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合集下载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识 产权 是一种 民事 权利 , 受私法 的规 制 , 其处 分遵பைடு நூலகம்循平等 自愿 原 则 。 则。 知识产 权法 作为 民法 的特 别法 , 调 整的 是平等 主体之 间 的财 产 关系和 人身 关系 , 保 护 的是一种私 人利益 ; 民法 中的“ 权利不 得 2 . 《 反托 拉斯 法与知 识产权 , 促进 创新 和竞 争》 报 告 上述 指南 为公众提 供相对 明确 的法 律指 引, 系统 阐释 了执法
争, 实现经 济发展 。由此看来 , 知识 产权 和反垄 断法 有着相 同 的 对于 严重 影响 市场竞 争 的行 为如 固定 价格 、 限制产 量 、 竞争 者之 目的 , 即鼓励 创新 和推动 竞争 。但二者 也存 在着一 定 的冲突 。知 间 分割市 场等 适用 本身 违法 原则 ,其他 行 为则 酌情适 用合 理原
即知识 产权 产 品首次合 法进 入流通 领域 后 , 其 所 有人 发现 这样 的规律 : 从强调 知识产 权的特 性并对其 进行绝 对豁免 到 耗 尽原 则 。 强 化知识 产权领 域 的反垄断执法 、 再 到注重保 护知识产 权对其 采 依 据知识 产权控 制知识 产权产 品的生 产、 使用 以及销 售 的权 利即
识 产权排 除、 限制竞 争的行 为 必然受到 反 垄断法 的规制 。本 文借 鉴 美 国、 欧盟 、 日本等 发达 国 家和 地 区的反 垄断法 的规 定 , 对如 何利 用反 垄断 法规制 滥 用知识 产权的行 为进 行 了初 步探 讨 。
关 键词 知识 产权 反 垄断 法 滥用
作 者简 介: 柳丹、 梁晶 晶 , 广 西大学 法学 院经济 法学研 究 生, 研 究方向 : 经济 法。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4 文献标 识码 : A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1. 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一些企业滥用知识产权,通过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手段来限制市场竞争。

针对这种现象,反垄断规制成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之一。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进行探讨。

2. 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滥用是指企业通过将竞争对手的商标或其相关的投入到自己的广告中,从而获取不公平的商业优势。

这种行为常见于互联网广告领域,特别是搜索引擎广告。

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常见情形是企业A购买广告,将竞争对手企业B的商标或相关加入到自己的广告词中。

这样一来,当用户在搜索引擎中输入企业B的商标或相关时,搜索引擎会将企业A的广告显示在搜索结果页面中,从而使企业A 能够将与企业B相关的用户流量转化为自己的销售机会。

3. 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知识产权滥用给市场竞争带来了一系列的危害。

首先,它打破了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使得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客户资源,从而获得了不公平的市场优势。

其次,这种滥用行为削弱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意义,使得商标等知识产权在市场中的价值逐渐下降。

此外,知识产权滥用还导致用户的信息获取受到干扰,给用户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误导。

4. 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针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反垄断规制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反垄断规制可以有效限制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其中的核心原则是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并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权益。

5. 反垄断规制的措施针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反垄断规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5.1 制定明确的反垄断法规国家应制定明确的反垄断法规,明确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禁止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为打击该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5.2 强化执法力度国家应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相关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滥用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5.3 加强跨部门合作反垄断规制需要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支付条款、价格歧视条款等。其受到规制的主要 原因在于这些 条款所 加的限制不属于知识产权 中规定的权利范围,其所包含 的恰恰是《 垄断法》 反 所规制的限制竞争性 内容。
反 垄 断 系 统 有 待 完 善
虽 然《 反垄断法》 已经正式实施 ,但 目前它仅是一些原则性
规 定 ,其顺 利 实施 并 发 挥 应 有 作 用 还 有 赖 于 大量 相 互 配 套 的法
尽 管表面上《 反垄断
限 制了知识产权 的自由许 可 ,但
后 来者 从事 技 术 创 新 的绊 脚 石 。 为 了保 障这 种 组 织 形 式 不 至 于
知识产权 制度和反 垄断 制度都是 为 了促 进创新 ,因而 它们在
本 质 上 是 统 一 的只 是 侧 重 点 不 同 。 知 识 产 权 的 主 要 目标 是 促
成 为妨碍技术和新产 品出现的障碍 ,可 以对其采取一系列规制 措施 ,包括会 员厂商之 间只能就互补性的技 术达成联盟 ,而加
入 联盟 的专 利技 术 则 可 以被 拥 有 它 的 企 业单 独 许 可 给 联 盟 外 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进创新 ,而提高创新效率则是现代反垄断法所追 求的 目标 。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滥 用 的 典 型 情 形
可对 象 、不 许 可 的 前 提 上 都 受 到一 定 限制 。搭 售 也 是 目前 知 识
尚不足以完成反 垄断执法 的制度构建。按照我国的惯例 ,一部
法律的实施 一般都需要 国务院颁布实施条例 ,并由相 关部 门出
台 部 门 规章 予 以进 一 步 细 化 。 目前 ,这 两 个 层 次 的配 套 法 规 的
反 垄 断 法 规 制 的 限 制 性 竞 争 行 为

