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专利权滥用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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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及其认定

浅析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及其认定

浅析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及其认定作者:蔡丹罗婷婷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4年第09期摘要:随着技术进步和创新,专利与标准越来越多的结合起来,尤其体现在互联网、信息、通信领域。

在标准制定中必须使用的专利——标准必要专利一方面促进了技术的的创新和扩散,但是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一些专利滥用问题。

本文从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问题入手,分析标准必要专利存在的滥用问题及其认定。

关键词:标准化;专利;规制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27-0277-01一、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及认定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是指包含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且在实施标准时必须使用的专利。

可见,标准必要专利的核心是技术的必要性,即被许可人在制定标准及满足开发产品的相应技术要求时必然用到该专利,而不能用其他技术或专利替代。

目前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是由专利权人或专利许可组织通过聘请独立的相关技术领域中具有充分和足够的知识和技能的专家个人或专家小组来审查专利人指定的每个“必要”专利,以确定它们是否符合“必要专利”的条件。

而随着专利授权情况和技术不断变化,评估机构需要不断地对专利进行技术跟踪和评估。

二、标准必要专利中存在的滥用问题首先是搭售行为。

搭售也被称为附带条件交易,即一个销售商要求购买其产品或者服务的买方同时也购买其另一种产品或者服务,并且把买方购买其第二种产品或者服务作为其可以购买第一种产品或者服务的条件。

而专利的搭售行为主要表现在专利池中。

专利池的本质是一种集合了专利的一系列协议的安排。

假如存在两种产品,都只需要专利池的一部分,专利就能实现时,如果专利池合并了,那么就出现了搭售行为。

在合并后的专利池中会出现将必要专利和非必要专利捆绑搭售给消费者,这就意味着被许可人要为可替代或非必需的非必要专利支付技术费用,而这是限制竞争的。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摘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容易被复制和利用。

因此,对知识产品的创造者赋予合法的垄断权来激励他们对智力成果的创新和开发,并在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一旦知识产权被滥用,势必会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和对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而反垄断法基于其社会本位性、保护有效竞争、维护公正等特点,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法一、知识产权滥用概述(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当权力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时,即构成“权力滥用”,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要求具备四个条件:行为主体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滥用行为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不实施或者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并且侵犯了他人或社会公众利益。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1、拒绝许可行为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2、搭售行为一些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外跨国公司,凭借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所占有的优势地位,或者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消费者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就不得不同时购买其他产品;或者是在销售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时就捆绑要求一些不合理的条件。

3、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权利人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差别待遇。

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

4、不公平的价格行为其中包括两种类型:过高定价和掠夺性定价。

企业为了排除竞争对手或获得高额利润而进行的不正当的定价行为即不公平的价格行为。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
条件 , 方可 受到反 垄断法 的规制 , 之则 否. 反 关键 词 知识 产权 滥用 反 垄断规 制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220)9340 10 — 9(090 - .1 0 5 其 合法垄 断地位 而严 重妨 碍 、 限制或者扭 曲市场 竞争 。 么知识 那 中图 分类号 : 9 3 D 2. 4
反垄 断法 的规制 , 之则 反。 反 三 如 下几 种类 型 , : . 实施 即 1不 知识产 权且 拒绝许 可行为 : . 2 实施 不充分 的知 识产权 且拒绝 许
通 过上 述分 析 , 者认 为, 笔 并非所 有的知 识产权 滥用均 应受
判。 知识产 权所 有者拥有 知识产 权 的许 可权 , 即知识 产权所 有者 理 由;. 3 通过 知识产 权滥 用消 除了二级 市场上 的所有竞 争 。 这套
更 有 权决 定是 否对 知识产 权进 行许可 , 滥用拒 绝许 可行为 , 损害 标 准很好地 协调 了知识权 与竞争 法的关系 , 好地揭示 了二者在 会 笔者认 为滥用 知识产权行 为 , 一般 在 实 质的公 平与 正义 。 必须 对其进 行有 效规制 。 绝许 可行 为是指 维护 创新 目标 上的一 致性 。 拒 权利 人如 果拒 绝对 知识产权 进行许 可 , 不管 自己是否实 知识 产权人利 用 自己对 知识产权 的独特 占有权力 , 而拒绝 授予 情况 下 , 进 反垄断法 都没 有规 制 的必 要 , 在这 种情况 下不会 影响市场 现 其竞 争对 手进行 合理使 用, 从而将 竞争对 手排 除在 外, 固和加 施 , 巩 强 自身市场 支配力 的行为 ( 王先林 ,0 1。 佑 发认 为当知识 产 有竞 争局面 。 20 ) 康 但是 当企业 对某 一设施 或技术进 行垄断 时, 这种 设

