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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经验分享案例分析

安全经验分享案例分析在现代社会中,安全问题是我们无法忽视的重要话题。
无论是个人安全还是社会安全,都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了能更好地增强安全意识,并学习他人的安全经验,本文将通过分享一系列安全案例,并进行深入分析,以期提供参考和启发。
1. 安全经验分享案例一:居家防盗案例一:小张家的防盗经验。
小张是一名年轻上班族,经常一个人住在一处公寓中。
为了确保居住安全,他采取了一系列防盗措施。
首先,他安装了高品质的防盗门和防盗窗,并使用双层锁具。
其次,他安装了智能家居系统,包括摄像头和门禁系统,能够实时监控和记录进出人员。
此外,他还定期参加社区组织的安全培训活动,学习了解最新的防盗技巧和案例。
最后,他与邻居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并互相保持联络,形成了一个紧密的邻里网络。
在小张的努力下,一段时间内没有发生任何盗窃事件。
分析:小张的安全经验充分体现了居家防盗的全方位思考。
他不仅在装修时选择了高品质的防盗设施,还通过智能化系统进行了实时监控。
此外,通过参加安全培训活动,他及时了解到最新的防盗技巧,能够及时更新和加强自己的防护能力。
与邻居的良好关系也增加了安全因素,形成了一个互助的社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居家安全中,“防盗从我做起”。
2. 安全经验分享案例二:行车安全案例二:小李的行车安全经验。
小李是一名资深驾驶员,她每天需要驾车上下班。
经过多年的驾驶经验,她总结了一些行车安全经验。
首先,小李始终佩戴安全带,并遵守交通规则,包括不超速、不疲劳驾驶等。
其次,她定期对自己的汽车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在最佳状态下行驶。
此外,她提前规划路线,避免高峰期和危险路段。
在行车过程中,她始终保持专注,并减少与手机等外部设备的交互。
通过这些努力,小李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
分析:小李的行车安全经验体现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专注驾驶的重要性。
遵守交通规则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定期保养和维修车辆也能够减少车辆故障的发生,提高行车安全性。
安全经验分享案列10则

安全经验分享案列10则第一篇:安全经验分享案列10则石油炼化企业安全经验分享凉水塔着火事故一、事故经过:2003年1月8日15时15分,某化工集团公司新上片碱装置凉水塔突然发生火灾,经公司消防人员奋力扑救,半小时后大火熄灭,但火灾现场已是一片废墟,2台凉水塔全部烧毁。
二、事故原因:这2台凉水塔均属玻璃钢结构,内部填料极易燃烧。
事故发生前,主体安装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只剩余部分电气线路的安装正在进行中。
电气施工人员安装电源线套管时,在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证的情况下,也没有采取任何的安全防护措施,就用电焊在凉水塔顶部焊接固定电源线套管,焊渣将凉水塔内部填料引燃,将2台凉水塔烧毁。
三、责任分析1.违章动火。
工作人员没有按要求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在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私自动火,严重违反了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2.安装施工人员全部是电气安装人员,在没有电气焊特殊工种专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私自进行焊接作业,纯属违章操作。
四、事故教训:1.应对职工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杜绝因违章操作而造成同样的事故重复发生。
2.应加大对各工种人员,尤其是特殊工种人员的持证上岗、持证操作的监督、和考核。
灼烫事故一、事故经过2007年10月24日下午三点左右,某化工装置操作人员穿戴防护用品在装置加碱作业。
作业前的检查中,发现罐顶冒气、罐温过高,就采取了关闭加温设施的措施;等候大约20分钟后(罐温显示为60℃)操作人员将整袋块状碱倒入罐中后,罐内碱液突然发生喷溅,少量碱液穿过防护面罩底部缝隙溅到脸上,造成轻度烫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划分1、操作人员加碱作业的风险认识不充分,在加碱前虽然针对罐温过高采取了措施,但作业实施时没有检查罐位(当时罐内液位较高),也未等罐温降低到安全范围就把整袋碱大量倒入高液位的罐中,造成罐内碱液飞溅,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2、加碱作业的操作技能培训不够,监护人也没有尽到监护职责。
三、纠正预防措施1、制定并完善加碱作业的风险削减措施加强监护,对作业条件进行安全确认,加强操作技能培训。
安全经验分享故事(四篇)

安全经验分享故事一、事件经过描述刚立秋的时节一早一晚凉风袭人,甚是惬意。
今天是星期六,妻子单位有事加班,小孩参加绘画兴趣班去了,平时少于回家的我美美地睡了个懒觉。
起床后吃完妻子早已备好的早餐,和着上午清凉的晨风,伴着轻音乐我休闲地做起家务来。
整理完室内卫生,我发现开水瓶中的凉水没啦,决定重新烧点开水,于是将水壶放置在灶台面上开始接水。
“反正接一壶水得 2 分钟吧,我干脆将垃圾提到电梯口,物管保洁员好收走。
”于是我提着垃圾,打开房门,凉爽的晨风迎面而来,我走了出去。
“风会不会将门吹回来关起哟?——反正走不到几步路。
”我快速向垃圾存放处走去,择身回来时,看见门缓缓地关闭。
我一个箭步冲向房门,可在我手触到门的同时,门已经关闭了。
