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郑州集体土地面临拆迁?法律顾问教你该如何获取补偿
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

一、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1、私力救济所谓“私力救济”,是指被除了上访、诉讼、复议等公力救济方法之外,被征收人自行与征收方相对抗的维权方式。
2、信访所谓“信访”,是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3、诉讼与谈判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除了上述两种方法,其他的维权途径就是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了。
实践中,更多的情况则是实行“边打边谈”的策略,即将司法维权程序与协商谈判相结合,相互配合、互为辅助,从而争取合理补偿。
这种方式是征地拆迁中最安全、最有效、最合理的维权方式。
而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尤其是对于那些本身不懂法的被征收人来说,委托专业律师又显得尤为重要。
而专业律师之所以常常发挥出扭转乾坤的作用,是因为他们除了能熟练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之外,还拥有丰富的诉讼、谈判经验,能够准确找到案件焦点问题,对症下药。
二、拆迁应具备哪些条件呢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提出的要求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定

一、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的房屋拆迁补偿、地上附属物补偿和拆迁过渡期补偿,具体的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目前,农村拆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综合补偿三种。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实行产权置换的,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有些地方的房价和地价都在上涨,特别是城市周边的农村地区,简单的货币补偿是不行的,通常会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同时进行的方式,也称为综合补偿。
各类补偿项目的具体补偿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具体调整,通常每2到3年各市县会对征地补偿基数进行一次调整,从而逐步提高补偿数额。
二、征地补偿协议包括什么内容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4、约定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征地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的履行合同。
三、征地补偿安置的工作程序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植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郑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规则(试行)

郑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规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12•【字号】郑政[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规则(试行)(2004年2月12日郑政[2004]10号)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安置评估行为,根据《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以下简称拆迁评估)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拆迁评估,是指对在城市建设中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包括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第四条拆迁评估,应委托具有房地产专业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应坚持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第六条拆迁评估应当包括被评估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价值。
第七条拆迁评估应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综合进行评估。
分户评估应对房屋装饰装修部分进行评估。
房屋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对装饰装修部分的评估结果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第八条拆迁评估,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每宗拆迁评估业务,应采用二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
有符合要求的交易可比实例的房屋,必须把市场比较法作为评估方法之一。
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确有困难,只能采用一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拆迁评估采用成本法评估时,对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评估,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或者基准地价修正法等其他方法进行评估。
第十条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时,应选择与评估对象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近的3个以上近一年来市场交易的实例作参照。
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1.17•【字号】郑拆管字[2010]4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郑拆管字〔2010〕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认真调查测算,决定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的标准进行调整,现调整方案已经郑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33次常务会议批准,今特将调整后的有关费用标准通知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搬迁补助费住宅房:被拆迁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按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助费合计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发一次,期房安置的发二次。
非住宅房:被拆迁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期房安置发二次。
被拆迁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赁期间,搬迁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实行期房安置并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合计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发放。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可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期限,多层住宅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不超过36个月,具体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协商议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法律问题探讨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法律问题探讨摘要:农村土地的征用和拆除关系到每个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如果撤销过程中的诉讼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农民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严重侵犯,社会冲突加剧,社会不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诉讼中,有必要及时、科学地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根据原因积极研究和运用解决办法。
关键词: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与补偿;法律问题引言伴随着城市的发展变化,对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也成为普遍现象。
在这个过程中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补偿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地涉及农民集体的利益。
