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王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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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
条件 , 方可 受到反 垄断法 的规制 , 之则 否. 反 关键 词 知识 产权 滥用 反 垄断规 制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220)9340 10 — 9(090 - .1 0 5 其 合法垄 断地位 而严 重妨 碍 、 限制或者扭 曲市场 竞争 。 么知识 那 中图 分类号 : 9 3 D 2. 4
反垄 断法 的规制 , 之则 反。 反 三 如 下几 种类 型 , : . 实施 即 1不 知识产 权且 拒绝许 可行为 : . 2 实施 不充分 的知 识产权 且拒绝 许
通 过上 述分 析 , 者认 为, 笔 并非所 有的知 识产权 滥用均 应受
判。 知识产 权所 有者拥有 知识产 权 的许 可权 , 即知识 产权所 有者 理 由;. 3 通过 知识产 权滥 用消 除了二级 市场上 的所有竞 争 。 这套
更 有 权决 定是 否对 知识产 权进 行许可 , 滥用拒 绝许 可行为 , 损害 标 准很好地 协调 了知识权 与竞争 法的关系 , 好地揭示 了二者在 会 笔者认 为滥用 知识产权行 为 , 一般 在 实 质的公 平与 正义 。 必须 对其进 行有 效规制 。 绝许 可行 为是指 维护 创新 目标 上的一 致性 。 拒 权利 人如 果拒 绝对 知识产权 进行许 可 , 不管 自己是否实 知识 产权人利 用 自己对 知识产权 的独特 占有权力 , 而拒绝 授予 情况 下 , 进 反垄断法 都没 有规 制 的必 要 , 在这 种情况 下不会 影响市场 现 其竞 争对 手进行 合理使 用, 从而将 竞争对 手排 除在 外, 固和加 施 , 巩 强 自身市场 支配力 的行为 ( 王先林 ,0 1。 佑 发认 为当知识 产 有竞 争局面 。 20 ) 康 但是 当企业 对某 一设施 或技术进 行垄断 时, 这种 设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摘要】在反垄断法视野下,知识产权滥用主要表现为借助知识产权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集中。

对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及如何规制问题进行探讨,有助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具体表现为垄断行为,需对其行使必要的、合理的规制,因此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具有重要的实现意义。

1.反垄断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不足我国的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为规制借助知识产权滥用而实施的垄断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权利的合法行使,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

1.1适用反垄断法依据的模糊性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规定,为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不利于实际操作。

首先,根据该规定的意思,只要是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就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在实践中,知识产权人即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知识产权,也有可能产生严重限制、阻碍竞争的行为。

如不适用反垄断法,则违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其次,按照该条的规定,在具体判断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是否应当适用反垄断法,需要认定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该行为是一种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其二,该行为必须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据此得出,滥用知识产权是适用反垄断法的前提,与实际结论相悖。

在判断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思维模式应当是:首先是有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其次这种行使行为超出了知识产权本身应有的权能,造成了排除、限制了竞争的结果;然后才是适用反垄断法,认定是滥用知识产权构成垄断行为,使相关责任主体承担反垄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当然,这不足以导致我们否定该规定作为对知识产权行使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适用依据以及立法者的良好的立法意图。

1.2具体制度的缺失除了上述适用依据上模糊性之外,我国在反垄断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

论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基础

论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基础

论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基础摘要:知识产权滥用原那么上属于私法规制的范围,其也常常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

但这并非说明知识产权滥用就完全游离于反垄断法,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对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的法理基础要紧在于利益平稳理论和效率理论。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利益平稳;效率1 利益平稳理论(Theory of Interests Balance)利益平稳是指在社会运行的进程中,基于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不可幸免的会产生各类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法律发挥其对利益的和谐和平稳功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和实现各类主体的利益。

