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专利权的内涵及其制止措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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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所享有的专有权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或称独占性的权利,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实施”享有专有权。

何为专利法所称的专利的“实施”,本条对此作了界定:1.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

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因此,发明可以涉及产品和方法两个方面,而实用新型则只涉及产品而不涉及方法。

如果一项专利是关于产品(及其改进)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该专利的实施就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而如果一项专利是关于方法(及其改进)的发明,则该专利的实施就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显然,方法专利的实施范围要相对大于产品专利的实施范围,这也被称为“对专利方法的保护延及产品”。

当然,仅仅是延及“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在本次专利法修改中,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行为中增加了“许诺销售”(offering for sale)的规定,从而使我国的专利制度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接轨。

所谓许诺销售,是指通过在商店内陈列或在展销会上演示、列入销售征订单或拍卖清单、列入推销广告或者以任何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向特定或非特定的人明确表示对其出售某种产品意愿的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如何保护创新成果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如何保护创新成果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如何保护创新成果知识产权是指人类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保护知识产权可以鼓励新的创新成果的产生,并保障创新者的权益。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对创新成果的保护构成一定的威胁。

本文将以几个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为例,讨论如何保护创新成果。

案例一:专利侵权专利是创新者的重要知识产权,它为创新成果提供了法律保护。

然而,专利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创新成果的权益受到侵害。

例如,某公司A申请了一项新型发明的专利,并且获得了专利权。

然而,公司B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开始生产和销售与A公司专利相同的产品,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

为了保护创新成果,创新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专利申请:在创新成果得到广泛认可之前,尽快申请专利保护,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2. 监测市场:定期监测市场上是否出现侵权产品,及时采取法律行动解决侵权问题。

3. 维权行动:在发现专利侵权行为时,创新者可以通过诉讼或协商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寻求法律保护。

案例二:商标侵权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区别商品和服务的功能。

但是,一些企业存在商标侵权现象。

例如,某企业A拥有了一项独特的商标,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声誉。

然而,企业B开始使用与企业A商标相似的标识,并在市场上销售类似的产品,这侵犯了企业A的商标权。

为了保护创新成果,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注册商标:及早注册商标,确保自己的商标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 监测市场:定期监测市场上是否有商标侵权行为,防止他人使用类似商标混淆消费者。

3. 维权行动:发现侵权行为后,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侵权者的责任,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案例三: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是保护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知识产权形式。

然而,一些作品存在被他人盗版或未经许可传播的情况。

例如,作家A出版了一本畅销书籍,但不久后发现有人在互联网上非法传播了该书的电子版,这是对作家A著作权的侵犯。

专利法第一章知识点

专利法第一章知识点

专利法第一章知识点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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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保护措施

专利权保护措施

专利权保护措施1. 概述专利权保护是为了鼓励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给予创新者独家使用权的一种制度。

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权保护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和价值非常重要。

然而,在信息时代的互联网环境下,专利权被侵犯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因此,采取一系列保护措施来维护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专利权保护措施。

2. 保密措施保密是最基本的专利权保护措施之一。

在发明创造阶段,创新者可以通过保持发明的机密性来保护其专利权。

这样可以防止他人利用该发明进行自己的创造或者复制。

保密措施可以包括:•内部保密政策:制定内部保密制度,限制员工、合作伙伴等相关人员对于发明创造进行无关讨论和透露,在合同中明确保密义务,并进行定期的保密培训。

•物理保密措施:例如,通过锁定实验室、安装监控和访问控制系统等,限制外部人员进入到与发明相关的区域。

•加密技术:在研发过程中,通过使用加密技术对关键信息进行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盗取。

3. 申请专利申请专利是保护专利权的核心步骤。

只有成功申请到专利,才能够享受专利权的相关权益。

以下是申请专利的一般流程:•创新检索:在申请专利之前,需要进行创新检索,了解相关领域的现有技术,并评估是否具备可申请专利的创新性。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专利申请书、发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相关材料。

