督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常委会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 可以 撤销个别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及由常 委会任命的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司 法人员 (除本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院 检察长外)。 三是质询。 质询是就有 关问题进行质问。 监督法第三十五 条规定, 一定名额的常委会组成人 员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 询不仅带有程序的性质, 而且还带 有负面的评价, 可能带来不利的政 治影响, 因此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宪 法责任形式。 四是撤销规范性文件。 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十项、 第十一 项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撤销常委 会或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命令。 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 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改变、撤 销权限,也作了详细规定。 监督法第 三十条规定, 常委会可以撤销下一 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命令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 命令。 五是报告不予批准。 预算法规 定,有关预算草案、预算调整和决算 应当报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 这意 味着, 如果政府在接受预算审查监 督时,存在实体违法行为,人大及其 常委会可以不批准有关报告。
理论研究 主持人/ 张传斌
LILUNYANJIU
一家之言
对违反监督法的法律责任探析
笙文/蒋松柏
监督法不仅规定了七种监督手 段, 而且还对人大常委会如何开展 监督、“一府两院” 如何接受人大常 委会监督都作出了规范化、 程序化 的规定, 对进一步规范人大监督工 作、 增强监督实效起到了积极的作 用。 但是,监督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律 责任的内容,对此,违反监督法规定 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引起了社会 各界的争论。 笔者试从以下三个方 面对违反监督法的法律责任问题作 一探讨。
的人大常委会如果违反有关程序性 规定,则应该如何处置,由谁进行制 裁? 如果人大常委会违反监督实体 规定,如对于“一府两院”重大违法 行为采取不作为的态度, 又该如何 处置? 对于这些问题都是监督法应 该作出的规定,然而目前,监督法在 这方面还是空白。 为此,笔者提倡违 反监督法规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既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 制的基本要求, 又是为了进一步促 进完善监督法, 进一步增强人大常 委会和“一府两院”的责任感,切实 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楚天主人
28 2010 年 第 5 期
一家之言
主持人/ 张传斌 理论研究
LILUNYANJIU
督职权或 “一府两院” 拒绝接受监 督、懈怠或阻挠人大监督等等,实际 上就是违反了宪法有关“一府两院” 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的规定。 这 不仅不能践行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力 机关的委托和授权, 而且还必将破 坏人大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宪政秩 序, 造成国家权力行使的混乱和权 力失衡。 也就是说,如果行使这些公 共权力的机关或个人超越宪法厘定 的权力疆界, 就将承担宪法上的不 利后果即宪法责任。 因此,违反监督 法实体内容的规定必须承担宪法等 相关法律的责任。
(二)对违反监督法程序法的法 律责任的追究。 在我国的法学领域 存在根深蒂固的“重实体、轻程序” 观念。 与此相对应,在我国当前相关 程序法规定中, 一般只是明确了程 序规则, 而没有建立法律上的否定 评价机制。 如果说监督实体法律责 任还有据可循的话, 那么监督程序 法律责任则根本是无法可依。 为此, 对于监督程序法律责任, 只能从程 序性制裁的法学理论和推进监督法 贯彻实施的实践目的出发来理解和 把握。 程序性法律责任表现在违反 程序的行为及其结果, 在程序上不 予认可, 或确认其无效, 或予以撤 销,或予以否定,或责令重做,或补 充修正程序,或终止程序。 这些程序 性的制裁方式, 对于违反监督法程 序性规定的行为,应该说基本适用。 例如,常委会的年度监督计划,没有 按规定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通 过的,可由有关有权主体,在程序上 不予认可,或确认无效,或责令重新 按照程序通过;又如“一府两院”没 有将专项工作报告在规定的常委会 会议召开 20 天,送交人大专门委员 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 见的,可以责令其补充修正程序,尽 快提交有关报告征求意见等等。 总 的看,就是要通过一定方式,使违反 程序的行为得到制裁, 使违法行为 主体承担不利的程序后果, 确保监 督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违反监督法承担法律责任 是增强监督实效的需要。 人大监督 不力的主要原因是, 一方面人大常 委会作为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主体, 在实际监督工作中个别人大常委会 组成人员不愿 “碰硬”,致使监 督 出 现缺位和空档, 对监督活动中出现 的问题不愿一督到底, 监督实效受 到影响;另一方面“一府两院”作为 接受监督的主体, 有时不是积极主 动配合,而是想方设法回避、应付监 督,使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 这两种 现象的大量存在, 都是因为违反监 督法的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引起 的,一旦严格追究他们的责任,监督 者和被监督者都会增强责任意识和 法律意识,从而加大监督力度,主动 接受监督,提高监督效果。
楚天主人
29 2010 年 第 5 期
(一)实体法法律责任。 我国宪 法规定“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 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监督法就是 对宪法有关人大监督规定的落实和 细化,对“一府两院”应如何接受人 大常委会监督, 人大常委会应如何 监督“一府两院”作了明确规定。 违 反监督法有关实体内容的规定,如 人大常委会不作为、 不依法履行监
(三)违反监督法承担法律责任 是推进完善法治的需要。 法律责任 的设置和实现是确保法律法规得以 执行的重要保障。 纵观我国现有的 法律法规, 绝大多数都有 “法律责 任”专章,而监督法没有专门“法律 责任”的章节,也没有对违反监督法 作出承担责任的规定。 如 “一府两 院”违反程序性规定,由人大常委会 追究其相关责任, 那么作为监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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