利益平稳理论的大体思想在于如何解决利益矛盾和平稳利益冲突。

大体内容是:个体利益应该受到保障,它是组成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每一个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能够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公共利益也应该取得保护,它表现了每一个成员或说是绝大部份社会成员的需求,若是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保护,那么个体利益也无从保证明现,整个社会将处于停滞和混乱的状态。

当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会选择优先爱惜社会公共利益,必要时限制个人利益乃至捐躯个人利益,从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本来确实是平稳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

法律通过爱惜知识产权一方面使权利人取得可观的回报,能够收回其投入的本钱,激发其创新的踊跃性和能动性;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有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市场竞争,从而增进社会的文明化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给公众提供更多的优质产品。

而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反垄断法的规制正是表现了利益平稳理论。

社会公共利益一样优于个人利益,当个人利益的实现将损害公共利益时,个人权利得进行适当的限制乃至剥夺。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要紧表现的是私人权益,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而反垄断法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起点和归宿,属于典型的公法。

但如果是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不妥的扩大自己的权利行使范围,非法垄断,获取逾额利润,阻碍技术进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私法规制基于自身的局限性而无法有效的进行调整,那么作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必要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纳入其规制范围。

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规制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规制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规制分析摘要: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知识产权侵权则直接影响了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本文主要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规制,分析了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和案例,并总结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旨在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规制,案例分析,加强保护正文:一、知识产权侵权概念和形式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知识创造、传播和应用中所取得的专有权益,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

知识产权侵权指侵犯其他人的知识产权,侵权形式主要包括盗版、仿冒、抄袭、假冒等。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出现,不仅对原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还阻碍了创新和技术进步,直接影响到企业和国家的发展。

二、国内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规制在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制裁已经形成了成熟的法律体系,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各国培育出的本土机构。

其中,欧盟知识产权法、美国知识产权法、中国知识产权法都是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国内则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制裁。

三、案例分析1.盗版问题盗版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形式之一,无疑是音乐、电影、电子书等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最大难题之一。

在国内,淘宝等平台盗版现象屡见不鲜;在国外,Torrent被认为是一个基于P2P文件共享的“盗版大本营”,经常出现侵权现象。

2.商标侵权问题商标侵权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的行为。

例如,汽车零部件制造商在产品上非法使用了特定品牌的标识,从而让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正品有关联。

3.专利侵权问题专利侵权是指在未经专利所有人许可的前提下,对涉及该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或产品进行制造、销售或使用等行为。

例如,工业制造过程中使用他人专利而未经许可的行为,就属于专利侵权。

四、问题和对策1.法制不完善尽管国内外都已经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制裁体系,但在实际执行层面,还存在一些误区和漏洞。

浅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郎春如沈阳师范大学【摘要】在著作权法领域之内,一直都存在着信息生产者和传播者以及使用者在行使权利过程中风过一定程度上的对峙,为了保持三者利益之平衡,法律设立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即“法律对著作权人权利最重要和最广泛的限制”,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亦不需向其支付报酬,而是基于正当目的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权的合法行为。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一种对著作权全能限制的法律制度,已经得到现代各国著作权法的普遍认可,同时也是著作权理论和实务研究当中一个最容易惹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所理解的一个规则。

【关键词】合理使用判断标准数字网络一、合理使用制度的界定及构成要件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就在于确立著作权以此来保护文学科学以及艺术作品作者的正当权利。

但是为了平衡权利人的个人权益以及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法律并不是赋予了权利人绝对的权利。

目前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涵义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解:(l)合理使用指的是在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并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一般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而且同时也不构成侵权。

(2)合理使用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并且不必支付报酬从而使用作品。

(3)合理使用是他人为了便于学术研究、文艺批评或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适当的范围程度内引用或复制他人的著作。

上述不同著述给合理使用制度下的定义从不同的层面上基本概括出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一是使用者使用作品既无须征得同意,也不须支付报酬;二是合理使用应当在合理适当范围内,符合正当目的;三是合理使用的结果是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主要应该包含以下几方面:1.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