1农村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形成的原因1.1弱势群体维权难,法律意识不足土地和房屋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存与生活,面对征地拆迁中的不规范不公平现象,大部分农民很难通过正当渠道获得利益申诉机会。
征地拆迁是政府政策,即使违法现象侵害了农民权益,农民却缺乏顺畅的利益表达渠道,比如上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行为经常被认为是不同程度的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执行公务等,大多数政府部门采取推诿搪塞的态度。
并且,由于大部分农民的法律意识不足,缺乏对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即使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遭受利益侵害,也难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甚至有些人会利用各方利益冲突过度维权,并获取非法收益。
这些都不利于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1.2利益关联严重,缺乏独立评估机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制定合理的土地和房屋补偿标准。
但是,却缺乏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可操作的评估方法,这导致地区间的补偿标准差异较大,加大了征地拆迁工作的落实难度。
事实上,被征收人缺乏足够的评估机构信息和资产价值信息,评估机构的选择并不是由被征收人独立作出的,而是由政府和开发商主导的,资产价值评估办法也执行标准也是由政府规定的,相当于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导致资产评估机构与政府之间存在利益关联,资产评估机构很难独立的、公平地做出符合市场规律和被征收人利益的价值评估,这对被征收人是不公平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2]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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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土地市场的一级垄断,认真做好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按照《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郑东新区起步区开发建设有关规定的暂行意见》(郑发[2002]9号),由新区管委会垄断新区规划区域内土地一级市场。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新区管委会、金水区、管城区政府(以下简称两区政府),对新区起步区(107国道以东、连霍高速公路以南、东四环以西、陇海铁路以北)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用。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结束——
根据《郑州市总体规划》和《郑东新区总体规划》,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对新区内需要整体搬迁的村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局、新区管委会和两区政府,对搬迁安置小区进行统一规划选址。选址确定后,由两区政府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委托规划设计部门对安置小区进行规划设计。安置用地标准为人均45平方米,其中30平方米,用于建设居住小区(必须按国家规范要求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另15平方米用于安置劳动就业。
对新区内整体搬迁的村庄,市民政部门会同辖区政府核准后撤销其建制,转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农业人口一律就地“农转非”。“农转非”人员应是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该村在公安部门在册实有农业人口。“农转非”人员由被征地村民委员会提供名单,经新区管委会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统一编制花名册报市政府审批。“农转非”后人均月收入达不到180元的家庭,可享受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被搬迁村庄的公共积累、集体资产等,由辖区政府按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市公安机关要对新区起步区范围内的户口加强管理,暂时冻结迁入和分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2]161号)
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郑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郑东新区开发建设,实现“三年出形象,五年成规模”的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办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郑东新区总体规划》要求,现将加强郑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实施日期】2009/06/01【颁发文号】郑政文〔2009〕127号【失效日期】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郑州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2.对附件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确定。
3.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本通知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中有关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停止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呈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征收土地审批的宗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标准落实。
5.各县(市)和上街区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青苗费补偿标准2.建筑物类补偿标准3.果树类补偿标准4.林木类补偿标准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标准通知主办:市国土资源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五处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6月2日印发。
2019年最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征地补偿标准新建街道办事处的补偿标准85000元/亩。
新华街道办事处的补偿标准是75000元/亩。
龙湖镇等的补偿标准是60000元/亩。
梨河镇等的补偿标准是52000元/亩。
龙湖镇等的补偿标准是50000元/亩。
辛店镇等的补偿标准是46000元/亩。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河南省相继公布了《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和《河南农村宅基拆迁补偿办法》等规定,现将郑州市新郑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的土地补偿标准如下:新建街道办事处(西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关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北关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东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补偿标准85000元/亩。
新华街道办事处(小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毛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张玉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补偿标准是75000元/亩。
龙湖镇(柏树刘村、崔垌村、东张寨村、侯庄村、荆垌村、李垌村、林锦店村、沙窝李村、魏庄村、小乔村、郑堡村、郑老庄村)的补偿标准是60000元/亩。
梨河镇(三里岗村)、新华街道办事处(白庙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双龙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后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五宅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仓城社区居民委员会、阁老坟社区居民委员会、裴大户寨社区居民委员会、领秀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张龙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新烟街道办事处(和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金芒果花苑社区居民委员会、解放路社区居民委员会、道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渔夫子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烟厂东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车站社区居民委员会、永宁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庄镇(崔黄庄村、杜楼村、河东高老庄村、河西高老庄村、老庄刘村、陆庄村、穆庄村、香坊吴村、小岗王村、小连楼村、郑庄村、歹庄村、河赵村、任庄村、傅庄村、尹庄村)、新区(高千庄居民委员会、苟郑社区居民委员会、韩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能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赵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李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常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补偿标准是52000元/亩。
