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专利权滥用抗辩_原则_由ITC飞利浦光盘案引出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垄断行为及其对行业的影响——以美国FTC诉高通案为视角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垄断行为文 / 刘晓春 熊志远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简称SEP)是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相结合的产物,指实施某项技术标准所必不可少的专利。
技术标准是一种公共产物,其追求开放性以及公益性。
而专利权是私人权利的一部分,被人们视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性”权利,具有排他性。
二者之间虽然存在一定冲突之处,但是,在经济全球化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之下,二者不可避免地走向了融合。
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标准化很可能会加强专利权的垄断性。
专利权人可能会利用标准化过程中获得的议价能力,实施“专利劫持”(patent hold-up)行为。
例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实施收取高额许可费、附加不合理许可条件、拒绝许可等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进而引发反垄断问题。
特别在信息、通信等其他注重产品兼容问题、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产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案件众多。
最近,国际上备受关注的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案件当属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简称FTC)诉高通案。
该案涉及了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诸多反垄断问题,本文将以FTC诉高通案为分析基础,进而阐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及其对行业的影响。
案情简介高通公司是世界领先的无线通讯企业,其主要业务包括通讯技术相关的专利许可及芯片开发、设计与销售。
高通掌握着大量通信技术专利,其中众多专利被收入了CDMA (3G)和LTE (4G)通信标准中。
高通的芯片业务非常成功,其长期占据CDMA及高端LTE芯片市场的大量份额。
2017年1月17日,在结束了长达两年多的调查后,FTC向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高通公司存在多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竞争行为。
地方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判决,认定高通公司存在多种反竞争行为,违反了相关反垄断规定。
同时,地方法院颁发了禁令,要求高通停止实施此类反竞争行为。
知识产权滥用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知识产权滥用概念的反思与重构作者:张以标来源:《科技与法律》2019年第02期摘要: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知识产权滥用概念的缺位将给执法带来争议和困难。
现有的知识产权滥用概念学说具有片面性,“主观恶意行使说”仅关注滥用行为的主观状态,“违反权利本旨说”和“超越界限说”则仅反映滥用行为的客观形态,均不能揭示知识产权滥用概念的内涵,且不具有周廷性。
知识产权滥用概念既要做到滥用行为的主客观状态相统一,也要求滥用行为客观形态的外在表征与内在本质具有一致性,并在外延上涵盖反垄断法领域。
重构后的知识产权滥用新概念不仅内涵丰富,而且扩展了适用范围,有利于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创新。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概念;反垄断;本质;反思与重构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945(2019)02-0052-09前言“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最初来自于英国专利法中的“滥用垄断权”的规定。
但严格地说来“知识产权滥用”概念仅存在于美国法之中。
在美国,最早出现的与知识产权滥用相关概念是“专利权滥用”概念,在此概念基础上,通过美国法院司法实践的不断推动和发展,最终形成了一整套关于“知识产权滥用”概念的理论体系。
在我国,学者将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知识产权滥用概念的“主观恶意行使说”、“违反权利本旨说”和“超越界限说”三种主要观点。
然而,上述知识产权滥用概念的观点均具有片面性,部分地反映了知识产权滥用的特征。
主观恶意行使说仅关注行为的主观方面而忽视行为的客观表现,违反权利本旨说和超越界限说则又均走向反面,注意到行为的客观表现却忽视行为的主观方面,这些概念的外延也不具有周延性,不能涵盖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所有滥用行为。
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颁布以来,我国行政部门发布了许多有关适用该法第五十五条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行政规章,其中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第七稿)》第二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
知识产权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最新知识产权竞赛试题(附答案)1.知识产权一般包括(A)两部分。
