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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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

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

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企业投资审批程序,加强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评估,落实各级责任制,以便化解风险,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项目主要是指由公司企业以及下属子公司进行的基本建设或对外投资项目。

1)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办公场所等土建项目等。

2)对外投资项目,包括对外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对外长期投资(股权、债权)、企业兼并收购、合资联营等。

3)其他投资项目,指上述四项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项目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企业总部以及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第四条公司企业对于基本建设项目、对外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投资项目实行总部集中决策,统筹管理。

公司企业总部拥有各项投资项目的决策权,各下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必须报经总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公司企业对于投资项目纳入预算管理,总部及下属子公司立项的投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预算,并报经集团财务中心审核后,由集团总裁最终审批同意。

投资项目预算经集团总裁审批同意后,各单位可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但是在投资项目资金支出时还必须报经公司企业财务中心审核,然后由集团总裁最终审批。

第六条所有预算外投资项目必须经集团总裁审批后方可实施;预算外投资项目经集团总裁审批同意后,投资项目在资金支出时还必须经集团总裁审批同意。

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第七条立项单位下达投资意向:立项单位负责人根据需求或公司企业总部的指令性计划,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

第八条立项单位开展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承接人根据要求,进行调研和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立项单位组织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评审:立项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组织评审,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第十条公司企业总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1)总部立项的投资项目:集团总裁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评审报告》、《项目投资预算》等资料,以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决定是否审批同意该投资项目。

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各县(市、区)发改委,井开区、庐陵新区经发局:为主动适应新常态,扎实推进简政削权,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市政府吉府字(2015)7、13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简化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事项⑴审批事项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内容;⑵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一道程序审批;⑶总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实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一道程序审批;⑷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两道程序审批;⑸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审批权限⑴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县(市、区)和井开区的建设项目由当地发改委(经发局)负责审批;⑵市直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吉安市发改委负责审批(其中庐陵新区的建设项目由其负责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招标投标方案核准⑴市直单位、庐陵新区、吉州区、青原区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方案由吉安市发改委负责核准;⑵其他县(市)和井开区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方案由当地发改委(经发局)负责核准;四、竣工验收组织⑴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管理原则,县(市、区)和井开区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当地发改委(经发局)自行组织竣工验收;⑵市直单位(含庐陵新区)建设项目由吉安市发改委负责组织竣工验收;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有关要求1、各县(市、区)发改委和井开区、庐陵新区经发局应严格依法依规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招标投标核准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应及时将有关批复文件资料报吉安市发改委备案。

2、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及时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和主管单位扎实做好建设项目各项前期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序使用、项目按期开工建设、工程优质高效。

2004-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规程

2004-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规程

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规程一、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常见的类型(一)纯土建项目---只涉及建筑工程投资,不涉及设备、器具方面投资的项目,称为纯土建项目。

如厂房、办公楼宿舍等。

(二)商品房项目---由有开发资质的开发公司兴建的以出售为目的的商品住宅及商铺、写字楼等。

(三)综合性项目---既有土建投资,又有设备、器具方面投资的项目。

如工业性的项目。

二、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常见的类别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项目立项分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

1、按现行制度进行审批的项目有以下四类:(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各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国有投资者占控股的投资项目);(二)区审批权限项目(含国家、省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三)涉及政府资源、公共利益和全区经济战略布局以及事关国计民生、对社会影响显著的重大项目(房地产、旅游、特许经营权等项目);(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2、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涉及到该目录的项目需按现行制度进行核准。

3、其余的社会投资项目按现行制度进行备案登记。

三、立项审批、核准所需的资料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出于便民和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经简化后一般所需资料如下:(一)项目申请报告;(二)提供《规划用地许可证》或加具意见的红线图复印件一式两份。

对个别特殊行业的项目,需提供财政、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四、立项审批、核准程序(一)由兴建项目的投资主办单位带项目申请报告、规划等相关资料到我局申报立项审批。

(二)我局根据投资主办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若资料齐全和情况属实,我局将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准予立项。

五、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所需资料及办结时限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投资者进行项目登记备案时,需如实提供以下的证明材料:(一)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身份证明(影印件);(二)中外合资、合作项目须提供合作各方的意向书(影印件);(三)填写《江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若资料齐全和情况属实符合《试行办法》的要求,我局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当天准予登记备案。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1、事项名称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批文;证件有效期:暂无明确规定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

