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法律问题(上)
【法律知识 经济纠纷】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会受到什么处罚

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会受到什么处罚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
网友咨询:
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会受到什么处罚?
律师解答:
经营者违法实施涉及知识产权的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
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
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律师补充:
分析认定经营者涉嫌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一)确定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性质和表现形式;(二)确定行使知识产权的经营者之间相互关系的质;(三)界定行使知识产权所涉及的相关市场;(四)认定行使知识产权的经营者的市场地位;(五)分析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
【法律依据】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法实施涉及知识产权的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行规定

识产权 , 并在客观上导致 了排除、 限制竞 争的效果 时, 便触 犯 了反垄
断法。
当然,反垄断法》 《 第五十五条是对于垄断性知识 产权 滥用行为
其指 出了我国反垄断法在规 制知识产权 滥用方 面的基本原 则与 立
加具有可操作性。反垄断法作为调整市场竞 争秩序的公法 , 出 表现
极大 的国家意志和政策性 , 往往需要根据不 同的时间和地点适时调
整。因而我国的《 反垄断法》 在这方 面可 以说是 借鉴 了世界主要 国
家的先进立法经验 , 在反垄断法典 中仅仅对 于知识产权滥用的整体 规制原则作出 了规定 , 并无进行具体 的细化 。这就需 要我国 的反垄 断执法机构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局根 据我国的《 反垄 断 法》 对于知识产权滥用 的原则性 规定 , 时 的制定更具有 可操作 性 适 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 指南性 的规范性文 件。在之后 制定 的知 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指南性 的规 范性文件 中应当将《 反垄断法 》 第 五十五条 的原则性规定 详细 化、 具体 化 : 对知识 产权滥 用反垄断 规 制的原则 、 体系和方 法做 出准确 的、 切合 我 国反 垄断实 际的定义 和 解释 ; 将合法行使知 识产权 的行 为列 为反垄 断法 的适用除外 , 而将 采用“ 概括加列举 ” 的模式 。 在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指南规 范性文 件时 , 我们 可以充分借鉴美国、 本 以及欧盟等发到 国家 和地 区的成熟 的立 法 1 3 经验 。如美国司法部 的《 识产权 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 》20 年 发 知 ; " 07 布的《 反托拉斯执法与知识 产权 : 促进竞争 与创新》 的报告 ; 0 年 24 0
“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近年来,经常听到知识产权滥用的说法。
一些不甚了解知识产权的论著,往往借用知识产权滥用的命题,对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种种批评。
然而细究起来,知识产权滥用却是一个不甚准确的,存在着很大模糊性的说法。
本文打算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利的角度,以及随意主张权利的角度,对此略作分析。
(一)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基本不存在滥用的问题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说法,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等四大部分。
与此相应,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主要是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构成。
从这个意义上说,要了解某一种知识产权是否有可能滥用,还应当从具体的权利客体和保护方式加以分析。
这里先分析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著作权法保护以文字、符号、色彩、线条、造型和数字等方式表达出来的作品。
按照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作品是由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创作的,原始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作者所有。
虽然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作者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所有,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的所有人都是创作作品的作者。
这在中国尤其如此。
因为,中国著作权法所体现的是大陆法系的作者权精神,在著作权的归属上倾向于创作作品的作者,而非作者的雇主或者委托人。
一方面是个体的作者或者著作权人,另一方面是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作品使用者,如出版、广播、表演团体和其他的作品使用者。
显然,在有关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的谈判中,作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几乎不可能滥用自己手中的著作权。
事实上,正是由于著作权人在转让或者许可谈判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甚至采取了一些特殊的应对措施。
例如,美国版权法第203条规定,作者在转让或者许可版权之后的第35年,可以在提前5年通知的情况下,收回自己的权利,并重新考虑转让或者许可,以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
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分析

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分析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在各行各业频繁出现。
如何有效地维护知识产权,遏制不正当竞争,已成为法律界和企业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就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进行分析。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表现形式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商品生产、销售和服务领域中,通过某种不正当手段削弱、排挤、排斥、摧毁竞争对手或拉拢、欺诈、误导公众的行为。
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正当定价、盗窃商业秘密等。
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专门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的法律法规。
根据该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协议、不正当限制竞争、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是指知识创造者在其智力成果上享有的专有权利。
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全面保护。
四、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不正当竞争往往伴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
例如,一些企业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可能会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商业秘密,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因此,有效地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环节。
