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专利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规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下设子项目,子项目的设立由市政府审议确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等文件规定,采用公开的竞争性分配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五条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事前资助类项目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分直接费用(主要指设备费、材料费、测- 1 -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和间接费用(承担项目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管理发生的补助支出)。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拟定有利于全市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子项目预算,编制子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项目以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3]176号来源于: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2004年1月15日第9 期2版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
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市财政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六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
估算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的审批由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市建设部门或市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报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报根据《中山市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整合方案》及2008年财政预算,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共计7900万元,包括了科技计划项目、华南现代中医城、装备研究院、产学研结合、专利、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等6个子项目。
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一、坚持4项原则,科学使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局提出并坚持了以下4项原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和引导效应。
??建立制度。
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参照国家、省科技项目、经费的相关政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6个子项目已在今年1月分别制定出台了资金使用办法,对于资金的使用范围、扶持对象、职能部门权限、资助标准、审批流程、绩效目标、跟踪验收、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均作了详尽的规定,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
??树立为企业服务的观念。
以项目支持的方式将财政资金拨付给企业,不是政府施惠于企业,而是政府促进经济、产业发展的应尽义务和重要手段。
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观念,紧扣全市产业优化升级的需求,更好地贴近企业、服务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等多种方式,挖掘出一批市场前景好、创新性强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规范程序。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各个项目对于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均制定了详细的流程规范,例如“科技计划项目”的流程是:发布申报指南→企业申报项目→镇区科技办预审→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理(一个窗口、全年受理)、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拟定立项方案→项目公示→市专项资金管理评审委员会审批→发布项目经费安排文件,层层把关、多方面参与,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强化监督管理。
我局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科技综合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力争通过信息化手段,结合已有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一是实现信息化管理,可进行网上申报、远程评审、内部实时处理等,以提高效率、规范流程、增加透明度、方便企业;二是实现监督控制,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把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堵住漏洞、严格监管。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科研〔2019〕31号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为适应知识产权工作新形势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的专利管理制度,促进对我校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结合学校实际,研究修订了《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经中山大学2019年第13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2019年8月22日—1—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学校师生员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研究院负责学校的专利管理工作,职责包括:(一)专利法宣传教育;(二)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三)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以及专利(申请)项目的管理;(四)专利技术的实施管理;(五)专利侵权纠纷调处;(六)专利基金管理和专利奖励;(七)学校交办的其他专利管理相关的任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不在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内。
—2—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实施、资助及奖励等。
第二章专利管理第四条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学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的任务、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名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主要包括:(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离退休、调离学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四)主要是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获得的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其它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技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和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经费包括:1、国家各部委、省、市政府及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资助经费;2、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资助经费;3、国际合作项目资助经费;4、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5、职务成果的技术转让收入;6、科技贷款;7、重点实验室和基地运作费;8、科学事业费;9、学校科研基金;10、单位、组织或个人捐赠、赞助经费等。
第二章经费的管理第三条凡以中山大学(包括二级单位)名义的申请并获准的科技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进行管理,拨入学校统一的银行帐户,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立项编号,由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经费本,原则上每个科技项目只发一个经费本,实行项目管理,统一核算,科技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
第五条科技经费的管理实行课题制或课题负责人负责制。
课题负责人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项目的经费预算计划,合理使用经费。
财务管理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不定期检查经费使用合理情况。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绩效目标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绩效目标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各国政府都设立了专项资金来支持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
在我国,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也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创新产业的发展以及国家经济的繁荣。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
1.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创新者对其所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鼓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当创新者的成果得到有效保护,他们才会有动力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研究和开发。
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1.2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来源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企业捐赠以及国际合作等多种途径。
政府通过预算拨款的方式,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提供资金支持。
