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要求

各国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要求
各国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要求

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

一、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

1、致敏原:又称为过敏原、变态反应原、变应原,指能够诱发机体发生过敏反应的抗原物质(蛋白质)。

2、食物过敏是人们对某些食物产生的一种不良反应,在医学上属于一种变态反应。

3、食品致敏原是普通食品中正常存在的天然或人工添加物质,被过敏体质人群消耗后能够诱发过敏反应。

4、各个国家食品标识应标明的致敏原成分

5、预防食物过敏的途径

1)正确的食品标签:对于过敏体质的人群,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正确、清楚地标识出致敏原成分,是防止他们发生食物过敏反应甚至危及生命最有效的措施。

2)国外多国已发布多项法规对致敏原标识作出规定。

3)我国已实施的标准:GB/T23779-2009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即将实施的《预包装食品中致敏原成分的标签要求》。

二、食品致敏原对消费者的健康危害

1)婴幼儿患者:在5 -6岁时大约80%对牛乳、鸡蛋、花生、小麦、大豆产生过敏反应,大约20%对鱼、甲壳类动物的过敏会消除、其余的往往是终生过敏。

2)成年人:食物过敏的发病率成快速上升的趋势。

3)食品过敏的临床表现:麻疹、疱疹样皮炎、口腔过敏综合征、肠病综合征、哮喘及过敏性鼻炎、严重时可导致过敏性休克,危及生命。

4)食物过敏至今无特效疗法。

5)致敏原引发过敏反应的最低量无定论。

6)极微量致敏原即可造成造成严重后果。

7)目前预防是防止食物过敏唯一的途径—严防有过敏体质的人接触致敏原。

三、我国出口食品因致敏原被预警召回情况(摘选)

四、致敏原管理

1、食品致敏原管理包括:生产商、监管机构、检测机构、消费者。

2、“可能存在”及预防措施:

1)需考虑对无法控制的、偶然发生的、潜在的危害所采取的最后补救措施;

2)如果上述情况存在,则可以使用“可能存在”这样的描述;

3、已确定三项致敏原管理原则:

1)控制及培训:生产企业内部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致敏原成分;

2)原料标识成分:必须准确地反映出食品听致敏成分;

3)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需在包装上向过敏体质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

4、致敏原控制:

1)有意添加及潜在交叉污染的控制:导致交叉污染的原因

a收购原料前后的交叉接触;b错误的配方;c交叉接触;d存储条件差;e共享生产设备;f原料粉尘的污染;g与反工材料一起进行加工;h人为过失。

2)风险识别:a确认存在致敏原的原料;b确定各个加工环节可能存在的致敏原;c明确存在交叉污染的环节;d明确标签问题。

3)确定12个关键环节:

A审核供应商;b原料验收;c确定消费群;d环境卫生;eHACCP计划;f企业员工安全意识;g反工环节;

h重新配方;i产品研发;j标识;k工程及维护;l措施计划。

五、致敏原的阀值

1、食物中即使含有很微量的致敏原也可以引发消费者的过敏反应。

2、低于10mg/kg的水平可能会低于过敏反应的阀值。

3、仍需严格确定精准的过敏反应阀值。

4、最低可见有害作用水平(LOAEL):

已公布的食品致敏原LOAEL值(蛋白水平)

各国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要求

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 一、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 1、过敏原:又称为致敏原、变态反应原、变应原,指能够诱发机体发生过敏反应的抗原物质(蛋白质)。 2、食物过敏是人们对某些食物产生的一种不良反应,在医学上属于一种变态反应。 3、食品过敏原是普通食品中正常存在的天然或人工添加物质,被过敏体质人群消耗后能够诱发过敏反应。 4、各个国家食品标识应标明的过敏原成分

5 1)正确的食品标签:对于过敏体质的人群,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正确、清楚地标识出过敏原成分,是防止他们发生食物过敏反应甚至危及生命最有效的措施。 2)国外多国已发布多项法规对过敏原标识作出规定。 3)我国已实施的标准:GB/T23779-2009预包装食品中的过敏原成分;即将实施的《预包装食品中过敏原成分的标签要求》。

