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6•【字号】枣政发[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枣政发〔2006〕1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运转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我市行政事业资产总量不断增加,管好、用好行政事业资产,提高行政事业资产综合使用效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目前,我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较为薄弱,有的单位家底不清,资产管理混乱;有的单位随意处置资产,收入坐支挪用;有的单位擅自提供抵押、担保等。
这些问题不解决,既影响政府资源的合理配置,也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
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有利于整合行政事业资产,加快新城区建设;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节约财政开支;有利于机关事务管理体制创新,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重视和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规范存量、控制增量、监管流量”的总体思路,严肃财经纪律,整合行政事业资产,降低行政成本,节约财政开支,增加政府收益,提高财政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基本原则: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应坚持“政府所有,财政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以及“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配置,所有权与收益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的原则。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建议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建议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如何加强对这些资产的管理是需要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
下面,根据我自己的工作经验和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1. 制订合理的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限制条件,引导管理者严格执行。
这些制度应当包括:资产购置、使用、维护、保管、报废等各个环节的规定,以及各级管理者的考核和奖励机制。
2. 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化资产管理系统,实现对经营性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全流程监控和动态分析,依靠数字化技术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同时,加强对资产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提高对资产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3. 认真承担社会责任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机构,应该对自己管理的资产以及行为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员工权益,提高资产的环境安全性,维护公共利益,切实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4. 坚持定期检查和审计定期对经营性资产进行检查和审计,有效发现和排查潜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资产损失和风险发生。
同时,对于有违规行为的管理人员,应该严格问责,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5. 加强资产管理人员培训对于从事资产管理的人员,应该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业务素质。
同时,在制度、政策、法规方面也要不断加强学习和研究,做到知行合一,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总之,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需要制订合理的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认真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定期检查和审计,加强资产管理人员培训。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提高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效率,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良性互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鲁财资[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鲁财资〔2008〕72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下,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但是,在2007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一些地区、一些部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仍不同程度存在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管理混乱、资产流失等问题,不仅增加了政府运行成本,而且破坏了正常的社会分配秩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更加科学、合理地分配社会资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全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思路。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是财政基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财政支出管理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必须将其纳入整个公共财政管理的框架体系中统筹考虑,与部门预算等财政管理改革紧密衔接,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层次和效果奠定基础。
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以推动资产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以实现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为重点,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有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和健全的资产管理法规制度体系作保障的,有先进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的,产权清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监督有力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新模式。
各级、各部门要以上述思路为指导,结合本级、本部门实际,科学规划目标任务,强化资产管理措施,进一步提高全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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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97号)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要求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物质保证。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优化政府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行政事业运行成本,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确保了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履行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责。
当然也要认识到,少数地区、部门和单位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存在家底不清、账实不符、重钱轻物、重购轻管、权属不清、职责不明、资产价值和效能观念淡薄等问题,影响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要求,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管理体制,努力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配置合理、处置规范、运作高效”的管理目标。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是其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资 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密不可分。所以《行政单位财务 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也是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法规。例如《行政单位财务规 则》包括总则、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 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行政 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财务监督等内容,其中“单位预算管理”和“资产 管理”就与《意见》直接关联。
在行政事业单位实现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以及落 实内控规范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借助信息化手段,将预算管 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整合到统一的平台,这就需要建 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就是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规范。它 是这些单位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一个重要手段。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及其特征
它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 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 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 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 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 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 资产。
2016/12/1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特点:配置领域的非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 意见》解读
20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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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意见》标题的解读 为什么这个《意见》称为关于“进一步规范 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 意见。通过标题的解读,可以使我们能更深 刻、更准确地理解《意见》的精神,能更好 地去掌握《意见》的内容,这也是第一节主 要解决的问题。 在学习《意见》的具体内容中,尤其是学习 理解《意见》的标题里,我们首先要弄清以 下问题: 2016/12/1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
件进行废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1.04
•【字号】沪国资委法规[2010]9号
•【施行日期】2010.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
废止的通知
(沪国资委法规[201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水平,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我委对现行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加强本市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6件文件予以废止,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6件)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7.13•【文号】财教[2010]200号•【施行日期】2010.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0]20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切实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进一步健全财政职能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自财政部颁布实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规章制度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形成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事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
各中央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了内部监管体制,规范了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总体上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序、稳步推进,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是也有少数部门和单位违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能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等审批程序,给相关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各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报经财政部同意后印发实施。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财资〔2023〕368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共同努力下,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水平持续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以下简称“资产报告”)质量逐年提高。
随着今年资产管理系统迁移至预算一体化平台,财政部对年度资产报告编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今年资产报告编报以及审计、财会监督等检查发现,我市资产管理工作还存在工作基础不够扎实、资产报告与会计核算、部门决算等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
为夯实工作基础,全面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数据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梳理问题市直各部门组织所属单位结合财务账、资产账、资产卡片信息、资产报告及资产实物情况等,围绕以下4个方面梳理摸清问题,进一步整改、规范。
