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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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作者:徐朝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一、引言知识产权问题是近年来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问题。

学者们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进行了研究。

《巴黎公约》中规定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专有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Ladas,1930)。

英国《1907年专利法》中提出阻止滥用垄断权的规定,授予专利审查官对于所有诉称滥用垄断权的案件进行审判。

知识产权所有者拥有知识产权的许可权,即知识产权所有者有权决定是否对知识产权进行许可,滥用拒绝许可行为,会损害实质的公平与正义,必须对其进行有效规制。

拒绝许可行为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的独特占有权力,进而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进行合理使用,从而将竞争对手排除在外,巩固和加强自身市场支配力的行为(王先林,2001)。

康佑发认为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拒绝许可权利用于反竞争目的,排斥竞争对手,妨碍科技进步的,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康佑发,2009)。

尽管学术界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进行了研究,但尚未确定知识产权滥用是否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前提条件如何,笔者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二、知识产权滥用是否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滥用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即:1.不实施知识产权且拒绝许可行为;2.实施不充分的知识产权且拒绝许可;3.单方面拒绝许可;4.有条件的拒绝许可。

上述四种情况均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但知识产权的滥用是否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需以反垄断法和事实情况为依据。

反垄断法志在限制和阻止垄断行为,形成合理有效的竞争秩序。

反垄断法所反对的的行为主要有:1.拥有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经营者集中。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排除限制竞争的都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知识产权是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内在机制,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又是重要乃至关键的因素,因此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

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

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

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全球化视野下,跨国公司普遍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储备,在法律制度上如何平衡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反垄断规制之间的关系颇显微妙。

我国的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因地制宜予以本土化。

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一般表现包括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滥用诉讼等行为,应进行类型化研究。

标签: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跨国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特殊类型,其企业实体通常在地域上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所以跨国公司面临着众多知识产权风险。

跨国公司的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

跨国公司都有雄厚的资金和知识背景,并且拥有大量知识产权在握,因此竞争力较强。

并且在自己的相关领域里独占鳌头甚至产生垄断的效果。

跨国公司身为如此强大的存在,拥有公司共有的特性——追逐利益,但在逐利的过程中,很可能突破法律的界限,会发生诸如拒绝许可、搭售等垄断行为,而这一系列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会变“保护”为“危害”。

“保护”即社会对他们合理使用知识产权的保护,“危害”即跨国公司对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荼毒。

反垄断法所体现的竞争政策和知识产权保护所体现的创新政策都是各国基本的公共政策,如何看待和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当今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加,甚至认识到掌握知识产权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就会把握多少市场主动性,因此对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便成为题中之义。

二、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一般表现1.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拒绝许可拒绝许可(Permission Denied)指跨国公司滥用其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拒绝许可我国国内企业使用其专有知识产权,且此种拒绝是无正当理由的。

法律授予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上特有的权利,同时也是对其设定了相应的义务——跨国公司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知识产权,不得在行权的同时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

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智力资源将成为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重要的推动力量,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

知识产权通过授予创新者以专有权或垄断权,来鼓励或刺激创新,同时也保障知识、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利用,从而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

然而,知识产权具有的私权性和专用性的本质特征,使得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初衷一直在权衡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垄断与公众的合理需求这一矛盾。

因为,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太多的创新被生产,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使太多的创新信息被使用。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其合理、正当地使用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领域。

但是,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独占权非法限制竞争,合法垄断权的不正当行使行为就违背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

竞争是实现持续经济繁荣的有效机制,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所在,而知识产权滥用是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非常普遍的一种反竞争行为,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成为许多国家日益关注的问题。

知识产权滥用不仅有悖于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的初衷,而且会严重阻碍市场公平、有效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尤其在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情况下,国外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侵夺我国市场、利用市场地位谋取超额利润的事件时有发生,大量的事实,让我们触目惊心。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相互关系是什么样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意义是什么,应该关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带着这些问题,本课题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进行研究。

一、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在传统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分属于两个法律部门的不同法律分支。

知识产权法传统上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通过确认所有权,赋予专利权人、商标权人和著作权人专有性、排他性的私权利,以鼓励革新、促进经济增长。

而反垄断法作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其目标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权利人的专有权、排他权,消除市场中的反竞争行为,以维护自由市场机制。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并不矛盾,通过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垄断也符合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宗旨与目的。

论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

论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

论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如果知识产权人滥用其权利,同样会损害市场竞争,这类行为同样需要反垄断法对其规制。