对当前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分析

对当前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分析

对当前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分析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开展,在很多的知识产权纠纷和技术壁垒中都让我们见证了知识产权滥用的现状,知识产权滥用是有其根源的。

目前我们国家在应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中存在着很多的不足,需要针对这些现状进行变革。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变革作者简介:喻志国,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43-02很多人依稀能够记得2002年欧盟通过关于打火机进口的“儿童保护法案”,要求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安装“安全锁”,还有此后的2003年日本日产本田汽车诉长城双环专利纠纷案以及2005年1月英特尔诉深圳东进公司被称为中外知识产权第一案,这些在很多的知识产权纠纷和技术壁垒中都让我们想起了“知识产权滥用”一词。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及其根源所谓的知识产权的滥用就是相对知识产权的正当使用而言的,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很多情况下不注意自己的行为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导致了对他人或者公共利益的损害。

法律为了保护个人的发明权和鼓励创新,首先保护的是权利人的合法的垄断权,但是知识产权资产在这个竞争如此激烈的时代所体现的技术价值、权利价值、竞争价值和经济价值比任何时候都更加凸显,拥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很容易凭借着法律制度意义上的合法垄断造成竞争领域的垄断。

不仅仅表现在经济领域和法律领域,在全球化时代,还会涉及政治因素,这点在发达国家身上表现得非常明显,发达国家往往具有国际地位上和经济技术领域的优势,在政策考虑上必然要负载政治意义,将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注入到国际自由贸易中,并从利用知识产权从发展中国家掠夺资源和财富的手段,造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

目前很多的研究者对这方面进行了关注,总体看来,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第一,产权人拒绝交易。

因为知识产权人利用其专有权,也拥有自己的决定权,为了在竞争中排除其他人的竞争,在必要的时候拒绝授予其许可,如新东方请求授权获得托福试卷使用权但是均遭拒绝。

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及其反垄断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及其反垄断规制
企 业 规避 和抵 制这个屏 蔽 的费 用 ,或通 过 强制 性 一

知 识产 权 滥 用 的 危 害
目前 , 知识 产权 滥 用行 为 在我 国已经产 生 和蔓 延 。我 国知识 产权滥 用 问题 的特点 在 于 :一是 发 达 国家在 国际 贸易 中充分 利用 知 识产 权 壁垒 , 缚 了 束
收 稿 日期 : 0 0— 4一l 21 0 3
在科 技 竞 争 中处 于 不 利 地 位 ,影 响 技 术 进 步 和 创
新 ,大大 降低 了我 国知 识产 权 制度 的积 极作 用 。知
基 金 项 目 :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我 国 企 业技 术 创 新 与 知识 产 权 战 略 融 合 的 法 律 运 行 机 制研 究 (8 F 0 1 国 0BX7) 作 者 简 介 : 雄 文 (9 0一) 杨 17 ,男 ,副教 授 ,博 士 , 要 从 事 知 识 产 权 、法 哲 学 研 究 。 主
民族 经济 的发展 带来 了严 重 的制 约 ,而且 知识产 权
在 国际上 已从 纯 粹 的 法 律 问 题 演 变成 与 法 律 、经
济 、政 治 和外交 等 密切 相 关 的 问题 。 同时 ,我 国法
律 的 规 定 是 零 散 而 且 不 系 统 的 ,不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 面 对这样 的严 峻形 势 , 国迫 切需要 从 国家 我 战略 的高度来 认识 知识 产权 的滥 用 问题 。
进 步 。当前 , 用知 识 产权 的行 为 已 给 中国企 业 和 滥
创新 的可能 性 已经大 为缩小 。一 项新 技术 的实 践与
成熟 在 大多数 情况 下有赖 于 多个 企业 在不 同 的领 域 和层 次 上循 序渐进 的创 造和 积累 。这 种新 的发 明和