•提交专利申请: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他相关机构。

•专利审查和授权:提交的专利申请将经过审查过程,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如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可以获得授权。

注意:在申请专利之前,应注意保护创新的机密性,以防止在公开之前被他人盗用。

4. 维护专利权专利授权并不意味着专利权的终结,专利权的维护同样重要。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专利权维护措施:•监测和检测侵权行为:定期监测市场和相关领域内的竞争者,通过专利检索和侦查活动来发现潜在的侵权行为。

•发出警告信:一旦发现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以通过发送警告信,提醒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威胁采取法律行动。

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

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

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一场利益的博弈“专利” (patent) 一词起源于拉丁文“ litteraepatentes ”, 意为公开信, 最早是指与授予和公开宣布特权、爵位和头衔等相关的官方文件, 后被人们用于对创造发明的公开授权上, 一直沿用至今。

专利制度是为天才之火加利益之油。

专利权制度发展的历史表明,专利制度的均衡不断被打破, 加强保护的趋势日益增强。

这表明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巨大推动作用是被普遍承认的。

同时还应看到, 专利制度并非完美无缺, 它的垄断性质导致了社会的整体福利的降低,而它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技术的创新。

本文从利益博弈的角度对专利权制度进行分析, 最后提出设计专利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

即对最优专利机制进行的设计, 应当在专利垄断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和激励创新之间寻求平衡。

一、专利权保护的由来和原因专利权(简称专利) ,是指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在单位及其权利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实施许可权,转让权,标示权。

也就是是说专利权人对与专利享有垄断的权利,它可以排他的独自实施,别人只有经过他的许可后方可实施。

专利权一个最有特色的特征就是它的独占性专有性。

专利最早起源于英国。

中世纪的英国十分落后,为了发展国内的产业,英国国王对引进外国技术的个人发给一种专利证(Letters Patent) ,授予其使用该技术的独占的垄断权。

该证书盖有国王的大印,是国王对臣民的告谕,任何人都可以打开看,因此“ Patent ”一词的基本含义有两个,一是公开,二是垄断。

随着手工业的出现,技术封锁被逐步打破,保护发明成为社会的需要,这时,一些国家君主开始授予商人、手工业主制造或贩卖某种产品的特权或垄断权。

专利制度就是依据国家制定的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把申请专利的发明内容公诸于世,以利于技术信息的交流。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篇1: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一、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先用权制度定位不明确所谓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独立研究出与申请专利发明同样的发明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知该发明创造内容的人,在国内已经实施或者为实施该发明做好了必要的准备,在他人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授权之后仍可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实施该发明的权利。

先用权制度是为弥补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而设立的一种重要的专利权限制制度。

而我国专利法中关于先用权的规定,存在如下缺失。

1、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类型的规定过于单一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二)将先用权实施行为类型仅仅限定在“制造”和“使用”两种方式上。

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的规定,能够产生先用权的行为,对于产品专利来说,不仅包括制造专利产品,还应当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相同的产品;对于方法专利来说,不仅包括使用该方法专利,还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依照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从先用权设立的本意来考虑,先用权的规定旨在克服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豁免先用者的侵权责任。

如果只允许先用者继续其制造、使用行为,而不允许其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其产品,那么生产出来得产品只能堆放在仓库,而先用权制度也就只是一纸空文。

2、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范围的规定不明确我国《专利法》规定,先用权人有权在制度“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这里的“原有范围”具体指什么,没有相关司法解释。

在理论界,对此也颇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原有范围是“指其产量一般不高于专利申请提出时的产量”“包括专利申请提出时原有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能力,或者根据原先的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力”[2]。

也有学者认为,先使用权的“原有范围”是指:(1)实施人的数量,先用权只有先用权人本人才能享有,先用权人不得颁发许可证;让其他企业生产、销售享有先用权的产品,也不得将属于他本人的使用方式,通过合同关系分配给第三人。

