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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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爆破作业制度范本

煤矿爆破作业制度范本

煤矿爆破作业制度范本一、目的与依据为了确保煤矿爆破作业的安全和规范,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爆破作业的人员和单位。

三、定义1.爆破作业:指对煤矿岩石进行爆破破碎的工程活动。

2.主管人员:指负责煤矿爆破作业管理和监督的人员。

3.承包商:指与煤矿签署合同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或个人。

四、作业前准备1.爆破作业前,主管人员应进行作业调度和安全会议,明确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

2.承包商应提供炸药、雷管等物资的有效证照,保证爆破物资的质量和安全。

3.确保所使用的爆破物品符合标准要求,并将物品保管妥善,防止丢失或盗窃。

五、作业现场管理1.作业现场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戒线,阻止非作业人员进入。

2.作业人员应按照安排分工,严格执行岗位职责,确保作业的有序进行。

3.爆破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勘查,并记录作业现场的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状况。

4.作业现场应保持良好的通风,防止瓦斯积聚造成爆炸危险。

5.禁止未经批准的演示、燃放烟花爆竹等违规行为,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六、爆破作业安全措施1.确保所有参与爆破作业的人员都接受相关培训,并持有合格的操作证件。

2.爆破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进行瓦斯、煤尘等有害气体的测定,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3.作业人员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佩戴防护设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

4.爆破作业过程中,应定期检查爆破装置的运行情况,确保安全。

5.爆破作业结束后,要进行现场检查,排除未爆炸物和漏炸物的威胁。

七、事故应急处理1.发生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应立即采取避险措施,并向主管人员报告。

2.保持现场的安全,防止二次事故发生,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八、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和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对涉及到的事故责任认定,将依法进行处理。

九、附则1.本制度将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符合最新的法规、标准和要求。

2.所有人员应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素质和应急响应能力。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第一条为削减煤矿事故,爱护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平安、健康,制定本规程。

其次条煤矿全部爆破作业地点必需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需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一、炮眼布置图必需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二、炮眼说明表必需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挨次;三、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需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依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准时修改补充。

第三条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需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仔细检查爆破地点四周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状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四条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急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纳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必需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纳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需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五条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急的采掘工作面采纳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急的采掘工作面采纳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需制定平安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煤矿井下严禁明火、一般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条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纳空气炮;无其他方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需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需采纳经煤炭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此平安度的煤矿许用药包;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三、每次爆破前,必需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四、每次爆破前,必需洒水灭尘;五、威逼平安的地点必需撤人、停电。

2024年井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2024年井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2024年井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在进行井下爆破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爆破工程设计方案、爆破区域环境、设备状态等。

在确认各项条件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进行爆破作业。

在进行爆破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证书和经验,且须全程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

在爆破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检查确认。

爆破作业完成后,必须及时清理爆破现场,确保没有遗留危险物品。

清理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也要对爆破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没有安全隐患。

在井下爆破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

爆破作业人员要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

总之,在进行井下爆破作业时,安全第一。

所有的操作都必须以安全为前提,严格依照规程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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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随着工业的发展,煤炭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煤矿开采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困扰着矿山工人们的难题。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是煤矿开采过程中常见的作业方式,它在提高矿石采取率和生产效率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爆破作业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我们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以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煤矿的生产安全。

首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前,必须要进行详细的爆破方案和安全预案的制定。

爆破方案中要包括爆破材料的种类、数量和存放位置等信息;安全预案要包括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例如事故发生后的疏散路线、急救设施的位置以及与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联系方法等。

只要有了详细的爆破方案和安全预案,爆破作业的风险就能够有效降低。

其次,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要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

这些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掌握爆破工艺和相关设备的操作技能。

他们需要熟悉爆破材料的特性,了解各种爆破设备的使用方法,具备现场应急处理的能力。

只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才能够保证爆破作业的安全可靠。

第三,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爆破现场的操作流程。

首先,在作业前要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保爆破场地周围没有可燃、可爆、有毒或有害物质存在。

其次,在爆破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炸药的使用量和炸药的位置,避免过度堆放或偏离预定位置。

同时,需要采取可靠的引爆措施,确保炸药能够按计划引爆。

最后,在爆破后要及时清理现场,防止火灾、瓦斯积聚等事故的发生。

第四,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要配备适当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

例如,作业人员必须要佩戴安全帽、防护鞋、护目镜等个人防护装备,以保护他们的头部、肢体和眼睛免受伤害。

现场应配备瓦斯检测仪、通风设备等安全装备,以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

此外,必须要设置合理的隔离区域,将未参与爆破作业的人员和设备与爆破区隔离开来,降低事故风险。

最后,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后,需要对爆破效果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井下爆炮作业的管理制度模版

井下爆炮作业的管理制度模版

井下爆炮作业的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井下爆炮作业管理,确保作业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井下爆炮作业是指在煤矿、金属矿山以及其他需要炸药爆破的井下地质工程中进行的爆破作业。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井下爆炮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井下爆炮作业应遵守国家有关爆破、煤矿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井下爆炮作业的组织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关的资质证书。

第二章作业准备第六条组织井下爆炸作业前应进行详细的作业计划和安全方案编制。

第七条作业计划应包括作业目的、范围、工艺流程、爆破参数、爆破药剂的选择和使用等内容。

第八条安全方案应包括作业人员、器材、用量、防护措施、紧急救援预案等内容。

第九条作业计划和安全方案应在作业前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获得许可。

第十条井下爆炸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地质情况、爆破场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井下爆破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指导书,明确各工作环节和相关要求。

第三章作业执行第十二条井下爆炸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作业人员熟悉作业要求、作业流程和相关安全知识。