2.合理使用须是出于正当目的。

3.合理使用需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4.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一种限制,法律推定著作权人当然许可或应该许可,这种使用不必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知识产权法推荐书目

知识产权法推荐书目

知识产权法推荐书目知识产权法推荐书目(一)教材类1、张玉敏:《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李雨峰、王迁、刘有东:《著作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4、张耕:《商业标志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5、汤宗舜:《专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6、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7、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

8.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

知识产权法推荐书目(二)综合类: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张玉瑞著:《互联网上知识产权——诉讼与法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刘筠筠、熊英著:《知识产权法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李扬等著:《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周林主编:《不偷懒不灰心——郑成思纪念文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

阳平著:《论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从知识产权特征出发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吴汉东著:《知识产权多纬度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朱谢群著:《创新性智力成果与知识产权》,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乔生著:《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平衡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张伟君著:《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王先林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王先林等著:《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徐明华、包海波等著:《知识产权强国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

浅议知识产权类公证

浅议知识产权类公证
法学新论
浅议知识产权类公证
文/ 赵郁
摘 要 :知 识产权作 为一种蕴涵丰富社会价值和 经济价值的社会 资源,逐渐被人 们所认知和接 受 ,相应 的知 识 产权 类纠纷 ,诉讼 等问题也开始 集中显现 ,知识 产权 纠纷诉讼 比率在各级 法院迅速 上升。本文将知识产权 类 公证进行理论剖析 ,以便 法律 工作者能够在实际工作 中更熟谙地运 用这一法律 武器维护 自己的合 法权益 。
关 键 词 :知 识 产权 ;公证 ; 分析
中图分 类号 :D 2 . 93 4
文献标 识码 :B
文章编号 :10 - 16( 0 0 2 () 0 0—0 09 9 6 2 1 )00C一 22 1
知 识产 权 因为 涉 及 到知 识 产 权 的 证 据 往 往外 观 较 抽 象 、证 据 易灭 失 、事 后 难取 得 ,因此 知 识 产权 权 利人 、 经合法授权的知识产权使用者 、知识产权交易中介 ( 如 专利代理事务所、版权交易中心等)、法院知识产权审 判庭等都或 多或少地仰赖 《 公证书》这一司法形式作为 他们 确 权和 争 议 纠纷 解 决 的重 要 武器 。笔者 将 知 识产 权 类 公证 进行 理论 剖 析 ,以便 法 律 工作 者能 够 在 实 际工 作 中更熟谙地运用这一法律武器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类公证的法律含义 知识产权类公证 :是指将知识产权权属 内容及相关 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公证行为加以固定 ,并 以 公证 书 》 的载 体 形式 客 观全 面 的 表现 出来 ,而 表 述 公证词的过程就是在事实和法律之间穿梭往复的论证过