五、加强法律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为了加强对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政府应当积极出台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者,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企业也要加强自身的合规意识,规范经营行为,避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六、结语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社会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只有加强法律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才能有效地保护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为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二选一法律适用分析法(2篇)

第1篇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是两部重要的法律,它们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当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公平竞争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法律成为了一个难题。
本文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垄断法为例,运用二选一法律适用分析法,探讨在特定情况下如何选择适用法律,以实现法律的最佳效果。
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两部法律的适用往往会出现冲突。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垄断法为例,当企业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时,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如何在两部法律之间进行选择,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其基本原则包括:(1)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2)公平交易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社会责任原则。
2.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其基本原则包括:(1)反垄断原则;(2)市场公平竞争原则;(3)经济效率原则。
三、二选一法律适用分析法1. 法律冲突的识别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垄断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首先要识别法律冲突。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行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保护消费者,而反垄断法主要保护市场竞争;(2)行为对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针对消费者权益受损的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针对限制竞争的行为;(3)行为性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反垄断法主要涉及市场竞争的维护。
2. 法律适用原则在识别法律冲突后,需要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法律适用:(1)优先适用原则:当两部法律对同一行为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与该行为性质更贴近的法律;(2)综合考量原则:在适用法律时,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性质等;(3)平衡保护原则: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之间,应寻求平衡,避免偏重一方。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1. 引言1.1 概述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社会中十分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种形式。
这些知识产权的保护旨在激励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但当企业或个人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时,就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
滥用知识产权是指企业或个人利用其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限制市场竞争,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则是指在某一市场中企业或个人相对其他竞争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控制力。
当企业或个人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时,可能导致市场垄断、价格操纵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和市场秩序产生危害。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都通过法律对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定和约束。
这些法律措施旨在防止垄断行为、打击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在本文中,将对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及现状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对滥用行为的规定,结合案例分析具体情况,评估监管机制的有效性,提出建议并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2. 正文2.1 滥用知识产权的定义与现状滥用知识产权是指在享有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对其他市场参与者施加不合理限制或排斥,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滥用知识产权的现状在各个领域都存在着,比如专利权的过度保护导致创新受到限制,版权的滥用造成市场垄断等。
在专利领域,一些公司会滥用专利权,通过恶意控告、滥用诉讼等手段垄断市场,阻碍其他公司的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一些企业也会滥用商标权,通过囤积商标、滥用商标授权等手段,阻碍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破坏市场秩序。
在版权领域,一些版权持有者会滥用版权,限制他人的使用权,阻碍信息的传播和创作的发展。
特别是在数字环境下,数字版权的滥用更加普遍,一些企业通过数字著作权的滥用,限制用户的创意和创新,导致数字文化的僵化,影响社会的发展。
滥用知识产权的现状严重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阻碍了创新和发展的进程。
需要加强对滥用知识产权的监管,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打击滥用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7•【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5年4月7日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激励创新,制止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本规定所称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依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进行界定,并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在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相关商品市场可以是技术市场,也可以是含有特定知识产权的产品市场。
相关技术市场是指由行使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技术和可以相互替代的同类技术之间相互竞争所构成的市场。
第四条经营者之间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外。