A.著作权,工业产权B.著作权,专利权C.著作权,商标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年3月12日通过,()年9月4日第一次修订,()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
(A)A.1984,1992,2000B.1983,1993,1999C.1984,1993,20003.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是迄今为止最具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其中规定了(A)的知识产权。
A.集成电路布图设计B.实用新型C.植物新品种4.下面哪一项不属于由TRIPS协定所规定的基本原则(C)。
A.国民待遇原则B.最惠国待遇原则C.公共健康原则5.我国于(A)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正式成员国。
A.1980年6月3日B.1981年6月3日C.1985年3月19日6.以下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最早订立的是(A)。
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B.《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C.《世界版权公约》7.在下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我国尚未加入的有(A)。
A.《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罗马公约)B.《世界版权公约》C.《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8.在商标方面的国际公约中,我国未加入的是(C)。
A.《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B.《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C.《商标法律条约》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4年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其总部位于(A)。
A.瑞士日内瓦B.瑞士洛桑C.美国纽约10.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专利文献记载了人类(A)以上的新技术信息。
A.90%B.60%C.50%11.在中国,美国和日本受理专利申请的机构分别为(A)。
A.知识产权局,专利商标局,特许厅B.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明协会C.科技局,专利商标局,特许厅12.英国1624年制定的(B)被称为"专利法之母"。
专利法74|试论专利侵权诉讼中采购商以合法来源抗辩的注意义务

专利法74|试论专利侵权诉讼中采购商以合法来源抗辩的注意义务全文8271字|阅读约需22分钟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掌握着不同资源的市场主体之间会通过委托加工、贴牌生产等方式进行分工合作,这大幅度扩大了产品的生产制造能力,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
因此,在当前的生产实践中,已经很难找到单一主体负责一件商品的完整生产加工过程,而往往是通过向其他主体采购零部件并进行进一步加工成成品,或者直接委托其他主体生产成品而直接以贴牌的方式进行销售。
上述日渐复杂的生产方式带来了相应的法律问题:当终端商品侵犯了专利权时,加工商品链条上的各个主体应当承担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
本文将从采购商的角度出发,讨论应当如何在采购中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进而规避风险,从而在潜在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合法有效地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一合法来源的构成要件《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了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合法来源抗辩,当合法来源成立的情况下,产生的后果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意味着从法律意义上销售商的行为仍然构成专利侵权,只不过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仍有停止侵权和支付权利人维权的合理开支等法律责任[1]。
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特别是那些不知晓产品侵犯专利权的经销商或店铺,如果经销商或店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相关产品并销售后,可以通过合法来源抗辩来阻却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构成合法来源抗辩包括了以下三个条件:(1)抗辩方是销售商;(2)不知道被控产品是侵权产品;(3)可以证明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
对于第(3)点,销售商有义务提供销售合同、发货单、银行转账记录等资料来证明被控产品是从第三方购买而来,这样将有利于专利权人顺藤摸瓜,找到生产侵权产品的根源。
因为制造商是侵权行为的源头,只有杜绝生产行为,才能从根本上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知识产权法期末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知识产权法》期末题库及答案考试说明:本人针对该科精心汇总了历年题库及答案,形成一个完整的题库,并且每年都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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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题库及答案一一、填空题(每空l分。
