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滥用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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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研究

反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研究
围 . 会 将 专 利 权 保 护 绝 对 化 , 如 专 利 权 人 既 不 实 施 就 譬 又 拒 绝 许 可 他 人 实 施 其 专 利 .其 专 利 技 术 就 会 在 日新 月 异 的 市 场 发 展 中 失 去 价 值 .或 专 利 权 人 在 技 术 转 化 为 生 产 力 的 过 程 中 过 度 谨 慎 。 小 转 化 的 范 围 , 会 使 缩 也
或 采取 不公 正 的 交 易方 法 造成 他 人 利 益 或 公 共 利 益 受 到损 害 的 ,构 成 专利 权 滥 用 我 国 法律 、 法规 没 有 对 专 利 权 滥 用 行 为进 行 界 定 , 强制 性 法律 规 范不 健 全 ,缺 乏具 有 操 作 性 的救 济 措 施 。对 其 规 制 的措 施 尚 不够 有 力 同 时执 行 机 构 多
业 出现 转 机 专 利 权 人 的 联 合 许 可 行 为 .实 质 上 是 不 给 竞 争 对
手 以谈 判 机 会 . 用 专 利 权 限 制 市 场 竞 争 的 行 为 . 典 利 是
型 的 专 利 权 滥 用 的 表 现 。2 那 么 , 什 么 是 专 利 权 滥 用 _ _
过 程 中得 到 检 验 和 发 展 的 机 会 受 到 限 制 。 这 样 做 的 结 果 是 限 制 知 识 作 用 的发 挥 . 不 能 对 全 人 类 的 科 技 与 经 济 发 展 起 到 应 有 的 作 用 . 违 背 了 专 利 制 度 的 目的 。2 这 () 专 利 权 滥 用 侵 害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专 利 权 人 凭 借 其
国DV D生 产 企 业 .要 么 因 不 堪 高 额 专 利 费 的 重 负 而 减
果 专 利 权 滥 用 的 结 果 是 给 他 人 利 益 或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专利权滥用问题研究

专利权滥用问题研究

专利权滥用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专利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专利权赋予了创新者对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利,为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然而,随着专利权滥用的现象日益严重,人们开始如何防止和应对专利权滥用。

本文将探讨专利权滥用的定义、表现形式、产生的原因以及应对策略。

二、专利权滥用定义及表现形式专利权滥用是指专利权人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利权,或者将专利权作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来获取不公平的经济利益。

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专利海盗行为:指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等商业活动,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权益。

2、专利垄断:指企业利用其专利权的排他性,通过限制、禁止或阻碍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技术,以获取不公平的市场竞争优势。

3、专利诉讼滥用:一些企业利用专利诉讼威胁或敲诈其他企业,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4、专利防御性持有:企业大量申请专利并非为了实施,而是为了阻止他人使用,从而保护自己的市场地位。

三、专利权滥用产生的原因1、制度缺陷:现行专利制度在赋予专利权人排他性的同时,未能充分考虑专利权的适度限制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2、利益驱动: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利用专利权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取额外利润。

3、法律监管不力:由于专利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效果有待加强。

四、应对专利权滥用的策略1、完善专利制度:通过完善专利法相关规定,增加对专利权滥用的制约和惩罚措施。

2、加强法律监管:提高执法力度,严惩专利权滥用行为,提高侵权成本。

3、倡导合理竞争:倡导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遵循合理竞争原则,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4、培育公众意识:提高公众对专利制度的认知和理解,使其在商业活动中能够识别和应对专利权滥用行为。

5、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范围内的专利权滥用问题。

五、结论专利权滥用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对全球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侵权诉讼中专利权正当行使与滥用的实证研究——兼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部分条款