1)婴幼儿患者:在5 -6岁时大约80%对牛乳、鸡蛋、花生、小麦、大豆产生过敏反应,大约20%对鱼、甲壳类动物的过敏会消除、其余的往往是终生过敏。 2)成年人:食物过敏的发病率成快速上升的趋势。 3)食品过敏的临床表现:麻疹、疱疹样皮炎、口腔过敏综合征、肠病综合征、哮喘及过敏性鼻炎、严重时可导致过敏性休克,危及生命。 4)食物过敏至今无特效疗法。 5)过敏原引发过敏反应的最低量无定论。 6)极微量过敏原即可造成造成严重后果。 7)目前预防是防止食物过敏唯一的途径—严防有过敏体质的人接触过敏原。

三、我国出口食品因过敏原被预警召回情况(摘选) 四、过敏原管理 1、食品过敏原管理包括:生产商、监管机构、检测机构、消费者。 2、“可能存在”及预防措施: 1)需考虑对无法控制的、偶然发生的、潜在的危害所采取的最后补救措施; 2)如果上述情况存在,则可以使用“可能存在”这样的描述; 3、已确定三项过敏原管理原则: 1)控制及培训:生产企业内部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过敏原成分; 2)原料标识成分:必须准确地反映出食品听过敏成分; 3)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需在包装上向过敏体质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 4、过敏原控制: 1)有意添加及潜在交叉污染的控制:导致交叉污染的原因 a收购原料前后的交叉接触;b错误的配方;c交叉接触;d存储条件差;e共享生产设备;f原料粉尘的污染;g与反工材料一起进行加工;h人为过失。 2)风险识别:a确认存在过敏原的原料;b确定各个加工环节可能存在的过敏原;c明确存在交叉污染的环节;d明确标签问题。 3)确定12个关键环节: A审核供应商;b原料验收;c确定消费群;d环境卫生;eHACCP计划;f企业员工安全意识;g反工环节; h重新配方;i产品研发;j标识;k工程及维护;l措施计划。 五、过敏原的阀值 1、食物中即使含有很微量的过敏原也可以引发消费者的过敏反应。 2、低于10mg/kg的水平可能会低于过敏反应的阀值。 3、仍需严格确定精准的过敏反应阀值。 4、最低可见有害作用水平(LOAEL): 已公布的食品过敏原LOAEL值(蛋白水平)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版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版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x食品安全法.x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x 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

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 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 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 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 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 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 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 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 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 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 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 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第九条食品标 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

食品标识大全详解

食品标识大全 购买食品时,认清食品标章非常重要,目前政府单位认证的合格标章如下:一、CAS(Chinese Agricultural Standards, CAS)优良食品标志 、 二、食品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认证标章 为「优良制造标准」或「良好作业规范」,即为目前世界公 能 保障消费者及制造业者的共同权 益。只要有这个标志,代表消费者能安心食用,并满意认证 手势代表的是对通过认证 食品的安心,笑脸则是代表对通过认证食品的质量感到满 品 、「防止食品在制造过程遭受污染或 质量劣变」、「建立健全的自主性质量保证体系」,所以拥

三、健康食品标章 四、鲜乳标章 、五、羊乳GGM(Good Goat Milk, GGM)标章 六、婴儿配方奶粉标志

七、安全蔬果吉园圃(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 GAP)标章 八、屠宰卫生检查合格标志 标志的肉品, 九、电宰卫生猪肉标志

十、海宴——精致渔产品证明标章 十一、酒品认证标志

1、食品质量安全标志 “QS”是食品“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英文缩写,带有“QS”标志的产品就代表着经过国家的批准,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检验, 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才能出厂销售。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由于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十分突出,国家质检总局在建立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同时,创建了一种既能证明食品质量安全合格,又便于监督,同时也方便消费者辨别,全国统一规范的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1)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母“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企业在使用食品市场准人标志时,可以根据需要按比例自行缩放,但不能变形、变色。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QS为英文质量安全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当食品最小销售单元小包装的最大表面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 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管理工作。监督.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 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 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 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 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 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 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各国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要求