本文剖析了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必然性及规制的对象,结合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提出我国规制知识产权非法垄断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权力滥用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进一步融合,国际上的一些跨国公司必然会在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程度上参与我国市场的竞争。

这些跨国公司利用他们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比较优势,把知识产权作为垄断的手段限制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屡有发生。

我们必须防止因过度保护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而给我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造成的危害。

正如日本学者告诫道“初看起来知识产权是一种先进制度,然而实际上却是一种既能促进也能延滞国家产业的制度。

”因此,采取适当的法律对策,建立知识产权行使的约束机制,以应对西方跨国公司滥用其知识产权对我国进行市场和技术垄断行为。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来看,对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领域中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也不例外,我国现行《合同法》第329条规定了7项内容,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及第15条的规定。

《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制度、权利竭尽制度可看作是知识产权法自身对权利滥用的限制。

研究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主要有以下问题:首先,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规定,分散零乱,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主要表现为散见于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不是专门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对此作出规范,内容含糊,缺乏可操作性。

其次,在适用范围上也存在局限,基本上只适用于涉外技术贸易,对跨国公司或国内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法律规范出现空白,无法可依。

再次,具体内容上有待更新之处较多,它需要根据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以更新、完善。

“日前在中国的立法、司法以及学术研究领域存在着一种普遍倾向,就是想方设法地提高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以适应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国际社会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摘要]汽车企业巨头凭借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滥用其权利超出了知识产权垄断的合理界限,大面积地达成垄断协议,并且出现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损害了市场竞争中他人的利益。

应做到既发挥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作用,又切实防范合法垄断权被违法使用,在反垄断法框架下平衡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自由竞争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垄断滥用反垄断法[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5)07-0026-02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领导阶层有着新时代的发展目标,中国的市场经济也不断地吸取着欧美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为此,我国制定了反垄断法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从2011年起至今,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调查已经持续了三年,我国反垄断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主要针对现在市场中存在的进口车价格虚高,配件和保养垄断以及捆绑营销等主要问题,以及一些车企通过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等,进行了大规模长时间的反垄断调查。

一、我国汽车业反垄断调查的现状近段时间以来,中国国内针对汽车业的反垄断调查愈演愈烈,据最新新闻报道,由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对国际汽车业巨头在中国整车销售价格、零部件价格等开展大规模的反垄断调查并进行罚款,特别是针对日系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的垄断开出了巨额罚单。

依据发改委公布的信息,日本的12家车企存在着汽车零部件等的垄断协议,这些违法手段影响了我国汽车零部件等的价格,损害了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查明,从2000年起,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0年,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另查明,自2013年起,湖北省武汉市的部分奥迪经销商参与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整车销售和维修价格垄断协议。

同样,自2012年至今,对克莱斯勒的调查也显示,上海地区经销商对同城经销商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可以看出,此次一汽―大众以及克莱斯勒的垄断行为,都属于纵向垄断,两家企业及其经销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限制竞争行为。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广告成为了许多企业宣传和竞争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

企业或个人滥用知识产权的目的是通过限制竞争来保护自身的市场地位。

为了遏制和规范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针对此类行为的反垄断法规。

知识产权与滥用知识产权指的是法律对创作的作品、发明、商标等的独占使用权的保护。

而滥用是指企业或个人滥用拥有的知识产权来限制竞争对手的行为。

例如,一个企业拥有某个的商标权,他可以通过向搜索引擎投诉竞争对手在搜索结果中出现相关关键词的广告来限制竞争。

滥用的行为对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滥用知识产权能够排除竞争对手在搜索引擎中呈现自己的广告,从而限制了市场的竞争程度。

其次,滥用也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在搜索结果中出现的是与其搜索需求不匹配的广告。

因此,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方法为了应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各国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法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方法:1. 反垄断法的适用反垄断法是针对企业和个人在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制定的专门法律。

这些法律通常包含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来限制竞争的规定。

例如,美国的Sherman反托拉斯法和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包含了对滥用行为的禁止规定。

2. 知识产权保护法的限制某些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限制了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例如,欧洲联盟的《电子商务指令》要求知识产权所有人必须提供合理的证据来证明其拥有权利,并且禁止使用知识产权来产生不正当竞争。

3. 司法实践和判例法的作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和判例法成为了制约知识产权滥用的重要依据。