企业则可以通过捐赠的方式,为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绩效目标2.1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是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核心目标之一。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尊重。
我们还需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2.2 促进创新产业发展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还可以促进创新产业的发展。
通过对创新型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资金扶持等政策支持,激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我们还可以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我国创新产业的发展。
2.3 保障国家经济繁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于保障国家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可以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
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试行办法.doc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办〔2010〕2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校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科学、高效的使用与管理,经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批准,现将《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试行办法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主题词:教育科研办法通知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1月27日印发责任校对:郑湘峙—1—附件: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发展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特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校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科学、高效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支持我校中青年教师在前沿科学、交叉学科、社会公益等领域开展自由探索和自主创新研究,对参与国家竞争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和基地以及学校规划优先发展领域进行培育。
通过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实施,力争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培育新兴和交叉学科,形成若干创新型科研团队,建设高层次科研基地,促进高水平成果的产出,提升我校科学研究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2—第二章资助范围第三条根据教育部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坚持:(1)立足全校未来的科研发展,统筹考虑,统一安排,统一管理;(2)采用自由申请、院系(学院、医院、直属系)推荐和学校组织相结合的申报形式;(3)坚持支持青年教师、支持重点科研发展方向与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相结合;(4)注重支持项目与资助工作绩效相结合,加快青年教师的培养与学校科研特色的培育;(5)坚持自由选题、重点支持与学校优势学科发展相结合;(6)遵循“自主选题、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立项原则。
中山大学本科其他教学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

中山大学本科其他教学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校级本科其他教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费用,各类专项经费均由公用经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其他业务经费组成。
(一)公用经费:一般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材料费、印刷费、邮电费、资料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教学资源使用费等。
1.设备购置费:用于项目研究、建设等必备设备的采购,设备购置按学校有关程序办理。
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2.办公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各类办公用品所发生的费用,其中“学生科研”项目中的开支比例不得超过资助总额的20%。
3.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耗材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其中,测试费、实验耗材费在“学生科研”项目中的支出占资助总额的比例为文科类≤40%,理工科类≤80%。
4.印刷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打字、复印、印刷费用。
5.邮电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邮寄费、网络费。
6.资料费:指文献收集、录入、翻拍、翻译资料、制图等费用,必要的图书、音像、软件开发购置与改造费,以及数据采集中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费用等。
其中,“学生科研”项目中的开支比例不得超过资助总额的70%。
7.交通费和差旅费:交通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国内调研与交流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开支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学生科研”项目中的开支占资助总额的比例为文科类≤60%;理工科类≤50%。
学生科研项目原则上不能报销出租车票、飞机票、劳务费等,具体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8.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与建设过程中组织开展教学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用。
应按有关规定严控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9.培训费:是指组织或支持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参加与教学相关的培训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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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学事业协调发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在社会发展领域的引领作用,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从预算中安排的专门用于促进我市专利事业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是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利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利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合理使用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配合科技、财政部门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 1 -第三章扶持范围和分配方法第六条专利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在本市从事专利相关领域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有关机关单位;(三)自然人;(四)承担我市项目的外地相关机构。
第七条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专利资助,包括: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2、发明专利授权资助;3、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4、境外专利授权和PCT专利申请资助;5、专利代理机构和新考取专利代理人资格资助;6、专利保险资助;7、专利执法资助;8、中小学校专利申请资助;9、专利交易资助;10、在本市举办的发明创造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竞赛活动中产生优秀项目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2 -11、镇区促进专利申请资助。
(二)专利项目,包括:1、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专利导航工程;3、知识产权优势单位。
(三)获国家、广东省专利项目配套补贴,包括:1、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2、国家、广东省专利奖;3、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执行单位。
(四)以上资金额度将根据当年实际支出情况,在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第八条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和年费资助的条件:以本市地址申请、授权或者有效的发明专利,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共同申请或者拥有发明专利的,资助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专利申请人或者第一专利权人。
第九条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和年费资助的标准:(一)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审,且没有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0.3万元,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0.1万元或者0.05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费- 3 -和审查费的实际发生额。
(二)国内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资助1万元。
(三)国内发明专利第九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5万元。
第十条国(境)外专利授权和PCT专利申请资助的条件:以本市地址获国(境)外专利授权和PCT专利申请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共同拥有专利和申请专利的,资助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专利权人或者申请人。