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摘要】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具有很强的“专有性”和“独占性”,正是这样优势使得权利人很容易滥用其权利。

在当今知识经济的背景下,这种权利滥用很容易造成阻碍竞争、形成垄断、破坏市场秩序等等不良恶果,因而从反垄断的角度对其进行规制便很有必要。

本文先论述了知识产权同反垄断法的关系和协调,然后介绍了国际、国内反垄断法对权利滥用的规则状况,最后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进行几点尝试性探索。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规制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赋予发明等“知识成果”以独占排他权的保护,借助技术许可等形式,保障与维护知识成果产出人的利益和继续产出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知识产业和文化的发展。

知识产权法本质上是一部在一定范围内保护“垄断”的法律。

然而,在当今以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贸易日益重要的今天,知识产权所有人,往往滥用其优势地位对知识产权受让人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施以种种限制,这些限制常常给一定的产品市场或技术革新市场的竞争制造了或多或少的障碍,事实上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背离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

这种背离与垄断妨害了市场竞争,因此,很有必要引入反垄断法进行规则。

下面笔者就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进行几点尝试性的探讨。

一、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对于这两种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往有从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和反垄断法的关系论述此问题,有从两个法律之间的关系予以分析。

笔者认为对于二者的关系应该从差异和统一两个方面来看。

首先,比较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其冲突表现在:1.制度价值上的冲突。

知识产权本质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性权利,其取得的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取得了一种垄断地位,若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展其垄断权的范围,就会与反垄断法通过保护正当的竞争秩序而要实现的社会整体目标——实质公正和社会整体效率相冲突。

2.立法上的冲突。

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完全或有一定限度的垄断的创造物,而反垄断法是从根本上对一定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浅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制竞争 的行 为 ,适 用本法 。
根 据权 利 滥用 构成 理论 和知 识产 权 滥用 的规 制实 践 。可 将知 识
3 司法 审查制 度 .
各 国的 反 垄 断执 法体 系 ,都 赋 予 反 垄 断执 法 机 构 极 大 的执 法
产 权 滥用 行 为 的构 成 大致 界定 为 以下 四个 方面 : ( 行 为主 体 为 权 。美 国 、 日本 等 国 的反 垄 断 法 执 法 机 关 都 有 准 立 法 权 、准 司 1)
人 或社 会 利益 的故 意 ; ( 客 观 上采 取 了不 适 时或 不 正 当地 限 制 3) 以保 证 反 垄 断执 法机 关 不 滥 用权 力 ,从 而 以 司法 权 制 衡 行政 权 。
交 易 、不 公正 的交 易等 不 正 当行使 行 为 ; ( 行 为人 的行 为损 害 我 国 在 完 善 竞争 法对 滥 用 商 业秘 密权 的 控 制 时也 应 建 立 司 法 审查 4) 制 度 ,可 以 在省 级 法 院 设 立 竞 争法 庭 ,对 反 垄 断案 件 进 行 管辖 。 了他 人或 社 会公 共利 益。 2规 制知识 产 权滥 用行 为的 必然 性 无论 是 为 了维护 国 内 自由公 平 的竞争 秩 序 ,还是 国际 经济 交往 制 的法律 制 度。 在 审 理 具体 案件 时 , 由与 案 件所 涉产 业 部 门 、学 科 归 属 有 关 的委 员提 出专 业 意见 ,保 证 在 处理 具体 案件 时 能 充分 考 虑 到 政 治 、经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因 限 制 竞 争 自 为 而 受到 侵 害 的第 二者 利 益 的保
因此建 立专 业化 的竞 争执 法机 构是 克服 反 垄断 法不 确定 性 的途径 之 2 0 年8 1 0 8 月 日正 式 实施 《 华人 民 共 和国 反 垄 断法 》 ( 中 以下 简称 反 垄 断法 不 同 于 一般 的法 律 ,它较 多地 体 现 了一 国 的竞 争 政 《 反垄 断法 》 ),并 将知识 产权 权利 滥 用行 为纳入 规制 范 围。 策 ,容 易受 到 国家产 业政 策和 政治 需要 的影 响 。这 对执 法机 构提 出 了更 高 的要 求。 同时 对垄 断和 限制 竞争 的 判断不 仅 需要 对法 律精 神 二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核心价值 目标的一致性 知 识 经 济 条件 下 的反 垄 断 法 其核 心 价 值 目标 在 于 ,确 保 竞 争 的领 悟 ,而且 需 要经 济学 的分 析 ,这更 要 求建立 一个 高 度权威 性 的