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 一、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 1、致敏原:又称为过敏原、变态反应原、变应原,指能够诱发机体发生过敏反应的抗原物质(蛋白质)。 2、食物过敏是人们对某些食物产生的一种不良反应,在医学上属于一种变态反应。 3、食品致敏原是普通食品中正常存在的天然或人工添加物质,被过敏体质人群消耗后能够诱发过敏反应。 4、各个国家食品标识应标明的致敏原成分

5、预防食物过敏的途径 1)正确的食品标签:对于过敏体质的人群,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正确、清楚地标识出致敏原成分,是防止他们发生食物过敏反应甚至危及生命最有效的措施。 2)国外多国已发布多项法规对致敏原标识作出规定。 3)我国已实施的标准:GB/T23779-2009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即将实施的《预包装食品中致敏原成分的标签要求》。

二、食品致敏原对消费者的健康危害 1)婴幼儿患者:在5 -6岁时大约80%对牛乳、鸡蛋、花生、小麦、大豆产生过敏反应,大约20%对鱼、甲壳类动物的过敏会消除、其余的往往是终生过敏。 2)成年人:食物过敏的发病率成快速上升的趋势。 3)食品过敏的临床表现:麻疹、疱疹样皮炎、口腔过敏综合征、肠病综合征、哮喘及过敏性鼻炎、严重时可导致过敏性休克,危及生命。 4)食物过敏至今无特效疗法。

5)致敏原引发过敏反应的最低量无定论。 6)极微量致敏原即可造成造成严重后果。 7)目前预防是防止食物过敏唯一的途径—严防有过敏体质的人接触致敏原。 三、我国出口食品因致敏原被预警召回情况(摘选) 四、致敏原管理 1、食品致敏原管理包括:生产商、监管机构、检测机构、消费者。 2、“可能存在”及预防措施: 1)需考虑对无法控制的、偶然发生的、潜在的危害所采取的最后补救措施; 2)如果上述情况存在,则可以使用“可能存在”这样的描述; 3、已确定三项致敏原管理原则: 1)控制及培训:生产企业内部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致敏原成分; 2)原料标识成分:必须准确地反映出食品听致敏成分; 3)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需在包装上向过敏体质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 4、致敏原控制: 1)有意添加及潜在交叉污染的控制:导致交叉污染的原因 a收购原料前后的交叉接触;b错误的配方;c交叉接触;d存储条件差;e共享生产设备;f原料粉尘的污染;g与反工材料一起进行加工;h人为过失。 2)风险识别:a确认存在致敏原的原料;b确定各个加工环节可能存在的致敏原;c明确存在交叉污染的环节;d明确标签问题。 3)确定12个关键环节: A审核供应商;b原料验收;c确定消费群;d环境卫生;eHACCP计划;f企业员工安全意识;g反工环节; h重新配方;i产品研发;j标识;k工程及维护;l措施计划。 五、致敏原的阀值 1、食物中即使含有很微量的致敏原也可以引发消费者的过敏反应。 2、低于10mg/kg的水平可能会低于过敏反应的阀值。 3、仍需严格确定精准的过敏反应阀值。 4、最低可见有害作用水平(LOAEL): 已公布的食品致敏原LOAEL值(蛋白水平)

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

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它显示了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营养组分和特征的主要途径。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食品营养标签能够显示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工作受到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制订有关法规和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调查的74个国家中,没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的国家只有19个(占25.7%),有法规的国家为55个(74.3%),其中10个国家强制性执行。在当前国际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已经确立的大背景下,《规范》起草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一是指导消费者平衡膳食,当前我国居民存在营养不足和营养过剩的双重问题,这些与每日的膳食营养状况密切相关,在食品标签中标注营养信息将有效预防和减少营养性疾病。二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食品营养标签作为选购食品的重要参考和比较依据,食品营养标签也有助向公众宣传和普及营养知识。三是规范企业正确标注,促进食品贸易。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国家对进口食品的营养标签要求促使我国部分食品企业已经认识到其重要性并开始使用营养标签,但由于缺乏相关的规定,标示的营养素名称、种类、单位和依据均不相同,甚至还出现了虚假夸大标注营养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亟需相关法规予以规范。《规范》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统筹考虑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食品营养特性、不同人群的消费特点和消费者具备的营养知识,以及企业条件、管理能力和生产经营等具体情况,明确政府、消费者和食品企业在营养标签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注重与相关规范和法规有效衔接和配套,起草过程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 《规范》共21条,包括3个技术附件,即《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和《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规范》要求,在我国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规范》管理规定。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卫生部根据《规范》的实施情况和消费者健康需要,确定强制进行营养标示的食品品种、营养成分及实施时间。《规范》中的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