知识产权滥用对商业竞争遏制及其治理

知识产权滥用对商业竞争的遏制及其治理摘要: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知识产权已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但这种重视在没有法律规制的情况下,很容易演变为对通过知识产权进行垄断,影响商业竞争和发展。
本文从知识产权滥用现象入手,分析了知识产权滥用的原因及对商业竞争的遏制,并提出治理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商业竞争遏制一、知识产权滥用对商业竞争的遏制(一)知识产权滥用人类通过智力上的努力,创造了作品、技术、产品,形成了智力上的财产和信息资源,这些财产和资源通过进入市场流转被社会公众所利用而促进了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这些智力财产在市场中的流通显示了其经济价值,在所有权被确认的范围内,它们被称为知识产权。
同其他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要通过法律加以保护。
知识产权法立法目的主要有:激励知识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利益。
除此之外也包含了促进技术传播、鼓励竞争、扩大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等诉求①。
然而,经过这些年的迅速发展,我们会发现,知识产权已经异化出一些违背我们初衷的,令人在惊异之余感到不安的现象。
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的本质和范围在发生着改变,已经生出与原本保护之目的相矛盾的力量。
尤其是在跨国公司扩张过程中,努力发展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实践,并以此为手段来保护企业利益,可以说知识产权已经沦为一种企业竞争的工具。
方兴东博士一针见血的指出:”他们完全’异化’了制度,现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不再是鼓励创新,而主要是保护这些巨头的商业模式。
反而开始极大地阻碍了知识传播,影响了新技术扩散,制约了创新活动。
”这就是知识产权滥用。
(二)知识产权滥用对商业竞争的遏制知识产权对商业竞争的遏制集中体现在利用知识产权非法限制竞争,即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已经通过知识产权获取的垄断权。
非法限制或阻碍其他竞争对手在相关领域的竞争和发展。
2002年,日立、松下、等六大dvd生产企业联合起来,把专利绑在一起形成专利池,形成标准,向中国dvd企业索赔高额专利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的机制, 应得到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又是重要乃至关键的因素, 因此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
各国反垄断法一般不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看成一个黑白分明的问题, 仅当它们成为市场势力的决定性因素, 且不合理地严重妨碍市场竞争的时候才会受到禁止。
考察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需进行综合分析: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当事人关系、确定当事人市场份额、评估限制竞争条款等等。
中国的现行法规还不足以解决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问题, 不过中国立法进程已经表明, 滥用知识产权排除或严重限制竞争的行为不能从反垄断法得到豁免。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竞争反垄断法强制许可随着当今社会一步步走向信息时代, 知识产权在国内与国际的市场竞争中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因素。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是因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
(一)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潜在冲突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有着相同目的, 即推动竞争和鼓励创新。
但它们的方式不同: 反垄断法是通过反对限制竞争来推动竞争, 因为限制竞争会损害现实和潜在的竞争; 知识产权法则是通过某种限制竞争的方式, 即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 来激励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的创新活动。
知识产权与一般财产权一样, 因为具有限制竞争的可能, 从而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
一方面, 权利人有权通过其发明创造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甚至垄断地位; 另一方面, 反垄断法不允许知识产权所有人因其合法垄断地位而严重妨碍、限制或者扭曲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冲突似乎不可避免。
如专利技术转让作为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肯定与某个专利或者技术秘密一定程度的垄断权相联系。
从专利权人的角度看, 应当设置这样那样的限制, 但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 这些限制可能违法。
人们对知识产权转让中的限制竞争所持的反对态度, 最明显表现在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1960 年代对9 种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条款一揽子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1]美国法院对知识产权转让中的限制竞争也长期持反对态度。
第2 巡回法院1981 年的一个判决指出: “反托拉斯法禁止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 专利法却授予发明人一定时期的垄断权, 由此使其专利成果不能得到竞争性的开发和使用。
”[2]另一方面, 知识产权领域有学者认为, 既然国家设立知识产权的目的是推动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就应当从反垄断法得到豁免。
对于美国司法部和欧盟委员会指控微软的案件, 很多人打抱不平。
他们说, 视窗和因特网浏览器既然都是微软的产品, 微软就有权选择销售它们的方式,也有权要求生产商按照它提出的条件销售产品, 而不管这些行为对市场竞争有何影响。
[3](二)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互补性其实,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最重要的不是相互冲突, 而是相互补充, 这是因为它们都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效率和增大社会福祉的目的。
反垄断法是通过反垄断和推动竞争来提高企业效率和增进消费者福利, 因为只有在市场竞争压力下, 企业才会降低价格、改善质量和进行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法则是通过对创新和发明的激励机制来提高企业的效率和增进消费者福利。
例如, 专利权可激发人们的创造和发明活动; 商标权有助于改善产品质量, 激发同类产品之间的价格竞争和质量竞争。
事实上,企业的创新和发明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 又是市场竞争的过程。
因为自由竞争的市场可以为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最大的激励机制, 可以使知识产权的专有权产生真正的社会价值,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本质上没有冲突, 而是相辅相成。
(三)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有时不免存在着冲突和矛盾。
这就需要一种机制来平衡这两种法律制度, 需要国家制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竞争政策或者反垄断法。
很多国家的做法是, 权利人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但是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得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予以禁止。
[4]鉴于知识产权与一般财产权相比的特殊性, 鉴于知识产权保护较一般财产权保护的难度,特别是鉴于知识产权转让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有些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限制竞争做出专门规定, 或者发布专门的指南。