申请单位凭批文办理国土、规划、工商、建设等手续。

4、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3、《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九号);4、《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5、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资〔2009〕374号);6、《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8、《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卫[2007]183号);97、《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开展综合试验工作的批复》(粤委[2009]35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081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1191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1210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粤办发[2013]20号)1311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管理的通知(中办发[2014]2号)141215、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2014]7号)151316、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粤办发[2008]12号)16、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法规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5、审批条件1、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2、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审批资金审请报告。

投资项目审批中心规章制度

投资项目审批中心规章制度

投资项目审批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投资项目审批中心是依法管理和审批国家规定的各项投资项目的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投资项目审批中心的任务是审查、审批各类投资项目,保障国家投资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四条投资项目审批中心的领导由相关部门负责,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投资项目审批中心设立办公室、行政处、技术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

第六条投资项目审批中心设立项目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查、审批各类投资项目,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项目审查小组。

第七条投资项目审批中心设立法律顾问团队,为审批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

第八条投资项目审批中心设立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投资项目审批中心依法审批各类投资项目,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审批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条投资项目审批中心收到投资项目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和核实,做出合理的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审批中心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告审批情况,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审批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审批工作的记录和备查。

第四章责任制度第十三条投资项目审批中心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审批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审批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工作人员积极进取,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审批中心应当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审批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穷责任人,严惩不贷。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以上即为《投资项目审批中心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望各职能部门遵守执行,确保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讲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操作程序及问题

[讲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操作程序及问题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的内容、操作程序及需要改进的问题王昕投资体制,是指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总和。

主要包括投资主体行为、资金筹措途径、投资使用方式、项目决策程序、建设实施管理和宏观调控制度等方面。

由于投资活动是社会再生产最主要、最基本的实现形式,它的总量、结构和运行质量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劳动就业、稳定通货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有着极为现实和深远的影响,这使得投资体制改革从一开始就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纲领性的文件,标志着我国投资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一、《决定》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改革要点和主要内容1.本次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把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作为投资体制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

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至少需要具备如下主要条件:1). 企业成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自负盈亏、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和责任的投资主体;它们从各自的经济利益出发,依据市场信号(价格、利率、汇率),从事投资活动并进行自我调节。

2).资本要素价格,包括投资品价格、土地价格(地租)、资金价格(利率、汇率)要基本合理,能正确反应各类资源的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各种资本要素应处于自由流动状态,并通过市场竞争向高效益项目自然集聚和集中。

3).企业投资主体和政府投资主体,按照社会分工在不同的领域从事投资活动。

企业投资主体主要在一切非垄断的竞争领域从事投资活动;政府投资主体主要投资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如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技术产业化等等。

4).政府对投资的宏观调控应从国民经济长期发展和宏观效益出发,切实维护和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协调各类经济杠杆和经济政策,依靠宏观经济政策,对市场信号进行有目的的修正,从而引导企业投资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实现政府即定的宏观经济目标,把企业的眼前利益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协调起来。

工程项目投资审批制度内容

工程项目投资审批制度内容

工程项目投资审批制度内容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的投资审批程序,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审批制度。

二、审批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类工程项目的投资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科研项目、设备采购项目、技改项目等。

三、审批主体公司设立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项目委”)负责对各类工程项目的投资审批工作进行管理。

项目委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董事长任主任,项目管理部门为其办公室。

四、审批程序(一)投资意向申请1. 项目单位须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工程项目投资意向,并递交《工程项目投资审批申请书》,包括项目简介、建设规模、投资额、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内容。

2. 项目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技术、财务、法务等部门进行初步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并将意见提交项目委审议。

(二)审议决策1. 项目委收到初步评审意见后,组织对申请进行会商讨论,明确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紧迫性等,形成最终审批意见。

2. 如果项目投资超过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额度,需报董事会审议,根据董事会决议确定是否批准投资。

(三)签批手续1. 项目委形成投资审批决议后,应将决议书送达项目承办单位,并要求其按决议书的要求办理后续手续。

2. 项目承办单位收到审批决议后,应尽快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报项目委备案。

(四)实施管理1. 项目承办单位按照审批决议和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实施,并进行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 项目委应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可对项目进行调整或停工。

五、审批权限公司设立工程项目投资审批权限,按照不同项目的投资规模和风险等级划分审批权限。

1. 小额项目:审批权限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包括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且属于公司预算内的项目。

