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

合集下载

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

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

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及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各辖市(区)发改经贸委、新区经科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产品及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结合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要求,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照政策,认真筛选符合条件的产品和企业按照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产品优惠目录,各地要严格对照文件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企业逐个进行摸底,用足用准用好政策,充分调动本地区企业和个人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积极性。

(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条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管理部门备案,由经贸管理部门发放《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当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申报条件:1、回收站点设置位置必须符合镇政办发[2004]74号《镇江市市区废旧物资回收站点设置标准》规定的要求;2、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3、符合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的要求。

(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条件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电站;2、生产工艺、技术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3、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4、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电力和热力的,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重量比的60%;5、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电力和热力的,垃圾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重量比的80%;6、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生产电力和热力的,农作物秸秆及壳皮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重量比的70%;7、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根据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工质参数确定的电厂装机容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编号:
经营者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主要经营品种:
备案登记机关:
备案登记日期:年月日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续)工商登记注册号: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企业性质:
企业总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
从业人数:
营业面积及网点数:
成立时间:
联系人及电话:
承诺
本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准确、真实合法的;提交的所有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合法。

三、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的变更手续。

五、以上承诺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愿,如有违犯,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业主)签字盖章
年月日。

宁夏商务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宁夏商务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宁夏商务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09.03.11•【字号】宁商[运]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商务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宁商(运)发[2009]71号)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实施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维护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掌握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情况,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发展,根据商务部的要求,我厅将从3月11日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对象。

在全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备案机关。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初审工作;五市商务局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复审报送工作;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工作和全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证明印制发放工作;自治区物资再生协会负责备案登记企业的专业技术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

三、备案材料。

申请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1.《宁夏回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表》(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表》);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承诺书(附件2,以下简称《承诺书》);3.加盖经营者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备案程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备案表》和《承诺书》;经营者按要求认真填写《备案表》,并由法人代表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后,提交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送市(地级市)商务局。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六部委签署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和自治区商务厅、发改委、公安厅、建设厅、工商局、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通知》(内政商改字[2009]122号)等有关精神及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发改委、公安局、规划局、工商局、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呼和浩特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通知》(呼政商改字[2009]9号)的具体要求,为全面落实各项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管理,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办法》,高度重视备案工作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减少环境污染,发展循环经济的客观需要,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及自治区和我市六部门联合下发的两个通知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确保该项工作扎实开展。

二、认真做好登记备案工作根据《办法》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工商等部门协调,认真做好从事再生资源经营活动的企业的摸底工作,并按文件及《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公告》要求立即开始登记、备案,并认真做好备案企业汇总工作,及时准确填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表》(附件4),每季度上报我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08.08•【字号】桂商商贸发[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桂商商贸发〔2013〕28号)各市商务局(委)、有关企业:为加强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促进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令)、《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桂商商贸发[2013]9号)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及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和换证对象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在我区境内已取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且今后继续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换证。

二、备案和换证机关及时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城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和换证工作,换证工作于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备案和换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备案和换证材料(一)备案材料。

申请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表》(附件3,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三份)。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承诺书(附件4,以下简称《承诺书》)。

3.加盖经营者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经营场所的租赁协议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二)换证材料1.原自治区经委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如有法人、经营场所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加盖经营者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换证及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换证及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换证及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浙商务商发[2010]188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换证及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商发〔2010〕188号)各市、县(市、区)贸易局(经贸委、商贸办、经贸局),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省属有关企业:为适应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同时方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退税工作,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拟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进行换证,并进一步做好经营者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换证工作(一)换证对象在我省境内已取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且今后继续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换证机关及时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换证工作;省商务厅负责省属企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换证工作。

各地自接到本通知后对辖区内已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开始换证工作,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换证申请资料申请换证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1.“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换证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换证申请表》);2.原省经贸委颁发的“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如有法人、经营场所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加盖经营者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换证程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以电脑打印形式,认真完整地填写《换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机关接到换证申请后,对换证材料予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换证。

再生资源备案

再生资源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非行政许可审批)
事项名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非行政许可审批)
事项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
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商务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省、市、县)
办理条件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备案登记证明;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附件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第三条第二款
办理程序
一、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在县级以上商务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备案登记证明,并按规定填写;
二、经营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县级以上商务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并加盖商务管理部门印章。

商务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材料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说明原因。

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附件1:第三条
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1日;
二、审查时限:3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定期检验及依据无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再生资源备案登记证明网上办理流程

再生资源备案登记证明网上办理流程

再生资源备案登记证明网上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再生资源备案登记证明的网上办理流程详解在环保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再生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0 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3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0772-8919785 0772-8912972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 年 3 月 27 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
部、住建委、工商总局、环保部令 2007 年第 8 号公布,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
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
19 实施条件 其授权机构备案。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桂商商贸发〔2013〕
9 号)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按属地
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县(市、城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领取备案证明(一
9 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经济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与
备案工作。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
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县(市、城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领取备案
证明(一式两份),并按规定填写。
16 行使内容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向所在市、
备案工作。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
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填写。
13 实施对象
本市辖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市、县两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 年 3 月 27 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
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6 追责情形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
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
5 实施主体
合山市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合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合山市人民南路 16-11 号
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2-
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23 办理流程 24 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26 结果名称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29 办理形式 30 预约办理 31 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33 运行系统
37 备注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 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
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定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相关回收备案,应按照其他规定另行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5 责任事项
县(市、城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10 个工作日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 年 3 月 27 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
部、住建委、工商总局、环保部令 2007 年第 8 号公布,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
行)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
行)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
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
12 设定依据 其授权机构备案。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桂商商贸发〔2013〕
9 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经济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与
-1-
部、住建委、工商总局、环保部令 2007 年第 8 号公布,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
行)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
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
其授权机构备案。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桂商商贸发〔2013〕
式两份),并按规定填写。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相关申请材料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2、3、4。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无。
21
(含中介 服务)
办结时限
无。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22
审查方式 及标准
(一)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详见附件 1
无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无。 无。
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详见附件 5
承诺件 窗口办理 不可预约。
无。 自取。 无
为什么有的产品类别的再生资源回收备案申请在该部门不能办理?
答: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 年 3 月 27 日商务部、发改委、
常见问题 公安部、住建委、工商总局、环保部令 2007 年第 8 号公布,2007 年 5 月 1
34 及注意事 日起施行)规定,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

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
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