对知识产权权利滥用限制的一点思考

对知识产权权利滥用限制的一点思考
地 利 用 知 识 产 权 执 法 程 序 。 其 中 , 型 的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行 为 有 拒 典 绝 许 可 、 制 价 格 、 制 搭 售 、 揽 子 许 可 、 意诉 讼 等 。 控 强 一 恶 二 、 知 识 产 权 权 利滥 用 限 制 的 理 论 思 考 对 知 识产 权 制 度 必 须 保 持 权 利 人 和 使 用 人 , 保 护 客 体 和 公 共 受
重 社会 公 德 , 不得 损 害 社会 公共 利 益 , 坏 国家 计 划 , 乱 社 会 经 济 破 扰 秩 序 。从 事 一 切 民 事 活动 , 括 行 使 知 识产 权 的行 为 都不 得违 反这 ” 包

原则 。在 作 为 制定 法 的 知 识 产 权 法 对 有 关权 利 行 使 的 界 限 没 有
对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滥 用 限 制 的 一 点 思 考
甄 先超
( 北 政 法 大 学 经 济 法 学 院 7 o 6 ) 西 1 o 3
【 摘 要 】 对 知 识 产 权 的 权 利 滥 用 行 为 , 强 对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滥 用 的 针 增
限 制 。 无 论 从 法 哲 学 角度 还 是 现 代 经 济 学 角 度 , 可 以 论 证 对 知 识 产 都
规定 或者 规 定 不 明 确 时 , 用权 利 不 得 滥用 等 民法 基 本 原 则可 以对 运 些 知识 产 权 滥 用 行 为加 以一 定 程 度 的控 制 。不 过 , 只 能权 权 利 限 制 是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制度 中 调 整 私 人 利 益 与 公 共 利 益 之 间关 系 的重 要 平 衡 机 制 ,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宗 旨 是 的重 要 体 现 。《 贸 易 有 关 的知 识 产 权 协 议 》 界 定 的 目的 : 识 与 所 知 产 权 的保 护 和 实 施 应 有 利 于 促 进 技 术 革 新 、 术 转 让 和 技 术 传 播 , 技 有 利 于 生 产 者 和 技 术 知 识 使 用 者 的 相 互 利 益 , 护 和 实 施 的 方 式 保

论专利权滥用的界定


2 专利权滥用的法律界定层次
们 在 认 定 权 利 滥 用 时 更 加 注 重 行 为 的客 观 损 害 后 果 , 更 能 达到 和 实现 禁 止 权利 滥 用 的社 会 本 位 。
大 陆法 系 和 英 美法 系 都 有禁 止 专 利 权滥 用 的法 律 理
念 。 滥 用专 利 权 的法 律界 定 都 应 包 含 两个 层 次 : 一般 对 ① 专 利 权 滥 用 通 常 可 以作 为或 者 不作 为 的表 现 出 来 。 的专 利 权滥 用 。 大 陆 法 系 的角 度 看 , 从 就是 专 利 权 人行 使 从 专 利 权 的 内容 来 看 , 利 权 的核 心在 于使 用 , 括 积 极 专 包 专 利 权 的行 为 超 出 了一 定 的 私法 原 则 限 制 ;从 英美 法 系 的使 用 和 消极 的禁 止 他 人 未经 许 可 进行 使 用 。在专 利 权 的角 度看 就 是 专利 权 人行 使 专 利 权 的行 为 违 背 了 国家 公 滥用的行为中 ,以作为的方式发生在专利权许可合 同或 共 政 策 , 尚未触 犯 反垄 断 法 。 触 犯反 垄 断 法 的专 利 权 协议 中的反竞争行为 比较典型和突出 ,具体体现为在专 但 ② 滥 用 。 大 陆 法系 的 角度 看 , 是 专利 权 人 行 使 专利 权 的 从 就 行 为超 出 了一 定 的公 法原 则 限制 ;从 英 美 法 系 的角 度 看 就 是专 利 权人 行 使 专 利权 的行 为 不仅 违 背 了 国 家公 共 政 策, 而且 触犯 了反垄 断法 。 利 权 许 可合 同 中设 立不 适 当 的限 制性 条 款 。从 另 一 个 方 面 来说 , 作 为行 为 一 般 并 必 然 不构 成 权利 的滥 用 , 为 不 因 权 利人 并 无 必 须 行 使其 权 利 的义 务 ,但 是如 若 对 关 系 国 计 民生 的专 利 故 意 自己不 使 用 或 拒 绝 许 可 他 人 使 用 , 则 应认 为 构 成 专利 权 的 滥用 。