第十三条爆炸作业现场应设立相应的警戒区域,并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四条井下爆炸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放爆器材、监控设备、油灯等器材,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在井下爆炸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计划和安全方案执行,并在必要时进行实时调整。

第十六条爆破药剂的选择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供应商的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爆炸器材的检验、维护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八条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呼吸器材等,并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严禁穿插工作服、穿越警戒区域等行为。

第二十条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员,对进出的人员进行检查和登记,并引导其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十一条在作业现场应设立明确的指挥机构,指挥控制整个爆破作业过程,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范本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范本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井下爆破是一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行为,为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规范井下爆破作业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井下爆破作业的人员。

二、责任和义务1. 各单位和管理人员有责任制定和贯彻本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

2. 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了解本管理制度的内容,并按照要求执行,确保操作安全。

3. 监督人员负责监督井下爆破作业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三、作业前准备1. 在进行井下爆破前,必须进行详细的作业计划和风险评估,确定必要的防护措施和操作程序。

2. 检查和维护作业场所的通风、照明、排水和供氧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3. 检查和保养井下爆破设备,排除故障。

4. 根据作业计划和风险评估,确定合适的爆破药剂和装置,并进行检查和验证。

四、作业操作要求1.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的人员进行,且必须有合格的监督人员在场。

2. 严禁擅自修改和更改作业计划、装置和药剂。

3. 执行作业前示警,确保作业人员和附近人员安全撤离。

4. 确保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防护服等。

5. 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并按时向监督人员报告作业进展。

6. 严格控制爆破药剂的储存和使用,避免火源、静电等引起事故的因素。

五、紧急情况处理1. 如果发生爆炸或其他紧急情况,作业人员首先应立即迅速撤离现场,并按照救援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2. 在紧急情况下,所有人员都有责任帮助受伤人员,并保障其他人员的安全。

3. 确保紧急救援设备和逃生通道的畅通,避免出现二次事故。

六、事故报告和调查1. 任何一起爆破事故都必须立即上报,不得隐瞒和延误。

2. 对事故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对因违反本管理制度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员,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煤炭部关于颁布《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颁布《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颁布《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0.21•【文号】煤安字[1996]第510号•【施行日期】1996.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煤炭部关于颁布《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通知(1996年10月21日煤安字(1996)第510号)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炭法》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部制定了《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现予颁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一日附件一: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炭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用爆破器材是指在煤矿井下使用的一切爆炸材料。

第三条凡从事煤矿用爆破器材研究、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全国煤矿用爆破器材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煤矿用爆破器材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与煤矿用爆破器材有关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其主要技术负责人对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技术负责。

第六条各煤炭工业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员。

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第七条凡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煤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建立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岗位责任制。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是确保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的重要规定,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的安全规程:
1. 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爆破员进行,并且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爆破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爆破作业前,必须对爆破作业地点进行检查,确保没有人员和设备等障碍物,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3.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企业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爆破器材存放和使用规定等要求,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性。

4. 爆破作业前,必须对爆破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避免因爆破器材质量问题导致爆炸事故。

5. 爆破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警戒和标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6. 爆破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的装药和起爆方法进行操作,确保爆炸效果和安全性。

7.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采用毫秒爆破、全断面一次起爆等,避免因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 爆破员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和器材,如安全帽、防尘口罩、护目镜等,确保自身安全。

9. 爆破作业结束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清理和检查,确保没有残
留的爆炸物品和危险品,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总之,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是保障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的重要措施,必须严格遵守,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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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
(1996年10月21日煤炭部发布)
第一条为减少煤矿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条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爆破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护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四条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五条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煤矿井下严禁明火、普通导火索、非电导保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条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石时,可采用空气炮;无其他办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经煤炭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此安全度的煤矿许用药包;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灭尘;
五、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八条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煤体松动而进行的10米以上深孔预裂隙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爆破作业。

第十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揭穿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应设置两道坚固的反
向风门,在其回风系统中必须保证风流畅通,并严禁人员通行或作业。

与该回风系统相连的
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入其它区域;
二、必须作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专门设计中应规定爆破参数、起爆地点反向风门的
位置、避灾路线以及停电距离和警戒范围等;
三、震动爆破前,对所有钻孔和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都应严密封堵孔口,孔内注满水,或以黄土、砂充实(或充严);
四、震动爆破由矿总工程师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

爆破后至少半小时,由矿山救护队进入工作面检查;
五、震动爆破的第一次爆破,未崩开石门全断面的岩柱和煤层,第二次爆破仍须按照震动爆破有关规定执行,并须加强支护,设专人检测瓦斯和观察突出预兆,工作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六、为降低震动爆破时发生突出的强度,应采用挡拦防护;
七、石门揭穿煤层的全过程必须特别加强支护,并应有发生突出时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
八、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条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十二条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十三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

在特殊情况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须浅眼爆破,必
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一个;
三、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
四、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六、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爆破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放炮: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二、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三、在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聚高聚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顶等情况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长、队长,及时处理。

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和进行爆破。

第十五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第十六条爆破前,机械、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

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第十七条每次爆破前,放炮员必须用电阻检测仪做电暴网路检查。

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点暴网路是否导通。

各矿对放炮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

定期对放炮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第十八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
二、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接触;
三、多头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爆破母线。

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四、爆破母线、连接线和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
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接触。

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

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
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悬挂距离;
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十九条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

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距离,由矿务局(公司)统一规定。

第二十条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

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

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秒,方可通电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

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情况。

第二十一条处理瞎炮(包括残暴)必须在班组长的直接指挥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情况。

第二十二条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放炮;
二、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
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四、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

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米(掘进机工作面5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

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

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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