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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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23)爆破安全规程(一)

(GB6722-2023)爆破安全规程(一)

(GB6722-2023)爆破安全规程(一)GB6722-2023 爆破安全规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进行任何形式的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爆破作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爆破作业按照规程进行。

第四条所有参与爆破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第五条爆破作业应当遵守相关环保规定,确保环境不受污染。

第六条爆破作业应当经过严格的计划,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爆破设计第七条爆破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师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爆破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场地环境和影响爆破作业的因素,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爆破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周边区域的安全要求,确保不会对附近建筑物、道路、管线等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条爆破设计应当合理安排爆破序列和运行时间,确保作业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爆破实施第十一条爆破作业应当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工程师指挥,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指挥人员的指示。

第十二条在进行任何爆破作业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三条爆破现场应当设立专门的警示标识和围栏,确保非作业人员不进入现场。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十五条在爆破作业现场应当设立专门的拆除区域,确保爆破物不会飞溅到周边区域。

第四章应急救援第十六条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随时准备进行紧急救援。

第十七条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逃生和救援。

第五章监测和评估第十八条爆破作业应当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对振动、声音、气体等进行实时监测。

第十九条爆破监测数据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对爆破振动、噪音、气体等进行评估,确保不超出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六章爆破废弃物的处理第二十条爆破废弃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进行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井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井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井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井下爆破是一种常见的地下工程作业方式,用以破坏岩石或者地下设施。

然而,由于爆破操作的危险性,必须结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来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井下爆破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前期准备、爆破方案制定、排爆、装药、引爆等环节的安全要求。

一、前期准备阶段:1. 安全人员组织:在进行井下爆破作业前,必须指定专门的安全人员负责整个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爆破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

安全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了解爆破作业的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2. 环境评估:在确定井下爆破作业方案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勘察和环境评估。

评估应包括地质结构、岩层强度、潜在的安全风险等方面,确保选定的爆破方案符合地质条件和工程要求。

3.安全预警:针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如高温、高湿度、有毒气体等,必须建立相应的预警系统,及时监测并发出警告信号。

工作人员应了解并熟悉警告信号的含义和应急预案。

二、爆破方案制定:1. 安全评估:根据勘察评估结果,结合具体的工程要求,制定详细的爆破方案。

方案中应包括爆破装药方案、引爆方式、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并应明确每个环节的安全要求。

2. 人员分工:制定爆破作业的人员分工方案,明确每个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

相关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爆破作业的培训和证书,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3. 通信保障:建立灵活可靠的通信系统,确保所有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

通信设备应符合爆破作业的特殊要求,能够在井下恶劣环境中正常运作。

三、排爆阶段:1. 排查危险物品:在进入爆破作业区域前,必须进行仔细的危险物品排查,确保爆破区域内没有遗漏的可燃、易爆物品。

如发现异常物品,必须立即报告安全人员。

2. 井下通风:在爆破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的井下通风,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爆破区域的空气中不得大于可燃性气体的爆炸限度。

3. 人员疏散:在排爆阶段,不得在爆破区域内停留或工作,必须进行人员疏散。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随着工业的发展,煤炭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煤矿开采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困扰着矿山工人们的难题。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是煤矿开采过程中常见的作业方式,它在提高矿石采取率和生产效率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爆破作业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我们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以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煤矿的生产安全。

首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前,必须要进行详细的爆破方案和安全预案的制定。

爆破方案中要包括爆破材料的种类、数量和存放位置等信息;安全预案要包括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例如事故发生后的疏散路线、急救设施的位置以及与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联系方法等。

只要有了详细的爆破方案和安全预案,爆破作业的风险就能够有效降低。

其次,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要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

这些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掌握爆破工艺和相关设备的操作技能。

他们需要熟悉爆破材料的特性,了解各种爆破设备的使用方法,具备现场应急处理的能力。

只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才能够保证爆破作业的安全可靠。

第三,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爆破现场的操作流程。

首先,在作业前要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保爆破场地周围没有可燃、可爆、有毒或有害物质存在。

其次,在爆破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炸药的使用量和炸药的位置,避免过度堆放或偏离预定位置。

同时,需要采取可靠的引爆措施,确保炸药能够按计划引爆。

最后,在爆破后要及时清理现场,防止火灾、瓦斯积聚等事故的发生。

第四,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要配备适当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

