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试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

的 目的 。如 果说“ 滥用 所有权 并非对
试 知 产 漫 的 垄 控 论 识 权 用 反断 制
文 /华 慧 陈登 峰
知识 产权是指 人们对于 自己的智 的 限制和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存 在于所有 权外部 的法律 的违反 , 而 是 对 所 有 权 的 违 反 ” 那 么 至 少 可 以 ,
A ue o ih) 源 自英美法 系平衡 会 整 体 利 益 的 相 关 公 共 政 策 的 目标 , 法律 权衡利 弊的结 果 , 识产权 的存 b s fr t g 知
法 的概 念 。 当权 利 人 以 不公 平 、 适 即创新 政策 、 不 竞争政 策、 公众利益 等。 在本 身并不能说 明它没有任何消极后
实质公平与社会整体效益) 就会受 为融入全球经济而努力完善相 关制度 否违背 了知识产权所要实现的相关公 益 (
和创造 良好的环境 时 , 知识产权 领域 共 政 策 。 的垄 断问题也 不断浮 出, 破坏 国 内市 到反垄 断的限制 。这要求法律在保护 知识 产权的 宗 旨有二 , 首先是 为 知识产权 时 , 对滥用 知识产权 垄断行
一
般认 为 , 成权 利滥 用 的要 素有 四 就构成知识产权滥用 。主要表 现为 以 构
个: 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 的权利人 ; 客 下 形式 : 1搭 售 : ( ) 不适 当地 扩大 了知 体是社会的 、 国家的、 其他 公民合法 的 识 产权的保护 范 围 , 侵害 了消费者 自
自由和权利 ; 主观 方面是权 利人存在 由选择 的权利 ;2 行为超 出法律所允 加强 了这 种地 位 , ( ) 因此如果 有关企业 故意 ; 观方面要有 危害他 人权利 和 许 的范 围: 见的有在订立 专利合 同 的这种垄 断地位 或者支配地位被用来 客 常 利益后果的行为。为了对 这种不正当 时规定被许可人在专利权届满之后仍 实施 非法 限制竞 争的行为 , 不正 当 如 行使 权利 的方 式予 以处 罚 , 衡平法 规 然要 向专 利权 人交 纳专利使 用费 ; 对 地拒绝许可他 人利用其知识产权 以消 定权利人无 法完全享 受其权 利 , 利 合法 出售 的专利产 品作进一 步限制 , 除或减少 自己在特定市场上 的竞争压 权 要受到一定 的限制 。有的学者认为权 譬如对 合法 出售 后的专利产 品的使用 力 , 在许 可他人 利用其知 识产权 的过 利 限制分为 内部 限制和外部限制。 内 方式作进 一步 限制。 ( 限制竞 争的 程 中附加 了某种明显限制正常竞 争的 3 )
论对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自 己垄 断 地位 的行 为 。 ( ) 叉许 可 。两 个 或 多 个 知 识产 权 权 利 人 约 定 , 过 使 用所 有 2交 通
和国家贸易 中的作用不断提升 , 各国都将知识产权作为维护和增强国
家 竞 争 优 势 的 重 要 工 具 , 不 失 时机 地 推 行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 企业 , 并 尤
约定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限制他人竞 争, 实现抬 高价格, 划分市场的 目
的。
其是跨 国公司更是如此。 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带给我们的巨大冲击 , 不 得不引起我 国对 自身立法不足的反思, 作为抵御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滥
即专 有 性 。 知识 产 权 的 专有 性 是 指 知 识 产 权 为 权利 人 所 独 占 , 利 人 权
() 售 。 知 识产 权 权 利 人 订 立 许 可 合 同 时 , 背 被 许 可 人 的 意 5搭 违
愿, 要求被许可人购买其并不需要 , 且与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无关的
产 品和 服 务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同一属性 的知识产权并存。知识产权 与知识产权制 度建立 3 0多年 以来 , 0 极大地推动 了知识和技术的发展 , 改变了世界
经 济 增 长 的模 式 , 使经 济 增 长 从 主 要 依 靠 自然 资源 、 资本 投 入 转 向 依 靠 知 识 资源 和 人 才 资源 的投 入 。 ( ) 识 产 权 的 滥用 二 知 1 知识 产 权 滥 用 的概 念 .