(一)基础信息管理方面1.单位部门标识代码、隶属关系、机构行业类型、在职人员工资使用科目(按归口行业选择科目,如:学校为“教育支出”、医院为“卫生健康支出”)、单位地址(填列全称,如: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政务文化中心)等基础信息是否精准;2.机构、人员、公务用车编制等信息是否准确;3.房屋的位置、用途(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等)、状态(在用、出租、出借、闲置、待处置等)、建筑面积、占地面积、权属性质、权属证明、权属证号、权属人等信息是否完善;4.土地使用权的位置、状态(在用、出租、出借、闲置、待处置等)、权属性质、权属证明、权属证号、权属人等信息是否完备;5.车辆的用途(机要通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状态(在用、闲置、待处置)、车牌号、排气量、分类(非机动车辆错误登记)等信息是否完备准确;6.大型仪器设备30万元以上是否标识共享共用;7.是否存在临时机构、非独立编制机构、非独立核算机构、“虚拟”机构等单独登记资产账、填报资产报告等情况。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国管资[2010]165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国管资〔2010〕165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2009年7月,我局印发《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以下简称《通知》)后,各部门积极响应,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运转顺利,资产处置进场交易以及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回收处理规模不断扩大,资产处置工作逐步规范。
为进一步推进资产处置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产处置平台的服务范围我局和中直管理局共同建立了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服务平台,并依托资产处置交易机构,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资产处置服务网络,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本级及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审批后需处置的资产应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统一交由处置交易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处置。
各部门京外资产处置事项,也应交北交所进行处置,或由北交所按规定委派其京外资产处置合作机构组织实施。
各部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交通工具(按规定实行置换和厂家回收的机关公务用车除外)、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以及其他资产,涉及变卖、转让或报废的,除国家有明确规定或经我局审批同意采取特定资产处置方式外,均应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
二、关于资产处置评估机构选定各部门资产处置工作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统一由北交所按相关规定选定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完成后,由北交所将评估结果按审批权限报我局或相关部门备案。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近期,我办在对中央驻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审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存在资产管理薄弱、账面资产不真实以及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
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我们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加强资产管理。
一是加强闲置资产的管理处置部分单位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办公用房较多,若不对外出租、出借,势必造成资产闲置浪费;若行政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则违反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规定。
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我们建议:一是对于超过核定面积的闲置办公用房,由相关主管部门收回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缴同级财政;二是对于不能调剂使用或因房屋规划设计等原因难以分割出来对外出租,将出租收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上缴国库。
二是及时处置往来款项部分单位存在往来款项长期挂账问题,影响了资产、负债的真实性。
如某单位房改房产权已全部落至职工个人名下,但由于历史原因仍作为单位资产长期挂账,造成账面资产大于实际资产,虚增了资产。
又如某单位将部分借入款项长期挂账,对款项的偿还、续借情况难以核实清楚。
为厘清债权债务关系,我们建议:一是对于房改房这类产权清晰、不存在争议的资产,由相关主管部门核实后,根据实际权属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如实反映资产占有情况;二是建立往来款项定期清理制度,及时结清债权债务,减少跨年应收应付款项,确需跨年的,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详细说明;三是及时处置长期挂账,严格按资产负债定义确认资产负债,对已形成的无法收回的坏账报经批准后核销,对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列入其他收入,并纳入收入预算管理。
三是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目前,部分派出机构工资总额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定,与财政部批复的人员经费预算不一致,相关单位人员经费挤占公用经费、超支挂账、公用经费挤占项目经费较为普遍,导致资产、负债充斥着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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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
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确立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初步构建了管理制度框架,逐步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
但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管理职责没有很好落实,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的资源配置职能没有充分发挥;资产使用、处置管理等需要进一步规范,管理方式有待改进;管理基础薄弱,部分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业务力量相对不足,资产管理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制度,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在单位。
根据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明确国家和单位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关系。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通过资产与预算相结合,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有效缓解部门、单位之间资产占有水平不均衡的状况,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化,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通过对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流程进行必要的再造,实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紧密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紧密结合,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提升单位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
保障履职。
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单位履行职能方面的物质基础作用,有效保障政权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
配置科学。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范围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情况以及资产使用绩效细化资产配置预算。
使用有效。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单位资产得到有效维护和使用;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合理,实现使用效益最大化;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对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行为及其收益实现有效监管。
处置规范。
有效遏制随意处置资产的行为,防止处置环节国有资产的流失;建立完善的资产处置交易平台和重大资产处置公示制度,引入市场机制,实现资产处置的公开化、透明化;规范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监督到位。
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监督体系,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督制约机制,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管理职责,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四)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进一步理顺和巩固“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完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明晰和理顺与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协调好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监督,搞好协作配合。
同时,明确财政部门内部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加强对资产管理制度、规则、标准、流程等制定、管理与控制。
充分调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强化主管部门的组织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理的主体责任。
(六)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好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
认真组织实施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组织实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
(七)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应当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构建既有机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效能。
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加强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专项管理。
三、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提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八)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现有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加强顶层设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地方性制度,逐步完善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办法和清查核实、产权登记、收益收缴、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全方位管理制度体系。
(九)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结合本部门或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健全完善本部门或本行业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配套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内部控制、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制度。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十一)资产配置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形成的起点,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控资产配置“入口关”。
配置资产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
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到预算管理流程中,为预算编制提供准确、细化、动态的资产信息。
以科学、合理地支撑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为目标,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管理流程,逐步扩大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
(十二)资产配置标准是科学合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分类制定资产配置标准。
明确各类资产的配置数量、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并根据物价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变化适时调整,为预算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组织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对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十三)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控力度,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
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调剂机制。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十四)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使用管理,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制和各项资产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资产使用管理的内部流程、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充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优势,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十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等。
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监管,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
(十七)探索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
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
鼓励开展“公物仓”管理,对闲置资产、临时机构(大型会议)购置资产在其工作任务完成后实行集中管理,调剂利用。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十八)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
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账务处理。
(十九)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对资产处置的监管力度,建立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机制。
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备案;由行政事业单位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由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十)切实做好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培训疗养机构脱钩等重大专项改革中涉及的单位划转、撤并、改变隶属关系的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