“遭啦!我除了休闲短裤和背心,没带任何物品。
”我赶紧敲开邻居的门,借来他的手机向妻子求援。
妻子在电话中苦笑我这“马大哈”,并称立即驾车回来。
这次我可没忘了提醒妻子驾车时注意安全。
妻子从单位回来起码得 20 分钟,我站在门外甚是煎熬。
待妻子回来打开房门,厨房内早已是“水漫金山”了! “还好,整个厨房做过防渗漏处理的哟! ”妻子风趣地说。
但处理完室内积水后,还是主动向楼下的邻居做个加强观察的提示,毕竟要预防为主嘛!二、事件教训事件教训我这次真实的经历引起这样一些安全方面的反思: 1、做任何事不能有侥幸心理。
在我提垃圾开门时,我意识到风很、大,可能将门吹关闭,但侥幸心理及经验主义思想还是让我选择了“冒险”安全工作切不能有任何侥幸心态! 。
安全工作切不能有任何侥幸心态安全工作切不能有任何侥幸心态! 2、平时习惯性“违章”为此次事件埋下了“隐患”、。
我们可能都有过烧烂水壶或接水漫出来这类生活琐事发生。
将水壶置于灶台面上接水本身就不是最佳选择,我完全可以将水壶置于洗碗槽内接水,即使发生水满水壶顶多造成水资源浪费(当然也不应该) ,但我没有吸取以往的教训。
杜绝日常习惯性违章是搞好安全工作的法宝! 杜绝日常习惯性违章是搞好安全工作的法宝! 杜绝日常习惯性违章是搞好安全工作的法宝 3、采取一些“小措施”完全可以避免“事件”发生,如开门后顺、手在门沿处搁置一只拖鞋或其它,或出门前检查一下自己的钥匙。
安全经验分享案例(精选)

安全经验分享案例(精选)安全经验分享案例(精选)安全是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一环,我们时刻都需要关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本文将分享一些真实的安全经验案例,希望能够帮助读者加深对安全意识的认识,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避免潜在的危险。
案例一:楼道火灾逃生这是一起发生在某市居民楼的火灾事故。
一天晚上,公寓楼内的某个住户不慎将一份未熄灭的烟蒂扔进了垃圾桶中,引发了火灾。
由于楼道内的烟雾很大,许多住户感到困惑和害怕。
在这种情况下,正确认识火灾的危险性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住户们应该保持冷静,尽量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以防止吸入有毒烟雾。
其次,他们应该迅速撤离楼道,避免乘坐电梯而选择使用楼梯逃生,因为电梯可能会因为电源中断而停止运行。
在火灾安全演练中学会正确的逃生方法也是至关重要的。
大多数公寓和住宅都会定期进行火灾逃生演练,住户们应该全力参与并熟悉路线和步骤。
这种紧急情况下的熟练逃生训练将有助于提高逃生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受伤风险。
案例二:网络欺诈警示互联网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它也带来了一些潜在的风险,比如网络欺诈。
以下是一起网络欺诈案例。
某人收到一封电子邮件,声称他的银行账户有异常,需要点击链接进行核实。
该邮件伪装成银行工作人员的样子,内容看上去非常真实。
该人感到紧张,点击了邮件中的链接,并输入了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结果,他的银行账户很快就被盗刷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我们在面对类似情况时,要保持警惕,避免轻易相信来路不明的邮件和链接。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直接打开网银或者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来核实账户情况,而不是点击邮件中的链接。
此外,还可以安装防护软件来过滤和拦截垃圾邮件和网络欺诈信息。
总结安全意识和措施的重要性是几乎无需强调的。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意识到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并了解如何应对和预防这些危险。
无论是火灾逃生还是网络欺诈,我们需要保持冷静、警惕和勇敢的态度,积极采取行动,并时刻关注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安全经验分享心得感悟安全经验分享事例优秀4篇

安全经验分享心得感悟安全经验分享事例优秀4篇检查操作井磕伤脚面1.事情经过:20某某年1月29日我在加油站检查操作井,手扶操作井边沿儿蹲身下井时,就在前脚进入操作井内的瞬间,后边的右脚从井边沿儿滑落,右脚面磕到井口边儿,红肿出血。
2.原因分析:(1)动作过快,过于粗心和自信,右手还拿着照相机;(2)操作井深度偏高,大于我的腿部跨度;(3)操作井边沿儿窄,宽度不到15cm,与鞋底接触面小;(4)操作井边沿儿上用柴油渡过,经查是卸油时发生溢油,油站在处理操作井边儿时用带油的拖把擦拭,处理不彻底。
3.防范措施:(1)在进行检查时,也要做风险识别,确认安全后再进行检查。
(2)油品漏痕一定要处理彻底。
(3)登高、下井时手中不要持有其他物品。
消防安全工作是我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我财产安全和全体职工工的生命安全。
对于这项工作,我们从来不敢有丝毫懈怠与麻痹大意。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能坚持做到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将事故隐患减少到最低指数,最大可能的提供安全保障。
一、高度重视,积极做好消防安全的宣传工作只有思想上重视起来,安全行为才有保障。
这是我们多年来的工作经验之一、为此,我们十分重视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
上半年以来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落实这项工作。