当前影响最大的是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5 年共同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和欧共体委员会2004 年发布的《欧共体第772 号条例》。
它们的宗旨都是在保护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二者之间寻找平衡点。
[5] 1. 《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6]。
这个指南是关于美国政府机构在知识产权领域执行反托拉斯法的政策。
指南提出三个原则: 第一, 知识产权与一般财产权处于平等地位, 即不能不受反托拉斯法的约束, 但也不应受到反托拉斯法的特别质疑。
第二, 出于反托拉斯分析之目的,不应推断知识产权等同垄断地位。
即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产品或者技术虽然具有排他性, 但它们一般存在事实上或者潜在的竞争者, 从而可以阻却市场支配力的产生; 另一方面, 即便知识产权确实产生了市场支配力, 这个市场支配力本身并不违反反托拉斯法。
第三, 知识产权许可有利于企业间实现优势互补, 从而普遍具有推动市场竞争的作用。
指南也指出, 知识产权许可尽管普遍具有增大社会福祉和推动竞争的效果, 但是仍会出现反竞争的问题。
因此, 指南提供了分析知识产权许可中反托拉斯问题的框架。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 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的反托拉斯法必须注重美国法院的判决。
实际上, 指南就是美国法院司法实践的总结。
2. 《欧共体第772 号条例》[7]。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技术转让协议中的限制竞争可以依据欧共体条约第81 条第3 款得到豁免的条件, 它于2004 年5 月1 日生效。
随着这个条例的发布, 欧共体委员会还发布了《欧共体条约第81 条适用于技术转让协议的指南》[8]。
欧共体在1980 年代就发布了专利许可协议和技术秘密协议集体适用条约第81 条第3 款的两个条例。
1996 年又发布《技术转让协议集体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 条第3 款的第240/ 96 号条例》。
[9]与1996 年第240 号条例相比, 第2004 年第772 号条例更加注重经济分析, 对技术转让中的限制竞争持更为灵活和宽松的态度, 赋予协议当事人更大的合同自由。
在实体法方面, 第772号条例将技术转让中的限制竞争分为两类: 一类是对竞争明显具有严重不利影响的核心限制( hardcore restrictions) ; 另一类是排他性限制(excluded restrictions) 。
[10]二、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争现在, 各国反垄断法一般不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看成一个黑白分明的问题。
仅当知识产权成为市场势力的决定性因素, 且不合理地严重妨碍市场竞争的时候, 它们的行使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
在考察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时, 需要辨析如下问题。
(一) 界定相关市场评价一个限制竞争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时, 首先应分析相关的产品或者服务所处的市场。
在竞争法中, 这个市场称为相关市场。
《欧共体第772 号条例》提出了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技术市场的概念。
[11]《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还有相关研发/ 创新市场的概念。
相关产品市场是指从产品的特性、价格以及用途等因素出发, 消费者认为相似或者相互具有可替代性的所有产品或者服务。
相关产品市场上的竞争者可分为事实上的竞争者和潜在的竞争者。
前者是指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时, 生产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
后者则是指订立协议时还不是事实上的竞争者, 但有理由认为他们很快能够成为竞争者。
根据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7 年《横向合并指南》, 在识别潜在竞争者时, 可以假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垄断者实施一个“数目不大但有意义且为期不短的涨价”(即ssn ip 标准), 并分析买方对涨价的反应。
在大多数情况下, 当局将可预见的涨幅定为5% 。
[12]即一个企业如果能够及时且在不影响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进入相关市场, 这个企业就是一个潜在的竞争者。
相关技术市场是指从技术的特性、转让费及使用目的等因素出发, 在被许可人看来, 它们可视为相似或者相互具有可替代性的所有技术。
《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指出, 当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产品分别销售时, 政府机构可基于技术市场对许可协议的限制竞争影响进行评估。
然而, 除了专门从事技术研发的企业, 大多数知识产权是作为与知识产权产品不可分割的部分进行销售、许可或者转让, 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 人们只需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就可分析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对限制竞争的影响。
如果一个许可协议不易通过它对现有的产品或者技术的影响进行评估,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可能通过它对相关创新市场的影响进行评估。
创新市场这一概念的提出, 说明美国反托拉斯执法机构可能会以一个许可协议损害创新市场为由, 对其进行质疑和审查。
然而有学者认为, 创新市场是不明智的提法, 它是以企业的创新潜力来说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因为创新存在着风险、不确定性和固有的不可预期性,创新市场就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 以致人们有可能把当前一个不确定、无损害的行为描述为今后确定和危险的行为。
[13]也许是因为创新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对协议当事人的不可预期性,《欧共体第772 号条例》没有引入这个概念。
在反垄断案件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中, 界定相关市场对诉讼当事人的胜负有着非常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意义。
在1956 年美国政府指控杜邦公司垄断玻璃纸生产一案中, 因为玻璃纸由杜邦公司独家生产, 政府就认定该公司在玻璃纸产品市场上占百分之百的市场份额。
然而,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则将玻璃纸看作一种包装材料, 而在包装材料这一产品市场上, 杜邦公司生产的玻璃纸仅占18 % 的市场份额, 最终政府在该案中败诉。
[14](二) 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同一般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横向或者纵向关系,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也存在横向或者纵向关系。
一般说来, 如果一个技术转让会影响当事人具有互补性的经济活动, 如一方从事技术研发, 另一方利用技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这个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就存在纵向关系。
如果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相关市场上是竞争者, 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横向关系。
许可协议中横向或者纵向关系有时并非一目了然。
如果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只是潜在的竞争者, 即订立转让协议时,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技术远不在同一水平, 这种情况下许可人的技术可以制约被许可人的发展, 他们之间的技术转让应视为纵向关系, [15]这样的技术转让一般发生在生产同类产品但不同品牌的企业之间。
欧共体竞争法和美国反托拉斯法重视许可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因为竞争者或者潜在竞争者之间的合作很可能导致协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