程。
二 、知识产权类公证的主要类型 l 术 合同 类公证 :包 括但 不 限于 ()技 术 开发 、 、技 1 转让、服务合同; ()著作权许可 、转让合同 ; () 2 3 商标权许可、转让合同; ()专利权 申请权许可、转让 4 合同。2 、权利证书类文件公证 :包括但不限于 ()复 1 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 ( )权利主张声明书 ; ()境 2 3 外权 利证 书 。3 、知识 产权 侵权 行 为公证 :包括但 不 限于 ()计算机软件侵权 , ()专利商标侵权 , ()商业 1 2 3 秘密侵 权 , ()影视作 品侵 权 , ()网页侵 权 。 4 5 三、知识产权类公证 书制作过程 公证机关应该对当事人提交的客观材料予以深入考察 和评价 ,并进行分类分析: 1 、公证 机关 前 期要 审 查 权利 主体 是 否具 有 合 法的 权 利外观 :包括是否经过合法的专利登记或著作权登记? 受 反 不正 当竞争 法 》 保护 的 商 业秘 密 是 否采 取 了适 当 的保护措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取得程序是否严格遵 循 反向工程的要求?驰名 商标 认定是否进行 了公示公 信?文学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否在法律规定内?2 、在公证 办理期问要注重收集相关侵权证据并进行还原、固定 , 在这一阶段中公证机关需注意保证取证过程 中证据链条 的完整性 ,因为在利害关系人和相关权利人之间的争讼 过程就是利害关系人在用法学理论之锤敲打考验证据链 题 、新思路 、新理论的学习和借鉴,坚持与时俱进、改 条 的过 程 ,如果 此 时 公证 证 据链 条断 裂 ,相 应 的诉 讼 证 革 创新 ,将公证职能作用渗透到知识产权案件 中的各个 据链条也会断裂,就会出现败诉等不利后果。3 、在此类 方面,以求权益保障的最大化。 作者单位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办理后期应注意收集证明权利主体管辖权归属 、权 参考文献 : 利有效性 、权利保护范围和有效期限、被告实施侵权行 [】 1 袁真富 , 知识产权 : 权利 到工具——透视跨 国公 司的知识产权 从 为过程客观表述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和执行方式等各方 策略[】电子知识产权 ,0 3 2 . J. 2 0 年1 期 面的证据 ,同时还应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 ,确保取证 【 ] 志 成 . EVD的 “ 2张 从 自主 ”知 识 产权 说起 [】 电子 知 识产 J. 2 0 年0 期 操作人 员身份 的合法性 ,加强知识产权权属证书 、取证 权 ,0 4 2 . [1 _ 3T 晓哗 . 知识 产权滥 用行 为的反垄 断法规制 . 学 ,0 4 法 2 0 年 材料 、工作记录与 申请公证 目的之间的关联性 、合法性 O期. 3 及证 明 力。 【] 4王先林 .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J_ 法学,0 4 3 2 0 年0 期. 【】 5冯晓青 . 知识产权 、竞争 与反垄 断之 关系探析… . 法学 ,0 4 2 0 年 四、恰 当运用 公证 书 ,提高诉讼质 量 3 正如法律哲学家柯勒在其 法律哲学读本》的序言中 0 期 .

知识产权滥用的企业权利法律救济问题探讨

知识产权滥用的企业权利法律救济问题探讨
权 法
2 0 笔者认 为 , 07o 集中图谋垄断 的过程根 本不存在知识产权的 “ 行使 ” 滥用的问题 , 、
即使 集中形成垄断 ,不存在滥用知识产权 加剧经营者集 中之说 ,只能说是拥有相关 知识产权 的企业的经营者集中罢 了。
( )垄 断 没有 合 法理 由 三
了限 制竞争 、 除竞争 的效 果时 ,才构成 排 知识产权 滥用垄 断行为 。 二是垄断是 因权 利滥 用形 成的 。日本 2 0 0 5年修订 的 《 禁 止垄 断法 》第 2 1条规定 ,本 法的各项 规
决定了其滥 用往往与垄断联系在一起 ,所
内 容 摘 要 :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包括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垄 断 、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不 正 当竞
知I 企● ■ _ _ ■ ■
或3 C专利联 盟许可 正是采取 “ 一揽 子许
可 ”的方式对我 国企业 收取高 额专利 费;
受 害 企 业 的 权 利 救 济 , 首 先 要 认 定 知
许可 、限制专利产 品的销售价格 、生产数 量等均属于此类 。另外 ,有学者认 为知识 产权滥用垄断行为还包括权利人滥用知识 产 权 加 剧 经 营 者 集 中 行 为 (李 昌 麒 ,
识 产 权 滥 用 , 然后 辨 析 并 指 出 滥 用 形
是许 可人滥 用优势地 位 的搭售许 可 ,6 C
识 权 用 产滥 的
一 孙曼曼 ( 西安科技 大学人 文学院 西安 70 5 ) 10 4 ▲ 基金 项 目:西安科技 大学培 育基金项 目 ( O 9 5 成 果之 一 2 O O 8) ◆ 中图分类号 :D9 34 文献标识码 :A 2.
般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允许 这种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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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王先林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4-5-21一、权利滥用与知识产权滥用总的看来,禁止权利滥用既是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基本的法律观念,也是现代各国法律乃至宪法所普遍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