共16分)1.我国商标法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 ,未经---------- 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2.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 和-------------3.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4.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特点作出---------贡献的人。
5.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分为——和——两种。
6.作者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7.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包括————、——————一、——、8.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 ,不得损害-----------。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
共20分。
在每小题所给出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1.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享有的商标权主要包括( )。
A.专用权8.禁止权C.转让权D.许可使用权2.我国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 )。
A.酒精饮品B.人用药品C.卷烟D.食品3.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注册商标有异议,其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 )A.1年B.2年C.3年D.5年‘4.实用新型是指对( )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A.产品的形状·B.产品的构造C.产品形状与构造的结合D.产品的图案5.我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的( ),不丧失新颖性。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东进与英特尔:杠杆的威力一度备受业界关注的英特尔公司诉深圳东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案,在历经两年多的对峙后,在5月14日以一种戏剧性的方式告终。
双方以和解协议的方式握手言和,让曾经火上浇油的一些媒体备感无趣无味。
英特尔起诉东进公司头文件侵权,曾被称为“中国2005年知识产权第一案”,完全符合英特尔宣扬“维护知识产权”理念的目标,但无情的事实是,英特尔在一个正确的地方打了一场不算正确的战争。
2004年12月,英特尔公司美国总部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称东进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求赔偿796万美元,折合6578万人民币。
2005年1月21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东进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但是,这个在任何国家都应当属于正常法律手续的行为,却被披上了一层象征饱受“欺凌迫害”的外衣,随之导致极端的民族情绪以及全国性一边倒舆论。
由此上溯,1993年,清华无线电专业硕士李如江携“清华三剑客”创立了后来被称为东进技术的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国内最早专业从事CTI核心部件的研发企业,注册资金4000万人民币,曾设计出国内第一个CTI硬件产品——TC-08A电话语音处理卡,专门开发语音板卡产品,并获得了第一张同类产品的全国入网许可证。
1998年以前,东进一直是CTI行业国内厂商的老大,在国际上同行业所有厂商中排第三位。
而自2000年英特尔以8亿美金收购行业排名第一的Dialogic 之后,东进就和这位IT业界老大直接对垒。
当英特尔注意到东进公司在争夺市场的行为中存在侵犯英特尔所有的知识产权时,对于手中的证据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信心满满的英特尔,按照国际惯例作出了“采取法律行动”的决定,并期望在中国打第一场知识产权官司以警醒其他侵权企业。
但是,从后来的事态发展看,媒体大规模介入导致舆论倾向急转而下。
媒体赋予东进公司“以小博大”的“民族高科技企业”的光环,事件本身也呈现出“强烈的悲剧性和典型的象征性”。
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界定——谈《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的具体运用

合 理利用 。因此 , 知识产 权 的本质 是一种 带 有社 会公
行 为 的本质 实 际上是 , 营者 实施垄 断协 议或 滥 用市 经
十 7々理轩宽 2 团工《 } 『. 3
理论 探 索
场 支配 地 位 等具 体 垄 断行 为 时所 采 取 的一 种特 殊 方 法 和手段 。
( ) 垄 断领 域 滥 用 知 识 产权 行 为 的特 性 五 反
2 1— 02 6
1行 为 本 身 不违 反 法 律 禁 止 性规 定 。鉴 于知 识 .
产 权 这 类 特 殊 的 私权 利 具 有 较 强 的社 会 公 共 属 性 .
为 了防止 其 被滥 用 。相关 的知识 产 权 法律 设 置 禁止 性 规定 ,经 营者 行 使 知识 产权 的行 为 一旦 违 反 这些 禁 止性 规 定 , 即构成 滥用 。这 些规 定 包括 : 1 《 同 ( )合 法 》 三 百二 十九 条 、 三 百 四 十三 条 , 及 “ 法垄 第 第 涉 非 断技 术 、 碍 技术 进 步 ” 妨 的技 术 合 同 ; 2 《 高人 民 ( )最 法 院关 于 审 理技 术 合 同 纠纷 案 件适 用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性质 和界 定标 准等 若干重要 法律 规 范 , 于认识反 垄断领域 的 滥用知 识产权 行 为 , 有积 极 的 实践 对 具
指导 意义 。
关 键词 : 垄断 法第五 十五条 反
解读
界 定标 准 因素
