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滥用专利权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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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滥用问题研究

专利权滥用问题研究

专利权滥用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专利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专利权赋予了创新者对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利,为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然而,随着专利权滥用的现象日益严重,人们开始如何防止和应对专利权滥用。

本文将探讨专利权滥用的定义、表现形式、产生的原因以及应对策略。

二、专利权滥用定义及表现形式专利权滥用是指专利权人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利权,或者将专利权作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来获取不公平的经济利益。

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专利海盗行为:指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等商业活动,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权益。

2、专利垄断:指企业利用其专利权的排他性,通过限制、禁止或阻碍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技术,以获取不公平的市场竞争优势。

3、专利诉讼滥用:一些企业利用专利诉讼威胁或敲诈其他企业,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4、专利防御性持有:企业大量申请专利并非为了实施,而是为了阻止他人使用,从而保护自己的市场地位。

三、专利权滥用产生的原因1、制度缺陷:现行专利制度在赋予专利权人排他性的同时,未能充分考虑专利权的适度限制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2、利益驱动: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利用专利权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取额外利润。

3、法律监管不力:由于专利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效果有待加强。

四、应对专利权滥用的策略1、完善专利制度:通过完善专利法相关规定,增加对专利权滥用的制约和惩罚措施。

2、加强法律监管:提高执法力度,严惩专利权滥用行为,提高侵权成本。

3、倡导合理竞争:倡导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遵循合理竞争原则,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4、培育公众意识:提高公众对专利制度的认知和理解,使其在商业活动中能够识别和应对专利权滥用行为。

5、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范围内的专利权滥用问题。

五、结论专利权滥用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对全球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最新整理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docx

最新整理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docx

最新整理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一、技术标准与专利权概述(一)技术标准的涵义及特征技术标准是标准中的一种,也是目前数量最多,具有重要意义和广泛影响的一类标准。

技术标准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中的定义是指,一种或一系列具有一定强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要求或市场准入的要求。

按照标准的产生过程,可将其分为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

法定标准是指政府标准化组织或政府授权的标准化组织建立的标准。

事实标准是指没有任何官方或准官方标准设定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成功地使产业界接受它而形成的标准。

首先,技术标准应具有统一性。

正是这种统一性才保证了产品之间的交流、兼容与比较。

其次,技术标准应具有广泛接受性。

技术标准须在一定行业内获得大多数认可,其认可度与xx度越高,该技术标准的社会价值就越大。

第三,技术标准应具有公益性。

技术标准为某类产品或服务建立了统一的技术规范,以便更好地造福于社会,使大众生产生活更便捷,因此具有鲜明的公益性。

(二)专利与专利权“专利”一词主要有三层涵义:指专利权的简称、专利权的客体、记载发明创造的专利文献,其中第一种应用最为广泛。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下位概念,其也具有私权的法律属性。

专利权首先具有独占性,即专利权人因其发明创造而享有的生产、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排他性。

其次,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依法取得后,专利权人的独占适用权只在一定地域中享有。

最后,专利权具有时效性,法律明文规定了专利技术享有保护的法定时间。

(三)技术标准与专利的结合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专利与技术标准也逐渐由分离走向结合,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已经成为大势所趋。

而二者又同时具备促进技术创新与推广之效用。

同时,专利权人也意图通过专利标准化来突破自身专利权的时间、地域限制,追求利益最大化,以上种种造成了二者结合的必然。

浅析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浅析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浅析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专利权的保护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但是,某些情况下,专利持有人可能会滥用其专利权,以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导致市场失衡,甚至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了防止专利权的滥用,反垄断法律规制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专利权的滥用入手,浅析反垄断法律规制下对其的限制措施。

一、专利权的概念及滥用行为专利权是指国家授予的一种独占性权利,授权其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独占某项技术的使用、生产和销售权,从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但是,如果专利持有人滥用其专利权,则有可能导致市场垄断、竞争受阻或者影响产品质量等问题,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专利权滥用的典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 拒绝许可专利持有人在滥用其专利权的行为中,常常会以拒绝许可为手段,对其他公司实施威胁和打压。

例如,专利持有人拒绝授权其他公司使用其专利技术,导致其他公司无法进入该市场,进而影响市场竞争。

2. 独占生产和销售专利持有人利用专利技术独占市场,阻碍其他企业进入市场,从而形成一种垄断地位。

3. 虚假诉讼指专利持有人故意对其他公司提起无理的专利诉讼,以此来打压竞争对手,维护自己的市场地位。

4. 限制竞争专利持有人通过对不同的生产者差别化定价,限制竞争者的销售量。

以上行为均属于专利权的滥用,可能导致市场竞争降低、市场失衡、价值引擎缺失等问题。

因此,反垄断法律规制必须对其进行限制。

二、反垄断法律规制下的专利权限制措施为了防止专利权的滥用,反垄断法律规制对专利权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措施,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1. 垄断禁止规则垄断禁止规则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其规定禁止企业在市场上实施控制或领先地位,限制市场准入,排除竞争,侵犯消费者利益。