侵权诉讼中专利权正当行使与滥用的实证研究——兼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部分条款
5 ( )” 的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其 指 控 被 告 大 规 模仿 制侵 讼 审 理 后 ,9 号 案一 审 认 定 被 告 侵 犯 原 告 外 观设 计 专 利 竹 权 。请 求 法 院判 令 被 告 立 即停 止 专 利 侵 权 行 为 、分 别 赔 权 ,判 决被 告停 止 侵权 行 为并 赔偿损 失 。利权正当行使与滥用的实证 研究
侵权诉讼 中专利权 正 当行使 与滥用的实证研究
兼评 专利 法第 三次修 改的部分条款
姚 兵 兵
( 苏省 南 京 市 中 级人 民 法 院 , 江 苏 南 京 2 00 ) 江 10 8


要 : 专利 权 滥 用在 专利 诉 讼 领 域 有 增 多 的趋 势 , 但 对 专 利 权 滥 用 问题 ,人 们 认 识 尚 不 一 致 , 司 法 审 判 中
7 9
科 技 与 法 律
S i c e h oo y n a o 8 , o5 2 0 c n e c n l dL wV 1 1N . 0 9 e T ga ,
南京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0 3 2 0 ]宁 民三初 字第 9号 民事 判决 查决 定 书 ) ,该 复 审决 定并 经法 院二 次行 政诉 讼也 均 维持 5 书 ,下称9 号 案 )及第 三人 安徽 省 芜湖 县外 贸进 出 口有 限 5 ( 见北 京 市 第一 中级 人 民法 院 [0 4 一 中行 初字 第 5 9 20] 4


几 个 实 际案 例
宁 民三初 字 第9 号 民事 判 决 书 ,下称 9 号 案 )侵 犯 外观设 2 2 计 专 利 权 案 ( 称 赵 建 华 案 )。 原 告 赵 建 华 分 别 于2 0 统 05

专利工作管理规定(3篇)

专利工作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提高专利申请和授权质量,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专利申请、专利权管理、专利实施及专利纠纷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专利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合法权益;(二)突出重点,提高专利质量;(三)强化服务,促进成果转化;(四)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章专利申请与授权第四条专利申请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立项前,项目组应进行专利检索,了解国内外同类技术发展现状,确定技术领域和专利申请策略;(二)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应定期进行专利检索,跟踪相关技术发展,及时调整专利申请策略;(三)项目验收后,项目组应按照规定提交专利申请材料,并配合专利管理部门完成专利申请。

第五条专利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专利申请请求书;(二)说明书;(三)权利要求书;(四)摘要;(五)附图;(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专利管理部门应负责以下工作:(一)审查专利申请材料,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二)指导项目组进行专利申请,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三)及时跟进专利申请进展,协调解决申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四)跟踪专利授权情况,确保专利权得到有效保护。

第七条专利授权后,专利管理部门应办理以下手续:(一)办理专利登记手续;(二)申请专利证书;(三)申请专利标记使用许可;(四)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章专利权管理第八条专利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维护专利权,确保专利权不受侵犯;(二)加强专利权保护,防止专利权被滥用;(三)合理利用专利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四)定期评估专利权价值,优化专利资产配置。

第九条专利管理部门应负责以下工作:(一)建立专利权档案,记录专利权的基本信息;(二)跟踪专利权法律状态,及时处理专利权纠纷;(三)监督专利权使用,确保专利权不被滥用;(四)推广专利权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论专利权滥用的界定

