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滥用的几种表现
专利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制度是保护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专利制度中,专利权的有效性是核心问题。
专利无效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法律规定,对已经授权的专利,认定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从而宣告该专利无效的法律程序。
以下将对专利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专利无效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专利无效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对专利无效的认定标准、程序和后果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细化,对专利无效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具体规定进行了补充。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专利无效案件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规定了专利无效案件的诉讼程序和诉讼主体。
三、专利无效的认定标准1.新颖性专利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没有被公开过,即未被公开的技术内容。
如果专利不符合新颖性要求,则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2.创造性专利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专利不符合创造性要求,则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3.实用性专利实用性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如果专利不符合实用性要求,则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4.说明书充分公开专利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技术内容,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创造。
如果专利说明书不充分公开,则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5.单一性专利单一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权。
如果专利不符合单一性要求,则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四、专利无效的程序1.请求无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请求。
2.受理与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无效请求后,对请求进行审查,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
3.口头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口头审理,听取双方意见。
4.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无效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技术标准化中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分析

合 抵 制 必 要 专 利 的 流 入 或 流 出 、拒 绝 许 可 、交 叉许 可 或 专利 联 营 、利 用标
准 所 获 得 的市 场 支 配 地 位 在 技 术 许 可
中 实施 搭 售 、拒 绝 交 易 等 形 式 。 针 对 技 术 标 准 中 的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行 为 。 多
其 对 于 标 准 化 过 程 中 专 利 权 滥 用 规 制
的重要 性 不 容 忽视 。
已 经 注 意 到 。提 高 国 际 标 准 的 效 率 和
质 量 . 须 解 决 标 准 与 其 中 的 受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技 术 之 间 的 关 系 。 为 此 , 这 些 机 构 已 制 定 了 标 准 化 中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 这 些 政 策 希 望 相 关 方 能 够 及 时
2
标 准 制 定 过 程 中 的 必 要 专 利
技 术 审 查
准 影 响 力 的 不 断 增 强 。 标 准 中 涉 及 的
专 利 问 题 日 益 突 出 .被 纳 入 标 准 的 专 利 技 术 的权 利 人 借 助 标 准 的 影 响 力滥
用 权 利 的风 险也 不 断 增加 。
标 准 化 组 织 在 制 定 技 术 标 准 前应
由 于 专 利 权 滥 用 的 行 为 中 有 相 当
一
部 分 是 专 利 权 人 正 常 行 使 专 利 权 却
最 终 扰 乱 了 正 常 的 市 场 竞 争 秩 序 结 果 的 表 现 . 对 于 这 一 类 行 为 以 其 市 场 表 现的 结果直 接适 用反垄 断法 的救 济 。 既 符 合 反 垄 断 的 法 律 调 整 目 的 . 也 符 合 国 际上 通 行 的做 法 。 O 规 则 对 知
侵权诉讼中专利权正当行使与滥用的实证研究——兼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部分条款

侵权诉讼 中专利权 正 当行使 与滥用的实证研究
兼评 专利 法第 三次修 改的部分条款
姚 兵 兵
( 苏省 南 京 市 中 级人 民 法 院 , 江 苏 南 京 2 00 ) 江 10 8
…
摘
要 : 专利 权 滥 用在 专利 诉 讼 领 域 有 增 多 的趋 势 , 但 对 专 利 权 滥 用 问题 ,人 们 认 识 尚 不 一 致 , 司 法 审 判 中
7 9
科 技 与 法 律
S i c e h oo y n a o 8 , o5 2 0 c n e c n l dL wV 1 1N . 0 9 e T ga ,
南京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0 3 2 0 ]宁 民三初 字第 9号 民事 判决 查决 定 书 ) ,该 复 审决 定并 经法 院二 次行 政诉 讼也 均 维持 5 书 ,下称9 号 案 )及第 三人 安徽 省 芜湖 县外 贸进 出 口有 限 5 ( 见北 京 市 第一 中级 人 民法 院 [0 4 一 中行 初字 第 5 9 20] 4
一
、
几 个 实 际案 例
宁 民三初 字 第9 号 民事 判 决 书 ,下称 9 号 案 )侵 犯 外观设 2 2 计 专 利 权 案 ( 称 赵 建 华 案 )。 原 告 赵 建 华 分 别 于2 0 统 05
专利保护的利弊分析