专利权持有人如果利用其专利技术独占市场或通过限制竞争者的销售量等手段来排除竞争,可能会违反垄断禁止规则,从而受到反垄断的惩罚。

2. 授权许可在反垄断法律规制下,专利持有人可以授权其他公司对其专利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以此促进市场竞争。

《国际贸易中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国际贸易中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国际贸易中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的繁荣促进了各国的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专利权滥用问题。

专利权滥用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给国际社会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研究国际贸易中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专利权滥用的现状、成因、危害及相应的法律对策。

二、专利权滥用的现状与成因(一)现状在国际贸易中,一些企业或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滥用专利权的现象屡见不鲜。

主要表现为过度维权、恶意诉讼、技术垄断等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国际贸易秩序。

(二)成因专利权滥用的成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部分企业或个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专利权滥用;二是市场竞争激烈,部分企业为争夺市场份额而采取不正当手段;三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完善,使得跨国专利权滥用问题更加突出。

三、专利权滥用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一)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专利权滥用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使得部分企业或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损害了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二)影响国际贸易秩序专利权滥用行为扰乱了国际贸易秩序,导致国际贸易关系紧张,影响国际贸易的稳定发展。

(三)损害消费者利益专利权滥用行为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滥用行为可能限制了技术的传播和应用,阻碍了科技进步和创新。

四、法律规制对策(一)完善国内法律制度各国应加强国内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填补法律漏洞,为打击专利权滥用行为提供法律支持。

同时,应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专利权滥用行为。

(二)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各国应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跨国专利权滥用问题。

通过签订国际协议、建立国际组织等方式,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行业自律是防止专利权滥用的重要手段之一。

最新整理专利侵权诉讼中滥用专利权抗辩制度.docx

最新整理专利侵权诉讼中滥用专利权抗辩制度.docx

最新整理专利侵权诉讼中滥用专利权抗辩制度专利侵权诉讼中滥用专利权抗辩制度引言近年来,在知识产权中的专利领域,侵权案件呈现急速上升的状态。

作为被诉侵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如何进行抗辩,是一个在理论上具有研究意义,实践中具有应用价值的问题。

本文从被诉侵权人角度,在侵权诉讼中以滥用专利权为事由进行有效抗辩,归纳需要注意的问题,并对现有制度从立法和司法上提出相应的完善的建议。

一、专利侵权抗辩制度概述(一)专利侵权抗辩制度的概念1.专利侵权与专利侵权抗辩概念和界定。

专利权是专利权人通过公开专利信息,以换取的在一定时间内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是权利要求书。

我国《专利法》第60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对于此条中所指的专利侵权行为,有的学者做出进一步的解读:“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i当专利权人发现有《专利法》第11条所指明的专利侵权行为时,可以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的诉讼。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针对原告提出的主张,以抗辩事由主张不构成侵权,或者即使构成侵权,但可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所有合理的抗辩事由所形成的体系即为专利侵权抗辩制度。

在专利侵权抗辩制度中,也只有满足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所具有的三要件,即对抗性要件、客观性要件和法定性要件。

(二)专利侵权抗辩事由的法律依据现行《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并未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抗辩事由做出明确的规定。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抗辩事由多次被法官所采纳。

在一些地方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也有相关规定,学界对于专利侵权诉讼中可行的抗辩事由也做出过一些分类。

xxxx市高级人民法院20xx年9月4日发布了《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其对专利侵权的判定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对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也做出了归纳。

《指南》第111条至xxxx条将专利侵权抗辩事由共分为6大类,分别是:(1)专利权效力抗辩;(2)滥用专利权抗辩;(3)不侵权抗辩;(4)不视为侵权的抗辩;(5)现有技术抗辩及现有设计抗辩;(6)合理抗辩。

分析专利权滥用问题的法律规范研究经济法范文.doc

分析专利权滥用问题的法律规范研究经济法范文.doc

分析专利权滥用问题的法律规范研究,经济法-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关于专利权滥用引发的冲突也越来越多,专利滥用作为一种违背竞争和公正的行为,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尽管目前已有《反垄断法》等法律出台,但是法律过于简化,容易使专利人钻法律漏洞获取不正当利益。