论专利权滥用的界定

2 专利权滥用的法律界定层次
们 在 认 定 权 利 滥 用 时 更 加 注 重 行 为 的客 观 损 害 后 果 , 更 能 达到 和 实现 禁 止 权利 滥 用 的社 会 本 位 。
大 陆法 系 和 英 美法 系 都 有禁 止 专 利 权滥 用 的法 律 理
念 。 滥 用专 利 权 的法 律界 定 都 应 包 含 两个 层 次 : 一般 对 ① 专 利 权 滥 用 通 常 可 以作 为或 者 不作 为 的表 现 出 来 。 的专 利 权滥 用 。 大 陆 法 系 的角 度 看 , 从 就是 专 利 权 人行 使 从 专 利 权 的 内容 来 看 , 利 权 的核 心在 于使 用 , 括 积 极 专 包 专 利 权 的行 为 超 出 了一 定 的 私法 原 则 限 制 ;从 英美 法 系 的使 用 和 消极 的禁 止 他 人 未经 许 可 进行 使 用 。在专 利 权 的角 度看 就 是 专利 权 人行 使 专 利 权 的行 为 违 背 了 国家 公 滥用的行为中 ,以作为的方式发生在专利权许可合 同或 共 政 策 , 尚未触 犯 反垄 断 法 。 触 犯反 垄 断 法 的专 利 权 协议 中的反竞争行为 比较典型和突出 ,具体体现为在专 但 ② 滥 用 。 大 陆 法系 的 角度 看 , 是 专利 权 人 行 使 专利 权 的 从 就 行 为超 出 了一 定 的公 法原 则 限制 ;从 英 美 法 系 的角 度 看 就 是专 利 权人 行 使 专 利权 的行 为 不仅 违 背 了 国 家公 共 政 策, 而且 触犯 了反垄 断法 。 利 权 许 可合 同 中设 立不 适 当 的限 制性 条 款 。从 另 一 个 方 面 来说 , 作 为行 为 一 般 并 必 然 不构 成 权利 的滥 用 , 为 不 因 权 利人 并 无 必 须 行 使其 权 利 的义 务 ,但 是如 若 对 关 系 国 计 民生 的专 利 故 意 自己不 使 用 或 拒 绝 许 可 他 人 使 用 , 则 应认 为 构 成 专利 权 的 滥用 。

专利许可的法律规定(3篇)

专利许可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而他人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行为。

专利许可是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专利技术传播、转化和利用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从专利许可的法律规定出发,对专利许可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专利许可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专利法》是我国专利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专利权的授予、保护、实施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关于专利许可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许可给他人使用。

(2)第四十四条: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转让给他人。

(3)第四十五条: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适用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反垄断的原则、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方面的内容。

在专利许可领域,可能涉及垄断行为,因此,《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具有适用性。

三、专利许可的类型1. 排他许可排他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权,同时约定在该范围内不得许可第三者使用该专利权。

2. 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权,同时约定在该范围内许可第三者使用该专利权。

3. 分许可分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权,同时约定该许可不得再许可他人使用。

4. 可转许可可转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权,同时约定该许可可以再许可他人使用。

四、专利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1. 专利权人及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2. 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日等基本信息3. 许可的范围、地域、期限4. 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时间5. 技术保密条款6. 违约责任7. 争议解决方式8. 其他约定事项五、专利许可合同的效力1. 合同成立专利许可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其成立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其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其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其规制摘要:所谓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在权利行使的过程中故意超越权利界限损害他人的行为”。

解决知识产权滥用措施主要有二:对滥诉问题要加重赔偿,鉴定要公开化、公平化;将本国利益同世界知识产权标准相结合。

关键词:知识产权;限制;知识产权法一、知识产权滥用出现的背景各国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在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权利的过程中给予了权利人过度保护,如在未掌握可靠证据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审查等等。

使得知识产权拥有者滥用知识产权法条,对其竞争对手进行恶意攻击。

同时在国际社会中少数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公约,对他国企业进行肆意攻击从而实现其独霸世界市场的目的,使他国深受其害,特别是发展中国家。

二、知识产权滥用形成的原因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侵权与其他案件相比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其侵权主体中又存在着侵权的多与少的问题,笔者将知识产权侵权者分为核心侵权人、边缘侵权人、外围侵权人。

核心侵权人是在知识产权侵权中处于主要、核心位置,其在利润分成中处于上游主要地位;而边缘侵权人则在这一行为中处于利润分成的下游次要地位;外围侵权人其侵权主要来自于内容剽窃和未经授权的非法使用,其在侵权过程中不存在利润分成问题。

须明确侵权主体在从内向外的扩散过程中其主体越来越虚化的,而且追惩难度越来越大。

这就使得知识产权拥有者利用知识产权法在起诉侵权主体时往往考虑到自己私利而不是从权利侵犯主体的侵权行为出发。

从而使得知识产权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沦为知识产权拥有者谋取暴利的手段,长此以往严重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运行。