知识产权界反垄断的大幕 。 实际上,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 断法规制 问 题一直是近年来反垄断法理论乃至知识产权理论界研究的一个重要 课题 , 西方在此领域的研究走到了前 头, 而我 国学者则是在微软垄断
技术标准化中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分析

合 抵 制 必 要 专 利 的 流 入 或 流 出 、拒 绝 许 可 、交 叉许 可 或 专利 联 营 、利 用标
准 所 获 得 的市 场 支 配 地 位 在 技 术 许 可
中 实施 搭 售 、拒 绝 交 易 等 形 式 。 针 对 技 术 标 准 中 的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行 为 。 多
其 对 于 标 准 化 过 程 中 专 利 权 滥 用 规 制
的重要 性 不 容 忽视 。
已 经 注 意 到 。提 高 国 际 标 准 的 效 率 和
质 量 . 须 解 决 标 准 与 其 中 的 受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技 术 之 间 的 关 系 。 为 此 , 这 些 机 构 已 制 定 了 标 准 化 中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 这 些 政 策 希 望 相 关 方 能 够 及 时
2
标 准 制 定 过 程 中 的 必 要 专 利
技 术 审 查
准 影 响 力 的 不 断 增 强 。 标 准 中 涉 及 的
专 利 问 题 日 益 突 出 .被 纳 入 标 准 的 专 利 技 术 的权 利 人 借 助 标 准 的 影 响 力滥
用 权 利 的风 险也 不 断 增加 。
标 准 化 组 织 在 制 定 技 术 标 准 前应
由 于 专 利 权 滥 用 的 行 为 中 有 相 当
一
部 分 是 专 利 权 人 正 常 行 使 专 利 权 却
最 终 扰 乱 了 正 常 的 市 场 竞 争 秩 序 结 果 的 表 现 . 对 于 这 一 类 行 为 以 其 市 场 表 现的 结果直 接适 用反垄 断法 的救 济 。 既 符 合 反 垄 断 的 法 律 调 整 目 的 . 也 符 合 国 际上 通 行 的做 法 。 O 规 则 对 知
标准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限制

20 06年 第 7期 总 第 14期 5
兰 州 学 刊
L n zo u a a h ux ek n
No. 2 o 7 06
Ge e a . . 5 n研 究 ・
标 准 专 利 权 滥 用 的 反 垄 断 法 限 制
[ 关键 词] 标 准; 准专利权 滥用 ; 标 虚假诉讼 ; 垄断法 反
[ 中图分类号] 9 34 1 2 .2 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5 42 2 0 )7 1 1 4 10 —3 9 (0 6 0 —09 —0
作者简介 :刘淑华 , , 南桃江人 , 女 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 主要从事 民商 法学研究 ; 彭本辉 , , 男 湖南邵阳人 , 国人 民大 中
路, 以期 对 我 国 限制 标 准 专 利 权 滥 用 的 反 垄 断 立 法 和 实 践 有 所
裨益 。
一
标准 和专 利的结合 已经成为 国际 上新 的技术垄断 的游戏规 则 。在专利被纳入技术标准 , 特别 是成为强制性 技术规范 以后 , 容易产生专利权滥用的行为 。所谓专 利权 的滥用 是指标准专利 权人在行使其 权利 时超 出 了法 律所 允许 的 范 围或 者 正 当的界 限, 导致 对该权利 的不正 当利用 , 害他人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损 的行为 。标准专利权 滥用 与标准 的形成 、 定或 实施过 程密切 制 相关 , 它是 指在标准 的形成 、 制定 或实施 过程 中, 专利权 人通过 俘获或控制标准产生 的专利权滥用 行为 。专利权滥 用并不必然 违反反垄断法 , 如果 认定 专利权 人 的专 利滥用 行 为 同时 违反 了
、
标 准专 利权 滥 用 的相 关界 定
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以《反垄断法》为视角

[ e 0d ] asai a C roai s Mi s go Pr h; t o ooy K yw rsTrnnt nl op rt n ; s i f g t Ani np l o o un I i m
跨 国 公 司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的 反 垄 断 规 制
— —
以《 垄 断 法 》 视 角 反 为
me g ,a u e o c in f h ,a d r e b s fa t g t n o .Th r r t fa p c swh c e d t e p re t a o to r c u ty’ t n p l o i n ee a e t so s e t ih n e o b e f  ̄ b u u o n r sAn i o c  ̄ mo o o y L w.Th r f r ,ma ig o e al u e ,r g lt g o p ca a t n t ) g n y lr yn fe ta e rt r la p i t n o a e eo e k n fd t i d r l e s e u a i f s e il n i n mo ox l a e c ,ca i i g o x r tr i i p l a i f y f oa c o
广 西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第 2 第 3期 6卷 2 1 年 5月 01
J oURNAL OF GUANGXIADM I  ̄ R NI F AT V I E
CADRE NS兀TU1 0F pOLr J I E r CS AND LAW
Vo . 6. I 2 N0. 3
Ma 2 y. 011
A t n p l rg lt gt s s gI i t f r nn t n l o p r t n n i o oy euai mi i P r h a s ai a C r o ai s mo n o un g oT o o