而“权利滥用”的实质在于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不适当地扩了其所享有的权利。

关于构成权利滥用的标准,各国先后一共确立过故意损害、缺乏正当利益、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损害大于所取得的利益、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违反侵权法的一般原则等6个标准,并且呈现由主观化向客观化发展(以解决主观恶意难以证明的问题)和严格化的趋势(故意的和过失的、损害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

①有的学者则认为,构成权利滥用要有四个要素: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客体是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主观方面是权利人存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的行为。

②以上关于权利滥用的分析也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滥用。

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是私权,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所明确承认的基本原则。

与任何其它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有被滥用的可能。

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在这里,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知识产权的行使是两个问题,不能因为知识产权是合法获得的权利就忽视、甚至否认其也有滥用的问题。

③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重要的经济意义,使得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以利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

例如,在知识产权行使的过程中,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授权)方式,扩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或者说,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合同的规定,限制被授权人所可以正当从事的行为。

由于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产权,因此在现代社会,无论是知识产权被滥用的可能性还是被滥用后造成的后果,都会大大增加。

实际上,无论是在国还是在国外,滥用知识产权的例子都不鲜见。

例如,近几年来在美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微软垄断案以及微软在欧盟、我国地区等地方受到的违反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的指控,都涉及微软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

而在今年初美国思科公司起诉中为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背后,也存在思科滥用其知识产权的深层次问题。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为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使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般认为,对权利的限制有部限制和外部限制两种,前者认为权利本身包含义务,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后者则是在承认并保障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权利行使的自由性的前提下,以公法的措施适当限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以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限制权利行使的自由权。

④这同样适用于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限制。

“个体知识产权的行使,不仅与有效竞争的理念存在冲突,而且也极易与民法上的公平、诚信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发生背离,与知识产权法自身维持社会整体效益的目标之间也有抵触。

”⑤相应地,知识产权的滥用要受到知识产权法自身规的限制,同时还要受到民法的基本原则的限制和主要作为公法的反垄断法的限制。

它们从各自特有的角度出发,确保知识产权这一合法垄断权的行使不背离法律设定它的基本宗旨。

如果说“滥用所有权并非对存在于所有权外部的法律的违反,而是对所有权本身的违反”,⑥那么至少可以说滥用知识产权也构成了对知识产权法自身的违反(尽管还不能说它不是对知识产权外部的其它法律的违反)。

因为,禁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与保护合法的知识产权是一致的。

这实际上就划定了正确行使知识产权的界限。

在这一界限行使权利时,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协调一致的,而超过了这一界限,就侵害了社会利益,也违背了知识产权法本身的基本宗旨。

就知识产权法自身规的限制来说,知识产权除了其所固有的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以外,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知识产权法还通过一些具体的制度使知识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受到限制,如著作权要受到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的限制、专利权要受到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等。

甚至还有直接的有关权利不得滥用的条款,如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法本身的有关权利限制的规定,正是知识产权的调节机制的体现,目的在于尽可能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以及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为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一部分(一般性规定和基本原则)第7条制定了如下的目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当有助于技术创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作者与使用者相互收益并且是以增进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以及有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第8条第2款规定了如下的原则:“为了防止权利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采用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技术的国际转让有不利影响的做法,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但以这些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为限。

”这也包含了在知识产权法部来解决的情形,如在有关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中设置禁止权利滥用的条款, 使被控侵权人可以以滥用知识产权来进行抗辩,提起反诉,甚至另行提起诉讼。

所谓知识产权的滥用受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主要是指受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禁止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

实际上,它直接和主要地是受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即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限制。

权利不得滥用作为一项重要的民法原则,它实际上是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也规定了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从事一切民事活动,包括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都不得违反这一原则。