2024年郑州拆迁协议
2024年郑州拆迁协议____年郑州拆迁协议一、引言郑州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和中原经济区的重要节点城市,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不断推进。
为适应城市发展需求,为城市更新提供空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市决定进行一系列拆迁工作。
本协议就拆迁工作进行具体规定。
二、拆迁范围1.本次拆迁范围包括郑州市中心城区内的老旧居民区、闲置土地和规划建设项目所在地。
2.所有涉及拆迁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均应按照本协议进行合理安置。
三、拆迁准备工作1.成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拆迁工作。
领导小组由相关政府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2.制定详细的拆迁规划和执行方案,明确拆迁范围、时间进度、补偿标准等内容。
3.启动拆迁前的公示程序,向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公布拆迁决策,并进行听证程序,听取受影响方的意见和建议。
四、拆迁补偿标准1.住宅区拆迁补偿标准:(1)居民住宅:对居民住宅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市场价值的120%。
(2)临时居住房:对暂时不能提供新住房的居民,提供临时居住房或每月补贴生活费。
(3)商业用房:对商业用房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市场价值的150%。
2.单位拆迁补偿标准:(1)生产企业:根据企业业务状况和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补偿。
(2)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并给予合理的搬迁补助。
五、居民安置1.对于住宅区的拆迁居民,应提供相应的安置房。
安置房分为自购和租赁两种方式,按照居民的意愿进行选择。
2.对于无自购能力的居民,市政府将提供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优惠政策。
3.对于拆迁居民的子女就读学校问题,市政府将提供就近入学政策,并确保学生的学业不受影响。
六、社会保障和公共设施1.对于享受低保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拆迁居民,市政府将继续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救助。
2.对于拆迁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如公园、医院、学校等,将根据需要进行重新规划和建设,以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七、法律保障1.在进行拆迁工作过程中,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拆迁受影响方的合法权益,禁止强行拆迁和恶意索赔。
征地拆迁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征地拆迁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由被征收土地所在政府制度的征收方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二、安置原则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国土资源部称这是该部首次明确对农民房屋拆迁安置原则。
该部在7月13日公开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表示,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
国土资源部称,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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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对处于城市之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而在征收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时,则因没有相对应的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显得模糊、不明确起来。
那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面临土地征收时究竟会有何种补偿结果呢?
调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首先是《土地管理法》。
该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据此可知,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中有一项为地上附着物补偿。
而所谓地上附着物,就是指被征收土地上人工形成的房屋、构筑物、树木和农作物。
由此我们就知道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目前是被作为“地上附着物”予以认定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没有全国的统一标准。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费用会“打包”计入征地补偿费的上述3项之内,而不会单独计算。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施行的地方政府规章,专门规制北京地区的土地征收中所涉及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它的特殊之处在于,参照当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设置了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许可证,这是程序上的规定。
就具体的补偿而言,可分为以下情形:
其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此即所谓的“另行审批宅基地”作安置补偿。
不过此种情况实践中并不多见,属于特例。
其二,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
这就是最常见的补偿方式,也是政府最鼓励的方式,直接给钱。
这里面,重置成新价,通俗地说就是换地方另盖一栋同样房屋所需的成本价。
这个费用全国都差不多(单就重置房屋而言,在北京盖和在西藏盖没有区别,房屋价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地价),《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确定的标准为400~700元每平方米。
应该说这是一笔不多的补偿费。
区位补偿价考虑的则是宅基地所处的位置所带来的地价,北京市是由区县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并公布,其计算办法是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的。
综上,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其三,拆迁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前述计算公式确定拆迁补偿款数额,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
这是通常所说的“房屋安置”补偿方式,实践中也较为常见。
此外,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
具体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拆迁人还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同样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其他省份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规定,虽在程序上与北京市有较大差异,但就补偿的实际结果而言,都是差不多的。
被征收人可以在理解北京市规定的前提下去解读自己所在地区的地方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
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与国有土地相邻的集体土地,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以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确定。
虽然2011年后该《办法》已被废止,但其立法的意图仍然延续,即此种情况下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是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不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