本文主要针对专利权滥用问题的法律规范进行分析。

关键词:专利权滥用;法律规范;分析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conflict about the patent abuse caused more and more, the patent abuse as a violation of fair competition and behavior, lead to social chaos, although there are anti-monopoly law and other laws, but the law is too simple, easy to make the patent legal loophole to obtain illegitimate interest. In this paper, we mainly analyze the legal norms of the abuse of patent right.Key words: patent abuse; legal norms; analysis专利权是指发明人在一定时期内独享该发明实施权,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

专利权能够有效保障权利人依法享有该专利带来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专利正当使用才能够激励发明人的研发热情,为日后的科研工作提供更多的贡献,促进科技和时代的进步。

传统的专利权滥用定义是指专利人或者专利授权人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形式不当权利的行为。

专利权的使用通常是涉及个人利益、企业利益的,这种利益的获得是通过法律保护得以实现,但如果专利人或者专利授权人为获取更多的超越权限的利益,就会构成专利权滥用。

《国际贸易中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国际贸易中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国际贸易中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专利权在保护技术创新和推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愈加凸显。

然而,在专利权行使过程中,权利滥用的现象也逐渐浮出水面,对国际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贸易中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专利权滥用现象及其影响在国际贸易中,专利权滥用主要表现为过度维权、恶意诉讼、拒绝许可等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阻碍了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同时,专利权滥用还可能导致技术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国际贸易秩序造成破坏。

三、现行法律规制及其不足针对专利权滥用问题,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然而,现行法律体系仍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法律制度不统一,各国法律规定差异较大,导致国际间法律冲突频发。

其次,法律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国家对专利权滥用的打击力度不足,使得违法成本较低。

此外,法律制度缺乏灵活性,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专利权滥用行为。

四、国际及国内法律规制实践针对专利权滥用问题,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在国际层面,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为规制专利权滥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国内层面,各国纷纷加强专利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以打击专利权滥用行为。

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五、完善法律规制的建议为更好地规制国际贸易中的专利权滥用行为,提出以下建议:1. 统一法律制度。

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各国在专利法、反垄断法等方面达成共识,统一法律制度,减少国际间法律冲突。

2. 加大执行力度。

各国应加强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3. 增强法律制度的灵活性。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法律法规,以应对日益复杂的专利权滥用行为。

最新整理商标专利权的滥用的表现形式及其反垄断.docx

最新整理商标专利权的滥用的表现形式及其反垄断.docx

最新整理商标专利权的滥用的表现形式及其反垄断商标专利权的滥用的表现形式及其反垄断知识产权在我国一般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

专利包括发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商标专利权滥用形式专利权滥用主要表现为: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不正当行使专利权,或者利用其专利优势地位,不正当地限制专利交易或者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它与专利制度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宗旨相悖。

因而,从本质上看,滥用专利权是一种法律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滥用的故意,且其行为侵犯了他人或社会公众利益。

实践中,专利权滥用现象甚多,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跨国公司利用专利优势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综合起来,滥用专利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为:1.专利许可、专利池中的专利权滥用例如,采取拒绝许可、回授许可、许可时固定价格、限制被许可人的技术再研发,并且将无效专利、已过保护期限的专利、生产相关产品的周边专利等放人专利池中,收取高额许可费。

2.利网布局中的专利滥用当前,许多善于专利运营的企业都才去了Portfoilo战略、构建专利网。

一方面,对关键、重要技术申请基础专利、核心专利;同时,在基础专利、核心专利周边申请相关专利,形成专利网。

另一方面,针对竞争对手的基础专利、核心专利,进行改良,多层次展开,在其周边申请多个相关专利,形成围篱。

专利网布局是企业专利战略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极易产生企业利用专利优势,滥用专利权的行为。

3.“恶意诉讼”策略恶意诉讼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滥用专利权行为。

采取此策略的行为人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禁止他人实施,以获得竞争优势、独占市场。

因而,有意利用现行专利制度中关于审查程序的相关规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获得授权后,通过诉讼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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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领域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试论滥用专利权作者:徐棣枫/厉宁专利权滥用是专利领域中最典型的违法垄断形式,是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的一大障碍,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其所产生的恶果予以高度警惕,并通过严格的立法对其予以抵制。

在中国反垄断法呼之欲出的今天,对反垄断法应予调整的这一特殊领域——专利领域中的专利权滥用现象的研究,却少有人涉足。

鉴于目前这一领域研究的空白和实践的迫切需要,本文试图通过对专利权与经济竞争的统一和冲突,专利权滥用的构成和防范等进行探讨,进而提出我国滥用专利权的立法设想。

一、专利权的垄断性与反限制竞争的统一和冲突专利与垄断有着很深的渊源,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含义的专利法——1623年英国专利法就称为《垄断法规》。