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律规制[摘要]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权,但一旦被滥用,则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后果,构成垄断行为。

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类型,而是分别归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是經营者集中,因此反垄断行为认定通常遵循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具体认定。

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中,合理分析原则的应用范围较本身违法原则更广,居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具有一般原则的性质。

①目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都颁布和制定了有关知识产权垄断的指南或规章,并以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为基础,采取或遵循一种分类规制的原则思路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认定作出细化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极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研究制订专门的、确定性较高的执法指南或者规则,并将分类规制的思路和方法引入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体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当前,知识产权滥用已成为各国反垄断法立法和执法的热点问题,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实施的背景下,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拟以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认定分析原则的适用为出发点,为我国在反垄断法框架下进一步增强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规制的法律确定性提出思路。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及在反垄断法中的适用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通常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权利的不正当使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规制体现了法律对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基于知识p《反垄断法》所规制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典型的表现形式:(一)拒绝许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拒绝授予竞争对手合理地使用许可,从而排除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公化私权——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且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重大现实问题 。笔者认 的不正 当利用 , 害他人利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 的 损
为, 知识经济时代 的知识产权 , 其权利属性正 由 情形¨。 1 综合 以上案例 , 知识产权的滥用行 为主要 传统意义上 的私权蜕 变为 以私权属性为主 , 兼具 表现为 :
有公权属性 , 体现 了私权与公权在一定程度上的
收 稿 日期 : 0 6—0 20 4—2 9
作者简介 : 王怒蕾(9 8一)女 , 17 , 重庆市人 ,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20 0 4级经 济法专业研究生 , 主要从 事经济法学研究 。 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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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方 发展 和改进 该技 术或 者要 求 受让方 对该 技 和消费者 以明显高于 国际市场的价格 , 售和使 销 术 的改进知识和经验必须转让 给输 出方 。 用其落后于 国际市场 的产 品 , 摩托 罗拉通 讯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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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 0 第 3期 0 6年
天津市政法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Junl f ini miirt eC deC l g fP lisa dL w or a o aj Ad ns ai a r ol eo oic n a T n t v e t
或服务的买方要求支付不 同的价格 , 或者 买方对 中的强制许可制度 、不能授 予专利 的项 目。甚 至 提供相同等级 、相同质量 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 还有 直接 的有关权 利 不得 滥用 的条款 ,如 我 国 著作权法》 4条第 2 第 款规定 :著作权人行使著 “ 付不 同的价格 ,如果它们是不 正常 的、与成本无 《
巩固和加强 自己的垄 断地位 的行为② 。
二 、 知 识产 权 滥 用 行 为 规 制 的 制 度 表 现 对

美国反托拉斯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美国于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反垄断法。

因此,该法被认为是是现代各国反垄断法的鼻祖和样板。

除《谢尔曼法》之外,美国的反托拉斯法还主要包括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以及1936年的《罗宾逊一帕特曼法》等。

[1]美国在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托拉斯法的关系以及依据《谢尔曼法》对知识产权不正当行使行为进行反托拉斯规制方面,无论是国会立法、司法判例还是执法实践,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最高法院在1917电影案中首次承认“专利权滥用”原则。

