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摩托车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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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机动车辆轮胎》解析

《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机动车辆轮胎》解析
样 )。
业 生 产 和 检 查 过 程 无 分 包 ” 不 包 括
同 一 集 团公 司 内 的 不 同 工 厂 共 用 生 产 设备 和检测 设备 。 ≥ ∥ - l 露
为 轿 车 子 午 线 轮 胎 、 轿 车 斜 交 轮
胎 、 载 重 汽 车 斜 交 轮 胎 、 载 重 汽
发 生 对 社 会 造 成 不 良影 响 的 质 量 投 诉 和/ 或 事 件
企业 生产 和检测过程无分 包 ( 不包括 同一集 团公 司的下属分厂 )。连续两年质量保 证
胎 企 业 也 为汽 车 竞赛 提 供 轮 胎 。 这 些 轮 胎 尽 管 与 普 通 使 用 目 的 的
轮 胎 相 同 ,但 由于 竞 赛 的特 殊 要 求,其性能不能按 照普通使 用 目 的 的 轮 胎 进 行 要 求 。 因 此 , 把 以
专题 S u b j e c t
编 辑/ 徐航
◎ 文 /任 国勤
赵翔
cQc编 写 的 强 制 性 认 证 实 施 细 则 机 动 车 辆轮 胎 是 基 于风 险 控 制 ,在 不 同企 业 分 级 的基 础
二 、企 业分类原 则在 细则 中
的应用
{ 生产企业分类魁零露 《
认 证 实 施 规 则 直 接 引 入 分 类 管 理 的理 念 ,对 认 证 单 元 、 抽 送 样 规 定和 证后 监督 与分 类管理 相衔 接 , 引 导 企 业 控 制 质 量 ,使 好 企 业 得 实 惠 ;差 企 业 受 监 管 。 同 时 能 解 决 部 分产 品企 业认证 证 书过 多 、变更频 繁 以 及 费 用 过 高 的 问 题 ,有 助 于 企 业减 轻负担 。
S u b j e c t 专题

2020贵州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智能可穿戴设备)

2020贵州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智能可穿戴设备)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智能可穿戴设备——2020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BD 420011-2015北斗/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NSS)定位设备通用规范
GB 4943.1-2011 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59 《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59 《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架空绝缘电缆: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0米,其中20米作为检验样品,20米作为备用样品。

非阻燃塑料绝缘控制电缆: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0米,其中20米作为检验样品,20米作为备用样品。

非阻燃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0米,其中20米作为检验样品,20米作为备用样品。

非阻燃挤包绝缘中压电力电缆: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0米,其中15米作为检验样品,15米作为备用样品。

非阻燃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50米,其中30米作为检验样品,20米作为备用样品。

阻燃电线电缆: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非阻燃产品总长度+4X)米,其中(非阻燃检验样品长度+1.5X)米作为检验样品,(非阻燃备用样品长度+2.5X)米作为备用样品。

X为成束燃烧试验所需样品长度,计算公式如下:A类阻燃:X=[7000/(3.14×D2/4-S)] 取整×3.5米B类阻燃:X=[3500/(3.14×D2/4-S)] 取整×3.5米C类阻燃:X=[1500/(3.14×D2/4-S)] 取整×3.5米D类阻燃:X=[500/(3.14×D2/4-S)] 取整×3.5米以上计算公式中,D为电缆成品外径,单位为毫米(mm);S为所有金属材料的截面积,单位为平方毫米(mm2)2 检验依据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 5023.3—2008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GB/T 5023.5—2008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5部分:软电缆(软线)JB/T 8734.2—201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第2部分:固定布线用电缆电线JB/T 8734.3—201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第3部分:连接用软电线和软电缆GB/T 9330—2020 塑料绝缘控制电缆GB/T 12706.1—2020 额定电压1 kV(Um=1.2 kV)到35 kV(Um=40.5 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第1部分:额定电压1 kV(Um=1.2 kV)和3 kV(Um=3.6 kV)电缆GB/T 12706.2—2020 额定电压1 kV(Um=1.2 kV)到35 kV(Um=40.5 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第2部分:额定电压6kV(Um=7.2 kV)到30 kV(Um=36 kV)电缆GB/T 12706.3—2020 额定电压1 kV(Um=1.2 kV)到35 kV(Um=40.5 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第3部分:额定电压35 kV(Um=40.5 kV)电缆GB/T 12527—2008 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GB/T 14049—2008 额定电压10kV架空绝缘电缆GB/T 19666—2019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或光缆通则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07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膜、兽医器械、植保机械等农用工程物资,以及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有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物质。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贵州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贵州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贵州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设施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以及所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时,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特别说明。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实际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对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筑市监通〔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执法支队:《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已经2020年4月3日第17次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4月15日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2020 年是大考之年,是对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大考、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考、实现“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的大考。