知识产权许可中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在反垄断法中的规制

知识产权许可中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在反垄断法中的规制

试论知识产权许可中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在反垄断法中的规制摘要:对于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关系,如今普遍的共识是二者共享相互促进、共享效率价值目标,而非早期所认为的二者处于对立的关系。

而知识产权许可行为是否因许可标的为知识产权而获得反垄断法的豁免亦或者格外从严的审查受到关注。

本文试从知识产权许可角度对垄断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的立法规制进行论证。

关键字:知识产权;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力一知识产权许可中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概述(一)知识产权许可行为中的三类市场界定知识产权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将特定技术允许被许可人使用从而制造、销售某类产品。

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讲,许可行为可能产生对竞争和创新的影响可能发生在该许可技术的技术市场,或者该类产品的产品市场领域内。

由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将创新作为共享价值,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规制亦以促进创新作为基本政策目标。

因此,在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市场要分别考察产品市场、技术市场和创新市场三个方面。

第一,产品市场。

在知识产权许可在产品市场中,其界定与其他反垄断法领域的产品市场的界定相同--可分为事实上的竞争者和潜在的竞争者;第二,技术市场。

技术市场是指当被许可的技术可以从包含该技术的产品独立出来时所形成的许可市场。

第三,创新市场。

创新市场与研发活动密切相关,只有在从事相关研发的能力与特定公司的特点资产或禀赋相联系时,才需要考虑许可行为对创新市场的竞争性影响。

(二)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反垄断法中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主要是指某种市场支配地位主体滥用其优势,排除、限制及损害竞争的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主要是通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来进行判断。

(三)知识产权许可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界定知识产权许可中的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大致分为四类:搭售、拒绝许可、价格歧视条款、效力质疑条款四类。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的中介。二是公共性 。它以实现和 维护公共利益 为宗旨, 以提供公共
其行为的可靠性 、 公正性和正确性 , 一般能 造的积极性就会 受到抑制, 最终会阻碍科技进步 、 经济的繁 荣和社会 产 品或准公共产 品为职能 , 够 得 到市 场 主 体 和 社 会 公 众 的公 认 和 政 府 的确 认 。三 是 民 间 性 。 它 的 发 展 。 知 识产 权 正 是 为 鼓励 知 识产 品 的 生产 而依 法 授 予 知 识产 品
L g l y t m dS c t e a S se An o i y e
知 识 产 权 滥 用行 为 的反 垄 断规 制
邱 慧 玲
摘 要 知 识产 权 本身作 为一种 合 法的 垄断权 , 知 识经 济 时代 下对 整 个社 会科 技 、 在 公众 利益 的提 高起 着 无 法 比拟的作
用 。 正是 因其 享有 合 法 的垄 断权 , 上 利益 的驱使 , 利人 在 利用 其知 识产权 时, 其合 法的 垄 断权去 追求 非 法的 垄断 地 但 加 权 用
位 和 垄断 利益 , 给社会 进 步及 由竞争 而推 动 的科技 进步 造成 了极 大 阻碍 , 国刚 出台 的《 垄断 法 知 识产 权 滥用行 为 又 我 反 对 规 定得 过 于笼 统而起 不 到很好 的保 护 作用 。 因此 , 本文 在剖 析 了知识 产权 与反 垄 断法 关 系的基础 上 , 如何 构建 我 国知 识 对
产 权反 垄 断体 系进行 了探 讨 。
关键 词 知 识产 权 滥用 反 垄断 中图分 类号 : 9 34 D2.
规制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90 9 (0 90 —2 一1 1 0 —5 22 0 )4 1 1 O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般关系根据反垄断法,不仅企业间固定价格、限制数量以及划分销售市场的行为是违法的,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如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是违法的,甚至企业谋求垄断的行为也被视为违法,如美国谢尔曼法第2条的规定。