专利保护的利弊分析专利是指对新的发明、创造和设计的独占权,它通过为创新者提供法律保护,鼓励创新和投资。
尽管专利制度有其显而易见的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限制和负面影响。
本文将探讨专利保护的利弊,并分析其对创新、市场竞争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 利:促进技术创新专利保护可以激励创新者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资源来研发新技术和产品。
由于专利可以保护创新者的独占权,他们可以获得回报并获得市场优势。
这种激励机制鼓励了更多的人投入到创新活动中,从而推动了科技和技术的不断进步。
二. 利:鼓励技术转移和合作专利保护可以促进技术转移和跨国合作。
创新者通过与其他公司或机构许可或交易专利权,可以获得额外的收入和合作机会。
这种技术转移和跨国合作有助于加速技术的传播和应用,推动全球经济的发展。
三. 弊:限制信息共享和技术进步专利保护对于信息共享和技术进步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专利持有人可以拒绝将他们的技术公开,从而阻碍了其他人对该技术的研究和创新。
这种拒绝共享的实践可能会导致重复发明和资源浪费,长期来看可能会减缓技术进步的速度。
四. 弊:滥用专利权导致市场垄断某些情况下,专利保护也可能导致市场垄断。
少数企业或个人可能通过积累大量的专利来阻碍竞争者进入市场,限制了市场的多样性和竞争性。
这种垄断地位可能导致价格的上涨、选择的减少和创新的抑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五. 利与弊:平衡保护与共享的挑战专利保护需要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之间取得平衡。
过于严格的专利保护可能会抑制创新,而过度宽松的保护则可能导致技术滥用和市场垄断。
政府和国际组织需要制定合适的法律和政策来确保专利制度的公正运行,平衡保护与共享的利益。
六. 结论:优化专利制度,促进可持续发展专利制度在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限制。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专利保护的优势,我们需要优化专利制度,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共享的利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促进可持续发展、推动创新和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对当前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分析

对当前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分析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开展,在很多的知识产权纠纷和技术壁垒中都让我们见证了知识产权滥用的现状,知识产权滥用是有其根源的。
目前我们国家在应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中存在着很多的不足,需要针对这些现状进行变革。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变革作者简介:喻志国,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43-02很多人依稀能够记得2002年欧盟通过关于打火机进口的“儿童保护法案”,要求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安装“安全锁”,还有此后的2003年日本日产本田汽车诉长城双环专利纠纷案以及2005年1月英特尔诉深圳东进公司被称为中外知识产权第一案,这些在很多的知识产权纠纷和技术壁垒中都让我们想起了“知识产权滥用”一词。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及其根源所谓的知识产权的滥用就是相对知识产权的正当使用而言的,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很多情况下不注意自己的行为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导致了对他人或者公共利益的损害。
法律为了保护个人的发明权和鼓励创新,首先保护的是权利人的合法的垄断权,但是知识产权资产在这个竞争如此激烈的时代所体现的技术价值、权利价值、竞争价值和经济价值比任何时候都更加凸显,拥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很容易凭借着法律制度意义上的合法垄断造成竞争领域的垄断。
不仅仅表现在经济领域和法律领域,在全球化时代,还会涉及政治因素,这点在发达国家身上表现得非常明显,发达国家往往具有国际地位上和经济技术领域的优势,在政策考虑上必然要负载政治意义,将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注入到国际自由贸易中,并从利用知识产权从发展中国家掠夺资源和财富的手段,造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
目前很多的研究者对这方面进行了关注,总体看来,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第一,产权人拒绝交易。
因为知识产权人利用其专有权,也拥有自己的决定权,为了在竞争中排除其他人的竞争,在必要的时候拒绝授予其许可,如新东方请求授权获得托福试卷使用权但是均遭拒绝。
知识产权滥用垄断行为的界定