“民事活动是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以满足个人需要的活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要旨,就是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⑦同时,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它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法人和其它组织同样也应当遵守这一基本原则。

因此,权利不得滥用也应当是所有法律的共同的原则。

按照学者的看法,民法上权利滥用禁止之机能包括侵权行为机能(使某种权利之行使构成不法侵权行为而负损害赔偿责任)、权利围明确化机能(使制定法欠缺时权利容及围加以明确化)、权利行使围缩小化机能(使某一权利围缩小)和强制调停机能(强制权利所有人参与调停,但以涉及公共利益者为限)。

⑧在作为制定法的知识产权法对有关权利行使的界限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运用权利不得滥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可以对一些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加以一定程度的控制。

不过,这只能是在特定情况下起漏洞补充的作用,而不能成为主要的适用依据。

无论是知识产权法自身规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还是民法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都属于在民商法围的规制,这种规制受到民商法自身性质和手段的局限,因此还不足以解决知识产权滥用的更深层次的问题。

而属于经济法畴的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更高层次的规制。

⑨虽然并非所有知识产权滥用都涉及反垄断法上的问题,但是由于竞争政策是各国基本的公共政策,而且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也决定了其滥用行为往往会造成对竞争政策的破坏,因而现代各国主要是在反垄断法(反托拉斯法、竞争法、公平交易法等)的框架中来解决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的基本前提和特点在于维护有效竞争,即反垄断法通过维护有效竞争来使得社会个体的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不致破坏了社会整体利益———实质公正和社会整体效率。

这里的知识产权的滥用就主要表现为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不正当地限制竞争的行为。

这是由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性和保护竞争的特点和调整角度所决定的。

这既不同于知识产权法针对权利本身进行的限制,也不同于民法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从更为广泛的角度考虑社会公共利益而并不特别关注竞争所受到的限制。

尤其是,反垄断法作为典型的经济法,其所进行的限制必然主要运用不同于民法的公法的方法,有专门机关的主动介入,即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主要是采用政府干预的方式。

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这种滥用行为予以制裁。

例如,一些国家或地区不仅适用其反垄断法中的有关规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而且还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操作性较强的专门性规,如1995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1996年欧共体委员会《技术转让规章》(ECNo240/96),1999年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重新颁布的《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以及2001年我国地区所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审理技术授权协议案件处理原则”等。

同时,TRIPs协议第40条第2款也规定,各成员可以在与该协议的其他规定相一致的前提下,根据该成员的有关法律和规章,采取适当的措施制止或者控制那些可能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在市场上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订立许可合同的做法或者条件,例如,独占性回授条件、禁止对知识产权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条件、强迫一揽子许可。

这为目前国际上规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提供了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从TRIPs协议第二部分第八节的标题以及第40条的容来看,协议所涉及的仅仅是对竞争产生限制作用的行为,这就明确了其较窄的围,将它更直接地与反垄断法联系起来。

至于具体的规制方式,则由各成员自己决定。

[10]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虽然在有关反垄断法中没有明确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的规制,也没有这方面的专门执法规(或者在有这方面的专门规之前),但在解释上均认为反垄断法适用于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

例如,虽然国反垄断法即《关于独占规制及公平交易法律》第59条规定该法不适用于行使依据著作权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或商标法规定的权利的行为,但国学者一般认为,对买进多数知识产权,在一定领域形成垄断并滥用的行为或不正当利用知识产权的行为适用该法。

[11]又如,我国地区“公平交易法”第45条明文规定:“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或专利法行使权利之正当行为,不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此,即使在其主管机构在2001年制定具体执法规之前的长时间里,学者和有关机构一般也都认为,对该条做反面的解释就可使知识产权人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滥用行为)适用该法。

当然,如果有这方面的专门执法规,就有利于更集中、更明确地对此问题作出了正面的回答,从而有利于具体执法,也便于当事人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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