首先是通过会议进行消防安全宣传。
我综治领导小组坚持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分析问题讨论措施布置工作。
我领导在每次会议上都反复强调,要求大家小心谨慎,预防为主。
其次,要求大家掌握了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增强了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是在全职工之中进行了一次系统全面的消防安全培训。
这次培训既有书面的又有实际操作,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参加培训人员面广量大,培训工作细致全面,效果显著。
二、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充分落实管理责任与具体措施只有加强管理,做到责任到人,才能真正做到防微杜渐。
这是我们多年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另一条重要经验。
明岗明责,检查评比,是强化管理力求实效的重要举措。
安全经验分享 安全经验分享案例范文(通用6篇)

安全经验分享安全经验分享案例范文(通用6篇)安全经验分享安全经验分享案例在中班幼儿的一次手工活动中,某老师为了教育孩子们注意用剪刀的安全,就告诉孩子们:“大家剪时要小心,今天这些剪刀都是新的,很锋利,不能剪到小手,。
也不能剪衣服。
”结果是,一名幼儿悄悄剪了小手指上的表皮,虽然没有流血,但也很危险,另一个幼儿则把同桌一女孩的.羽绒服剪了一个小口。
反思:这是一位工作不久的教师在课堂上发生的事件,这位老师有基本的安全教育意识,却由于没能运用正确的安全教育策略而导致一节课发生两次意外事件。
幼儿年龄小,好奇心强,对于一切新鲜事物都乐于去尝试,可是却缺乏正确的判断能力,有的家长或教师喜欢用禁止式的方法,例如:告诉幼儿“不玩火”“不把手指插入电插座的孔内”“不用绳索套在颈项上”“不探身窗外”“不拿滚烫的东西”等。
禁止其实是一种消极的做法,很可能带来不良的效果:幼儿原来并没想到要做的事,经成年人一提起,反而刺激了他们的好奇心,想尝试一下,这就弄巧成拙了。
延伸阅读:生活安全小知识1、安全用电知识不要用硬物,特别是金属物抠插座插孔。
学会看安全标志。
红色,表示禁止、停止的信息,遇到红色标志注意不要触摸;黄色,表示注意危险,如“当心触电”等;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绿色,表示指示、安全状态、通行。
金属制品是导电的,千万不要用这些工具直接与电源接触。
水也是导电的,电器用品要注意不要沾上水,不要用湿手触摸电器,不用用湿布擦电器。
明确电器电源总开关的作用和位置,学会在紧急情况下关闭总电源。
发现有人触电时,要设法及时切断电源,千万不要用手直接救人。
在上班时,特别注意路边的电线是否有脱落,见到一定要躲开。
雷雨天气,千万不要站在树底下避雨,以免遭到雷击。
2、生活安全知识不要在楼梯上停留,特别是楼道拥挤时必须靠右走。
不要在上下楼梯时拨打或接听电话,以免注意力不在脚下,容易踏空。
不要在阳台护栏向外探取东西,特别是擦窗户时不要将身体探到窗户外面。
安全经验分享案列10则(范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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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安全知识经验分享“生命”,一个多么鲜活的词语:“安全”,一个多么古老的话题:“幸福”,一个多么美妙的境界,生命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葆活力,幸福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具魅力。
在安全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麻痹和侥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工作的基本方针。
建筑行业是一个事故多发的高危行业之一。
因此,必须要树立高度的安全生产意识,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处处讲安全,必须要筑起思想、行动和生命的安全长城。
安全是一种尊严,尊严是生命的价值所在,遵章守纪,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最好的自尊。
安全是一种文明,安全技术要靠科学技术;安全是一种幸福,是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的一种美好感受。
安全是一种挑战,每一次事故都会促使人们反省自身行为,总结教训。
也许事故永远不会杜绝,于是挑战永远存在。
作为管道安装工程队,施工对象涵盖本钢各种工艺管道,管道介质囊括有毒有害、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
高空作业司空见惯,作业环境复杂多变,危险源点时刻变化。
作业人员稍有松懈,事故就会如影随形。
下面我就讲一讲我身边的安全小故事。
20xx年11月16日,我工程队职工方师傅在二冷轧施工现场4米高空管道刷银粉挪位时没带安全带不慎坠落造成头部皮肉裂伤,左胳膊脱臼,腰椎骨折。
事故发生后,这个家庭的大梁倒下了,爱人忧患成疾,身患绝症,两年后去世,本人至今还在住院康复治疗,一个幸福的家庭从此变得非常不幸了,这是多么值得大家吸取的惨痛教训啊!20xx年10月9日我队职工李师傅酒后上岗,去地面管道内取焊把,不小心左脚踩到钢管压伤了右脚,导致大脚趾、二脚趾、三脚趾骨折,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
20xx年11月13日我队加工段林师傅在8、9#焦炉炉前操作平台柱子焊接时,不慎被上面2米高处一块连接板砸中头部,幸好他按要求佩戴了安全帽,钢板滑落肩部,导致肩部肌肉红肿,避免了一起恶性事故发生,维护了家庭和睦幸福,也维护了集体的利益。
安全经验分享小故事(四篇)