应 ,但其规定有使反垄断法被认为是无源之水或空中楼
阁之嫌 ,因 为反垄 断法 虽然对 一般 的垄 断行 为作 出界定 , 但 没 有对 知识 产 权滥 用 垄断 ,特 别 是知 识 产权 滥用 作 出 界定 , 以至我 国学 界 对是 用 知识 产权 滥 用去 界 定知 识 产 权滥 用 垄 断行 为 ,还是 用 知识 产 权滥 用 垄断 行 为去 界 定
滥用 行 为 ,而且 这 个滥 用 行 为又 排 除 、限制 了竞 争 的 时
候 ,才违反 了 《 反垄断法》,才能适用 《 反垄断法》 。这 恰恰是颠倒 了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之间的因果关系 。 ”
I 4 1 笔者赞 同前 者 。理 由如下 : 首 先 ,滥 用 知 识 产 权 行 为必 须 是 前 提 条 件 。 日本
点
关 于知 识产 权 滥用 垄 断行 为 的界 定 ,学 理界 有 两 种 观点 :其 一 认 为知 识产 权 滥用 行 为是 知识 产 权滥 用 垄 断
属于正当的权利行使行为,成为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反 垄断 法 的关键 。
基金项 目: 西安科技 大学培育基金 项 目(0 9 5 ) 果之一 。 20 0 8 成 作者简介 : 孙曼曼(9 1 )女 , 17- , 陕西临潼人 , 西安科技 大学人文 学院讲 师, 法学硕士 , 究方向: 研 知识产权法、 经济法。
,
民 主与 法制 其 次 ,知识 产 权滥 用 的外 延 应 大于 知 识 产权 滥 用 垄 识 产权 滥 用 的特 点 。㈣ 王 晓晔 教 授认 为 ,禁 止 权 利人 的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调整知识产权关系,维护知识产权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智力创造、创新活动,以及对智力成果进行保护、管理、利用,适用本法。
第三条:知识产权的确认、保护和利用,应当贯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
第四条:国家对知识产权依法实行分级管理和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研究、协调、决定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可以确定相应的知识产权办公会议。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享有智力成果的独占权,并且有权参与智力成果的权益分配。
第七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智力成果,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单位或者个人共有的;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共有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申请人不能就同一发明分别申请专利。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务发明创造方面成绩卓著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条约规定享有专利权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二条:本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二章著作权第十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十四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第十五条: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简称SEP)是指在技术标准中必需的专利,即实施该标准的技术方案必须使用到该专利。
随着全球范围内标准化进程的加速,标准必要专利在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市场竞争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标准必要专利在许可、诉讼等方面也存在诸多争议,因此,有必要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
二、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和特点1. 定义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在技术标准中必需的专利,即实施该标准的技术方案必须使用到该专利。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标准必要专利是指“为实现某一技术标准而必需的专利,且不违反该标准的必要性和充分性要求”。
2. 特点(1)技术相关性:标准必要专利与实施技术标准的技术方案密切相关,是实现该技术标准的关键技术。
(2)必要性:标准必要专利是实施技术标准的必要条件,没有该专利,无法实现该技术标准。
(3)许可性: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者有权利对实施该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许可。
(4)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在许可标准必要专利时,应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规定1. 国际层面(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滥用行为的指南》(WIPO Guidelines on the Possible Exclusionary Abuses by Right Holders of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行为进行了规定。
(2)国际商会(ICC):制定了《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指南》(ICC Guidelines on the Licensing of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提供了参考。
2. 国家层面(1)美国: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和《创新法》(America Invents Act)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诉讼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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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滥用的表现形式
张洪涛律师
知识产权维权
由于我国专利法较多的是强调专利权的保护,对防止专利权滥用
规定甚少,专利权作为一种垄断权,包含了相当的经济利益,这就导
致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专利权人以专利权作为工具通过不正当的行
为打击竞争对手。
滥用专利权指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不正当行使其权
利,采取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损害交易相对方
或者利用专利权搞不正当竞争、排挤同行对手或者滥用诉讼权利,损
害竞争对手。
更
有甚者,有的专利权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专利,并依此垄
断市场,明明知道自己的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却借助
于专利授权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的制度,
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然后通过转让、许可或指控他人侵权,获取
不当利益。
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可能表现在:
一、强迫或限制交易:例如在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合同中强迫
合同相对方接受某些产品或者技术,订立不适当的限制性条款。
二、订立专利同盟,虚假宣传,变相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限制
其他竞争对手。
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专利,以不具有专利性的技术进行转让、
许可、对他人提出侵权诉讼,牟取不当利益。
四、故意对不构成专利侵权的人发警告信或者以诉讼相威胁,扰
乱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五、恶意进行诉讼:在不能确定对方是否侵权或者明知对方不构
成侵权的情况下随意提起诉讼,贸然使用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诉前财
产保全等临时性措施,干扰对方的生产经营,打击竞争对手,甚至配
合着虚假宣传诋毁对方的声誉。
六、同时到多地法院提起相同侵权诉讼,重复索要高额赔偿。
七、利用专利侵权诉讼时效规定不完善的漏洞,故意“放水养鱼”,
得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有意不及时提起侵权诉讼,待行为人的实
施行为已做大、做强之后再提起停止侵权之诉,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