长期 以来 , 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一直是竞争法学领 域 研究的重要课题之 一。 但对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的界定
市 场竞 争产 生 限制效 果 的 , 不受 《 反垄 断法 》 的调 整 。
创新、发明与专利实务答案

1【单选题】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中,蒸汽机发明专利的拥有者瓦特,通过()来行使自己的专利权。
∙A、授权他制造的蒸汽机∙B、销售蒸汽机∙C、卖出专利权∙D、租赁蒸汽机我的答案:D得分:25.0分2【多选题】1624年,关于英国实施《垄断法》,正确的是()。
∙A、阻碍了专利作为私人财产权的垄断∙B、是通过新兴资产阶级的不懈斗争得以实施∙C、禁止了封建特权对贸易自由的阻碍∙D、禁止了王室垄断对贸易自由的阻碍我的答案:BCD得分:25.0分3【判断题】在专利的历史渊源中,专利是一种与王室有关的特别垄断权和专属贸易。
()我的答案:√得分:25.0分4【判断题】发明家爱迪生凭借其专利权联合美国和法国7大制片公司,然而垄断欧美电影产业的期望落空。
()我的答案:√1【单选题】2004年国家只是产权局的统计,我国国家只是产权局收到的60%是来自于()。
∙A、个人申请∙B、大专院校∙C、企业∙D、科研院所我的答案:C得分:16.6分2【单选题】我国国内企业、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哪个领域占最大比重?()∙A、软饮料∙B、食品∙C、汉字输入法∙D、中药我的答案:D得分:16.6分3【单选题】国外企业、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哪个领域占最大比重?()∙A、移动通讯∙B、电视系统∙C、无线电传输∙D、西药我的答案:C得分:16.6分4【多选题】表现出专利被用来设置贸易壁垒的案例有()。
∙A、2002年欧盟公布的法案,要求欧盟市场的低档打火机必须安装安全锁∙B、外国企业在VCD基础上研发DVD,申请专利保护∙C、我国万燕公司研制出设备VCD∙D、6C和3C的DVD的技术专利联盟我的答案:ABD得分:16.6分5【判断题】专利是一种经济上的权利,是一种国家为发展在一段时间内授予发明创造者的一种市场法和客户的垄断权利。
()我的答案:√得分:16.6分6【判断题】专利和专利战并不是企业中间划分“实力范围”的武器。
()我的答案:×【多选题】在历史上,以下选项中的发明至今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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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卷总第93期知识产权一、ITC飞利浦光盘案12002年7月,荷兰飞利浦为了更进一步阻止未与之签约的光盘厂商将产品输入美国,依据美国关税法第337条的专利侵权排除条款,针对全球19家光盘片制造厂商(我国台湾地区厂商为国硕、大锐、桂阳和巨擘),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TradeCommission,简称ITC)提出控诉,要求调查19家厂商所生产制造的CD-R/RW盘片是否侵犯飞利浦的6项专利的专利权,并申请禁止被控厂商将未经许可的CD-R/RW盘片输入美国。国硕、巨擘等台湾地区光盘厂商以及国外厂商Linberg认为飞利浦的许可方式,例如不论使用专利联盟中的专利数量多寡均需支付全额权利金,为不合理的要求,因此坚持抗辩,主张无侵权行为以及专利无效,并主张飞利浦的行为涉及专利权滥用。2003年10月24日,ITC行政法官作出初步决定,2认为所有飞利浦主张受侵害的专利均为有效,被控诉厂商所生产的产品确实侵害飞利浦的专利,同时关税法第337条对于美国国内企业受到实质伤害的要件亦符合,但因为飞利浦的许可行为构成专利权滥用,而不能对被告厂商有效行使系争专利权。在此初步决定阶段,行政法官依其审理,认为飞利浦构成专利权滥用的事实有固定价格(PriceFixing)、价格歧视(PriceDiscrimi-nation)以及搭售协议(TyingArrangement),并且认为CD-R/RW专利联盟中的权利金架构对于商业交易产
生不合理的限制。2003年11月5日,飞利浦要求ITC主任委员对于
行政法官作出的初步决定重新审核。2003年12月10日被ITC主任委员接受,但仅限于重新审核其因为专利权滥用而被认定不能主张其专利权的部分。后审核部分于2004年3月作出决定,3ITC主任委员再度认定
飞利浦的行为因为专利权滥用而无法有效行使专利权,但主任委员审核确认的专利权滥用事实仅为搭售协议,对于行政法官在初步裁决中所认定的固定价格、价格歧视以及专利池中的权利金架构对于商业交易产生不合理的限制等事实并未进一步予以认定。ITC于2004年3月作出的决定主要内容为:(1)
飞利浦向ITC主张受侵害的专利因本质上构成专利权滥用的当然违法(patentmisuseperse)而无法执行(unen-forceable),其理由是飞利浦采取强制一揽子许可(Pack-ageLicensing&PoolingLicensing)方式,将依橘皮书标准
(OrangeBookstandards)生产CD-R及CD-RW盘片的
必要专利与其他非必要专利搭售,构成专利权滥用。(2)飞利浦所主张的专利因其搭售安排,基于行政法官
“专利权滥用抗辩”原则———由ITC飞利浦光盘案引出◆许春明单晓光摘要:对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绝大多数国家依靠反垄断法,而美国采取的是以专利法
和反垄断法双轨规制。在ITC飞利浦光盘案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飞利浦6项专利的专利权强制性一揽子许可构成专利权滥用而不具执行力。美国以判例法发展出较为成熟合理的“专利权滥用抗辩”原则,在专利法框架内规制专利权滥用行为,值得我国借鉴。本文由
ITC飞利浦光盘案引出专利权滥用抗辩原则,分析该原则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以及专利权滥用
的各种类型,并提出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滥用规制的建议。关键词:专利权滥用抗辩专利法反垄断法
1参见周皇志、邱素梅等:《美国专利滥用之研究———从ITCPhilipsCD-R/RW光盘片授权案谈起》。http://iip.nccu.edu.tw/mmot/931210/2ppt.pdf.2USITCInv.No.337-TA-474,October24,2003.http://www.westlaw.com.3USITCInv.No.337-TA-474,March11,2004,Pub.No.3686.http://www.westlaw.com.