例如,作业人员必须要佩戴安全帽、防护鞋、护目镜等个人防护装备,以保护他们的头部、肢体和眼睛免受伤害。

现场应配备瓦斯检测仪、通风设备等安全装备,以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

此外,必须要设置合理的隔离区域,将未参与爆破作业的人员和设备与爆破区隔离开来,降低事故风险。

最后,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后,需要对爆破效果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矿山井下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矿山井下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矿山井下爆破作业操作规程1、爆破工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

2、爆破工必须持爆破证,才能去火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时要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

3、炮孔未经验收或不能满足爆破要求的不准装药爆破.4、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

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

5、在坑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

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

6、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

7、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

8、剩余爆破材料应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

9、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

10、装药前,应检查装药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风管接头是否牢固,装药时缸内气压应保持在3—4Kg/cm2,输药管必须用半导体性的塑料管。

11、孔内装完药后,在抽出输药管时.注意不得用力过猛,防止返粉过多.12、在矿(岩)石有下滑(掉落)危险的地方,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装药、爆破。

13、导爆索固定在炮孔中后,应立即切断。

不应等整个炮孔的药量装完后再行切断。

14、切割导爆索要用锋利的快刀,一刀切断,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线钳剪切或用石块等砸断。

15、导爆索联接搭头应用黑胶布缠结实,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

16、当导爆索的支线联接到干线上时,必须使支线的传爆方向与主线的传爆方向一致。

17、在敷设导爆索网路时,不应将其绕成环状或结成扣,在有交叉的导爆索部分,两者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离衬垫。

18、电力起爆注意事项⑴、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

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矿山井下爆破安全规程

矿山井下爆破安全规程

矿山井下爆破安全规程一、人员要求:1、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等,均应参加专门培训,经考核取得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2、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且取得放炮员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且放炮工作应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二、爆破器材管理:1、运输方面:(1)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

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

(2)在坑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

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

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

2、储存方面:(1)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

(2)剩余爆破材料应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

三、爆破作业准备:1、作业环境检查:(1)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如发现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硐室或炮孔温度异常、有害气体浓度超标等情况,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2)对施工场地进行规划,包括爆破施工区段或作业面划分、现场施工机械配置、通道布置、供风供水供电系统敷设等,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炮孔验收:装药前应对炮孔逐个进行测量验收,做好记录并保存。

对验收不合格的炮孔,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技术负责人进行设计修改。

3、雷管检测:使用电雷管时,应对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等检测,确保雷管质量合格。

四、装药与封孔:1、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

2、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距电器设备和导电体20米外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

3、严格按照规定的装药结构和装药方式进行装药,确保炸药装填正确、均匀。

4、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须用黄土填实。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

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保证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消除安全隐患,加强爆破作业管理,在遵守国家安全规程规范的前提下,对井下爆破作业作出如下规定:一、在井下实施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在所有通往爆破危险区域的通道上设置警戒岗哨和警戒标志。

二、警戒距离:浅孔爆破,直线巷道50米,转弯巷道30米。

浅孔爆破的警戒距离由生产技术部门技术人员确定。

三、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包括喊话、鸣笛哨等)和视觉信号(制作专门警示牌在各地点悬挂),使危险区域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四、每次爆破必须发三次爆破信号。

第一次为预告信号,要求所有与爆破作业无关人员立即撤到危险区域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爆破人员向危险区域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为起爆信号,在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域,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爆破员方可起爆。

第三次为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警戒岗位。

全部炮响后,须经过15分钟后方能解除警戒,若炮响数量与点炮数量不符,须经过20分钟后方能发出警戒信号。

五、施工单位实施中深孔爆破,必须提前一天通知总调、生产部、安环部及采场附近作业单位,并在副井口及所在中段告示牌上写明爆破时间、地点及安全注意事项。

六、需二次爆破的大块,应在每天下午3点实施集中爆破,并在通往爆破地点的每一个入口设置警戒,并按要求必须发出二次爆破信号。

七、巷道贯通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填明进度。

当两工作面相距15米时,地质测量人员应事先下达贯通通知书,此后,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

八、间距小于20米的两平行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必须通知相邻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九、距离炸药库30米以内的区域禁止爆破。

在距离炸药库30-100米区域内进行爆破时,禁止任何人员留在库内。

煤炭部关于颁布《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颁布《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颁布《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0.21•【文号】煤安字[1996]第510号•【施行日期】1996.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煤炭部关于颁布《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通知(1996年10月21日煤安字(1996)第510号)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炭法》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部制定了《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现予颁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一日附件一: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炭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用爆破器材是指在煤矿井下使用的一切爆炸材料。

第三条凡从事煤矿用爆破器材研究、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全国煤矿用爆破器材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煤矿用爆破器材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与煤矿用爆破器材有关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其主要技术负责人对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技术负责。