其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本质冲突,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的私人性与权利客体的公益性[1]。

知识产权的制定肩负着两大使命,一方面通过保护作者对作品的独占权来给予作者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从而激发创作激情;另一方面又要不影响作品的传播,使得读者对文化信息的需求得以满足。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作品从其诞生就伴随一对矛盾,即创作人利益与作品的公共属性之间的矛盾。

第四次专利法修改对照表

第四次专利法修改对照表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 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 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 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 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 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 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 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 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 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 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 新收益。
第十六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 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 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 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
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 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 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 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 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 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 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 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 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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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滥用的法律法规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技术贸易量的加大,专利权滥用行为的问题日益突出。

专利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其被滥用同样会损害他人及公共的利益,阻碍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构成对专利法等民事法律立法宗旨的违背和反对垄断法的违反。

因此,必须从制度上完善专利制度,从源头上杜绝滥用专利权的行为,有效防止悲剧的发生。

关键词:专利权滥用;专利制度;专利法;
知识经济时代已使全球竞争从封闭性、地域性向开放性、全球性转变,竞争的核心控制信息与知识而展开。

[5]“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产生,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利用。

”[1]专利权作为一种垄断性质的权利,起作用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正当使用,既可以保护和激励发明创造人,又可以促进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如果不当使用,尤其是滥用和情况下,则会阻碍按技术的进步,损害他人甚至公众的利益。

在目前世界专利保护制度越来越严格、专利保护课题不断扩大化的背景下,专利权人滥用专利的案例将会日趋增多,滥用的形式也将更加复杂,因而,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便是专利保护中不得不予以总是的一个问题。

一、专利权滥用具体条件
专利权滥用理论最初与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有密切的联系,而其作为一项原则却是产生于衡平法。

衡平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原告人须清清白白地行使他的专利权。

而专利权滥用从广义上说,属于一种不公正、不清白的行为。

专利权滥用既然是一种法律行为,则它必然有构成法律行为所必需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其行为主体为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2)主观上有故意,即必须有实施滥用专利的故意;(3 )客观上采取不实施或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4)侵犯了他人或公众利益。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滥用专利权现象----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得专利,并依此垄断市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即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关于专利性的规定,但是为了独占实施权,借助于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获得专利权,并转让、许可或指控他人侵权,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2]这种滥用也是目前专利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滥用专利权行为。

行为人利用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不实审的漏洞,明知自己的技术方案早已公开,甚至是他人已公开的技术,而为获得竞争优势、垄断市场,将这些现有技术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行使独占权利,并控告别人侵权。

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滥用专利权而进行的恶意诉讼。

二、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方法
(一)、关于我国规制专利权滥用的立法现状
我国规制专利权滥用的少量法律规范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

主要有:民法通则第七、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三百二十九、三百四十三、三百四十四、三百四十五条;专利法第四十八条;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但是,总体上,我国规制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范还没有形成体系,处于萌芽状态,不够成熟完善,在有效解决专利权滥用问题上远远不够。

这已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针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就“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进行了专题研究,三所高校的专家就此提交了详尽的研究报告。

然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 年7 月31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却并未充分就“专利权滥用规制”进行规范,只是针对“假专利滥诉”作出规定。

即在第A10 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人明知其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
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恶意指控他人侵犯其专利权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专利权人赔偿由此给被控侵权人造成的损失。

”[3]
(二)、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是有一定的界限的,作为私权的专利权亦如此,权利人不能够完全人凭自己的自由意志去行使这项权利,一旦超出法律允许之范畴,那么就会构成权利之滥用,就必须以法律对其进行规制。

关于权利滥用,在台湾地区的法院判例中认为,若非图自己之利益,而转移损害他人为目的,谓之权利滥用,不在法律保护之列。

在大陆法系国家,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当然内容,或者说是诚信原则的反面规范,即权力之行使有违诚信原则者,视为权利滥用。