StudyandResearch工作研究
33・
・2006年第3期
知识产权的分析依“合理原则”(ruleofreason)判断亦构成专利权滥用而无法执行。(3)飞利浦因为专利权滥用造成的不当结果尚未被净化并清除。(4)基于并未违反337条款的决定,终止相关调查。后来,飞利浦针对此案以ITC为被告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提出上诉,2005年9月21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裁决,要求ITC继续审核此案。二、“专利权滥用抗辩原则”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对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绝大多数的国家做法是以反垄断法规制,而美国是从两个层面上加以规制的,一是专利法自身,二是反垄断法。美国通过法院判例发展出较为成熟、合理的“专利权滥用抗辩”(DefenseofPatentMisuse)原则,在专利法框架内以此作为制衡社会公共利益和专利权人个人利益的手段。美国最高法院在MortonSaltCo.v.G.S.SuppigerCo.(1942)一案4中明确解释:“与其他那些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获得排他许可的权利人一样,如果法院发现一个专利权人是为了破坏公共利益而行使法律赋予的上述排他权利的话,那么这个专利权人的保护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专利权滥用抗辩制度正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至今已有60多年的历史,而它从一开始,就与美国联邦反垄断法有着密切联系。1.“专利权滥用抗辩”原则是盾而不是矛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主张原告专利权滥用抗辩,但专利权滥用本身并非是可以起诉的侵权行为,专利权滥用原则并没有为被指控的侵权人提供独立的诉由,也就是说专利权滥用使得专利权利不可执行,但并没有给予被指控的侵权人获取赔偿金的权利。在侵权诉讼中专利权滥用行为若触犯反垄断法,被告可以提起以反垄断法为依据的反诉,也可以反垄断法为根据独立地提起诉讼。专利权滥用抗辩与反垄断诉讼的法律后果不同,若反垄断反诉得到法院认可,被告不仅可以不支付原告权利金,而且可以向专利权滥用人要求损害赔偿金以及被告为进行诉讼支付的律师费。2.专利权滥用行为并不必然违反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所体现的是竞争政策,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必定是滥用行为。介于合法利用专利权和违反反垄断法之间还有许多行为,虽然不足以构成违反反垄断法行为,但却足以构成滥用专利权行为。因此行使专利权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都是滥用,但滥用并不一定必然违反反垄断法。3.专利权滥用可以得到矫正
专利权滥用抗辩仅仅中止了专利权人因专利侵权取得赔偿的权利。美国最高法院强调了专利权人能够再次获取执行专利的权利,其条件是:(1)滥用行为已经被彻底放弃,(2)滥用的结果已经被彻底清除。放弃可以发生在任何时候,甚至是因滥用行为提起诉讼之后。放弃也无需采取被指控侵权人希望的特定方式。有的案件裁定滥用的放弃加上经过一段时间就可以推定为滥用结果的清除。有的法院的裁决表明如果滥用并没有造成实际的不良后果,那么放弃滥用行为就足够了。事实上,是否滥用已经清除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三、专利权滥用行为的类型依据近百年来美国法院判例,专利权滥用行为具体表现为:1.搭售协议———对非专利部分征收使用费
(TyingArrangements-RoyaltiesonUnpatentedComponents)