第十一条国(境)外专利授权和PCT专利申请资助的标准:(一)获得授权的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获得授权的国外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获得授权的香港标准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获得授权的澳门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同一件技术方案最多获得国(境)外2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二)单位申请PCT专利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PCT专利的,每件资助0.5万元。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在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本市设立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当年所代理的本市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200件、专利电子申请率为100%、代理本市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市排名前三- 4 -位的,可获得5-10万元资助;在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本市设立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当年所代理的本市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20件、电子申请率达100%、代理的本市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幅度在全市排名居前三位的,可获得3-5万元资助。
(二)在本市新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每家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三)在本市工作满2年,并新考取了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每人可获资助0.5万元。
第十三条专利保险和专利执法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本市单位购买专利保险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资助,但同一单位每年的专利保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二)本市镇区建立专利行政执法队伍,配备3名以上有编制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一次性资助30万元。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专利申请资助的条件和标准:申报者应是本市中小学校。
学校及在校学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05万元;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每家学校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五条其它专利申请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在中山设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运营商,按每年实际发生的与中山市企事业单位有关的专利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每一年同一单位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 5 -(二)在本市举办的发明创造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竞赛活动中产生优秀项目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每一年同一单位资助不超过30万元。
(三)镇区促进专利申请资助的标准,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本市专利工作需要制定。
第十六条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建立面向中山的知识产权服务机制,有专利信息、技术展示、技术经纪、评估交易、项目融资、专利孵化、专利营运、专利维权、维权援助、战略规划、专利预警、专利联盟等一项或者几项工作内容和工作基础,能形成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的专利服务链。
(三)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管理架构和议事议程,配备5名以上的专利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扶持标准: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一次性支持金额30万元。
第十八条专利导航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专利导航对象的产业应是本区域重点培育发展的项目范围内产业。
(三)申报单位具有优良的专利信息资源开发的软硬件设施和丰富的专利分析及预警服务经验积累,专利信息开发智力和技- 6 -术资源充足,拥有具备专利分析经验的人员数量不少于5人;内部制度机制健全,已建立专利信息分析操作规范、质量管理、客户服务、流程管控等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
(四)申报单位组建国内先进水平、组成结构优化的专利信息开发团队,团队领军人才在产业、技术或专利分析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团队主要研究人员具有相关产业的技术研发或专利分析能力及经验。
第十九条专利导航工程项目扶持标准:专利导航工程每个项目一次性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应为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申报单位应重视专利工作:企业应有较好的自主创新能力,已拥有专利20件以上(其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需超过10件),并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并在市场销售,在行业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对我市具有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有带动作用;或者事业单位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宣传方面有较好的成效,每年开设知识产权教育课程,完成200人次以上的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或者行业应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知识产权保护章程和自律机制。
(三)申报单位应设有知识产权工作部门,有专职工作人员,每年投入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不少于5万元。
- 7 -第二十一条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扶持金额的标准:每家支持金额10万元,每年不超过10家。
第二十二条对国家、广东省专利项目配套补贴标准:(一)国家、广东省对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已有扶持资金的不再配套,没有资金扶持的,执行下列标准:1、中山市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每家给予补贴10万元;2、中山市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每家给予补贴5万元;3、中山市获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每家给予补贴3万元。
(二)国家、广东省专利奖配套补贴标准:1、中山市获国家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20万元;2、中山市获国家专利优秀奖和广东省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10万元;3、中山市获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补贴3万元。
(三)采用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的单位每家补贴10万元,采用广东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的单位每家补贴3万元。
第五章申报和审批第二十三条同一年度、同一单位只能在本专项资金中的专- 8 -利项目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
项目申报主体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中山市科技信息网上申报,项目资料由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的项目及时通知申报主体补充完善。
第二十四条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当年内申报的专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专利导航工程、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采取评审制,每年申报一次。
专利资助和国家、广东省专利项目配套补贴采用核准制,申请人据实申请,通过审批程序后即可获得资助或者补贴。
第二十六条专利资助应在每件专利申请日、授权日或者缴纳年费日的1年内申请资助,市中小学校专利申请资助、专利代理机构资助应在每年8月底之前申报,逾期不予资助。
第二十七条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山市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实审费发票原件(企业或者代理机构已经入帐的可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代办机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四)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 9 -局授权专利证书首页复印件和授权公告文件的扉页复印件等。
(五)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的,应提供缴纳近期年费票据复印件等。
(六)申请国(境)外专利授权资助的,还应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代理机构对授权专利基本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材料等。
(七)办理PCT专利申请资助的,应提供PCT专利申请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
(八)申请新开办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供营业执照、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复印件等。
(九)申请新考取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资助的,应提供身份证、新考取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复印件等。
(十)其它需要证明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申请专利保险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专利保险资助申请表。
(二)购买保险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申请专利执法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立专利行政执法队伍的工作方案;(二)机构成立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申请中小学校专利申请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0 -(一)中小学校注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