食品过敏原标识及消费者保护法案

Smith Business Services, LLC 19 Wintergreen Avenue East, Edison, New Jersey 08820, U.S.A. Phone: 908-769-7538, Fax: 908-769-4890 通知0510 信息翻译和提供:DAVID SHI 美国FDA代理人 北京陆桥质检认证中心驻美办事处代表 美国Smith Business Services, LLC November 6, 2005 FDA于2004年2月颁布了《食物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案 – 2004》,并于2005年10月5日发布了有关食物过敏原,以及针对该法案的一些问题和解答。《食物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案 – 2004》的生效日期为2006年1月1日。由于该法案对很多在美国消费的包装食品,包括进口美国的包装食品,具有一定的影响,所以我们将FDA的这份最终指导文件译成中文,以期使中国的食品企业和相关人员了解该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能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本译文仅供参考。 本最终指导的原文请见:https://www.360docs.net/doc/282307542.html,/~dms/alrguid.html。 如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David Shi Vice President Smith Business Services, LLC 19 Wintergreen Avenue East Edison, New Jersey 08820 USA. Phone: 908-769-7538 Fax: 908-769-4890 E-mail: david@https://www.360docs.net/doc/282307542.html,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 2009年10月22日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九、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标签标示

一个完整合格的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一)食品名称; (二)配料表; (三)净含量和规格; (四)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六)贮存条件;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八)产品标准代号; (九)营养成份表。 (十)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x )81. 食品中的蛋白质是低分子有机化合物,对调节物质代谢过程起重要作用。 ( x )82. 滴定过程中,指示剂变化这一点称为滴定终点,它与理论上的反应等当点是一致的。 ( v )83. 乙醚中含有水,能将试样中糖及无机物抽出,造成丈量脂肪含量结果的误差。 ( v )84. 凡尚无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能适应需要的,应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 x )85. 物质的量是SI基本单位,其单位符号为摩尔,单位名称为mol。 ( v )86. 黄曲霉毒素是化合物中毒性和致癌性最强的物质之一。 (v )87. 按标准发生作用的范围和审批标准级别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 x )88. 分光光度计打开电源开关后,应该先调零再选择工作波长。要先预热20min ( x )89. 大多数微生物喜欢生活在PH接近8.0的环境中。 ( v )90. 实验室钾、钠活泼金属因剧烈反应而引起的失火只能用沙土掩盖扑灭。 ( x )91. 吸光光度法灵敏度高,可检测到10-5~10-6mol/L的被测物质,正确度与滴定分析一致。 ( v )92. 分子质量以道尔顿表示,相对分子质量给出的是一个分子大小的相对概念。 ( x )93. 病毒被以为是原核生物,由于它们具备全部原核生物的特征。 ( v )94. 苯甲酸在pH5以下对广泛微生物都有效。 ( v )95. 实验室剧毒化学试剂和物品的保管要求有专柜、两人负责。 ( x )96. 所有指示反应等当点的指示剂用量都要少些,否则会过多消耗滴定剂,引起正偏差。 ( x )97. CH4是极性分子。 ( x )98. 营养成分和食用方法是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强制要标注的内容。 ( x )99. SCN-标准溶液可以用优级纯KSCN试剂直接称量配置。 ( v )100. 一般盛过高锰酸钾的器皿壁上附着褐色的斑点可用0.5%的草酸洗涤。 二、判定题(第81题~第100题。将判定结果填进括号中。正确的填“√”,错误的填“×”。每题1分, 满分20。)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发布日期】 2009-10-22(修订) 【生效日期】 2008-09-01 【效力】 【备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GBt附2 预包装食品中致敏原成分的标签要求-编制说明