安全经验分享小故事一、____月____日电____日____时____分许,昆明市明通小学发生踩踏事故,截至当日____时已造成学生____人死亡、____人受伤。
据介绍,当天学校预备铃打响后,学生从午休楼下楼时发生踩踏事故,造成学生____人死亡、____人受伤,主要是一二年级学生。
所有受伤学生都已送到医院,伤情平稳,没有生命危险。
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据了解,当天下午预备铃响后,他和同学们像往常一样去上课,走着走着看到前面一块棉垫倒下来,盖住了走在前面的几个学生,后面的同学不知道有人被盖住了,就踩了上去,然后引发了混乱,由此发生了人员伤亡。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早上6点半左右,苏州木渎镇花苑街与香港街交界处发生一起车祸。
一辆民工子弟学校校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校车失控侧翻。
当时,校车上共有____名司机、____名带队老师和____名小学生。
事故发生后,有好心路人第一时间参与了救援。
庆幸的是,车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警方初步调查发现,出事校车为一辆通过审核的二手车,事故原因可能是校车司机操作不当。
安全经验分享小故事(二)一、____年____月____日,一完小三年级学生李某午饭后来到学校教学楼三楼走廊上玩耍,他右脚跨在走廊栏杆上,不慎失手坠落至一楼,因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坠落的教学楼系____年修建,走廊栏杆高度____米。
李某的父母李强、张英夫妇认为该栏杆没有达到建设部____年颁布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____米之高,遂起诉至县法院请求判令一完小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由被告一完小赔偿原告李强、张英因李某之死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____元。
二、陕西省某县城关小学____年____月____日清晨举行周会。
____时许,在学校广播和铃声的催促下,教学楼上千名学生争先恐后奔往学校操场集会。
学校副校长杨某未将教学楼西边楼梯铁栅门打开,使得二、三、四楼七百多名学生只得全部涌向东楼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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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经验分享小案例篇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造成了两个方面的重大危害:其一,对被害人因丧失抢救时间而未能避免死亡的后果和情节对人的保护造成极大的威胁;其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对案件的侦破等也造成极大的侵害。
为此,1997年的刑法典在第133条特别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论界与实践界一直存在争议,其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刑法第133条规定的逃逸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指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但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第二种指行为人的逃逸与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有因果关系的逃逸行为。
对于第一种逃逸行为即使出现有人死亡的结果,于行为人只涉及犯罪后态度的认定。
而对于第二种逃逸行为,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认为属于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罪后表现,其行为与罪过均与前两个罪刑阶段相同,只是情节不同,因而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属于情节加重犯;其二,认为是行为人违章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急于逃窜,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其三,认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人违章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急于逃窜,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第二、行为人肇事后,遵守了第一次违反的注意义务,但疏忽了其他的注意义务,而这一疏忽造成了第二次肇事,致使前次肇事受害者之外的其他人死亡。
其四,“因逃逸致人死亡”因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肇事: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
笔者认为,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应当首先从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层面来考虑。
第一,在立法意图上刑法增设的这一条款,反映了当时的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