如果专利权人要求被许可人向其自己或其指定的人购买非专利材料、设备或者其他服务作为授予专利许可的条件的话,专利权人就构成了滥用。早期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搭售协议构成当然专利权滥用。直至1988年的《专利权滥用修正法》(PatentMisuseReformActof1988)通过,国会将搭售协议是否构成当然专利权滥用
加以放宽,于专利法第271条增加规定专利权人以购买独立于专利的产品作为任何专利权利的许可或者专利产品的销售条件并不构成滥用,除非鉴于当时的情形,在与许可或销售所基于的专利或专利产品相关的市场中,专利权人有市场支配力。在Senza-GelCorp.v.Seiffhart一案5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定专利权人强制将可作为独立产品的机器与专利方法搭售的行为构成专利权滥用,但不构成垄断,因为从反垄断的角度来看,两者是否相互独立这一
事实问题并未得到解决。法院强调专利权滥用抗辩和反垄断案件中判断搭售行为的对象是否为“独立的产品”的标准是不同的。“专利权滥用的法律在判断某个
4MortonSaltCo.v.G.S.SuppigerCo.,314U.S.488,52USPQ30(1942).5Senza-GelCorp.v.Seiffhart,803F.2d661,231USPQ363(Fed.Cir.1986).
工作研究StudyandResearch34・・第16卷总第93期知识产权产品是发明的必然伴随物还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产品时仅仅考察所主张的发明的性质。而反垄断法可适用于涉及或者不涉及专利的情形,因而判断产品的独立性时根据的是消费者需求。”因此,地区法院基于专利权滥用抗辩而非反垄断法给予简易裁决并无不当。2.一揽子许可(PackageLicensing)所谓一揽子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只需专利权人的某一项或几项专利,但被迫接受专利权人全部专利的许可为条件,才能取得所需要专利的许可。许可人基于一个以上的专利许可的一揽子许可本身并非是非法的或者构成专利权滥用。如果被许可人自愿接受一揽子许可,自然不会产生专利权滥用的问题,但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就构成专利权滥用。因为一揽子许可本质上亦为搭售协议的一种形态。基于强制的一揽子许可,专利权人拒绝正常的个别专利许可。在1988年,《专利权滥用修正法》软化了对强制一揽子许可的滥用禁止,规定专利权人将取得另一专利权的许可作为许可任何专利权利或者许可销售专利产品的条件的行为并不构成滥用,“除非,鉴于当时的情形,专利权人对与许可或者销售所基于的专利或专利产品相关的市场拥有市场控制力。”在上述ITC飞利浦光盘案中,ITC认为美国专利法第271条(d)的规定并未排除一揽子许可可构成专利权滥用的当然违法,只要能证明专利权人因为在相关市场上无其它可替代专利产品而具有相当市场力量。因为飞利浦为CD-R/RW的标准制定者,所有相关产品,不论是光盘机或光盘片都必须依据该标准生产制造,且在市场上并无近似的替代品;同时制造者为了制造此独特的产品都被要求签订相关的专利许可合同,而飞利浦的部分专利对制造CD-R/RW产品而言的确为必要而不可或缺的专利。据此,ITC认为其在市场上具有相当的市场控制力。ITC认为,在多数相关专利的一揽子许可中,如果普遍知悉将某一个特定专利涵括在整个相关专利中一起要求被许可人取得许可是不必要的,则此种并入行为将会对该特定专利所涵盖的其它新兴技术产生压制,进而限制市场竞争。因此ITC认为此种一揽子许可仍可构成专利权滥用的当然违法。飞利浦的所谓必要专利并非实施CD-R/RW标准在技术上绝对必须,而且在该专利范围内经济上实际可替代的技术亦存在,而通过将非必要专利在必要专利中共同强迫取得许可的方式,使得生产者不会再去取得其它可替代的技术许可,进而抑制了其它可替代技术的发展而产生了反竞争的效果。因此ITC认为飞利浦的一揽子许可构成了专利权滥用。3.不经营竞争性商品的协议(CovenantNottoDealinCompetingGoo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