第六条各煤炭工业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员。

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第七条凡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煤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建立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岗位责任制。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是确保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的重要规定,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的安全规程:
1. 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爆破员进行,并且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爆破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爆破作业前,必须对爆破作业地点进行检查,确保没有人员和设备等障碍物,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3.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企业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爆破器材存放和使用规定等要求,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性。

4. 爆破作业前,必须对爆破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避免因爆破器材质量问题导致爆炸事故。

5. 爆破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警戒和标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6. 爆破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的装药和起爆方法进行操作,确保爆炸效果和安全性。

7.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采用毫秒爆破、全断面一次起爆等,避免因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 爆破员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和器材,如安全帽、防尘口罩、护目镜等,确保自身安全。

9. 爆破作业结束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清理和检查,确保没有残
留的爆炸物品和危险品,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总之,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是保障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的重要措施,必须严格遵守,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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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第一条为削减煤矿事故,爱护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平安、健康,制定本规程。

其次条煤矿全部爆破作业地点必需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需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一、炮眼布置图必需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二、炮眼说明表必需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挨次;三、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需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依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准时修改补充。

第三条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需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仔细检查爆破地点四周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状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四条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急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纳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必需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纳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需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五条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急的采掘工作面采纳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急的采掘工作面采纳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需制定平安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煤矿井下严禁明火、一般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条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纳空气炮;无其他方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需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需采纳经煤炭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此平安度的煤矿许用药包;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三、每次爆破前,必需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四、每次爆破前,必需洒水灭尘;五、威逼平安的地点必需撤人、停电。

第八条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急的采掘工作面的实煤体中,为增加煤体裂隙、煤体松动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掌握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需制定平安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急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十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纳震惊爆破,必需遵守下列规定:一、揭穿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必需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应设置两道结实的反向风门,在其回风系统中必需保证风流畅通,并严禁人员通行或作业。

与该回风系统相连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需结实牢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入其它区域;二、必需作特地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特地设计中应规定爆破参数、起爆地点反向风门的位置、避灾线路以及停电、撤人距离和警戒范围等;三、震惊爆破前,对全部钻孔和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都应严密闭封孔口,孔内注满水,或以黄土、砂充实(或充严);四、震惊爆破由矿总工程师统指挥,并有矿山抢救队在地点值班。

爆破后至少经0.5h,由矿山抢救队进入工作面检查;五、震惊爆破的第一次爆破,未崩开石门全断面的岩柱和煤层,其次次爆破仍须根据震惊爆破有关规定执行,并须加强支护,设专人检测瓦斯和观看突出预兆,作业中发觉突出预兆,工作人员马上撤到平安地点;六、为降低震惊爆破时发生突出的强度,应采纳挡栏防护;七、石门揭穿煤层的全过程必需特殊加强支护,并应有发生突出时保证人员平安的措施;八、采纳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条装药时,首先必需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药卷必需彼此密接。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需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十二条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十三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需符合下列要求: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

在特别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需制订平安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个;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六、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反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反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反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十四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二、装药前和爆破前,放炮员必需检查瓦斯,假如爆破地点四周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四、炮眼内发觉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顶等状况时。

有上述状况之一者,必需报告班、队长,准时处理。

在作出妥当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和进行爆破。

第十五条在有煤尘爆炸危急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四周20m的巷道内,都必需洒水降尘。

第十六条爆破前,机械、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需加以牢靠的爱护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需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全部通路上担当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需在有掩体的平安地点进行警戒。

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第十七条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必需用电阻检测仪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各矿对放炮器必需统管理、发放。

定期对放炮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第十八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需符合下列要求:一、煤矿井下爆破应采纳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二、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需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三、多头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爆破母线。

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四、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需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假如必需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需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悬挂距离;五、只准采纳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需扭结成短路。

第十九条放炮员必需最终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需在有掩护的平安地点进行爆破。

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距离,由矿务局(公司)统规定。

其次十条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特地训练的班组长帮助放炮员进行。

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需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需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s,方可通电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需当班爆破完毕。

在特别状况下,假如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需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晰状况。

其次十一条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需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假如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需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晰。

其次十二条处理瞎炮时,必需遵守下列规定: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起爆;二、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连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四、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需具体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五、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其次十三条用爆破方法贯穿井巷时,必需有精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

当贯穿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工作面50m)前,地测部门必需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对前接通。

停掘的工作面必需保持正常通风,常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需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需马上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需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

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

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需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需撤至平安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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