从司法实践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调查结果显示来看,几近50%的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罪责而逃逸,使被害人因此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也给公安交警部门的侦查带来了相当的难度。
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腐化了社会善良的风俗,而且直接造成了不必要的更大的损失。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此类状况的发生,立法者认为有必要对于逃逸的行为人予以加重处罚。
第二,从立法技术上看,交通肇事罪共分为三个罪刑阶段:其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三个罪刑阶段分别以分号相隔,法定刑的立法模式也是衔接型中的由轻到重的递进方式,可见立法者认为这三个罪刑阶段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由轻到重。
其次,笔者进一步分析逃逸致人死亡的内涵和外延。
逃逸致人死亡包含了两个条件:1、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的有罪性;2、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从刑法来看,第133条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属于加重犯,尽管对于其当属结果加重抑或是情节加重有所争议,但是加重犯之与基本犯的对立却是共识。
所以根据只有在行为符合基本犯的前提下才能构成加重犯的理论,适用“逃逸使人死亡”的加重法定刑的前提是行为人的交通肇事的行为构成犯罪。
此如只造成一人轻伤即使逃逸并致人死亡也不能适用逃逸并致人死亡的加重法定刑。
行为人的逃逸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至于此处的被害人究竟是仅限于一次肇事后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被害人,还是逃逸过程中所谓的二次肇事的被害人暂且不论。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单从法律本身的文字表面并不排斥二次肇事的可能。
如果第一次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二次肇事实际上就是同种数罪的情形。
关于同种数罪是否进行并罚,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但一般认为,同种数罪并罚的几率要小于异种数罪,在相同的法律条件下,异种数罪必须并罚,而同种数罪则无需并罚。
(二)逃逸致人死亡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逃逸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主要涉及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认定。
对此,刑法学界也一直有争论。
一说认为“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仅限于故意;二说认为包括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三说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而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包括因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
笔者认为,这里的罪过形式是针对逃逸后致人死亡的后果而言,因为犯罪人对于逃逸的行为只能是故意。
所以,“因逃逸致人死亡”应该严格限制在主观罪过为过失的范围内。
因为刑法第133条是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本身是过失犯罪,这是毋庸置疑的。
如果将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允许间接故意或者直接故意,又贯在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之下,那么整个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将发生根本变化。
另外,如果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比如交通肇事后致人伤害,行为人明知如果驾车逃逸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因为害怕承担责任,只求尽快脱离现场,放任被害人的死亡,或者希望被害人死亡以便没有人可以指证他的肇事行为,或者将被害人转移、丢弃至偏僻之处使之无法被人发现救助,导致被害人的死亡,这里行为人是因为其交通肇事行为,而在法律上有救助义务的前提下,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的死亡,客观上实施了逃逸或者转移被害人后逃逸的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权利已经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符合不作为的,这行为理论和法当其罪的要求。