预包装食品中致敏原成分的标签要求 编制说明 一、项目来源 本国家标准制定计划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下达2007年第七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7]114号),项目名称为《预包装食品中致敏原成分的标签要求》(以下称本标准),项目编号为20079445-T-469,技术归口单位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食品部,主要起草单位为国家质检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国家标准是按照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的。 二、目的和意义 食品安全卫生,直接关系到国民健康、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致敏原成分的问题就是近年来食品安全卫生方面国际关注的热点和重点之一。研究表明,全球人类平均1%的成人和2%~2.5%的儿童患有食物过敏症,在美国成人和儿童甚至分别达到2%和5%的比例,造成每年大约超过3万人次的急救处理和150人以上的死亡。我国尚未全面开展食物过敏和食品致敏原成分的流行病学调查和过敏机理研究。小范围的调查结果表明,在15~24岁年龄段健康人群中约有6%的人曾患有食物过敏,致敏食物主要为水产品、牛奶和鸡蛋。 由于致敏原成分大多属于食品原料中的固有成分,且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成分复杂,并且多数没有明显的剂量反应关系,因此对其管理必然与食品安全卫生的污染物有显著区别。对于致敏原成分的管理,既要考虑到有关规定能够覆盖绝大多数目前已知的致敏原成分,又要保证措施实施效果的针对性,还要在保障人类健康的前提下避免对相关行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致敏原成分管理的重点在于成分的标识,强调对消费者的告之义务。 鉴于食品中致敏原成分在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特殊性,许多发达国家都把致敏原成分作为一个专门的领域单独研究,在过去的十余年中,在大量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并完善了食品中致敏原成分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并于近年来开始实际运用于食品相关行业中。例如,欧盟于2005年底开始执行对食品中致敏原成分标识的指令,而美国则从2006年1月起对食品中主要的致敏原成分做出了具体的标识规定,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日本等也都对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进行了强制性标识的规定。为顺应这种国际趋势,国际食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07-9-6 17:13:08 作者:佚名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8.27 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 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

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

规范正确标注食品标签

规范正确标注食品标签

二、基本概念 1.预包装食品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的定义“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至少应符合以下的要求: “预先包装或制作”; “定量”,即“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示”。 2.食品标签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信息,展示食品特征和性能的一种形式。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定义,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随着市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的激烈竞争,标签在促进公平交易、引导消费等方面也起了重要作用。 3.食品营养标签 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国家又发布了GB 28050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营养标签通则》,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营养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4.食品标签标识现状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总局2014年工作部署,全国有31个省(区、市)参加了对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在该项监督检查工作中共检查食品生产企业108806家次,发现食品标签标识存在题的企业占10.7%;检查产品170249批次,发现产品标签标识存在问题的占9.2%。 5.食品名称 利用字号大小、色差、图形、符号及暗示性的语言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一性质与另一属性相近的产品混淆。 .例如:“酸角汁饮料”或“酸角果味饮料”,“酸角汁”或“酸角”字号大、颜色醒目,而反映其实属性的“饮料”或“果味饮料”字体则很小,颜色较淡,消费者很容易将这类产品误认为是纯粹的酸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全文)

卫生部通知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全文) 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它显示了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营养组分和特征的主要途径。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食品营养标签能够显示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工作受到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制订有关法规和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调查的74个国家中,没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的国家只有19个(占25.7%),有法规的国家为55个(74.3%),其中10个国家强制性执行。在当前国际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已经确立的大背景下,《规范》起草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一是指导消费者平衡膳食,当前我国居民存在营养不足和营养过剩的双重问题,这些与每日的膳食营养状况密切相关,在食品标签中标注营养信息将有效预防和减少营养性疾病。二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食品营养标签作为选购食品的重要参考和比较依据,食品营养标签也有助向公众宣传和普及营养知识。三是规范企业正确标注,促进食品贸易。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国家对进口食品的营养标签要求促使我国部分食品企业已经认识到其重要性并开始使用营养标签,但由于缺乏相关的规定,标示的营养素名称、种类、单位和依据均不相同,甚至还出现了虚假夸大标注营养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亟需相关法规予以规范。《规范》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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