我国反垄断法对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浅析

李 睿
( 州 45 0 1
摘 要: 随着反 垄断法 的 出台 ,大家把 目 都 集聚在 了反 垄断 问题 上面 。反 垄 断 问题 中有一 个既 重要 又年轻的 问题一一 知识 产 光 权 反 垄断。 由于知识 产权 的特性 ,容 易造成 垄断 ,而其 中跨 国公 司 又成 为典 型的知 识产权 垄 断。毋庸 置疑 ,跨 国公 司在 竞争 中起 了相 当重要 的作用 ,但是 同时跨 国公 司也是 容 易造 成垄 断的组 织之一 。特别在 知识爆 炸 的现代 市场 中 ,跨 国公 司结合 自身的优 势 ,以高精 尖技 术进 入 市场 ,却往 往 不愿意将 自身的技 术授 予其他企 业。我 国的反 垄 断法的产 生对 此 问题 也提 出 了自身的看 法, 但 仍然 有不足之 处 。 关 键 词 :知 识 产 权 ;反 垄 断 ;跨 国公 司 中图分 类号: D9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0 9 ( 0 — 0 0 01 1 7— 9 2 2 1 O)1 0 0 — 2
2 0 年初 ,中 国华 为 集团在 历史 上迎 来 自己难忘 的一 天 。全 球 03 最 大 的 网络 设 备 制 造 商 思 科 系 统 公 司 和 思 科 技 术 公 司 ( so Cic S se I c ytms n 以下简 称 “ 思科 ” )在美 国德 州 马歇 尔的联 邦地 区法 院 向 华 为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在 美 国 的 两 家 分 公 司 华 为 美 国 公 司 和 F trWe技 术公 司 ( uue i 以下 简称 “ 为” )提起诉 讼 ,指 控华 为侵犯 华 其 知识 产权 ;思科 做了长 达7 页 的起 诉书 ,其主要 提出 了 : (1 7 )盗 用 IS 代 码 ; ( O源 2)盗 用 思 科 技 术 文 件 ; ( 3)盗 用 “ 令 行 接 命 口” ,这是思 科l 软件一 个重 要组 成部 分 ; ( OS 3)侵 犯 思 科 公 司 在 路 由协 议 方面 至少 5 专 利 权 。思科 就 此 提 出了 多达2项 的诉讼 请 项 1 求 , 涵 盖 了 从 版 权 、专 利 、商 标 到 不 正 当 竞 争 等 知 识 产 权 的 几 乎 所 有 范 畴 。此 案 中 ,华 为 共 提 出 了3 反 诉 : 请 求 法 庭 宣 告 华 为 对 思 条 科 专 利 不 构 成 侵 权 、判 决 思 科 专 利 无 效 及 思 科 不 公 平 竞 争 。 国际化知 识经 济背景 下 ,知识 产权制 度推 动 了知识进 步 、经济 繁 荣和社 会发 展 。随着知 识产 权 的作用不 断显 现 ,各 国将 知识 产权 视 为保 护国家 竞争 力的 工具 ,并且 还不 断地改 造这 个工具 。对 于跨 国企业 ,有着 涉及 多个 国家多 个领 域 的特性 ,这一 点就尤 为 明显 。 思 科诉 华为 的案件 告诉 我们 ,对于 发展 中 国家来说 知识 产权垄 断并 不 是不存 在 的 ,在 某种 程度上 来讲 ,知识 产权 反垄 断还 是发展 中 国 家的更有效 的工具 。 在 思科诉 华为 案件 中 ,至关重 要 的一点 是思科 提 出的 “ 有协 私 议 ” 。 “ 有协议 ” ,是指在 国 际或 国家标准化 组织 为实现 通信 网 私 络的互 联互通 而建 立相 关标准 和规 范之 前 ,某 公 司 由于先期进 入市 场 ,而 形成 的 自己的一 套标 准 。然 而 ,思科 作为跨 国企 业 ,发 展较 快 ,很 快就 在市场 上有 了垄 断地位 ,对 于我 国这样 的发 展 中国家来 说 ,技 术能 力暂 时还不 能达 到与发 达 国家 同一个水 平 ,因而在 进 入 通 讯 网络领 域 中就只能 适用 思科所 研发 的一 系列 “ 私有 协议 ” ,才 能使客 户接 受 。而思科 并不 把其 中技术 授权 给他人 ,从 而造 成 了思 科在这 个领 域 的垄断 。分析 以上情 况不 难看 出 ,思 科 利用知 识产 权 垄断 的行为 对消 费者造 成 了损害 ,而且 阻 碍了新 的竞 争者进 入 ,使 得市场 的竞争 活力减 弱 ,破坏 了平 等的市场 竞争 自由。 对于华 为这 样 的中 国企 业来 说 ,是 跨 国公 司在 中国进行 知识 产 权垄 断的最 大受 害 者 ,跨 国公 司利 用 知识 产 权 优势 和 多 种垄 断 手 段 , 是 我 国 企 业 屡 受 打 击 ,例 如 : 打 火 机 、DV D等 各 个 领 域 的 的 行 业 。 近 些 年 来 , 由 于 WT O中 的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定 ( RIS)又 相 对薄 弱 ,例如 存在 着 对发 达 国家有 利 和关 于知识 产 T P 权 滥 用 部 分 过 于 模 糊 等 缺 点 , 造 成 了 类 似 思 科 诉 华 为 公 司 的 案 例 频 出 。 跨 国 公 司不 仅 对 自 己 的 知 识 产 权 十 分 注 重 ,甚 至 把 知 识 产 权 当 做 打 开 市 场 的 一 个 手 段 ,对 侵 犯 自身 知 识 产 权 的 圜 家 严 格 抵 制 ,这 样 由于 发展 中国家 本身技 术水 平较 低 ,创 新水 平也 相对不 高 ,势必 造 成 明 显 的 强 弱 分 明 的 现 象 。 如 果 从 制 度 上 能 够 协 调 发 展 中 国 家 与 发 达 国家之 间的关 系 ,那么 知识产 权垄 断 问题 将迎 刃而解 。 值 得庆 幸的是 ,在2 0 年 8 1 0 8 月 日的 《 反垄 断法 》中第 五十 五条 明文规 定 : “ 经营 者依 照有关 知识 产权 的法律 、行 政法 规规定 行使 知识产 权 的 行 为 ,不适 用本法 ;但 是 ,经营者 滥用 知识 产权 ,排除 、限制 竞争 的行 为 ,适 用本 法” 。尽管 在 《 垄断 法 》中 明文 规定 了知识 产权 反 垄断 的违法 性 ,但 是争 议却 颇大 。我 国反垄 断法将 知识 产权纳 入其 中 , 目的是 规制 滥用知 识产 权而 产生 的垄断 行为 ,国际上知识 产权 垄断行 为是 近几 年来 的热点 。这 样就 给 了实 际操纵 带来 了麻烦 ,众 所周 知 ,授 予专 利本来 就是 一种 限制竞 争 的行 为 ,而究 竟什 么是滥 用知 识产权 , 《反垄 断法 》中并 无 明文规定 。对 于知识 产权 反垄 断 来说 ,作 为一个 较有争 议 的法律 问题 的加入 ,理 应 由更 多 的条文去 解释 、规定 和具 体的适 用 ,很 明显 ,这点 《 反垄 断法 》是远 远不够 的 ;反垄 断法是 公法 ,需要 有强 有力 的执法 部 门负责实 施 ,世界上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