(三)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应综合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十分复杂,所以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应本着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逃逸人主观心理状态并结合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之间的因果关系,综合加以判断。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误认为被害人没有受伤或只受轻伤(轻微伤),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或者行为人肇事后按正常人的常识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而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等情况。
在此类案件中只要有证据证明,肇事者主观上并不明知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就不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肇事后履行了注意义务,但当时未死,后因抢救不及时而死的;或行为人肇事后履行了注意义务,但疏忽了其他的注意义务,而由此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只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即使得到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或者被害人已经得到了及时救治,但由于伤势严重或医疗条件所限等原因不治身亡的情形,当认定:由于被害人死亡和行为人逃逸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死亡是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的自然后果,所以对肇事者应当适用刑法第133条第2个量刑档次,但不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但行为人为了毁灭罪证,逃避罪责,在逃逸过程中又实施了法定的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理,而不应属因逃逸致人死亡。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在逃跑途中连续多次撞死、撞伤多人的,应按刑法第151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与交通肇事罪并罚。
行为人肇事后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又逃逸的,在主观上无论其是否已经认识到被害人被撞死,均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依照刑法第133条第二个量刑档次处理,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情况下,被害人的死亡与交通肇事有因果关系,而与逃逸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而不能适用第三个量刑档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即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走,在逃跑过程中再次违反注意义务,发生第二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结果,前后两行为皆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之不宜实行数罪并罚,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第三个量刑档次从重处罚。
安全经验分享小案例篇二机器盖子未扣牢打碎风挡玻璃1.事件经过:20xx年12月4日上午10时左右,有一辆小轿车停靠在我站打开前机器盖子检查车况,检查完成后司机没有把车辆前部机器盖子扣牢就启动车辆,前机器盖突然后翻,打碎了打挡风玻璃,幸好没有伤到司机和造成其他交通事故。
2.事故原因:司机安全意识差,检查完车辆后没有把前机器盖子扣牢。
3.事故教训:(1)车辆维修、维护后一定要仔细查看各部件是否恢复完好才能启动车辆。
(2)加强安全意识培训,从小事做起。
一件可怕而真实的事20xx年3月,时逢大一,我们班集体到河池市金山水进行烧烤野炊活动,我们班副班长(女)戴着隐形眼镜参加了我们这次活动!就在她开始以木炭生火之后的几分钟,她突然大叫一声,然后很痛苦的跳来跳去,在地上打滚……,全场的人都吓呆了,没人知道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当时,我们班主任见此情况,急忙拨打120,将她送到医院,医生检查后遗憾地说,她的左眼失明了,当时我们全班同学听到这个消息后万分惊诧和痛惜!失明的原因就是隐形眼镜所导致,因为隐形眼镜是用塑胶制成的,篝火的温度熔化她眼中的隐形眼镜!提醒:参加野外烧烤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火源的时候,请不要戴隐形眼镜!酒后乘车遇险情1、事故、事件经过:20xx年2月12日晚上与几个朋友一起聚会,因为之前相约好聚会要喝酒,所以大家都没有驾驶机动车来,到晚上23点的时候聚会结束,然后等的士准备各自回去,因为太晚了一时间找不到车,后来就近叫了一辆三马车,就一起坐车回去,车开到半路的时候其中一个朋友说前面就到他家了,叫三马车司机停车,车上声音比较嘈杂,司机没听清,车速已减慢,但没有完全停下来,此时要下车的人直接从车上跳下来,我们都没有反应过来,他已经重重的摔在了地上不能动弹,车完全停下来后我们立即跑过去扶他起来,但他已经昏迷不醒失去知觉,面部伤得很严重,我们立即把他抬上车送往医院急救。
后续治疗面部缝了6针,头部经过CT检查没有影响到大脑,手脚等地方轻伤。
直到春节前的几天还在医院住院治疗,前后花费20xx多元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