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权利加害于他人的原则,即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在专利法中,世界各国普遍规定了限制专利权内容的制度,如规定专利权的时间性、地域性、先用权人的权利、专利权的穷竭等,专利法还通过设置强制许可制度来防止专利权形式过程中的滥用行为,对专利权的种种限制,体现出立法者对两种利益的平衡,这两种利益既是赋予发明者、创造者独占性的权利所能给社会带来的利益,以及维持市场竞争所能给社会带来的利益。

民法基本原则对专利权行为的限制,主题体现在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力滥用禁止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上。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即明确规定了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迫害国家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往往是在专利法对专利权行使的界限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时候进行,因此,起作用只是限于对专利法补充,而不能成为主要的适用依据。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专利权是私权,专利法是私法,专利法以“个体利益”为本位。

但是,专利法并不以保护专利权为终极目标,而是通过保护专利权达到有利于技术的推广应用和进步创新。

因此,阻碍技术进步和创新的专利权滥用行为,违背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应受专利法规制。

为了弥补专利权本身的这一潜在危险,从专利法内部进行适当限制是必要的。

但受民事法律自身性质和手段的影响,完全依靠专利法和民法基本原则解决所有专利滥用行为的问题显然是不足的。

为了确保专利权行使中的适当性,保证专利权被滥用时公共利益的不及,需要有强制性规范更突出的法律来进行解决。

这样,作为经济法领域的反垄断法的适用就显得十分必要,因为反垄断法作为典型的经济法的一个部门,其对专利权滥用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不同于民事补救的方法,反垄断法采取的是公法的方法,主要是政府专门机关的主动干预。

在当今,反垄断法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的限制作用则更有意义。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消除限制竞争、维护竞争秩序。

我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第1条规定:“为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反垄断法是公法,以“公共利益”为本位。

如果专利权滥用行为违反反垄断法而构成垄断,限制有效竞争,当然应受反垄断法规范。

比较而言,专利法更侧重于对技术进步的促进,而反垄断法则更强调对有效市场竞争的维护。

专利权是一种法定专有权,但其并不必然导致其所有人具有市场支配力。

即使某项专利权的确使其权利人拥有市场支配力,这种支配力本身也并不违反反垄断法,只要权利人不具有维持或进行垄断的意图。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5年的《知识产
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说明,确立了“知识产权并非非法垄断”原则。

因此,专利权滥用行为并不必然违反反垄断法而受其规制,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使专利权的行为必然是专利权滥用行为,两者具有包含关系,是上下位概念。

还有许多行为,虽然不足以构成违反反垄断法行为,但却足以构成滥用专利权行为。

尽管专利法与反垄断法在目的与功能上存在一致性,然而,专利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一定范围内,它又有限制竞争的副作用。

首先,专利制度可能会使企业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或加强垄断地位,削弱竞争;其次,专利权所确立的垄断会限制产品的产量、流通量,会维持较高的商品价格,不利于消费者。

[4]
专利权人利用这种独占权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的垄断地位或支配地位,实施非法限制竞争的行为,如不正当地拒绝许可人利用其专利权以消除或减少自己在特定市场上的竞争压力,或在许可他人利用其专利权的过程中附加某种明显限制正常竞争的条件以获取垄断利益等。

因此,在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控制中,垄断法的规范作用收到了世界各国一致的、极大地重视。

事实上,实践中对付专利权滥用行为中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搜段,最为有效的就是反垄断法的适用。

[4]
法律既要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制止滥用专利权给他人或公众利益带来的消极影响。

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防止专利权滥用引发恶意诉讼的有效机制,但是恶意诉讼问题的根本解决,仍有待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考特,托拉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上海:三联出版社,1992.185
[2]黄相君等:“浅议滥用专利权的构成、防范对策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知识产权[M]
[3]许春明,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形式[D] 上海大学 2007 7
[4]陈丽萍,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D]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8
[5]张东,我国技术标准构建中的专利权滥用[D]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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