2. 中额项目:审批权限由项目委负责,包括投资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的项目。

3. 大额项目:审批权限由董事会负责,包括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

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按两个标准划分:一是投资额标准,现在执行的仍然是l984年和l987年规定的权限;二是建设规模标准,不同行业有不同的标准,现在执行的仍然是1978年和l979年规定的权限。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程序和权限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行业、地区规划,结合资源情况、建设布局等条件,提出项目建议书,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由有关部门和地区联合提出项目建议书,报计划部门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1.按投资额划分自治区的最高审批权限: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为5000万元;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的大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农林水利项目、社会事业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商贸设施项目为20000万元;其他项目为3000万元;间接利用外资项目500万美元;直接利用外资项目不再审批;境外投资项目100万美元。

2.按建设规模划分的最高审批权限:煤矿:产原煤200万吨/年炼油厂:加工原油50万吨/年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下城市供水:11万吨/日的独立水厂城市供气:30万立方米/日的独立煤气、液化石油气厂在l992年小平南巡讲话后,自治区政府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发展,规定呼市、包头、乌海、赤峰、呼盟、满洲里、二连浩特作为沿边开放城市、经济改革试验区和"两带一区"重点城市,基本建设审批权限一律扩大到l亿元,其余盟市扩大到300O万元,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盟市审批权限扩大到l000万美元。

到1998年,国家增发国债扩大内需,为使国债项目尽快建设,各地的审批权限又有所扩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和权限项目业主根据工程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院或咨询公司进行可行性研究,按国家有关内容要求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后,由决策部门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或有关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合,同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审查意见,计划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和行业审查意见、按照权限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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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简化国内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程

【字体:】
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进一步简化国内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对不需要审批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

(一)简化项目审批的程序
自治区审批权限内仍需保留审批的项目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自治区不出资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自治区部分出资的项目,重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自治区全额或大部分出资的项目,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按行业按类型具体划分如下:
1、农林水利项目。

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自治区发改委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
发改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自治区发改委备案;不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但仍需自治区保留审批的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自治区发改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地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

2、交通项目。

地方铁路和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公路、港口项目,自治区发改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自治区投资的运输站场项目,自治区发改委、经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3、能源项目。

装机2-10万千瓦中型水电项目(含水利枢纽),自治区发改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装机10-25万千瓦中型水电项目(含水利枢纽),自治区发改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110千伏和220千伏电网项目,自治区发改委只审批总体规划;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节能、农村能源和煤炭行业项目,自治区发改委、经委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自治区发改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研究报告;不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但仍需自治区级保留审批的项目,自治区发改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5、工业项目。

凡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自治区平衡建设和经营条件的,自治区发改委、经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参股、贴息、补助的项目,自治区发改委、经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6、高技术项目。

重大高技术项目或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高技术项目,自治区发改委、经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7、商贸设施项目。

对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并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物资储备设施项目,自治区发改委、经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自治区发改委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社会事业项目。

使用自治区政府投资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旅游、计划生育、民政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
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3000万元的,自治区发改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由地市发改委审批。

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企业的项目,需自治区政府投资的,由自治区发改委、经委按上述简化的程序审批。

对纳入自治区重点项目目录管理的项目,仍按现行投资管理程序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组织竣工验收;申请中央政府投资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建立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
登记备案的项目范围是:
对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债投资、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和自治区政府投资(包括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建设资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符合自治区发展规划,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下列项目,取消审批(外商
投资项目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实行登记备案制: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0万吨/日以下的供水设施、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300吨/日以下的垃圾处理设施、长度100米以下的城市桥梁、长度250米以下的城市隧道、1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道路,且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2、农林水利项目。

种植业、畜牧业、渔业、30万亩以下的营造林、苗圃、不跨地市的小型水库和引水工程、水闸、堤防、河道整治、灌溉工程、水土保持、人畜饮水、2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含水利枢纽)、农业机械、饲料工业、农产品加工业,且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3、社会事业项目。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教学实验生活设施、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和其他卫生设施、各类体育设施、广播电影电视设施、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活动设施、社区服务设施、计划生育科研和服务设施、旅游宾馆饭店、旅游娱乐设施,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4、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在国家或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写字楼、住宅小区项目。

5、商贸设施项目。

连锁超市、配送中心、2万平方米以下的百货商场、非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类商品储备库,且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6、交通项目。

符合自治区公路路网规划的公路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岸线利用规划、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港口建设项目,符合自治区站场建设规划的运输站场项目,且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

7、邮电通信项目。

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8、工业项目。

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不需要自治区平衡建设和经营条件的一般竞争性工业项目。

9、高技术项目。

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重大高技术项目以外的项目。

10、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办公和业务用房。

上述以外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审批的其它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属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企业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备案;其它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改委登记备案。

国内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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