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十三章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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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劳动法合同法

2024版劳动法合同法

2024版劳动法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以下内容: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 劳动报酬;5. 社会保险;6.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7. 劳动合同期限;8.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9.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有权拒绝签订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明显不公平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八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章特别规定第十二条国家对未成年工、女职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 三十一 条 劳动 者解 除劳动 合 同 应 当提 前三 十 日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用 人 单位
第 三十二 条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 劳 动者 可以 随 时通 知用人 单位 解除 劳动 合 同 :
(一 ) 在试 用期 内的 ;
(二 ) 用 人 单 位 以 暴力 、 威胁 或者非 法 限制人 身 自由 的手 段强 迫劳 动的 ;
第二 十九 条 劳动者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用 人单 位不得 依据本 法第 二十 六条 第二 十
七条 的规 定解 除劳动 合同 : ( 一 ) 患 职业病 或 者 因工 负伤 并被 确认丧 失或者 部分 丧失 劳动 能力 的 ;
( 二 ) 患病或 者 负伤 , 在规 定 的 医疗期 内的 ;
(三



权利 获得 劳 动安 全卫 生保 护 的权 利 接 受 职业 技能 培训 的权 利 享 受社 会保险和福 利 的


权 利 提 请 劳动 争议 处理 的权 利 以及 法律 规定 的其他 劳动权 利
,
,
,
劳动者 应 当 完成 劳动 任务 提高 职业 技 能 执行 劳动 安全 卫 生规 程 遵 守 劳 动纪 律和
位 另行安 排的工作 的 ;
(二 ) 劳动 者不 能胜 任工作 , 经过 培训或 者调 整工作 岗位 , 仍不 能胜 任工作 的 ;
,
,
(三 ) 劳动 合同订 立 时所依据的客 观情 况发 生重大变 化 致 使 原劳动 合 同无法 履行 经

当 事 人协商 不能 就变 更劳 动合 同达 成协 议 的
第二 十 七 条 用 人单 位 濒 临破 产进 行 法 定整 顿期 间或 者 生产 经 营状 况 发 生 严 重 困

2023劳动法全文

2023劳动法全文

2023劳动法全文2023劳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平衡,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行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相统一。

第三条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其他依法确定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社会关系。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第五条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和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劳动者。

第六条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

第七条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

第八条劳动者享有参与劳动关系协商和劳动合同订立的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九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保护、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约定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超过五年,经劳动者同意可以续签。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的,劳动合同自动续期。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报酬应当按照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法定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章劳动保护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预防和减少事故伤害。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和安全设备,确保劳动者的个人安全。

劳动法实行细则全文版

劳动法实行细则全文版

劳动法实行细则全文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在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支付、劳动保护、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发展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遵循《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七)劳动纪律;(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用人单位依照国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法 第十三章 非典型用工

劳动法 第十三章 非典型用工
劳务派遣则与此不同:(1)劳务派遣为一种间接用工,即使用别人雇用的劳动者实现自己的生产经 营目的,本质上是一种外部用工。
(2)主体结构呈现为三元化特征,包括用人单位(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3)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下,形成了三个法律关系,分别是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
关系;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实际用工管理 关系。
第一节 非典型用工的概念和种类
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劳动法》是按照典型用工设计的制度体系,没有涉及非典型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则单独设立一章(第五章“特别规定”)作出特别规定,实现对集体合同、劳务派 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制。
其中的“集体合同”本质上也不是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其加以规定未必适当。同时, 集体合同也不是非典型用工形式。
(三)三方主体相互间的权 利义务
➢ 1.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 2.用工单位的义务 ➢ 3.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第十三章 非典型用工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制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 概念
➢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 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 用工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短时工,顾名思义,就是 并非按照标准工时全天工作,不是按日按月计酬 而是按小时计酬的一种短时用工方式。
(二)劳务派遣的适用 岗位和数量限制
➢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 形式。劳务派遣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 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上使用。所谓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 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 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 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 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 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时间内,可以 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1995劳动合同法_0

1995劳动合同法_0

1995劳动合同法篇一:劳动合同法解读95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五:行政机关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是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所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近期发生的这些“黑砖窑”事件,暴露出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的严重问题。

长期以来,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农村地区的小作坊、小煤矿、小工厂等劳动用工问题疏于管理,基本处于失察和失控的状态,正是由于这种管理的缺位和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以及个别人的腐败行为,使得一些非法用人单位得以存在,非法用工越演越烈,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的侵犯。

因此,应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单位和个人即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纪律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法行使职权等情形。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不承担相应的职责,构成违法失职行为,又称为行政不作为。

实践中,表现为:(一)明确拒绝履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否认自己对该事项具有管辖权或处理权,明确拒绝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二)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即超过法定的期限仍不履行的;(三)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即行政机关在合理的履行时限内不予答复或未明确答复。

违法行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超越其职权范围而实施有关行为两种情形。

1999年实施的劳动法全文

1999年实施的劳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其他劳动关系参与者的劳动行为。

第三条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就业,平等报酬;安全卫生,合理工时;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人格尊严。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劳动双方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双方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采取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并确保劳动者了解和遵守合同内容。

第八条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劳动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九条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根据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条件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报酬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理。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二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安排合理的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劳动者连续工作六天,应当有至少一天的休假。

第五章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参加必要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

第十七条劳动者有权拒绝违法违规的工作安排,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章劳动争议解决第十八条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3章 劳动监督检查 《劳动法学》PPT课件