反垄 断法 的规制 , 之则 反。 反 三 如 下几 种类 型 , : . 实施 即 1不 知识产 权且 拒绝许 可行为 : . 2 实施 不充分 的知 识产权 且拒绝 许
通 过上 述分 析 , 者认 为, 笔 并非所 有的知 识产权 滥用均 应受
判。 知识产 权所 有者拥有 知识产 权 的许 可权 , 即知识 产权所 有者 理 由;. 3 通过 知识产 权滥 用消 除了二级 市场上 的所有竞 争 。 这套
更 有 权决 定是 否对 知识产 权进 行许可 , 滥用拒 绝许 可行为 , 损害 标 准很好地 协调 了知识权 与竞争 法的关系 , 好地揭示 了二者在 会 笔者认 为滥用 知识产权行 为 , 一般 在 实 质的公 平与 正义 。 必须 对其进 行有 效规制 。 绝许 可行 为是指 维护 创新 目标 上的一 致性 。 拒 权利 人如 果拒 绝对 知识产权 进行许 可 , 不管 自己是否实 知识 产权人利 用 自己对 知识产权 的独特 占有权力 , 而拒绝 授予 情况 下 , 进 反垄断法 都没 有规 制 的必 要 , 在这 种情况 下不会 影响市场 现 其竞 争对 手进行 合理使 用, 从而将 竞争对 手排 除在 外, 固和加 施 , 巩 强 自身市场 支配力 的行为 ( 王先林 ,0 1。 佑 发认 为当知识 产 有竞 争局面 。 20 ) 康 但是 当企业 对某 一设施 或技术进 行垄断 时, 这种 设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摘要】在反垄断法视野下,知识产权滥用主要表现为借助知识产权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集中。
对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及如何规制问题进行探讨,有助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具体表现为垄断行为,需对其行使必要的、合理的规制,因此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具有重要的实现意义。
1.反垄断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不足我国的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为规制借助知识产权滥用而实施的垄断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权利的合法行使,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
1.1适用反垄断法依据的模糊性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规定,为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不利于实际操作。
首先,根据该规定的意思,只要是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就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在实践中,知识产权人即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知识产权,也有可能产生严重限制、阻碍竞争的行为。
如不适用反垄断法,则违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其次,按照该条的规定,在具体判断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是否应当适用反垄断法,需要认定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该行为是一种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其二,该行为必须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据此得出,滥用知识产权是适用反垄断法的前提,与实际结论相悖。
在判断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思维模式应当是:首先是有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其次这种行使行为超出了知识产权本身应有的权能,造成了排除、限制了竞争的结果;然后才是适用反垄断法,认定是滥用知识产权构成垄断行为,使相关责任主体承担反垄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当然,这不足以导致我们否定该规定作为对知识产权行使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适用依据以及立法者的良好的立法意图。
1.2具体制度的缺失除了上述适用依据上模糊性之外,我国在反垄断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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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发表时间:2014-11-25T14:12:05.763Z 来源:《价值工程》2014年第5月中旬供稿 作者: 李卉
[导读] 滥用救济权、转售地域限制、回授等,都是专利权人滥用权力的行为。
李卉 LI Hui
(西安翻译学院基础课部,西安 710105)
(Foundational Courses Department of Xi'an Fanyi University,Xi'an 710105,China)
摘要: 为了达到保护我国民族企业的健康成长,维护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目的,制止专利权滥用的社会现象,本文对有关此方面