专利保护措施范文

专利保护措施范文

专利保护措施范文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专利保护措施变得越来越重要。

专利是创新的产物,是对发明者的一种保护,也是对创新者的一种鼓励。

专利保护措施不仅可以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进创新和发展。

在商业竞争激烈的今天,专利保护措施对于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专利保护措施是指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专利权利益的合法行使,包括专利审查、专利诉讼、专利许可等。

在进行专利保护时,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防止他人侵权。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专利保护措施的范文。

专利审查是专利保护的重要环节。

在申请专利时,通过专利审查可以确保专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专利审查主要包括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两个方面。

实质审查是指对专利技术的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确保专利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而形式审查则是对专利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专利文件符合规定并完整无误。

只有经过严格的审查,才能保证获得有效的专利权,并有效地保护专利权益。

专利诉讼是专利保护的有效手段之一。

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益,企业可以通过专利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专利诉讼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专利纠纷的一种方式,可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恢复被侵犯的权益。

在专利诉讼中,企业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并请求法院做出适当的判决。

通过专利诉讼,企业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并维护自己的市场地位。

专利许可是专利保护的一种合作方式。

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许可协议,企业可以授权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获得相应的许可费用。

专利许可可以促进专利的有效利用和传播,扩大专利技术的影响范围,提高专利技术的市场竞争力。

通过专利许可,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同时也可以获取相应的利益。

专利保护措施是保护创新和鼓励创新的重要手段。

企业在创新过程中,应该重视专利保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只有通过专利保护措施,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促进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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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014年7月上 第13期 总第193期专利权的滥用已经成为了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如何制止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就成为目前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

本文将主要针对滥用专利权行为的内涵以及制止的措施进行论述,阐述构建制止专利权滥用的体系的必要性,弥补我国相关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而营造一个公正合理的竞争环境,推动我国社会的稳步发展。

1 专利权滥用的成因分析1.1 影响市场结构来获取利润专利权属于私权范围,是法律赋予个人或者企业的具有长期法律效力的保护形式。

其所拥有的技术或者内容对市场结构会造成比较明显的影响。

为了能够最大化的获取经济收益,必然会导致专利权被广泛的使用,如此一来就可以通过影响市场的结构来调整自身的支配地位,获取最大化的经济收益。

由于专利权属于无目的物的范围,法律相关的保护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对滥用专利权的行为认定工作比较困难,使得其行为屡屡逃脱法律的制裁[1]。

1.2 法律保护力度加大导致了滥用专利权行为普遍发生对于专利来说,只有被赋予了法律独占的权利才能在市场体现处其所具有的重要影响力。

一方面法律保护专利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强,从法律效力上提高了专利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另一方面专利拥有人在获得了独占的权力后,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收益进而滥用专利权,由于专利权滥用只是涉及到了专利权拥有者,在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下对其行为的约束比较困难,导致滥用专利权的行为日益猖獗,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公平竞争原则,对其他企业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影响。

2 制止滥用专利权的法律原则2.1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从诚信原则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主要是指专利权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能对其他人构成影响,不得运用不正当的方式加害他人的一种约束原则。

禁止权利原则的实施其实是一种弥补性原则,补充了法律规定内容存在的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专利权拥有人的使用行为,保障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公平有序。

通过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出台适用,法官可以依据事实进行量化处理,完善了司法活动的能动性,最终突破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的制度漏洞和不足,将权利的使用导向正确的发展轨道,规范社会秩序以及经济活动。

2.2 利益平衡理论法学领域中的平衡是指在综合考虑了不同利益主体的观点后将所保护的权利处于一种平衡状态,不偏向任何一方保持公正的姿态来进行权利的保护与约束,进而促使社会维持在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态势。