[2]司法实践中,美国专利法经过历次修改,逐渐缩小了专利权滥用的范围,如1952年国会制定新的专利法时在第271条增加了d款,列举了三种不属于滥用专利权的行为。

而到1988年再次修订专利法时,在此款又增加了两种不属于滥用专利权的行为。

[3]在著作权方面,1948年在M.Witmark& S onsV s.Je nsen案中,法院首次承认了“著作权滥用”的原则。

依据反托拉斯法与衡平法的规定,法院要求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可以破坏市场中的竞争结构,以平衡法律赋予著作权人的“垄断”权利和市场中公平竞争的良性存在。

此后近四十年中,有关该原则适用范围,即其适用上是否独立于反托拉斯法,则一直存在争议。

1990年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在Lasercomb America,inc.V s.Re ynolds案中,在继续承认该原则的同时判定该原则适用时与反托拉斯法无关。

[4]犯著作权人在授权合同中所为的不当限制,即使不构成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行为,也可能构成著作权滥用。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法院判例和国会立法的基础上,也曾提出了一些原则或者发布了相关指南。

[5]其中,1995年4月6日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34](以下简称《指南》)最值得关注,因为它“集中反映美国反托拉斯法在这一领域的丰富经验和最新发展动向”(王先林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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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专利权滥用及其规制
王凡 许嫔娇
( 州 大 学 江 苏 苏 州 2 5 0 苏 10 6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 4 0 6 ) 3 0 0
摘 要: 专利制度通过给 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垄断权 , 到激励创新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目的。 达 但专利权 的行使不能超
越合法 的界限,否则 即构成专利权 的滥用 ,受到法律 的规制 。本文在介绍专利权滥用的基本理论 ,及总结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对专利权滥 用行 为的法律规制及不足 的基础上,提 出相关 的完善建议 。 关键词 :专利权滥用 ;法律规制 ;问题专利;建议 随着全球经济一 体化的迅速发展及 中国市场开放程度 的进一 步加 强, 许多跨 国公司凭借 高新技术和专利技 术进入 中国市场,以滥用专利权来打压 我国的民族企业。我国的专 利权法律体 系不很完善 , 过于强调专利权 的保护,忽视了对 专利权滥用行为 的规制, 这使得我国企业在遭遇专利 权滥用 时 ,无法寻求法律的救济。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专 利权滥 用 的规制和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 ,才能维护 公正 、自由、充 分 的竞 争 , 以确 保 我 国经 济 发展 。
而是实 际意义上的对专利权有控制能力的人 。
二 、专利权滥用 的构成要件
( 一) 专利 权 滥 用 界 定 的 几种 学 说 、 国内外学者对专利权滥用的认识不一 , 大都采用不同的 依 据 对 专 利 滥 用进 行 界 定 ,主 要有 以下 观 点 。 1 以权 利 行使 方 式 和 范 围 为 依据 . 这种观 点认为专利权滥用 是专 利权人利用其权利 的方 式 超 过 了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 这 难 以全 面涵 盖专 利 权 滥 用 的 但 形 式。例如拒绝许可是一种典型的滥用 , 按照 范围说,就 但 无法将其纳入专利权滥用之中。 2 以是否违反 了公共政策 为依据 . 该种观 点认为专利权滥用是专利权所有人或持有人, 超 过 了专利权所授予独 占权或有 限垄断权的范围, 违背 了公共 政策 , 不公平 或不合理地行使专利 的行为 。 但此不足之处在 于定义中的公共政策界限比较模糊 , 以衡量专利权 是否构 难