的法律建设提出一些意见。
Abstract: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healthy growth of the national enterprise in China, maintain fair and free market competition environment,
and prevent the abuse of patent right,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law construction of this aspect.
关键词: 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法律规制
Key words: abuse of patent right;anti-monopoly;law regulation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4-0328-02
1 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概述
相对于专利权的正当行使行为,专利权滥用行为是指专利权人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在行使专利权时违反法律原则或相
关法律规定,对其他市场竞争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或者即将造成损害的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这种滥用权利的行为不利于市
场竞争环境有序健康的成长,也不利于相关产业经济的发展,更不利于推进科学技术的创新,所以非常有必要对此种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以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专利权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第一,专利权人拒绝许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权人独占专利,进而形成了垄断地位,这种不合理的利用本身权力的行为,构成了专利权拒绝行为,这种行为拒绝向其竞争者许可实
施其专利技术,以保护自己的垄断利益。以长远的目光来看待这种行为,就会发现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广大消费者的权
益,还减少了企业之间进行技术合作的机会。因此,这种行为违背了国家当初创设专利制度局的初衷,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第
二,专利权人的搭售行为。专利权滥用的表现之一为把专利和一些其它产品捆绑销售的搭售行为。这也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行
为。这种滥用专利权的搭售行为也可以理解为捆绑销售行为,具体是指专利权人滥用自己专利权的独占专有性,进行相关商业活动。第
三,专利权人的专利阻碍行为。这种行为是指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技术的优势地位,对处于市场竞争劣势地位的交易相对人设置专利障碍,
禁止其进行技术升级或相关产品研发,以维护自己的竞争优势①。因此,专利权人利用行业标准,阻碍他人进行产品生产,比如他的专利产
品在市场上还没有替代产品或短时期内无法攻克技术难题时,就索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用或提出苛刻的专利许可条件以限制竞争。在我
国,这是三种比较常见的滥用权力行为。其它一些行为,比如,滥用救济权、转售地域限制、回授等,都是专利权人滥用权力的行为。
2 我国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现状
我国的《专利法》《合同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垄断法》等,都涉及到了有关专利权人滥用权力的行为,并给出了相关规
定。笔者主要从《反垄断法》规定的角度,谈一些自己的看法。①法律规定过于简单。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仅用第五十五条对知识产权
滥用问题作了较为简单、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容易使社会公众产生模糊理解,难以全面、合理地规制专利权滥用行为。比如,
《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前半句:经营者按照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行使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受反垄断法规
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适用于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这条规定对这一问题只做出了较为单一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容易使社会公众产生模糊理解,难以全面、合理地规制专利权滥用行为。根据这条规定,专利滥用行为不适用于《反垄断法》。这种看起
来没有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形成了垄断行为。法律的漏洞给了某些市场主体有了可乘之机,给市场
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所以,依法行使的各种权力并不绝对是《反垄断法》适用的特殊例外②。②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惩罚措施的