专利权的利益平衡理论主要是充分分析专利权拥有者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多元利益之间的矛盾问题,在其中寻找二者之间的矛盾平衡点,专利权拥有着既不能过分追求垄断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其他利益方也不能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来进行权利的窃取,最终社会维持在了一个相对均衡的状态,不同利益者均获取了相应的利益,达到双赢的局面[2]。

3 滥用专利权的表现形式分析专利权的滥用在我国已经是屡见不鲜的行为,国内的相关立法机构对权利滥用依据不同的标准做出了明确的划分,以用来约束专利权拥有者使用行为能够处在法律的约束监管范围下,保证其他利益方的权益。

对专利权的滥用标准主要是依据其行为是否违背了公众的利益、法律相关规定、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内容来进行行为的判定。

3.1 拒绝实施而且不许可转让专利权拥有者通过法律赋予的保护权利来拒绝正当的专利权转让申请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自身在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垄断性身份和利益,通过拒绝许可转让的形式来维持目前的有利地位,并且排除了其他竞争对手参与进来的可能性,其垄断特征比较明显。

然而由于其行为并没有违背社会的公众利益与法律内容,所以在实际的制止专利权滥用过程中受到了比较大的阻碍,不能够有效的制止和约束专利权拥有者的行为,使其屡屡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3.2 不充分实施并且拒绝转让专利权拥有者在获取了专利权后并没有有效的在实际社会经济活动中充分实施,而且拒绝了其同行业竞争者所提出的合理的专利权转让申请,用来维持自身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所导致的专利权对推动相关产业或者社会技术变革方面没有充分体现出应有的作用的行为,被称之为不充分实施并且拒绝许可。

此种专利权滥用的行为更加隐蔽,我国相关的法律在此方面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空白,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3.3 单方面拒绝许可此项内容属于法律中的灰色地带,单方面拒绝许可本属于专利权拥有着的正当合法权益,目前世界各国对于这方面专利权滥用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标准,法律界定比较困难。

由于专利权本身属于私权,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公民自身的财产和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潮下,此种专利权滥用行为就成为了合法的手段,用以保护自身的领先地位,在行业竞争中能够长期处于支配地位,获取丰厚的经济利益。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对其产生的影响也在不断的进行研究,目前比较科学的判定是加拿大整体提出的,当专利权拥有者进入市场竞争环境中并且处于支配的地位,同时因为拒绝了转让申请导致的出现垄断式发展,对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创新起到了较大程度上的阻碍作用时,可以认定为专利权滥用,采取相应的法律适用条款来进行制止,以维护正常的社会发展秩序[3]。

3.4 纵向限制竞争的许可上述的专利许可行为都是发生在同行业竞争中的专利申请行滥用专利权的内涵及其制止措施高国珠 李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081)【摘 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专利权被滥用的现象。

此种现象的发生不仅对竞争对手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严重破坏了世界经济的有序发展,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公平竞争的环境起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阻碍作用。

对专利权的保护以及打破专利垄断行为的研究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展开来,通过运用多种手段来规范专利权的正常使用,维护世界发展秩序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专利权 垄断行为 社会秩序 经济损失 公平竞争2232014年7月上 第13期 总第193期为,专利权拥有者和被授予权力的竞争者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

但是当申请转让权利的申请者和权力拥有者不处于同一个竞争市场中,其申请同行都会得到权力拥有者的同意,但是会在转让过程中添加诸多限制性条款,比如固定的价格竞争、定价过高以及强迫性一揽子许可等条款。

这些条款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拥有转让权限的申请者在自身的行业中发展受到了诸多的限制,蒙受了较大程度上的经济损失。

但是由于其在转让过程中并未强迫申请者必须同意条款,双方是在达成了一定的协议后履行的转让行为,即使是专利权申请者处于明显的下风不利位置,法律也无法进行干预和介入,其行为的管理存在着极大的盲点,说明法律体系啊还不是非常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定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3.5 保护专利权的程序的滥用法律赋予了专利权拥有者在未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具有独占权的专利权来进行生产活动过程中可以采取相应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但是在实际的生产活动中,专利权拥有者往往会通过向潜在的竞争对手发出警告函、律师信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来达到自身的目的。