反垄断法之所以禁止垄断行为,禁止卡特尔行为,禁止大规模的企业合并,它并不是成心和大企业过不去,而是因为在市场存在垄断的情况下,产品的价格高而且质量差,即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因此,反垄断法通过各种反垄断的措施,把企业置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迫使它们努力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新产品,其结果就是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知识产权则是指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

许多国家现在都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

在专有技术方面,各国一般通过合同中的保密协议保护被许可人有排他性地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对知识产权也有保护性的规定。

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

然而,授予专有权不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即国家通过给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使用其智力成果方面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以鼓励社会的发明与创造工作。

如专利权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和发明活动,著作权可以激发人们生产知识产品,商标权则有助于改善产品质量,从而激发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开展价格竞争,等等。

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和反垄断法一样,目的都是激发人们的竞争性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它们两者推动竞争的方式有不同:反垄断法是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来推动竞争,因为这些行为能够损害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则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即以某些限制竞争的方式,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竞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摘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容易被复制和利用。

因此,对知识产品的创造者赋予合法的垄断权来激励他们对智力成果的
创新和开发,并在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一旦知识产权被滥用,势必会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和对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而反垄断法基于其社会本位性、保护有效竞争、维护公正等特点,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法
一、知识产权滥用概述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
当权力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时,即构成“权力滥用”,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要求具备四个条件:行为主体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滥用行为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不实施或者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并且侵犯了他人或社会公众利益。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
1、拒绝许可行为
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
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2、搭售行为
一些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外跨国公司,凭借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所占有的优势地位,或者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消费者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就不得不同时购买其他产品;或者是在销售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时就捆绑要求一些不合理的条件。

3、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是指权利人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差别待遇。

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

4、不公平的价格行为
其中包括两种类型:过高定价和掠夺性定价。

企业为了排除竞争对手或获得高额利润而进行的不正当的定价行为即不公平的价格行为。

5、其他形式
例如低价竞争、交叉许可、独占性回授等形式同样不利于市场竞争秩序。

二、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法自身规范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和民法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都是在民商法范围内进行的,这种规制受到
民商法自身性质和手段的局限,不足以解决知识产权滥用的更深层次的问题。

而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性和维护竞争的特点决定了反垄断法是从竞争角度规制知识产权滥用。

反垄断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促进自由有效的竞争,防止和排除市场经济高度发展而形成的垄断所导致的危害而制定的法律。

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其优点在于反垄断法具有以下特点:
1、维护有效竞争,这是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基本前提。

反垄断法通过维护有效竞争来使得社会个体的知识产权的行使行
为不致破坏了社会整体利益—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益。

2、国家干预性。

反垄断法在本质上是现代国家为弥补民商法调整的不足而自觉地干预市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而产生的。

正是因为反垄断法的国家干预性,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控制主要
强制性。

3、社是采用国家干预的方式,有专门机关主动介入。

这种规制方式有更大的主动性、权威性和会本位性。

三、我国关于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及建议
(一)我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现状
目前,国外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方面已经形成了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各专项法规等相互协调,辅以基本的法律原则共同规制的局面,而且还有独立的、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或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执法机构。

同时归纳起来,有以
下几点不足:
从现有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来看,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涵盖知识产权滥用所涉及的范围。

2、从现有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看,也存在着相关规定不够明确不够具体的问题。

有很多的规范只是规定了原则性的处理方法,而当实际发生问题时,可操作性不强。

3、从操作层次而言,我国缺乏类似于美国《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反托拉斯指南》那样的指导性行政法规,缺乏一个具有统一权限和组织的机构,因而在行政执法上缺乏效率。

(二)针对我国现有体制的不足而提出的建议
1、要进一步完善基础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律制度。

要完善商标权、专利强制许可权、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对于反垄断法,要尽快明确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主管机关和执法机构;要完善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因为和国外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规定的法律责任相比是比较轻的。

2、参考国外立法及实践的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法规由于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起步较晚,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重视不够,所以适当的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再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变通,就能够让我们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有专门的“规章”或类似于美国的“指南”来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与wto接轨。

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因此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时必须注意与wto及相关国际条约相衔接,
这也是每一个成员国应尽的义务。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5]张玉敏.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j].现代法学,2007,(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