缺位。首先,《反垄断法》第七章规定,构成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应该承担这样的法律责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
停止实施集中以及限期转让营业等③。这些规定存在着惩罚力度过轻,威慑力不强的缺陷。其次,《反垄断法》第五十条只是大概地规定了
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市场主体的民事责任③。在现实生活中,当执法人员依法对此操作时,没有一个很具体的标准。最后,《反垄断法》没有
规定,如果市场相关主体滥用专利权,就被施以刑罚。
3 完善我国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法律规制的构想
在知识产权中,专利权与著作权、商标权相比而言,其滥用现象比较普遍且危害性大,会损害我国市场竞争秩序,阻碍科技的创新进
步。因此,如何完善我国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就具有非常紧迫的必要性。
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制定具体的反垄断操作指南。由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产生的垄断问题一直是国外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研究重点,欧
盟、美国在长期的立法、司法实践中就制定了一些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范,比如欧洲的《技术转让规章》、《技术转让协议成批豁免规
章》、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竞争》的报告、《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等等。这些规范既可以适应多变的
市场环境、政策形势,及时作出调整,也有利于广大公众理解原则化的法律条文。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参考美国和欧盟有关知识产权领
域反垄断法律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具体来说,首先,要制定具体的反垄断操作指南,就要先肯定专利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利,维护
其独占专有性,但不能对其过分保护,不能任由专利权滥用从而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其次,《反垄断法》应该和滥用专利权的市场
环境联系起来,奠定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再次,吸收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司法经验,改造它们的相关条款。
比如,可以将专利滥用行为概括为以下几种方式:第一,能够得到完全豁免的行为;第二,能够部分得到豁免的行为;第三,完全不能够
得到豁免的行为。但是,计划赶不上变化,市场瞬息万变,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情况有效预测出来。这就需要我们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添加
保底条款,这样才能科学、全面地规制专利权滥用行为。
②完善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惩罚措施。首先,要想彻底解决专利滥用行为的问题,国务院反垄断机构应对有专利滥用行为
的市场主体采取强制性措施。虽然有相关法律作为支撑,但是一般情况下,与专利滥用造成的影响来说,像目前只对相关市场主体进行罚
款,未免让人觉得处罚过轻。所以,应当由国务院反垄断机构来对专利滥用的市场主体作出惩罚。当然,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的权力也不能
滥用,要适量、适度的利用国家赋予它们的权力。其次,完善专利滥用的民事及刑事责任制度。现行《反垄断法》对专利滥用行为的处理
方法太过单一,不能够适应多种多样的专利滥用行为。除了对专利滥用行为的市场行为主体进行相关罚款外,笔者认为对违法情况情节较
重的,还应采取刑法措施。有些学者认为这样会造成对同一行为进行双重处罚的情况,所以不建议设置财产刑。但是,针对本国的市场环
境来说,笔者认为还应该设立相关刑法,来抵制专利滥用行为异常猖獗的现象。
4 结语
在现今这个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时代,专利技术常被一些跨国垄断企业用来控制我国市场,我国产品的创新发展受到了很大限制。
所以,利用法律的工具对专利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不仅能够解决专利权人自身利益和国家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还能够维护市场竞争秩
序的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
注释:
①阳东辉.专利阻滞的负效应及其法律规制[J].知识产权,
2008(4):79.
②单晓光,许春明.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机制·实证·优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265.
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
参考文献:
[1]单晓光,许春明.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机制·实证·优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2]尚明.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阳东辉.专利阻滞的负效应及其法律规制[J].知识产权,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