虽然许多国家有禁止私人垄断的反垄断法,但专利法却是积极地允许垄断,从而在反垄断法上开了一个大洞。

(注:吉藤幸朔著,宋永村、魏启学译:《专利法概论》,专利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

)从专利制度的实质看,它要求发明人将其发明公开,作为对价,国家允许发明人在一定期间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即对发明有权实施合法的垄断,但这并不意味着专利领域不存在反垄断问题。

当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超出了专利权允许的界限范围,构成专利权滥用时,应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

在专利实践中,专利权人在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专利时,附加限制是一个通常的做法,如附加使用限制、区域限制等。

这些限制本身往往属专利权内容的一部分。

当限制减少了竞争或构成不公正交易或歧视时,反垄断法不能轻易判其违法并予以禁止。

不过,当专利权行使使所附加的限制“不合理”地损害了竞争时,仍然有受反垄断法谴责的危险。

(注:曾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不难发现,对专利权授予一定的垄断与反限制竞争之间存在着统一和冲突,两者既相生又相克。

首先,从两者相生方面看,作为专利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往往是初始权利人为竞争目的或在竞争过程中的创造。

对这种成果采取独占的方式加以保护,可以使经营者能够事先根据法律将可能赋予的独占程度,比较明确地预期其技术开发和创新投资的回报,从而鼓励其通过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更好地释放其竞争潜能。

而每个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的提高,也必将激励竞争,这势必给国民经济和公众利益带来好处。

其次,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其同一权利客体可以同时为许多主体所占有和使用。

通过专利法加以保护,可以保护正当公平的竞争秩序。

再次,竞争经济的另一重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专利权的保护也常常能达到这一点。

(注:陈芳:“试论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两种不同的法律现象”,《法学评论》1997年5月。

)例如通过对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的禁止和查处,使消费者真正享受到专利产品所带来的益处。

因此,实践中的专利法是推进竞争的,并未因给予专利权人的垄断性权利而阻止了竞争,正如1985年一位美国反托拉斯官员所言:“反托拉斯部门早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敌对似乎是一种基本上不正确的认识的结果,即认为在反托拉斯法的目标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目标之间有一种内在的经济冲突。

”“当对竞争作出更完全的经济分析时,很明显知识产权保护会推动竞争,它可以鼓励公司通过发展新技术而促进竞争,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提供更新更好更便宜的产品。

”(注:刘茂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其次,从两者相克方面看,专利权与经济竞争之间,又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冲突,时常陷入二难境地。

第一,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权,因而是一种受保护的法律意义上的垄断。

但如果不正确的行使这种垄断权,则会对发明创造成果的传播与实施造成障碍,不仅不能使智力资源合理分配,还会阻碍技术成果的推广实施。

如一些科技发达的国家,垄断资本家唯恐先进的新技术破坏了他对某项产业已经取得的垄断地位,常常高价收买专利,然后束之高阁,不予实施,以达到其攫取最大利润的目的。

第二,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专利权的垄断会成为某种经济垄断的重要因素乃至关键因素。

(注:曾山金:“论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长沙水电师院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4月。

)这往往成为国际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斗争的焦点。

技术、经济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实行专利制度,除了为提高本国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发展经济外,主要目的在于吸收新技术,将专利发明应用于本国的产业实践,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而发达国家则希望利用在发展中国家申请专利和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技术来控制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发展,继而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

因而,发达国家虽积极在发展中国家取得专利,但往往并不愿意在专利授予国实施专利。

第三,由于专利赋予的“特权”,有些专利权人甚至以非法行使专利权的形式,达到其反竞争的非法目的,行使超出权利允许的界限范围的权利。

例如通过许可他人使用但附以反竞争性的限制性商业条款。

这类条款主要有:不质疑条款、单方独家回授条款、一揽子许可、指定技术来源、指定进货或销售渠道、货物搭售、不竞争条款、产量质量或价格限制、客户和地域限制、期满后的使用限制、自动延期条件、按无关产品计算许可使用费等。

专利权的垄断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法鼓励的经济竞争之间,无论从立法本意和具体执行情况来看,既存在着本质上的统一,又包含着不可避免的冲突。

这种冲突,集中体现为对专利合法垄断权的不正当行使——滥用专利权。

二、滥用专利权的定义及其他(一)滥用专利权理论的演变历史滥用专利权理论起源于美国,“滥用专利”这一理论与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的原则有密切联系。