例如,美国的Google AdWords案件中,法院判决了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展示相关广告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4. 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政府和市场监管机构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制度研究知识产权滥用规制制度研究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促进了创新和经济增长,又保护了创造者的利益。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知识产权也可能被滥用,成为限制竞争和市场发展的工具。

因此,研究如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保障公平竞争和市场效率,是当下的重要课题。

1.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分类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创造性思维或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其基本分类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专有技术等。

这些权利为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了独占性和经济利益,从而激励个人和企业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和创新。

2.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可以表现为垄断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例如,某些公司滥用专利权,通过扩大专利范围或滥用专利许可权来排除竞争对手,以获得不公平的市场优势。

此外,知识产权滥用还可能导致价格操纵、合谋行为和市场垄断等问题。

3. 知识产权滥用的影响知识产权滥用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知识产权滥用会限制市场进入,减少市场竞争,从而使得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上涨,消费者权益受损。

其次,滥用行为会阻碍创新和技术进步,影响经济的长期发展和竞争力。

此外,滥用行为还可能导致资源分配不均衡,损害社会福利。

4.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必要性针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是必要的,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首先,滥用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破坏市场效率,限制了企业的创新和发展空间。

其次,滥用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福利,导致资源分配不公平。

最后,知识产权的原初目的是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而滥用行为与此相悖,需予以规制。

5.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途径为了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国际社会采取了多种途径。

首先,加强反垄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滥用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其次,提倡跨国合作与协商,共同应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挑战。

此外,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建立和改进,也有助于减少滥用行为的发生。

6.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挑战与对策知识产权滥用规制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如何平衡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市场竞争的需求。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2023版)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2023版)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1.引言
1.1 背景
1.2 目的和重要性
2.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种类
2.1 知识产权的概念
2.2 主要类型: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
3.知识产权的垄断滥用
3.1 定义和理论基础
3.2 常见的滥用行为:
3.2.1 垄断定价
3.2.2 技术封锁
3.2.3 独家授权和排他性交易
3.2.4 侵犯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
3.2.5 阻碍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
4.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4.1 反垄断法的定义和目的
4.2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
4.3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和管辖权
5.相关反垄断法规
5.1 美国反托拉斯法
5.2 欧盟竞争法
5.3 中国反垄断法
6.反垄断法规制的实践案例分析
6.1 互联网巨头的滥用行为案例
6.2 药品市场中的知识产权滥用案例
6.3 其他行业的滥用案例
7.反垄断法规制的挑战和展望
7.1 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7.2 技术创新与反垄断法的平衡
7.3 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更新
附件: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全文
附件2:案例分析数据和图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
1.知识产权:指工业产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法律保护的知识
成果的产权。

2.专利权:指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的独占权利。

3.著作权: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独占权利。

4.商标权:指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5.商业秘密:指对商业信息的保密和非竞争性使用的权利。

6.反垄断法:指旨在维护市场竞争,打击垄断行为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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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目: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综述姓名: 尹春燕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 法学班级: 法学52班学号: 2265202指导教师: 尹雪英职称: 讲师2008年6月20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综述法学专业学生尹春燕指导教师尹雪英摘要: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具有双重关系, 二者存在内在的一致性和必然的冲突。

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被不恰当地行使,超出合理、合法的限度,成为限制竞争工具的现象越来越明显。

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形,以及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如何进行规制的问题,各国学者做了大量研究并有不同的看法。

本文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等方面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以期为进一步研究理清思路,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下一步理论研究的方向。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综述Review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buse of the anti-monopolyregulation issuesStudent majoring in Law Yin ChunyanTutor Yin XueyinAbstract: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anti-trus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both of the existence of internal consistency and inevitable conflicts. With economic develop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was not appropriate to exercise, beyond the reasonable and lawful limits and restricting competition to become the phenomenon of more and more tools. The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ses, the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anti-monopoly law to regulate the problem of the system, done a lot of countries and scholars to study and have different views. This article from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anti-monopoly, the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ti-monopoly law on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ulations, and other aspects of existing research results were reviewed with a view to further sort out ideas, and on this basis that the Step in the direction of theoretical research..Key words: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Anti-monopoly;Rule;Review知识产权源自个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虽然它也担负着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技术发展和文学艺术繁荣的使命,但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是一种保护权利人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垄断权。

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知识产权被不恰当地行使,超出合理、合法的限度,成为限制竞争的工具的现象越来越明显。

于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护竞争秩序的冲出就日益凸现出来,滥用知识产权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举世瞩目的微软垄断案就是一例。