专利权滥用的行使主体
专利 的特性是法定的垄 断性 , 外在表现 即对技术 的独 占 权 。通常意义上 的专利权人,是独 占权 的拥有者 , 以一般 所 认为专利权滥用是专利权人的所为 。但除了专利权人之外 , 专利 申请人 也是对 ( 潜在 )专利权享有 权利 的。我国对发 明 专利进 行实质审查,并实行早期公开,延迟 审查 。 就造成 这 了创造 发 明 已经 可 以被 社会 公众 所 获 得 , 是 尚未授 予权 利 但 的事实又使得专利 申请人的利益没有法律的保 障。因此 , 在 这个阶段很 多国家会给予 申请人一个临时保护 。 么, 那 相对 应的权 利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 但是 , 实际上 申请人往往对 其所申请 的专利技术有一定的支配权 。 此外, 利权 的被许 专 可人分为三种, 其中独 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和排他许可 的被许 可人对 于 自己所获得的专利技术都有一定意义上 的垄断性。 通 过合 同的方式 , 除了人身权不 能转让外,其他 的权利都可 转 让 , 以 这两 类 被 许 可 人就 具有 了专 利 权 滥用 的权 利 主 体 所
存在 。 4 以权 利 的行 使 是 否 合法 为依 据 . 综 上我 认 为 , 利 权 的滥 用 是 指专 利 权 所 有 人 或被 授 予 专 专利权人以形式上合法的方式实施专利 , 图超过法律允许 企 的范 围 或 正 当 的界 限 ,损 害他 人或 社 会 公 共 利益 的行 为 。 ( 二)专利权滥用的构成 要件 专利权滥用有五个构成要件 ,分别为 :以专利权存在 为 前提 ; 行为主体为专利权人或独 占实施 的被许可人;客体 为 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的公共利益 ; 主观方面, 权利人故意 , 过失不构成滥用专利权 ; 客观方面, 专利权人或独 占实施 的 被许可人超 越法律 的许可实施 权。


3 以是 否滥 用 市 场 支 配地 位 为 依 据 . 该观 点认 为专利权 滥用行 为是专 利权 人滥用其市场支 配地位, 采取不实施或在专利许可中不正当地 限制交易以及 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 但是它并没将未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进行的滥用行为界定其中, 而现实 中, 此行为却大 量
的 可 能性 。 综 上 , 者认 为 , 利 权 滥 用 的主 体不 仅 仅 是 专利 权 人 , 笔 专
三 、滥用专利 的法律后果
司法 实 践 中 , 控 侵 权 人 可 能提 出 问题 专 利 权人 滥 用 专 被 利权,以此作为 自己不构成专利侵权 的抗辩 ; 还有可能提 出 反诉 , 此时滥用专利权成为一件进攻性武器 。 法院如 何对待 当事人的这些请求 ? 对 于此 问题 , 学界存在两种对立 的观点:一是认 为滥用 专利权 是盾而不是矛 , 只能作为侵权或违约的抗辩事 由; 二 是认为滥用专利权既可以是盾也可 以是矛, 即专利权滥用不 应当仅 是消极的抗辩事由,还应 当是积极的起诉诉 由。 笔者 同意后 者。 滥用专利应当分为滥用 问题专利 ( 口 那些很可能 无效或权利要求很 可能过宽的专利 )和其他类 型专 利的滥 用 ,在滥用 问题专利 中,滥用专利权可 以是盾也可 以是矛; 在 其他类型 的滥用专利中,滥用专利权 是盾而不能作为矛。 这种不 同的区分造成 了滥用专 利的不 同的法律后果 , 由 于 我 国 目前 法 律 尚未 明确 规 定 ,所 以下 面仅 限于 理 论 探 讨 。 作为 ~种抗辩, 被告可 以利用滥用 问题专利对抗专利权 人 的指控 ,包括侵权和违约指控。在美 国法上,一旦专利权 一 人 被认定为滥用专利 权,其后果是该专利权不得强制实施 , 直 到专利权人停止滥 用并清除有害后果 为止 ; 在许可 的背景 下, 专利权人不能要求强制实施其许可协议 , 被许可人无需 支付许可费 ,直至专利权人停止滥用 。作为一种侵权诉 由, 受 到专 利权人滥用 问题专利侵 害的当事人 ,可 以向法 院起 诉 ,要求专 利权人赔偿因其滥 用造成 的损失 。 在 美 国 , 区 分 了一 般 的滥 用 专利 和 以不 正 当手 段 获 得 就 的 专 利 。对 于 后 者 ,不仅 专 利 权 不 得对 抗 侵 权 人 ,而 且法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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