》 解情况、收集资料,听取各方面意见。
(3)建议权。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
单位,对职工权益造成损害的,工会并没有直
接的行政处罚权,但有向相关部门建议处罚的 建议权。
(4)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的权利。工会 《 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时,发现用人
劳 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或者在
(4)实行年检。
(5)联合有关部门开展集中大检查。
(二) 劳动监督检查的措施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劳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 动 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 法 问书; 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 》 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动 法 学
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 害,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建议,当发现危及职

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劳动者撤离现 场。
(5)参与事故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
见的权利。
(6)运用舆论的监督权利等。
《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劳动法执行情
劳 动
况的监督
法 (一) 举报、投诉
学 (二) 新闻监督
构对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监察条例》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与监察事 项,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应当履行的四项职责:
动 法 学

(1)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 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劳动合同法条例全文8篇

劳动合同法条例全文8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五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虐待或者侵害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劳动权利。

第六条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劳动争议的处理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其他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订】(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措施】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倡导和鼓励】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参加和组织工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参与*管理或协商】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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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
(1)法律强制程度不同 :行政责任的强制程度较 强 ,民事责任的强制性相对较弱 (2)责任功能的性质不同:行政责任具有惩罚性, 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 (3)承当责任的方式不同:行政责任多为行政处分 和处罚,而民事责任多为财产责任。 (4)承当责任的财产趋向不同:行政责任主体交付 的财产一律要收缴国家所有,而民事责任主体 交付的财产一般交归受害人所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 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 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公司副总被欠薪20万 法院发出 劳动报酬支付令
周先生12年前进入本市一家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担任主管 行政的副总经理一职,为公司立下不少汗马功劳。可孰料,随 着房市持续波动,单位的经营状况也每况愈下。特别是这两年 来,公司连员工的工资都很难支付,身为公司副总的周先生也 未能幸免。今年3月,已拖欠其工资2年有余的公司,在周先生 的要求下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公司在今年4月4日前支付拖欠 周先生的工资共计20万元。可等了多日,周先生发现公司始终 无意支付。4月14日,周先生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 徐汇区人民法院在受案后第四天即发出支付令,判令公司 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支付周先生2005年11月至2008年3 月的工资共计20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劳动合同法》
第二节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特征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的法律责任一、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特征
(一)它在劳动法的法律责任体系中居 于首要地位 (二)它以单位责任为主、责任人员个 人责任为辅 (三)它大多由立法直接规定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的 法律责任
第五编
第十三章
法律救济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第四节
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其他劳动法主体法律责任
第一节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概述
一、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的含义
二、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的特征
三、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的类型
未进行安全教育致一人死亡 发包方与承包方均担责
2006年元月1日,济源某运输公司与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卢某 装卸队签定劳务合同,将运输队的装卸工作发包给卢某。5月15 日,卢某的雇员段某擅自跳入正在作业的车厢内,被运输公司 的卸车机挤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6年11月17日,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行政处 罚决定书,认定运输公司未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不 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处罚该公司20000元。 卢某因未能与运输公司就段某死亡的赔偿问题达成共识而 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存在选任过错,而段某系原 告的雇佣人员且在雇佣活动中死亡,应由原、被告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因此判令被告对原告支出的费用负有30%的支付义务。
《劳动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
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 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 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 准处罚。
一、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的含义
是指企业、机关、事业、团体、个体经
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人或劳动者,
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
不良后果时所承当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的特征
(一)法律责任是为确保法律义务的履行而 设置的措施 (二)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只是在义务人 不履行法律义务时,才能依法追究 (三)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具有国家的强 制力
对相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处理
2007年7月16日上午,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 监察委员会在山西太原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对在“黑砖窑”事 件 中负有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之责,以及个别参与“黑砖窑”承包 管 理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查处结果。 包括18名县处级干部在内的95名违纪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受 到党纪政纪处分,涉及两个市、八个县,即临汾市的洪洞县、乡 宁县、襄汾县,运城市的芮城县、临猗县、新绛县、万荣县、永 济市。洪洞县委书记高洪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洪洞县 委副书记、县长孙延林的副书记职务,同时建议免去其洪洞县县 长职务。另有8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 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五)履行责任、返还责任、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 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 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 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 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
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 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 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 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 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
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 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 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 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 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黑砖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根据山西省委、省政府部署,山西省整治非 法用工和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 在2007年6-7 月 展开。 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一个黑砖场: 5名打手和6条狼狗巡逻 ,窑工动作稍慢就会遭 毒打 ,暴利下却不给工人一分工资 ,多名被骗 孩子被强迫干活,村民说“简直没有一点人
★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
1、法律义务是第一性义务;法律责任是第二性 义务。 2、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 也即违背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第二性义务 。 3、与义务概念相对应的是权利,与责任概念相 对应的是权力。法律义务产生约束力,法律 责任产生强制力。
三、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的类型
(一)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三)法人责任和个人责任
(四)分割责任和连带责任
(五)履行责任、返还责任、赔偿责任
(一)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1)过错责任
也称“主观责任”,即依据主观归责原 则来确定法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 只有在行为人不仅有加害而且有过错,同 时具备了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情况下才 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 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 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 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 禁劳动者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无过错责任
也称“客观责任”,即依据客观归责原 则来确定法律责任。它是不以行为人的主 观过错为责任要件,即不以过错为归责原 则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 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 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领导违反劳动法
律法规,情节、后果严重,触犯刑法,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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