滥用专利权作为一项原则产生于衡平法。

衡平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原告人须清清白白地行使他的专利权。

滥用专利从广义上说,属于一种不公正、不清白的行为。

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一理论的产生只有50多年的时间。

该问题最早提出可以追溯到19世纪后期。

从美国国会和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看,该理论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19世纪末-1931年。

在此阶段,很多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根本不承认被告以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作为辩护;当被告以专利权人的行为违反联邦反托拉斯法进行抗辩时,法院一般认为在专利诉讼中,专利权人不应以违反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而受到起诉。

此阶段专利权人处于有利的地位。

2.本世纪30年代-1952年美国新《专利法》颁布。

在这一阶段,“滥用专利”理论已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成为被告重要的辩护理由之一。

1931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卡倍克案件是美国专利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该案中最高法院首次认可了“滥用专利”行为应受到法律的禁止。

卡倍克案件涉及到对非专利产品的搭售问题,原告卡倍克公司在专利许可时要求被许可人在接受许可的同时必须购买不属于专利产品的干冰,将购买干冰作为专利许可的先决条件。

被告出售可用于原告专利产品的干冰,并在对方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以原告滥用专利进行抗辩。

最高法院认为专利权人的这种搭售条件属于不正当行为,是企图将其专利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非专利产品上,专利权人的行为与专利法和联邦反托拉斯法中所体现的公共政策相违背,专利权人无权取得任何形式的补偿(包括法律救济和衡平救济)。

(注:孟庆法、冯高义编著:《美国专利及商标保护》,专利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

)在卡倍克案件之后,美国最高法院在另两起案件中又分别就“滥用专利”问题作出解释,“滥用专利”行为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许可行为和商业惯例进行判断。

从而奠定了该理论的法律地位。

3.美国新《专利法》颁布至今。

1952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现行的美国《专利法》,该法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对当时不断被扩大使用的“滥用专利”理论起到了一种平衡作用。

该法第271 条中关于同谋侵权的补充性条款(d)款,对专利滥用学说进行了限制,从而有利于专利权人。

根据(d )款之规定:“专利权人在其他情况下有对于受侵害或同谋侵害请求补救的权利,不能因有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的行为而被剥夺这种请求补救的权利,或者被认为有滥用或不法扩大其专利权的罪责:(1)从某种行为中获得收入,而该行为如由他人不经其同意而实施,将构成对专利的同谋侵害;(2 )签发许可证授权他人实施某些行为,而该行为如由他人不经其同意而实施则将构成对其专利的共同侵害;(3)企图实施其专利权以对抗侵害或同谋侵害。

”(注:迈克尔·n·米勒著,孟庆法编译:《国外专利诉讼》,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从判例上看,最高法院在专利权滥用理论上走过了由完全否认到全面承认,再到加以适当限制的承认这样一个演变发展的历程,由于专利权是特殊的合法垄断,因此专利交易中会出现一些涉及合法与非法垄断之间复杂关系的问题。

适当地处理专利权与垄断的关系始终是美国专利法及其司法实践的“主旋律”。

(注:张乃根:《美国专利法判例选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二)滥用专利权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滥用专利权系指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不正当行使其权利,采取不实施或利用其优越地位,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

滥用专利权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的构成必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其行为主体为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2)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过失不构成滥用专利,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有实施滥用专利的故意;(3 )客观上采取不实施或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4)侵犯了他人或公众利益。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滥用专利权现象——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得专利,并依此垄断市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即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关于专利性的规定,但是为了独占实施权,借助于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获得专利权,并转让、许可或指控他人侵权,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注:黄相君等:“浅议滥用专利权的构成、防范对策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知识产权》1995年6月。

)这种滥用也是目前专利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滥用专利行为。

行为人利用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不实审的漏洞,明知自己的技术方案早已公开,甚至是他人已公开的技术,而为获得竞争优势、垄断市场,将这些现有技术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行使独占权利,并控告别人侵权。

现有技术依法原本是社会公众可自由利用的技术,一旦被行为人申请了专利又获授权后,社会公众就不得自由利用,这显然是对公众利益的侵犯,应依法对这种滥用行为予以制裁和禁止。

(三)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划分对滥用专利权的行为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尤以美国的划分较为合理和实用:1.属于“自身违法”的专利实施(许可)比较典型的情况有:(1)搭售(tie-in);(2)不允许被许可人经营竞争产品专利许可(tie-out);(3)“一揽子许可”(package licensing)。

2.其它“自身违法”的情况有:(1)固定价格;(2)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这种独占性回授或权利转让的条款;(3)许可人在其专利过期或无效后仍要求对方向其支付提成费;(4)被许可人要求对专利权人其他许可进行控制;(5)在合同中规定被许可人不得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反对;(6)“可能违法”的专利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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