我国《反垄断法》虽对这一问题有了相关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人们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还缺乏统一认识,近年来, 学术界和实际工作人员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观点和见解, 现将其综述, 以进一步推动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的研究。

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问题上,从理论界以及各国实践看,二者的关系大体可以总结为以下两种:(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存在一致性只要知识产权的获得和行使是合法的,没有超出权利自身的范围,即使因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而排除或限制竞争,也不适用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承认知识产权垄断的合理性。

[1]而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们所依据的理由是不一样的。

漆多俊在《经济法学》中指出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是私权,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人以垄断权,是法律综合各种利弊关系后所作的一种行为选择,其目的在于刺激智力创造者的创造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创新,从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2]这一点与反垄断法所追求的目的相一致。

因此,一般而言,知识产权范围之内的垄断是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对象。

在《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一致与冲突》一文中邓志松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存在一致性的原因归结为: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无形财产权,它是知识产权法明文赋予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和一定地域的对智力成果的独占性权利,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这种权力的行使当然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

[3] 而美国阿瑟·R.米勒分析,知识产权本身虽然是一种垄断, 但是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 常常是初始权利人为竞争目的或在竞争过程中的创造。

[4]对这种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可以使经营者能够事先根据法律将会赋予的独占程度, 比较确定地预期其技术开发和创新投资的经济回报, 从而鼓励其通过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 更好地释放其竞争潜能。

(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冲突反垄断法承认知识产权的合理垄断,但也存在着例外。

当知识产权出现滥用的情形时,反垄断法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制。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在原因上意见也是不同的。

通过对郑成思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学习,不难发现,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竞争的激烈,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被不恰当地应用,超出它应有的行使范围,对市场自由竞争的限制越来越体现出来。

[5]所以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必须进行反垄断规制。

刘明江在《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中指出,运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运用进行规制是由于私法规制的不足。

[6]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滥用现象日益普遍,传统规制权利滥用的私法方式已明显不足,特别是随着知识产权滥用导致越来越多的垄断现象出现时,将反垄断法引入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体系之中,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有关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没有规制或规制不明确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进行规制是不恰当的,不能完全体现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王先林等坚持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由于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是存在内在一致性的。

[7]它们统一于竞争的联系和对竞争的促进,从而推动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和功能上。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一致性也体现于其对消费者的保护中。

虽然作为私法的知识产权法和具有公法性质的反垄断法对竞争的关注角度和调整方式有所不同,但是他们在促进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上则有共通的一面。

本质上讲,二者对上述目标的追求可以说是殊途同归的。

基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一致性当知识产权法等私法不足以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时,这一任务就落在了反垄断法身上,特别是对因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越来越多所导致的垄断现象进行规制,反垄断法更是责无旁贷。

综观学术界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关系的研究,笔者欣喜地发现,虽然各学者依据的原因不同,但在两者关系问题上已基本上达成了一致,即对知识产权的合理垄断持肯定态度,对知识产权的滥用构成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须进行反垄断规制也无多大争议,而在具体规制问题上却存在着众多争论。

本文将着重论述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

二、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目前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滥用的定义并没有大的争议,通过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知识产权的垄断与反垄断思考》等文的整理分析,大体上可以得出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

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

也有学者在给知识产权滥用下定义时,将其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限制竞争联系在一起。

譬如,在《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由德先诉索尼垄断案谈起》中,綦赞超研究德先诉索尼垄断案,就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限制竞争与知识产权滥用结合起来对其加以定义。

[12]应该说,知识产权滥用是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形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有多种形式,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各国法律并没有做出一致的规定。

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也有不同的标准,对哪些情形定义为知识产权滥用有不同的表述。

王先林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将知识产权的滥用种类概括为三种[8]。

1.拒绝许可。

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 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 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 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2.搭售行为。

搭售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包括服务和知识产权在内) 捆绑成一搭售以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形式出现,某些情况下的搭售行为有一些合理的因素, 如产生最佳经济技术效益、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等, 但是,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从事搭售的危害是很明显的。

它一方面限制了顾客和消费者的选择自由, 另一方面又排除了其他市场竞争者。

3.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 是指企业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 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的差别待遇。

表现为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 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 或者买方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

价格歧视使提供或接受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在交易成本上形成差距, 非常不利于中小企业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 并可能成为阻碍制造商或零售商市场进入的障碍。

李冬梅在《知识产权的垄断与反垄断思考》中认为知识产权的滥用构成垄断,且这种垄断由合法性转化为非法性有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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