当前,正面临着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考验,越是在这个时候,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越要增强信心、坚定信心,变压力为动力、善于化危为机,全力做好2020 年工作。

今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指示要求,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的各项工作安排,紧紧围绕疫情防控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改革发展大局,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担当作为、狠抓落实,着力在确保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及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两线”作战中履职尽责、保驾护航。

一、推进“五项改革”,更加突出一流营商环境打造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严格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广疫情防控期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创新举措。

(一)持续推进市场主体准入改革紧盯最大成效压时限、最大力度降成本、最大限度减环节,以企业开办“一网通办”运行以来存在的问题以及第三方评估出的问题为导向,对照高标建设“一网通办”系统,并逐步将19大项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有序纳入。

应用激光散斑检查机检测探讨翻新轮胎成品内部质量

用 多年 来行 业 服务 的影 响 ,检测 业 务遍及 全 国 ,检 测 项 目侧 重 轮 胎安 全项 目 ( 主要检 验 安全 项 目 :耐久 性 试 验 、胎 体 强度 试验 。 )由于 国家 对 轮胎 翻新 行业 多 年来 没有 组织 国家 抽查 ,业 务 主要是 委 托检 验 。 20 ~ 0 0 期 间 委托 检 验 的全 国各 地 载重 翻新 0 9 2 1年 轮胎 结果 统计 如下 : 翻新 斜 交 轮 胎 耐久 性 试 验4 条 ,3 5 条不 合 格 ,合 格 率9 -%; 33
随着体制改革 、国家税制改革 ,轮胎翻新行业陷
入 低迷 ,国家质 量 主管 部 门没 有再 组 织全 国性 轮 胎 翻 新行 业 的质 量抽 查 。 ( )轮胎 翻 新行 业检 验现 状 二 随着 我 国 轮 胎 翻新 行 业 的 发 展 ,行 业 产 品 标 准
向新轮胎看齐 ,标准体 系按新轮胎分类 ,由原来按结 构分斜交翻新轮胎G 0 7 1 9 翻新 和修补轮胎 B 7 3 — 9 2《 ( 斜交 )》、钢丝子午翻新轮胎G 4 4 — 9 3《 B 16 6 19 翻 新和修补轮胎 ( 子午线轮胎 )》两类 ,分为按用途分 有G 0 7 20 载重汽车翻新轮胎 》、G 4 4 — B7 3 — 07《 B 16 6 20 轿车翻新轮胎 》、H / 99 20 工程机械 0 7《 GT37 — 0 7《
家季度抽查 ,当时检测依据是G 0 7 19 翻新和 B7 3— 9 2《 修补轮胎 ( 斜交 )》,抽查对象为斜交翻新轮胎乙级
品 ,检 测项 目最 主要 的是 耐 久性 试 验 ( 耐久 性 试验 机 转鼓 速 度 为4 k h),大部 分被 抽 查企 业 是集 体 或 国 8m/
钢丝子午胎 )。虽然G 0 7 20 载重汽车翻新轮 B7 3— 0 7《 胎 》是 国家强制性标准 ,国家技术监督局多次计划准 备实施监督抽查 ,但 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组织实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3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森林条例〉等四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我省产品质量,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开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贵州省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省食用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机制,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

第二章食用农产品经营第六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依法持有有效证照,开展销售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证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包装物、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等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制品;(七)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八)其他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第八条进入我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随附进货票据和至少下列一项证明材料:(一)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本省批发市场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来源证明;(三)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证书;(四)本省批发市场出具的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销售单据;(五)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六)其他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能提供前款一、二、三、四项中任意一项所列证明材料的食用农产品,必须进行抽检,抽检合格的才能销售。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贵州省家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贵州省家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黔农办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贵州省家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纳雍县农业农村局,省兽药饲料监察所:为了解和掌握我省家禽产品质量安全真实状况,确保高质量推进家禽产业发展和产品质量安全,努力推动生态家禽产业助推脱贫攻坚,我省将继续开展家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现将《2020年贵州省家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专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金晓峰,联系电话:*************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0年4月3日2020年贵州省家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专项实施方案根据《贵州省农业产业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黔农发〔2018〕80号),按照加快发展生态家禽产业助推产业脱贫攻坚的要求,为确保高质量推进家禽产业发展和产品质量安全,结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关于退出土霉素、金霉素等促生长药物,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的要求,将家禽产品中抗菌药作为重要质量安全因子,依托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开展全省家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专项,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风险、抓规范、强监管、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家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重点,开展家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为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提供有力保障,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全省脱贫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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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摩托车轮胎——2020版)
1抽样方法
1.1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时,每批次抽取样品8套,其中4套作为检验样品,4套作为备用样品。

1.2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时,每批次抽取样品4套,其中3套作为检
验样品,1套作为备用样品。

1.3随机数一般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518-2007 《摩托车轮胎》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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