由于具有法律效力的警告函和律师信会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其所使用的程序目前均已从法律文件内容上剥除,以防止恶意使用等造成市场参与者失去继续从事行业的信心或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但是相关的法律制定工作需要经过漫长的丰富完善以及审批等流程,在这期间专利权拥有着还可以利用法律的漏洞来进行打击潜在竞争对手的行为,相关的法律存在着较大程度上的漏洞[4]。

4 我国限制滥用专利权行为的法律规范存在的不足分析4.1 法律体系松散、法律内容缺乏针对性专利权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存在着比较明显的隐蔽性,我国的法律在专利权的保护研究工作上起步较晚,目前的法律体系在相关的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法律体系构建比较松散,造成了比较明显的法律漏洞,让专利权拥有着能够通过这些漏洞来进行市场结构的影响、打击潜在竞争对手、获取丰厚的经济收益的行为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

同时我国法律针对专利权滥用的制止内容还不完善,缺失现象比较严重,无法有效地对专利权滥用行为做出有效的界定,缺乏针对性,造成了我国目前专利权滥用现象比较严重,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行业竞争和总体的技术进步受到了诸多的限制,法律约束和制止工作任重道远。

4.2 法律约束力低我国的法律在滥用专利权行为的界定还没有一致的看法和准确的文本条款,造成了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制止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专利权保护与反垄断的法律,造成了目前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法律界定模糊,制止行为发生的法律约束力低的局面。

我国在专利权保护上主要采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涉及到了专利保护方面的内容,但是相应详细的条款却并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专利权滥用行为的猖獗,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作为重点来进行改进和完善,确保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处在正确的法律监管范围内,推动社会和谐发展[5]。

4.3 缺乏具有执行性的救济手段和措施国外发达国家对专利权拥有者滥用专利权行为给竞争对手以及社会公众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都会采取相应的救济手段和措施来进行弥补工作的开展。

然而在我国这方面还没有明确的概念或者思维,主要采取的手段只是通过法律给予受害者一个相对公正的审判裁定,此种做法不仅深深伤害了相关行业参与者继续从事本行业的信息以及资金,还导致了对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和完善性的质疑,严重影响了国家司法机关的社会形象,随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了比较严重的影响。

相应的救济手段和措施的缺失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需要相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手段来保证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针对专利权滥用行为进行严厉惩处,确保法律的公平以及权威性[6]。

5 我国制止专利权滥用的法律体系构建的几点建议5.1 制定完善的法律内容针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的界定需要需要出台专门的法律文件来进行针对性的管理。

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的保障,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行为进行约束,才能够有效的保障社会秩序处在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态势。

专利权滥用随着经济形势的迅猛发展变得越来越隐蔽,传统的法律文本已经无法准确的作出相关的裁定,在新时代背景下,需要具有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文本来进行日常行为的约束和制止,保障我国的经济秩序稳定向前发展[7]。

5.2 救济措施和手段的丰富我国在专利权滥用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采取的补救手段目前还是一片空白,这就在客观上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切实丰富和完善相应的救济手段和措施,保证权益被侵犯的市场参与者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提高其参与竞争的积极性,推动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贯彻落实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5.3 参考国外有益研究法律的制定不是短时间就可以完成的,在制定期间可以充分的参考国外发达国家有关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制止措施和适用的法律内容来丰富我国的法律体系,从已经被广泛使用的法律体系中汲取有益的成分来促进自身的法律体系的构建的构建工作,保证我国制定的关于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制止措施和手段科学合理,在为社会提供健全完善的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自身存在的不足进行弥补,树立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工作规范化,保证社会经济活动参与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稳步推动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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